我們大家是共同努力於進步的文化事業,我們同人的工作,比別家辛苦,報酬卻比別家微薄,所賴以支持全體同人的工作情緒的,全恃我們大家有著精誠團結的精神,有著互相愛護的精神,否則誰沒有其他工作的機會,一定要在這裏受微薄的報酬,做這辛苦的工作?要精誠團結,首先要使同人之間不要受到不必要的精神上的打擊,要使同人之間不要受到不必要的精神上的打擊,做負責人的做領導機構的,對於幹部固然要愛護,即在幹部與幹部之間,彼此也須互相愛護;愛護之道多端,但有話當麵說,不要在背後說閑話,是目前最須注意的一件事。
幹部是不易培養起來的,是不易請到的,如“放冷箭”一個一個的“放掉”,實在是莫大的罪惡! 五 關於工作報酬的幾個要點
關於這個問題,我現在在這篇短文裏,在比較原則的方麵,提出幾個要點來商榷一下。
第一,本店關於工作報酬的考慮,隻有“整個經濟的健全”和“同人待遇的改善”兩者之間兼籌並顧,加以斟酌的問題,而絲毫沒有“老板要顧到個人利潤”的問題夾在裏麵:這可以說是本店的一個最大特色,這個特色的根據很簡單,就是本店全體同人都是工資勞動者,都是在靠自己的工作得工作報酬。關於這一點,同人都知道,我在這裏用不著多說。但是從這一點卻可以引伸出另一個很重要的要點,那就是本店同人工作報酬的提高不是原則的問題,而是辦法的問題。換句話說,在我們裏麵沒有任何人認為工作報酬的提高是不應該的,沒有人反對同人待遇是應該改善的,所要考慮的隻是整個支出的增加要和整個收入的增加聯係起來考慮。同人生活太苦要影響到工作情緒,這對於整個事業是最大的損失,所以應該努力顧到,整個收入顧不到整個支出,或整個支出妨礙到事業資金的運用,對於整個事業也是莫大的損失,這兩方麵所以要兼籌並顧,加以斟酌,都是以本店整個生存和事業發展為前提。說得再簡單些,也就是要顧到整個店的利益。本店自創始到現在,因為發展得快,整個資金的缺少成為經常的現象,於是分配調度,是一件艱苦的工作。但是從最初到現在,在勉強顧到整個店的利益的原則下,個人的待遇,在事實上是逐漸向上提高的。這是參加本店工作較久的同事所知道,為節省篇幅計,我在這裏不想多舉煩屑的事實。這種傾向是應該的,正確的,但是我們當然不能滿意,我們仍希望在顧到整個店的利益的原則下,還有更多的進展。
第二,我們向來的態度是盡可能先顧到工作報酬比較最低水準的部分,這也有種種事實上的表現,最近的例子是三十元以下薪水的同事不必參加儲金辦法,以及本屆加薪以先顧到三十元以下者為原則等等,這當然是應該的,正確的。我們以後還要根據這個原則,在顧到整個店的利益的原則下,及營業收入的許可範圍內,盡可能把最低水準逐漸提高。但我們一方麵要盡可能把最低水準逐漸提高,一方麵卻不可誤會,認為比較高的薪水是不應該的。即使在社會主義已實現的國家裏,他們所廢除的隻是生產手段的私有,而對於工作報酬的差異還是有的,不但有,而且在積極努力社會主義建設的過程中,還被認為是必要的。工作的性質和責任特別重要的,服務期間較久的,工作報酬較多,我們從店的事業方麵看,認為是應該的。在我們這個機關裏工作報酬較多的,比別的機關並不算多,我們同事中有人寧願不幹月薪四五百元的教務長或教授的事情,而來本店擔任月薪一百餘元的編審工作,我們隻有敬重感激心情。我在上麵用“先顧到”三字,頗有意思,我認為從我們的整個事業著想,我們也應該在可能範圍內相當顧到工作責任較重要,服務期間較長久者的需要,尤其不可誤會他們是不應得到他們所應得到的工作報酬。
第三,我們是一群努力於文化工作者,我們是有著共同努力的事業,一切都以有益於這事業為前提,對於待遇的考慮,也要和這一點聯係起來,並不是單純地顧到個人的需要。假定有甲乙兩位同事,他們同樣地在生活上有著迫切加薪的需要(例如家累特重等等),但甲在本店的工作是特別重要或特別得力,我們的事業少不了他,乙在本店的工作是比較不重要或不甚得力,他因須厚薪而另作高就;而我們隻得割愛,在這種情形下,我們當然要“先顧到”甲,不能因有同等的迫切需要而作同樣的考慮。
最近因物價增高,各地同人在生活上受到了很大影響,關於這一點,本店人事委員會已給與嚴重的注意。目前最感困難的是因為本店最近在營業上受了意外打擊,在暫時有“力不從心”之苦,可是我們已在嚴密地注意著這件事,一俟營業較為好轉,整個經濟能減輕一些困難,仍須積極努力補救的。
我最後還要提起:工作報酬的改善,或同人待遇的改善,在本店不是原則的問題,而隻是辦法的問題。重要負責人當時時加以密切的注意,同人如有卓見,也希望隨時提出,以供參考。 六 在過渡社會中的薪水與津貼
我們無論解決什麼問題,都須先定原則,後定辦法。我們對於原則認為正確的,然後在這個原則之下想辦法,想出的辦法好不好,當然還是待決的問題,但是原則既定之後,所研究的便是辦法問題,不必牽涉到原則問題,否則纏夾不清,愈研究愈糊塗。在另一方麵,如果覺得原則有問題,那就要先把原則弄清楚,然後再談具體辦法。
偏重按勞取值的薪水和偏重解決困難的津貼,在過渡的社會中都有它的必要性:這是一個原則。如果不承認這個原則,那末具體辦法且慢談,先研究這個原則。如果承認這原則,那末可在這個原則之下,研究怎樣的具體辦法可使“按勞取值”和“解決困難”達到比較最公允而又為可能的目的。
最近我們正在討論薪水與津貼的問題,有機會聽到不少同事關於此事的意見,這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在有些意見裏麵,似乎對於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在原則上還不無疑問,尤其是把這兩個混為一談,所以我想在這篇短文裏加以相當的說明。
第一點要說明的是:薪水與津貼,就本質上說,雖不能說絕對無相關之點,但就作用上說,彼此間確有差異。就本質說,都可以歸入工作報酬的範圍。薪水固然是屬於工作報酬的範圍,我們所要津貼的是加入本店工作的同事,不是津貼任何與本店工作不相幹的路人,那末津貼也未嚐不可屬於工作報酬的範圍。但就作用上說,薪水偏重按勞取值,津貼偏重解決困難,顯然有它們的差異,關於這一點,我曾經舉過這樣一個例的:蘇聯的工廠裏工程師的工資比工人的工資較多,這是根據按勞取值的原則;工程師與工人住相同的屋子(大概都是在一座大廈中各住一屋),工人每月所出的租金可較工程師少些,這便含有津貼工人的意義,這並不是說工程師的“勞”不及“工人”,所以在此處把他的“值”要降低些,卻是因為工資較多的工程師,付出租金的困難,比工人的困難較輕些。
第二點要說明的是: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並不是徹底的辦法,但卻是適用於過渡社會的辦法。在“各取所需”的最理想的社會中,那時用不著薪水,也用不著津貼,但是我們所處的社會還不是最理想的社會,資本主義的社會不必說,即在社會主義的社會如蘇聯,對於熟練工人所付的工資要比不熟練的工人多,對於工程師及廠長所付的工資要比熟練的工人多,為什麼呢?因為最理想的社會未到以前,能力的差異(指學識經驗等等,尤其是比較專門或高級的學識經驗)既為一種現實,如不按有差異的“勞”,給與有差異的“值”,勢必責任較重要工作較重要的職務,誰都不願幹,而且也不能鼓勵學識經驗差者之求進步,所以即在努力社會主義建設的蘇聯,列寧和他的同誌們為著進行社會主義建設,對於平均工資的幼稚見解的糾正,也視為極重要的一件事(可參看《聯共黨史》)。但一方麵顧到現實而不得不采用按勞取值的辦法,一方麵又鑒於在現實中有些困難卻不是全靠按勞取值所能解決。例如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的蘇聯,既未能做到房屋全免租金,工人從按勞取值所得的收入,付出租金時,既比工程師較為困難(這裏隻是舉個例子,這種情形當然不限於工人及工程師),為減輕工人的困難,便規定工人應付租金時可比工程師少一些。須按勞取值,既是過渡社會中的現實;有些困難非按勞取值所能完全解決,不得不另想相當津貼的辦法來補救,也是過渡社會中的現實。我們如離開當前現實而高談理想的辦法,最好是“各取所需”,其次也最好能使薪水高得完全顧到困難,而無所用其津貼。但是如果我們要把理論與現實聯係起來考慮,便不得不承認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是在過渡社會中,為著工作的進行,不得不采用相當適應的原則。
這裏所謂過渡社會是指資本主義社會及社會主義社會。嚴格說來,按勞取值的薪水與解決困難的津貼,隻在社會主義社會裏還能充分做到,在資本主義社會裏隻是局部的做到,尤其是關於津貼的一項。在蘇聯,在同樣情況之下(如服務年數等)的同樣工作,無論男女,都須給同等的工資,在歐美其他各國,女的工資便特別低廉。關於解決困難的津貼,蘇聯有的非常多,如各種合作社對於較低工資者,特予廉價(上麵所舉的屋租也是一例);托兒所的收費(雖為數不多),對於較低工資者也特予減輕;學校裏的學生津貼較低工資者得盡先補額等等。在歐美各國,有些機關遇職員結婚,或婚後生子,都可作為要求加薪的理由,這種加薪已不是按勞取值而是津貼的意義了。但這在歐美各國也還不是普遍的情形。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我們為什麼要了解薪水與津貼的區別?按上麵的說明,倘若我們承認對於結婚的同事,有給與某種相當津貼以減輕困難的必要,這種津貼隻是因為他具備了“結婚”的條件,而不是由於他的“勞”有何變化,那末和效同樣的“勞”而未結婚的人,便無所用其不平,便不致引起“違反了按勞取值原則”的慨歎,因為津貼的作用原來偏重解決困難,原來不是以按勞取值為出發點。我們一麵要注意按勞取值,盡可能使每一個同事能按他所貢獻於本店的“勞”而取到相當合理的“值”;但同時希望店的經濟力一天天寬裕,對於同事的家屬,如妻子生活費的負擔、子女教育費的負擔、養老金,以及醫藥費的更優待等等,都能更充分地做到每一個同事都無意外之憂,無後顧之憂。
以上所說的都是屬於原則的問題。至於具體辦法如有未妥,當然可以另加討論。最近有一位同事舉個例子,說一個社工的總收入(薪水加津貼)等於一個分店負責人的總收入(薪水),認為不妥,這確是應加考慮的一個問題。即在蘇聯,工人受津貼固然是對的,但是如果一個工人的總收入(工資加津貼)等於一個工程師的總收入,那也使工程師感覺不快的。但這隻是辦法的問題,而不是原則的問題。 七 同人福利普遍性的研究
同人福利的範圍很廣,如就最廣大的範圍說,店的整個事業都與同人福利有關係,因為整個店的營業發達,總的經濟力量增強,同人的一切待遇都可以隨著提高。這樣說來,整個店的利益和同人福利不是對立的,是相輔而相成的。但是為便於研究計,我們可以較狹的範圍說,那末可說同人福利是指同人所直接受到的幸福利益。即就較狹的範圍說,所包括的內容也就很廣,為便於研究計,應有比較具體的指出,主要地說來,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偏重按勞取值的薪水;第二部分是相當的物質和文化享受;第三部分是偏重解決困難的津貼,我們為要顧到同人福利,對這三部分應該盡可能使它公允合理。
在本文裏,我隻想提出一點來研究:同人福利是不是應該具有普遍性?或是問:同人福利是不是應該大家普遍地享受?我想,大家不加思索的第一個答案一定都要說,當然是應該普遍的。既稱為同人福利,要公允合理,當然應該普遍享受,那有有一部分人局部享受的道理!這些話的正確性,看我們對於“普遍性”這個名詞有著怎樣的了解。
例如關於按勞取值的薪水,所應考慮的因素,有工作的內容,責任的大小廣狹,服務期間的長短等等,凡是工作內容相類,責任大小廣狹相類,服務期間長短相同,薪水應該是相同的,這是一個原則,這個原則應該是具有普遍性的。無論誰,凡是合於上述條件而待遇卻與相類相同的別人不同,那就是違反了具有普遍性的原則,我們應加以糾正。這樣了解普遍性是公允合理的。如果把薪水的普遍性認為是薪水應該平均,那是不公允合理的,因為是違反了按勞取值的意義,即在社會主義的社會也是辦不到的。以上是就第一部分的同人福利研究。
又例如本店應替同人設備相當的宿舍膳食,應該給同人以借書的便利,在可能範圍內(尤其是同人較多的據點)應替同人設備閱覽室,休養室(病人用的),應設立讀書會,舉行茶話會等等。這種種設備,除休養室之類的以外,顯然都是普遍性。我們當然不能規定某些同事可住寄宿舍,某些同事不許住寄宿舍。由於我們店的經濟力,在目前還隻能辦到數人一室的寄宿舍,還未能做到一人一室以及家眷都可白居的寄宿舍,所以要住寄宿舍都普遍地數人一室,一人一室以及有家眷的須自己另出租金。這原則也是普遍的。但是休養室(目前還沒有,這隻是舉個例,並且希望將來能有)卻隻有養病的人有資格住,合於這個資格的,都可以普遍地住入,這裏的所謂普遍性,如任何同事都可以住入,便不合理了。以上是就第二部分的同人福利研究。
最後請略就第三部分的同人福利加以研究,就是偏重解決困難的津貼,薪水是偏重按勞取值,津貼是偏重解決困難,我在《店訊》上曾略加說明。津貼所要解決的困難大概可分為三種:第一是盡可能使工作者無意外之憂,第二是盡可能使工作者無內顧之憂,第三是盡可能使工作者無後顧之憂。醫藥津貼,因公傷亡撫恤等等,以及最近因各處生活費特漲而正在考慮的生活津貼,即是屬於解決第一種的困難。醫藥津貼,因公傷亡撫恤等等,不能說不是屬於福利的範圍,但這種福利的普遍性,隻普及於生病的同事,因公傷亡的同事,就這一點說是具有“有原則的普遍性”。如說任何同事不管有病無病,不管是生是死,都必須普及到才合於普遍性,那也是不合理的。最近人委員會鑒於生活費突增,暫時給與三十元以下的包含無業妻子的家庭以十元津貼,便是屬於解決第二種困難,這隻能普及到有這樣家庭而薪水又較低的同事,就這一點說,也是具有“有原則的普遍性”。(但已引起有父母擔負的同事的不滿,這是原則問題,我們可以加以討論,但是有父母擔負也須津貼雖然也是屬於內顧之憂的一種,雖也可以加以考慮,而是另一個問題,如本店經濟力辦得到,我並且希望也能給以相當的津貼。)另有人說,這不是提倡大家都來結婚嗎?其實依現在的生活程度上,十元並不能完全顧到一個妻子的全部生活費,不過略減困難而已。家累的困難既是一個事實,以無業妻子家庭的擔負為尤直接的迫切擔負,這種內顧之憂是否應該相當顧到,是可以加以研究的,但這不應與同人福利的普遍性混為一談,卻是應該認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