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下
本卷,準《百法論》成立唯識大指,而旁搜《識論》之體係。取諸名相,詳為疏釋,具有綱紀。
〔 百法論 〕 具雲《百法明門論》,亦世親撰。世親始從有部出家,本治小學, 小者小乘 。後從兄無著聞大乘義,始舍小而入大,未幾盛張唯識之論。《百法》一書,依據《瑜伽·本地分》中,略錄名數,即心法八,心所法五十有一,色法十一,不相應法二十有四,無為法六,合得百法之數。提綱挈領,取此百法,而彰論旨,成立唯識。 論者 , 抉擇法義 , 而興詮辨 , 持之有故 , 言之成理 , 故名為論 。 今此論之旨 , 則在成立唯識也 。雲何唯識?以一切法不離識故。說識名唯,非謂唯有識故,方置唯言。 非字至此為句 。一切法中,識用殊勝,推識為主,故首心法。 心法有八 , 謂一身有八識 。 此八名數 , 已見上卷 。 後當更詳 。二者心所法,是心助伴, 參看上卷 。故不離識。 心所法五十一 , 均詳上卷 。三者色法,識所變故, 色是識之所變 , 至後當詳 。故不離識。 色法 , 上卷色蘊中已詳者 , 茲不贅 。 但上卷亦有略而未及者 , 即十二處中法處所攝色 , 除無表色外 , 尚有四種 : 一 、 極略色 , 又名極微 。 二 、 極迥色 , 如明暗光影 , 及空界色皆是 。 空界色又分為二 , 上視者名空一顯 , 下視之名迥 , 如上總攝極迥色中 。 三 、 遍計所起色 , 如意識思維荷花時 , 必變似荷花之影像 , 即此名影像色 。 四 、 自在所生色 , 謂定心所變色等境 , 皆實有故 。四者心不相應行法,是色心分位故,皆不離識。 問 :“ 色上分位 , 如何不離識 ?” 答 : 色不離識故 , 色上分位亦不離識 。五者無為法,是識實性故,亦不離識。 無為法詳上卷 。是故以《百法》與《五蘊》對觀,《五蘊》隻分析一切法,識與諸法,平列而談。法相家立說之旨,即此可見。《百法》則識為主,以之總攝一切法,而成立唯識論之統係。宜黃歐陽先生,首明唯識、法相非是一宗, 參考 《 百法 》、《 五蘊 》 敘 , 及 《 雜集論 》 序 , 並 《 瑜伽 》 序 , 均金陵刻經處刊本 。誠哉發奘、基未泄之秘。
《百法》總明一切法無我。由何義故名我耶?基雲:“我如主宰者。如國之主,有自在故。又如輔宰,能割斷故。有自在力及割斷力,義同我故。”《 述記 》 卷二 。基師此釋,即偏就人我執一方麵而言。實則所謂我者,若寬泛言之,隻是計著有實在物事的觀念。故凡執有實法者,亦名法我執。
人我執者,謂即堅執有補特伽羅我相。雲何補特伽羅?此有二釋,若隨俗譯名,應翻為人。若約義譯,名數取趣。夫所謂人者,本依五蘊而假名為人。然皆不悟此是假名,恒於意念隱微中堅執有實人相,亦即計有實自我相,是名人我執。
數取趣者,趣謂六趣,六道之別名, 人 、 天 、 地獄 、 餓鬼 、 修羅 、 畜生 , 是名六道 。謂諸眾生,數數起惑造業,由此能取當來或種趣故。 當來猶言未來 。 或種者 , 如人趣或天趣等 。別有解雲,於六趣中,數數往還,名數取趣,此釋較寬。 前釋但約現惑業能感當來趣而說 。佛家持輪回說,故名人為數取趣。
法具軌持二義。上卷開端,及《語要》卷一,並解法字義,此不須贅。若於世所計色心等,但假施設,而說名為法,此亦無過。若於所謂一切法者,而皆計執為實物有, 實物有一詞 , 參看上卷行蘊中心所法總束處一段小注 。此即名為法我執。凡計有實物相,即是執著相。此執著相,即是我相,故名法我執。
又人我執一詞,有時省言我執。其法我執一詞,有時省言法執。
又有雲我法執者,我即人我,法謂法我。
又有言二執者,即人法二我。
又有隻言一執字者,實即總合人法二我而言。
若論我執 具雲人我 。法執 具雲法我 。二相廣狹, 二相者 , 謂二執相狀 。則法執最寬。於一切法而取著其相,通名法執。若執真如為實物有者,亦是法執。 真如 , 詳上卷無為法中 。 真如亦得省稱如 。如雖本有,但可冥冥證故,不應當作外在物事而推度故。 此處吃緊 。我執者,唯執為自、為內, 對他名自 , 對外名內 。非於一切法皆計為我人故,故我執便狹。但我執,亦就法執中別出言之。諸有所執著,通名法執。計執我人故,亦是法執。但以執為內自我故,遂別於法執而另名我執。學者切須善會。
問:“雲何二無我?”答曰:如《百法》言,一補特伽羅無我,二法無我。補特伽羅無我者,謂如五蘊諸色心法,皆互相為緣而有,於中都無實我可得。若即蘊而計為我者,蘊則非一,為計色是我耶?為計一一心、心所皆是我耶?若離蘊而計有我者,我在何處?故知人之一名,但依五蘊假立,都無主宰實自在用。 都無一氣貫下為句 。由此,說補特伽羅無我,亦曰人無我。 世所謂人者 , 實即無我 , 故名人無我 。
人無我故,名為人空,又名我空,又名生空。 人我亦名生者 , 故人我空亦名生空 。法無我者,謂如蘊界處諸色心法, 蘊界處詳上卷 。皆互相為緣而有。所謂彼依此有,此亦依彼有;無後不成前,無前亦不成後;無甲不成乙,無乙亦不成甲。一切法相待而有故,絕無獨立固存之一物。易言之,即一切法都無實自性。若有實自性,可名為我。既諸法無實自性,即諸法本空。空故無我,是名法無我。 亦雲法空 。
問曰:“諸行無實自性, 諸行 , 即蘊處等色心法之都稱 。 詳在上卷 。名空無我,是可無疑,豈謂真如亦無自性耶?”答言:真如自性,離心言故, 真如自性 , 非心思所涉 。 何以故 ? 一涉心思 , 便成為物故 。 又非言說所涉 , 何以故 ? 一涉言說 , 便成為物故 。大用昭顯,不可言空。本性自寂,離諸妄執,不可言不空。既空與不空,兩不可擬,雲胡計著真如,而謂有如情見所執之我。 雲胡至此為句 。《涅槃經》卷五十五雲:“我說涅槃,如幻如夢。” 涅槃亦真如之別名 。若當有法勝涅槃者,我說亦複如幻如夢。此破法執,最為警切。
佛家說一切法,而不取一切法。故三法印,其一無我。 佛家有三法印 : 一曰諸行無常 , 二曰諸法無我 , 三曰涅槃寂靜 。 異此不名佛法 。《百法》成立唯識,首明無我,是所宗故。但世親持論,是否不墮法執,吾讀《識論》,竊有疑焉。《新論》之作,知我、罪我,其在於斯。
《般若》明無我,《涅槃》成立常樂我淨之我,此不相違。情見所執之我, 即二執是 。如實是無,而世妄計為有,故應遮撥。內在主宰不隨境轉之我, 此即常樂我淨之我 。是遍為萬法實體,詎可言無? 吾心之本體 , 即是萬法之本體 , 非有二也 , 所謂一切法皆如也 。《涅槃》《般若》立說雖殊,而意自相貫。《新論》融會《般若》諸法無自性義,及《涅槃》主宰義,學者宜知。《 新論 》《 轉變 》《 成色 》 諸章 , 於宇宙論方麵 , 融會 《 般若 》 諸法無自性義 ;《 功能 》《 明心 》 諸章 , 於本體論及人生論方麵 , 融會 《 涅槃 》 主宰義 。
〔 識論 〕 具雲《成唯識論》,亦雲《三十論》。在昔釋尊示滅,佛法一味。及百餘年間,有大天者出,始興諍論,判為二部:一大眾部,二上座部。大眾部複分為九,上座部析為十一,合二十部。 諸部繁衍 , 約當佛滅後四百年間雲 。後龍樹菩薩興於南天竺,約當佛滅後六百年頃,始造《大智度》等論,宣說法空,是為大乘。其弟子提婆菩薩造《百論》等,宏闡指要。然末流沉空,將資矯正。迄佛滅後九百年間,北天竺有無著菩薩者,旁治小學,《 瑜伽 · 本地分 》 多詳小乘義 。董理大乘。以其對治空見,世遂目其學為有宗,而區龍樹、提婆之學為空宗,自是大乘乃分為二。無著異母弟世親菩薩,本習小乘,遍通異部,造論五百,隱蔽大乘。無著憫之,托疾命誘,中路聞誨,方信大乘,改軌宏揚,亦造論五百。具如別傳。
按世親聞法無著,始歸大乘,雖複克承家學,而卒乃自創唯識一派,未嚐篤守其兄之說。無著本善談法相,而已漸具唯識之體係。其生平撰述甚富,就此方所譯者言之,當以《大論》及《辯中邊》為最要。《大論》乃法相巨典,自來治有宗學者皆知之。《辯中邊》已大備唯識之規模,而言唯識者多不之察,乃群奉《識論》為宗主。此自印土十師已然,非獨吾華慈恩派下如此也。吾於上卷,有雲唯識學是世親學者,特據其傳授影響而言之,非謂無著不言唯識也。《中邊頌》,無著自謂聞之慈氏,與《大論》聞之慈氏,同一托詞。蓋皆其所自造,而假慈氏以神其說,亦可見其矜重之意。無著造此《頌》,付世親為之釋。基師雲:“舊以為世親所造,非也。”釋文既出世親手筆,自是世親歸趣大乘以後時事,想無著已屆暮年,故委釋文於世親也。《頌》初明虛妄分別有,以此具攝三自性, 三性後詳 。宏廓深遠,而無世親識論派煩瑣與穿鑿之弊。餘常欲疏其大義,苦不得暇,冀後之達者,遊意於茲。
世親唯識之論,《百法》總其弘綱,《識論》完其組織, 大綱細目畢具 。至於《攝論釋》重在成立賴耶,《二十論》偏明唯識無境。 無境者 , 謂無心外之境故 。及《識論》出,而《攝論》《二十論》之義,亦無不於茲彙聚。《識論三十頌》本世親晚年所作,釋文未竟而卒。十大論師繼起, 十師者 , 一親 勝二,火辨,三難佗,四德慧,五安慧,六淨月,七護法,八勝友,九勝子,十智月是。法海波瀾,至為壯闊。其間護法、安慧,聲德尤振。玄奘大師譯《唯識》時,本主十家之釋,各別全翻。窺基法師特欲糅集十師之義,成為一部,異義紛綸,悉折衷於護法。基師初稟奘師,奘師未允,蓋久而後許焉。今所傳《識論》,即基師譯本,雖雲糅集十師,而實一宗護法,無異為護法一家之學。基師稱護法雲:“此師所說,最有研尋,於諸義中,多為南指。邪徒失趣,正理得方。迥拔眾師一,類超群聖者,其唯護法人乎!”《述記》卷一。基師又自述其參糅之績雲:“初功之際,十釋別翻,昉、尚、光、基四人同受。數朝之後,基求退跡。大師固問,基殷請曰:‘群聖製作,各馳譽於五天,雖文具傳於貝葉,而義不備於一本,情見各異,稟者無依。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楷定真謬,權衡盛則。’久而遂許,故得此論行焉。大師禮遣三賢,獨授庸拙。此論也,括眾經之秘,包群聖之旨,何滯不融,無幽不燭,仰之不極,俯之不測,遠之無智,近之有識。雖複本出五天,然彼無茲糅釋,直爾十師之別作,鳩集猶難,況更摭此幽文,誠為未有。”又雲:“不立功於參糅,可謂失時者也。”《唯識樞要一》卷。詳此,則基師糅集《識論》,雖義據十師,而功同獨創,匪唯護法之嫡傳,實乃世親之塚嗣。然或者以《識論》獨崇護法,九師之旨,書佚難詳,又不無遺憾雲。基師既成《識論》,更為《述記》,凡論中不盡之義,與眾說之待搜羅,己意之當發抒者,皆於記中見之,此傳譯最善之法。然《述記》文字難讀,想是隨時筆劄,未經整理。基師與其門下疏通《述記》之作,複有八種,卷帙繁重,其內容多不必可貴。學者非專於其業,鮮不廢然束閣。實則讀此等書,正如入山采寶,雖雲荊棘載途,虛勞步履,然偶於無意中得一至寶,其價值不可思議也。《識論》之研究,大盛於唐,唐人章疏目錄今可考者,猶百餘種。但即其現存者觀之,大氐失之煩瑣。禪學之徒,起而匡其失,至不立文字,則矯枉過直,慮非梵土佛家本旨也。
印度論文體製,先以韻語,總括全書意義,名之為頌。次依頌作釋文,名曰長行,則論之正文也。世親作《三十頌》,未及為長行而卒。
〔 諸識 〕 識者,對境受稱,設無所緣境,則能緣識之名,亦無自而立故。 唯識不謂無境 , 但不許有心外獨存之境 , 詳前談 《 百法 》 中 。然識有多名,曰心,曰意,曰了別,曰分別,曰現行,皆其異名也。 如某甲有別字 、 別號 。唯心意二名,雖通八識, 謂八個識 , 通名心與意故 。而約偏勝義,則第八獨名心,集起勝故, 集起者 , 謂集諸種子 , 起現行故 , 此據 《 識論 》 等說 。 但 《 五蘊論 》 則雲采集諸種子故 , 名之為心 , 與此稍異 。 詳上卷識蘊中 。第七獨名意,思量勝故。 恒審思量我相 , 故勝 。前六通名識,了別勝故。 了別一切境界 , 前六為勝 。此義深詳,請谘《攝論》。《 所知依分 》。
現行一詞,有時虛用,即現起之謂,但常用為識之別名。現者,顯現義,非如種子沉隱故; 非字貫下為句 。行者,相狀義, 識生即有相狀 , 雖本無質礙 , 而有無相之相 , 無形之狀故 。非無自體故。 了別即其自體 。此識亦名現行者,對種而得名故。 種子每省言種 , 後皆仿此 。如某甲對父便名子,今識對種便名現故。 現行每省言現 。 後皆仿此 。又現行與識兩名,有時並為一個複名詞,如曰現行識,或更省言現識,皆隨行文之便而用複名,非有何等異義也。
緣字有二義。一、緣慮義,如能緣之緣是也,猶雲能知或能觀等。二、緣藉義,如緣生之緣是也。凡內典中言緣起,言眾緣,言四緣等者,皆此中第二義攝。
《三十論》雲:“識言總顯一切有情,各有八識。”謂凡言識者,總顯一切有情各各有八個識,非單就某甲一身中八識而言故。 總顯二字 , 注意 。雲何八識?一眼識,二耳識,三鼻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七末那識,八阿賴耶識。此八,各有相應心所,舉識便已攝所。如舉眼識,即攝眼識相應觸等法故。 心所詳在上卷 。餘準知。
將談八識,須詳識所依根。初五識所依根,是謂五根,曰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此五皆以清淨色為體。詳在上卷色蘊中。
舊作《識論講疏》雲:“五根體即淨色, 清淨色 , 亦省言淨色 。 他處準知 。是色微妙,世所不了,但由發識勢用,比知是有。 比者比度 。 識生必有憑借 , 若非淨色根具有發識之勢用 , 此識無緣得生 。 故由發識 , 比知決定有根 。此根所具之勢用,其盛大至不可測。火藥炸發,勢用雖猛,猶可測量,根之勢用,終無物力可為喻況。如眼根,發生眼識,而趣色境,是乃至神,不疾而速。儻有能言其力之幾何者,萬世一遇,猶旦暮也。”《俱舍·分別根品》說:“根者,最勝自在義。”《 五蘊 》 同此 。普光《記》雲:“最勝自在,即是有大勢用。”根與扶根塵,和合似一,而實非一。 謂一身中 , 有淨色根 , 有扶根塵 , 此二和合似一 , 而實不是一法 。扶根塵者,亦名根依處,即是器界之一部分。 此塵能扶助淨色根故 , 名扶根塵 。 又謂此塵是淨色根所依之處故 , 即名此塵曰根依處 。或作浮塵根者,大錯。
唯識諸師,於根義頗有聚訟。如難佗等,說五識功能是名五根,無別淨色為眼等根,即以世親《二十論》、陳那《觀所緣緣論》而為依據。安慧以理教相違破之, 理教相違者 , 謂與正理相違及與聖教相違故 。廣陳九難,詳見《識論》卷四,及《述記》卷二十六,其辭甚辯。護法假朋《二十論》等文, 朋者 , 比助義 。 謂助難佗等張目 , 而解釋 《 二十論 》 等文 , 以為可據也 。 假朋者 , 非真有意為助 , 特故順之 , 令盡其辭 。安慧複申十辨,直令敵者詞窮。蓋護法本非讚同難佗說者,其為難佗等所引二論設救,非必故與安慧相反,姑引令安慧盛張其說已耳。《 識論 》 此處文字 , 須善會 。
難佗說五識種即五根,則以根為種子之異名,實不許有淨色根也。安慧破難佗,其詞雖辯,固猶未了難佗本意,而隻為名詞之爭耳。原安慧所謂根者,正目淨色。難佗則謂無別淨色為眼等根,其說五識種亦名根者,自非安慧之所謂根也。據實而言,安慧與難佗之爭,乃在根之為有為無,而非種子是根與否之問題。設難佗亦許有所謂根者,則根與種非是一物,又何待剖?然安慧斤斤焉辨種之不可為根,卒不悟難佗所言根者,與己殊旨,此所以雖辯而無當。至護法乃如射者中的矣。護法以難佗不許有淨色根,乃依教理以折其諍。其說以為藏識變似色根, 藏識者 , 賴耶之別名 。有聖教量,為楷定故,不可撥無。又根相雖非現量得, 依世間說故 , 非現量所得 。而由發識用,比知是有。《 述記 》 卷二十六第十一頁 :“ 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 比知有根 , 由果推因故 。”非肉團 即扶根塵 。能發識故, 參考 《 述記 》。故應說根體即淨色。護法以此折伏難佗,證成淨色根定有,而後聚訟之端始息。
安慧與難佗關於淨色根有無之爭,見《識論》卷四、《述記》卷二十六。然西明《要集》疑與難佗爭者非安慧,而判屬火辨,不知西明別有據否。慧沼則據《述記》,斷為安慧說,謂疏主既是此翻糅者,故能深達,可不勞疑雲雲。姑並存之。
大乘淨色根,本用小宗之名而異其實。如《俱舍論》言:眼根極微,在眼星上,傍布而住,如香菱花,亦說如頗胝迦;耳根極微,居耳穴內,旋環而住,如卷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額內,背上麵下,如雙爪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身根極微,遍住身分,如身形量。此說淨色根即極微為體,有形狀顯現。但在唯識,則謂根有自種,伏藏本識,遇緣生現, 現 謂根也。唯識說一切法各有種子,故根亦有自種,伏藏本識之中,遇緣則生現根。而不許有實極微。又世間不能現見,故不可擬其形狀。蓋大乘所謂淨色根,頗有神秘意義,與小乘所說,名同實異,不可無辨。友人桂林梁漱溟,謂淨色根即今所謂神經係,就小乘義言,似可通,而於大乘不合。
如上略說五根。次第六意根。世親《攝論疏》雲:“譬如眼等五識,必有眼等五根為俱有依。 俱有依 , 即根之別名 。 識與根同時相俱 , 故雲俱有 , 是識所依以生者 , 故複名依 。如是意識,亦應決定有俱有依。”此但謂應更成立意根。至意根為何等法,佛家亦不無爭論。如上座部等,以胸中色物 即謂心髒 。為意識之根,是謂色根。此與晚世言心意作用以腦筋為所依者,義亦略近。 胸中色物與腦筋雖異 , 但以意識所依為色根則同 。餘部不許色根,而立無間滅識為意根。 餘部 , 謂上座等以外之諸部 。 無間滅識 , 詳上卷十八界中 。世親初研小學,造《俱舍論》,即作是說。 參考 《 俱舍 · 分別界品 》。其後向大,更造《五蘊》,猶存舊義。 詳在上卷 。諸不許意根是色法者,則以意識行相寬廣,其分別力最強,故所依根必為心法,而非色法。何以故?心法勢用猛利,堪為意識作所依;色力鈍劣,不任為依故。 今人欲純以腦筋說明心意作用 , 而記憶及幽深廣博之思想 , 如何可說為腦筋之副產物 ? 吾總覺其不可通 。但小乘以無間滅識為意根,不悟此屬已滅無, 凡法已滅 , 便無有 , 名已滅無 。 若未生者 , 即現在無有 , 名未生無 。 此等名詞 , 亦須記著 。何得為根?及大乘立八識,始說第七末那為意識之根,而以前念無間滅識,但望後念為等無間緣所依, 等無間緣後詳 。理論始精密。無著為世親造《攝論》,即明斯義。自是而意根體即末那,遂成大乘定論。
說第六根已。七、八雲何?第七以第八為所依根。《大論》卷五十一說:“由有本識故,有末那。”《楞伽經》卷九有《頌》雲:“阿賴耶為依,故有末那轉。” 轉者起義 。《述記》卷二十六:“八若無時,七亦無故。”此皆言末那用第八為根也。
第八亦以第七為所依根。《大論》卷六十三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又說:“藏識恒依染汙。”染汙即第七也。《述記》卷二十六:“第七若無,八不轉故。”此皆言藏識用末那為根也。七、八互為根故,不須建立九識為第八之根。
如上所說諸根,總分二類。一、淨色根有五,曰眼淨色根,乃至身淨色根是也。二、意根有三,謂末那為第六根,及末那與賴耶互為根是也。凡此諸根,各具四義。 注意各字 。一、決定,謂所依根若無,能依之識定不起故。如所依眼根若無,則能依之眼識決定不起故。又凡言識,亦攝心所。二、有境,根體定是能照或能緣法。五根體即淨色,能照境故,名有境。意根體即末那等,能緣境故,名有境。唯此能照或能緣法,方有力用,得為根也。餘扶根塵法,非能有境,不得為根。三、為主,即有自在力故。最殊勝力,名自在力。心所依王,便非自在,故不為根。心王是主,有自在力,方為根也。如第六意根,即是第七心王。七、八準知。又淨色根,亦得說為自在,非同扶根塵之頑鈍也。四、令能依識,取自所緣。如五識取自所緣塵境,即由五根增上,令其自取故。餘準可知。凡此四義,具《三十論》,見《論本》卷四、《述記》卷二十六。唯識談根,隻此雲爾。
上來略釋諸根,今應釋諸識名義。《瑜伽》卷六十三說“識有二種,一者阿賴耶識,二者轉識。此 轉識 。複七種,所謂眼識乃至末那識”雲雲。準此,則前七識通名轉識。問:“何故名轉識?”答曰:轉者,轉易義。謂十地位中,此前七識入觀時,是無漏善性, 定中起觀 , 即名入觀 。出觀已, 出定故 , 便出觀 。仍是有漏染性。 十地後詳 。此說前七有轉易故,名為轉識。問:“金剛心後,第八亦由有漏轉成無漏,雲何不名轉識?” 金剛心 , 亦後詳 。答曰:第八一轉即永轉,非前七例,故轉識名不通第八。
轉識有七種,此七複別以三類,曰前五識,曰第六識,曰第七識。前五識者,所謂眼識乃至身識。第六曰意識。五及第六亦合稱前六識,以同是隨根立名故。
雲何隨根立名?謂依、發、屬、助、如五義勝故。依義者,謂即依眼根之識,故名眼識。乃至依意根之識, 意根即第七識 。故名意識。發義者,謂即眼根所發之識,故名眼識。乃至意根所發之識,故名意識。屬義者,謂即屬眼根之識,故名眼識。乃至屬意根之識,故名意識。助、如兩義,準上可知。 助義者 , 謂能助根取境 , 故說助義 。 凡根皆有取境之用 , 但必有識為助 , 始成其用故 。 由根望識言 , 則曰根助識 。 由識望根言 , 則曰識助根故 。 如義者 , 謂識依根發 , 亦恰如其根之勢用 , 而共趣境故 , 故說如義 。或許六識隨境立名,亦可無遮。
六識性相雲何?《識論》卷五雲:“識以了境為自性故。 此中識者 , 即通六識而言 。即以了境為行相故。能了別境,名為識故。如經說,眼識雲何?謂依眼根,了別諸色。乃至意識雲何?謂依意根,了別一切法。”《雜集》等說,亦複同此。 或雲 , 梵本 《 三十頌 》, 但言識以了別為自性 , 而不言行相 , 今 《 識論 》 亦以了別境為行相 , 疑基師所增 。 此說不知確否 , 然以理準 , 兼顯行相 , 於義無違 。
五識行相唯局, 不遍名局 。謂眼識唯了諸色,耳識唯了諸聲,乃至身識唯了諸觸。第六意識,行相周遍,謂遍了一切法故,《攝論》所謂“無邊行相而轉”是也。
意識,亦依其分位差別,而說為四。一五俱意識,二獨散意識,三夢中意識,四定中意識。夢意,略見上卷行蘊眠數中。 諸論亦複無所解說 。定心, 定中意識 , 省雲定心 。非凡位所有,此中皆不欲談。通途所謂意識,隻相當於散意。 具雲獨散意識 。前所雲意識行相周遍者,實就獨散位而言。問:“由何義故名獨散?”答曰:獨者,簡別五俱位;散者,簡別定位。 凡夫未得定 , 心恒散亂故 。獨起思構故,行相粗動故, 意識不與五識俱時 , 能獨起思構 , 而分別一切法 , 勢極猛利 。 如晨起而思昨日所嚐之饅首 , 停午而憶曩時所見之梅花 , 彼眼舌二識久已滅無 , 而意識獨起焉 。 又或冥搜哲學上之問題 , 色聲等識皆不現行 , 而意識獨起 。故名獨散意識,亦雲散心, 或雲散意 。亦雲獨頭意。 不與五識俱故 , 名獨頭意 。
雲何五俱意識?謂即五識起時,意識定與之俱。 定字吃緊 。依此,立俱意名。 五俱意識 , 省雲俱意 。《解深密經》說:“佛告廣慧,有識, 即指下文眼識 。眼 眼根 。及色 色境 。為緣,生眼識。 根境為緣 , 眼識得生 , 此就識望根境而言 。 實則根境識三法 , 同時互為緣生 , 非謂先有各在之根境二法 , 待其合而後生識也 。 此等處 , 若稍有誤解 , 便與唯識義全乖 。 向見人有誤解者 , 不可不慎 。與眼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意識分別力勝故 , 名分別意識 。 眼識起時 , 其與眼識相俱起者 , 即分別意識是也 。 此意識既與眼識相俱 , 即是兩相隨屬而行 , 故曰隨行 。 又必同時而生 , 故曰同時 。 又必同緣一境 , 如眼識緣青 , 意識亦緣青 , 是名同境 。有識, 指下耳等四識 。耳鼻舌身 四根 。及聲香味觸 四境 。為緣,生耳鼻舌身識。與耳鼻舌身識俱,隨行、同時、同境,有分別意識轉。 準上可知 。廣慧,若於爾時,一眼識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眼識同所行轉。 轉者起義 。若於爾時, 眼識生時 。二三四五諸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詳此所雲,五識若同時並轉,即一意識能與五識俱。因是意識亦隨所俱,而成差別。如自其與眼識俱之方麵言,則為眼識家俱意。自其與耳識俱之方麵言,則為耳識家俱意。自其與鼻識俱之方麵言,則為鼻識家俱意。自其與舌識俱之方麵言,則為舌識家俱意。自其與身識俱之方麵言,則為身識家俱意。如是總名五俱意識。
問:“由何義故,建立俱意?”答曰:如諸論言,略有三義。一曰助五。 五者五識 。 後均仿此 。五無計度等分別力故,必須有俱意助五,令其了境,如師導令弟子解義。 弟子解義由自 , 而必資師引 。 五識了境由自 , 而必資意引 。 法喻相當 。若無俱意,五定不生,以五力微劣故也。二曰極明了。俱意與五,同取現境,分明證故, 俱意與五取境 , 同是現量 。非如散意緣久滅事。 散意多緣慮過去事 。基雲:“五識賴意引而方生,意識由五同而明了。”言其相依之切也。三曰能引後念獨散意識令起。《集量論》說:“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與俱。即此意識,能引第二念尋求意識生。” 詳 《 述記 》 卷二十七第七頁 。 如俱意與五識同取青境時 , 唯是現證 , 本無計度分別 。 但此俱意起時 , 即有勢用 , 能引次念散意起 。 散意起時 , 即於前念現量所證青境 , 而起尋求 , 謂此是青非赤白等耶 ? 或此青者 , 是衣青非華青等耶 ?綜上三義,俱意故應建立。
佛家八識,析成各個,而其眼等五識,以今心理學上術語言之,應雲純粹感覺。 言純粹者 , 以其不雜記憶與推想等作用故 , 即未成為知覺故 。若不建立俱意,則疑此感覺力用微劣,而於境無分別,將不得成為識矣。第一義中,助五之說,誠為重要。又八識既是各別,則五識取境,應不能為後念意識所追尋,以第六與五不相關故。由建立俱意,方無此患。故第三義,關係尤重。然此等拚合法,正可見其立義不符理實。 心不是拚合的東西 。《新論》持說自與舊學根本不同,學者無妨研玩。
六識緣境,於一時緣,多少不定。《大論》卷五十一說:“如一眼識,於一時間,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色相。 如唯取青色境 。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色相, 如青黃赤白等 。如眼識於眾色如是。耳識於眾聲,鼻識於眾香,舌識於眾味,亦爾。又如身識,或於一時,於一事境,唯取一類無異觸相。或於一時,頓取非一種種觸相。如是,分別意識,於一時間,或取一境相,或取非一種種境相,當知道理亦不相違。”此與薩婆多說有異。薩婆多不許一時緣多境,謂如眼識,本方緣青,忽然黃色來奪,礙彼眼識,不於青生雲雲。然眼等六識,容有一時專緣一境,如薩婆多所說,但非一切時恒爾。
《大論》卷三說,六識取境,由四因故,能令作意,警覺趣境。 作意心所 , 詳在上卷行蘊 。“一由欲力。謂若於是處,心有愛著,心則於彼,多作意生。二由念力。謂若於彼,已善取其相,已極作想,心則於彼,多作意生。 念者記憶 。 於過去境 , 而行追憶 , 能令分明再現 , 是名善取其相 。 追緣過去 , 而取其像 , 不忘失故 , 名極作想 。三由境界力。謂若彼境界,或極廣大,或極可意,正現在前,心則於彼,多作意生。四由數習力。若於彼境界,已極串習,已極諳悉,心則於彼,多作意生。” 如行通衢者 , 汽車前來 , 眼識便了 。 由爾時俱意助眼識 , 多於汽車作意故 。 此等作意 , 一由境界力 , 相極猛故 。 二由數習力 , 前此諳悉汽車能違害生命故。舉此一例,以見其餘。
六識取境,前五皆局,第六特遍,由第六分別力勝故。《雜集論》雲:唯意識有三分別,一自性分別, 自性猶雲自相 。二隨念分別,三計度分別。
自性分別者,謂於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行分別。按此中自相,猶雲自體。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者,如眼識現緣白色,即此白色自體,是名現在所受諸行自相。眼識緣此白色自體時,能緣入所緣,親冥若一,是即於白色自相而行分別。此中分別一詞,與後二分別,名同義異。蓋由能緣識,親冥所緣境之自體,絕不於境起憶念及推度等等分別,但以親冥境體故, 如前所雲眼識親冥白色自體 。說名分別。由識與境冥,雖無粗動分別,而不同木石塊然無知故, 而不同三字 , 須一氣貫下讀之 。冥冥證故, 雖有證知 , 而若無知 , 故曰冥冥 。行相深微故,故名分別。非以同於後二分別,始名分別。 非以至此為句 。此於諸行自相行分別,即是現量,本唯五識得有。而《雜集》說意識有此者,據五俱意說故。
隨念分別者,謂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按昔曾所受諸行者,謂過去所緣境。念者記憶,由憶念力,追憶曾更事,而行分別。
計度分別者,謂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按去、來、今不現見事者,即非五識所緣實塵境故,是諸法上種種差別義,所謂共相。 共相 , 故非五識所現見事 。由意識相應尋伺二數,思構力故, 尋伺二數 , 詳上卷行蘊中 。於諸法共相,而行分別。此中計度分別,與前隨念分別,相依俱有。常憶曾所已知,以與現所欲知事,而相比度,無有計度不雜憶念故。 無有至此為句 。計度分別,或是比量,或是非量。如於諸法無常,而計是常,此即非量。於諸法無常,而知是無常,此即比量。
上來解釋三分別,於自性分別說為現量,而許意識唯與五俱時方有,實唯五識全具自性分別。此與《雜集》不免少有出入,然以義準,《雜集》欠精,應當是正。又《攝論》許自性分別在五識,此即現量。唯俱意得與五同有,理則實爾。《攝論》可依,吾非無據而臆說也。
意識具隨念、計度二分別故,不唯緣有法,而亦緣無法。問:“無即無有,如何名法?”曰:汝作無想時,不能以無為有,即此所謂無者,有軌持義,可名為法。詳在《十力語要》卷一,此姑不贅。《大論》卷五十二說:“有性者, 性者體義 , 如色等是有體法 , 名有性 。安立有義,能持有義。 安立者 , 施設言說之謂 。 持謂任持 。 如色等是有性法 , 今於彼說為實有者 , 即以彼能任持自性 , 不舍失故 。若無性者,安立無義,能持無義。 如空華是無性法 , 今說彼為無 , 即以彼亦能任持自性 , 非於無之時可舍無為有故 。故皆名法。 有無皆能任持自性 , 故皆名法 。由彼意識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於無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起識了別。若於二種, 謂有及無 。不由二義 謂有及無 。起了別者,不應說意識緣一切義,取一切義。 義者境也 。 謂若意識於有無二種法 , 設唯於有義起了別 , 而不於無義起了別者 , 即意識非能於有無二義都起了別 , 便非能緣一切境 , 取一切境 。 何以故 ? 不緣無法故 。設作是說,便應違害自悉檀多。 悉檀多者 , 宗義 。又不應言如其所有, 謂於有法 , 則如其所有而說有 。非有亦爾, 亦爾者 , 躡上文也 。 謂於無法 , 則如其所無而說為無 。是如理說。 又不至此為句 。是故意識,於去來事非實有相, 過去已滅無 , 未來未生無 , 皆非實有 。緣彼為境。 彼者 , 謂即去來非實有相 。由此,故知意識亦緣非有為境。 即緣無法為境 。複有廣大言論道理,由此證知有緣無識。 謂有緣無法之識也 。謂如世尊微妙言說,若內若外,及二中間,都無有我。此我無性, 妄計有我 , 實無其體 。非有為攝,非無為攝, 有為無為兩不攝者 , 明我相本無故 。共相觀識 共相本虛 , 無體可見 , 而意識能作共相觀 , 因此說意識為共相觀識 。非不緣彼境界而轉。 彼境界者 , 謂我 。 轉者 , 起義 。 我本無也 , 而意識於彼得起焉 , 此非緣無而何 ?此名第一言論道理。又於色香味觸,如是如是,生起變異,安立飲食、車乘、衣服、嚴具、室宅、軍林等事。此飲食等,離色香等都無所有。 飲食者 , 本以目所飲所食之物 , 飲即湯等 , 食即米等 。 理實色香等是有 , 湯米等是無 。 俗計有湯米等實物 , 此真倒妄 。 眼識但得色 , 鼻識但得香 , 舌識但得味 , 均不曾得若湯若米 。 湯米者 , 本無其物 , 意識依色香味等法上 , 而起增益執 , 妄計有湯米等其物 , 此以無為有也 。 飲食如是 , 衣服乃至軍林等等 , 皆可類推 。此無有性,非有為攝,非無為攝,共相觀識非不緣彼境界而轉。 意識作湯米等想 , 亦是緣無法 。是名第二言論道理。又撥彼執梵天等為邪見, 原文舉例 , 世不易了 , 若為解釋 , 又嫌詞費 。 今改用梵天為例 , 與原意無差 。若梵天等是有,即如是見,應非邪見。何以故?彼如實見,如實說故。 此為反詰之詞 , 意雲執梵天者定是邪見 , 以梵天本無故 。此既是無,諸邪見者緣此境界,識應不轉。 亦反詰之詞 , 言梵天既是無 , 識應不於彼而生 。 今諸邪見者 , 既於彼無法而識得生 , 以是證知意識緣無 。是名第三言論道理。”詳此所雲,證明意識常於無法而轉。可見意識中之宇宙,純由意想構造。雖其構造,未始不以五識現量為依據,然由虛妄分別勝故,恒起種種倒見。譬如目眩,視不明了,迷杌為人。人雖本無,而目眩者,視力亂故,不能如實明解杌相,而恒妄自堅執為人。意識妄構,亦複如是。
又據諸論,六識各有五心。 各字注意 。五心者,一率爾心,二尋求心,三決定心,四染淨心,五等流心。率爾心者,初墮於境, 初念創起 , 觀所緣境 , 名為初墮 。名率爾墮心,此唯一刹那頃。 此以一刹那為一念 , 六識率爾心皆唯一念 。 有說意識率爾通多念起者 , 此非正義 。 初墮境故名率爾 , 後刹那即尋求矣 。尋求心者,率爾初緣,未知何境,為了知故,次起尋求。有欲俱轉,希望境故。 欲數與心俱轉 , 於境起希望故 。更有念俱,憶所曾習, 過去所經之境 , 名曾習境 。以為比擬。 於現境不了 , 方起尋求 , 即有念數與心俱起 , 以曾習境 , 與現境比擬 。 比擬者 , 求其同異也 。尋求起已,猶未了知,更起尋求,便通多念。決定心者,既尋求已,了知先境, 決定心起時 , 即尋求心已入過去 , 故後念決定心 , 以前念尋求心所尋求之境為先境 。 理實境隨心刹那生滅 。 決定心之境 , 本唯現在 , 以其似於前心之境而隨轉故 , 故依現境而作先境解 。次起決定,印解境故。《 義林 》 卷二說決定多念相續者 , 實不應理 。 決定之次念 , 於境或住善 , 或住惡 , 或住舍 , 即是染淨心 。染淨心者,決定既已了知境界差別,於順住善, 順者違之反 。 心於順境 , 不起瞋等 , 而生樂受 , 名住善 。於違住惡, 違者順之反 。 心於違境 , 便起瞋故 , 而生苦受 , 名住惡 。於中容境 非順非違 。住舍, 非苦非樂名舍 。染淨心生。 染淨唯一念 , 次念即是等流 。 故有說五識染淨心通多念起者 , 亦不應理 。等流心者, 前後相似名等 , 相續名流 。成染淨已,次念順前而起, 順者隨順 , 似前心故 。故名等流。即此等流,容多念起, 容者不定 。 等流起已 , 次念若遇異緣 , 即創觀新境 , 又成率爾 , 前念等流便不相續 , 若無異緣 , 即有多念相續故 , 故置容言 。
然複應知,如是五心,唯率爾、尋求,定無間生,尋求已後,或時散亂。《瑜伽》有文,此姑不詳。
如上五心,六識通具。頗有舉《瑜伽》為難者,謂《瑜伽》說五識無尋求等,即五心唯在第六意識。又意識起尋求等,非是現量,若五識亦有尋求等者,如何說五識唯現量耶?故知《瑜伽》持義為正。此其所難,實未盡理。設五識率爾滅已,無有尋求等起,則是五識唯一刹那,不得相續。以理推征,事不應爾。如眼識緣青,由意引生,刹那刹那, 連言之者 , 顯前後相續故 。專注未舍。 恒觀於青 , 未休睹時 , 名為未舍 。雲何不許多念相續?夫意與五俱,意識於率爾心後,有尋求等心相續而起,五亦應然。唯就量言,乃不一致。意識尋求等心,行相粗動, 發現散著名動 , 分別強盛名粗 。故有名言詮別,不得親冥境相。 親冥境相義 , 詳前自性分別中 。若五識尋求等心,行相深細, 深故不顯 , 細故若無 。尚無名言詮別。故意識非現量時,五識盡是現量。又《瑜伽》不說五識有尋求等者,以無粗動行相,說之為無,要非無深細者。基師《述記》卷二十七,取安慧義,主張五識相續。《義林》卷二,說率爾等五心,乃六識所通有,所持甚諦。唯說理似欠精析,故令學者,猶滋疑惑。
問:“俱意無現量耶?”答言:俱意實具五心,其初念 約一刹那 , 名為一念 。率爾墮境,定是現量。尋求以後,若行相深細,心與境冥,亦隨五識,同名現量。若尋求起時,籌度力強,便非現量。
五識緣境,諸師頗興假實之諍。凡法有假實分別,已說見上卷。如色法是實,色上分位如長短方圓等等,是假。一師說五識緣實,不緣假。何以故?假法無體,不能為緣引生識故。 此中緣者 , 謂所緣緣 。 後詳 。又五識現量證境,無有名言種類等分別。 起粗動想 , 即有名言分別 。 現量證境 , 無粗動想故 , 無名言分別 。 意識於境籌度故 , 有同異等等種類分別 。 五識現量 , 亦無此事 。如眼識緣青色時,即冥證青色自相,渾然為一。既不起此是青色之行解,如何得有長短等覺?因此,說五識定不緣假。
二師說五識假實並緣。以緣假之時,必緣其實,假依實有故。如緣形色, 即長短等 。假實合取。然兩師義,第一為正。彼計緣形色,假實合取,為在五識者,此不應理。如俱意與眼識同緣青色,眼識本不作此是青色之行解,豈複有青色長短等覺?俱意初念率爾心中,為例亦同。但由俱意引生後念意識,便起青色行解,亦即於青色之上取長短等形色,此時可謂假實合取。然此乃屬意識中事,無關眼識。但意起迅疾,行相難分,因誤計眼識假實合取,實則眼識不曾緣形色也。眼識如是,耳識乃至身識,皆可準知。
六識行相,同屬粗動。浮囂故,名動;取外境故,名粗。又緣外境數數轉易故,名動;行相易知故,名粗。 詳 《 述記 》 卷四十 。然第六意識,能獨起思慮,有尋伺相應故。 尋伺 , 詳上卷行蘊中 。五識無尋伺,說名非思慮。有難:“五非思慮,何謂能緣?何得名識?”答曰:此雲思慮,即是分別異名。分別有二種:一尋伺為體,二非尋伺為體。《瑜伽》說諸尋伺必是分別,分別自有非尋伺者,義據足征。今此言思慮者,以尋伺為體,故五識非。若離尋伺,而但以於境證會,名分別者,即五識亦是能緣。義匪一端,奚勞唐難。
舊作《識論講疏》雲:五識轉時,但可說為一種動作;意識有尋伺與俱,方成思慮。有如紅色現前,眼識發生緣用,爾時能緣冥會所緣,渾然一體而轉,即此說為一種動作。唯與眼識同時意識,有尋伺俱, 俱者相應 。方於紅色尋求、伺察,而有此是紅色之行解,始成思慮。蓋此雲、是雲,必廣經推校。言此則有其非此者,言是則有其所否者,此與是等等行解,賦予於紅色之上,即紅色經思慮之構造,而似有相現。 似有雲雲者 , 此相唯依虛妄分別而起故 , 非實有故 。是唯意識有此勝用,而五識則否。
五唯外轉。 唯緣色等外境故 , 名外轉 。意識外緣一切境,而亦反緣。 反緣 , 即意識之自知 。如世照相器,能照外物,而不能自照。意識不爾,能內照故。又諸論說,六識有五位,俱不現起,名為五位無心。五位者何?一、無想天。 外道所謂想者 , 唯前六識想 , 非第七 、 八 , 彼不立七 、 八故 。 詳 《 述記 》 卷四十第十四頁 。外道有以想為生死因,遂起厭患而修無想定。由定力故,能違礙不恒心、心所令滅。 七 、 八恒行 , 前六皆不恒行 。想滅為首,遂名無想。二、無想定。由出離想 即作涅槃想也 。作意為先,令不恒行心、心所滅。想滅為首,立無想名。《瑜伽》卷十二說:“問:以何方便,入此等至? 等至 , 定之異名 。答:觀想如病、如癰、如箭。唯謂無想,寂靜微妙,於無想中持心而住,如是漸次離諸所緣,心便寂滅。”三、滅盡定。由止息想作意為先,令不恒行 前六 。恒行染汙 第七 。心、心所滅,立滅盡名。 以上 , 並參考上卷不相應法及無為法中 。四、極重睡眠。六識通不現行,故立此名。五、極重悶絕。六識亦不現行,故立此名。又正死生時,亦無意識, 無五識不待言 。即悶絕攝。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一第十八頁 。如上五位,六識雖複不轉,然彼功能,潛伏藏識,等流不已,度逢緣合,便起現行。
六識相應心所,各有多少, 注意各字 。具詳上卷行蘊中。
已說前六識,次述第七識。第七別名末那。《述記》卷二十五雲:“末那名意。”《瑜伽》卷六十三雲:“準諸識皆名心、意、識, 言八個識 , 各各有心 、 意 、 識三名 。隨義勝說,第八名心,《 識論 》 卷五之三 ,《 述記 》 卷三十 , 言第八以集起義勝故 , 獨名為心 。第七名意,餘識名識。” 餘識 , 謂前六 , 即眼識乃至意識 。《楞伽經》及《攝論》皆同此說。雲何第七特名為意?應知由二義故,當得意名。一、審思量義,任運審慮思量,行相深細故。二、恒義,此識恒行,無間斷故。謂此第七,恒緣藏識為內自我,即恒時審慮思量有自我故,念念堅著自我相故。《識論》卷五之三雲:“恒審思量,正名為意。”第六意識,雖審思量,然行相粗動,不若第七任運而轉,一類內緣。 不若至此為句 。 一類者 , 唯緣我故 , 其所緣境 , 無有更易故 。又意識有間斷,非恒審故。 言審 , 即賅思量 。第八雖恒,而非審故。 第八行相深細 。前五非審,亦不恒故。 五識無計度 , 故非審 。 不恒易知 。意之一名,即具恒審思量,義最勝故。故唯第七,獨得此名。
小乘隻說六識,不立第七第八,大乘始立第八藏識,同時亦成第七末那識。《識論》雲:“由有末那,恒起我執。”其成立第七之義據在此。唯由末那起我執故,令前六識皆成染汙。 第八不得轉成無漏 , 亦由第七未舍執故 , 應如理思 。《顯揚》卷十七雲:“染汙末那為依止等, 謂第六意識以末那為根 。由第七故,餘諸識中相縛不脫。” 相縛者 , 謂堅執所緣境相 , 自造惑染 , 起纏縛故 , 故名相縛 。 或計有相故 , 即為相所縛 , 因名相縛 。《述記》卷二十三雲:“執有相故,是先我執所引生故,令六識等相縛不脫。”凡此,皆謂六識染汙,由第七我執,為其根株。
問:“第七唯我執,非法執耶?”答雲:諸有我執,亦是法執。《述記》卷二十九第二十四頁:“人我執中即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 如計執有主宰或作者用等 , 皆名人我執 。法我有自性勝用等故。 如計法有自性 , 即執有實在的物事 , 又或執有殊勝作用 , 皆名法執 。即法我通,人我狹也。如昏夜中,迷杌為人。迷杌為先,後方人起。 不知是杌 , 方謂之為人 。 此中先後 , 是約義言 , 實非有時間先後 。迷杌是法執, 於杌不能如實了知 , 是即迷惑 , 是謂法執 。 如於諸行不知其本無自性 , 亦猶迷杌故 。謂人是起人執。” 迷杌而謂之人 , 即是更起人執 。準此,第七我執,非無法執。但專就我執為言,義偏勝故。 第七則我執偏勝故 。總之,大乘建立末那,略由二義:一由恒有內緣我相故,二由意識須有第七為根故。《攝論》《雜集》等所以證成末那,實不逾此兩義。《識論》雲,意 末那 。以思量為自性,亦即思量為行相。《述記》卷二十八雲:“第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 體性即自性之異語 。以行相顯。”其實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 識蘊 , 見上卷五蘊中 。按此言末那自性,即第七心王,而思量實依第七相應慧心所之見分假立,故不即是末那自性。基師所謂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學者宜知。 見分義 , 詳後四分中 。
又《識論》依四分義,謂末那但緣藏識心王見分為我。藏識心王見分,本非我相。而末那於彼起執,誤計為內自我相。問:“藏識心王有四分,何故第七不緣其自證等為我耶?”答曰:自證等用,細難知故, 等者 , 謂證自證分 。 詳 《 述記 》 卷二十五 。相分非一故。 藏識相分 , 有三類別 , 根身 、 器界 、 種子是也 。夫我相者,似常似一故,又有作用相故。唯藏識心王見分,有似常一,及作用相,故第七緣之為我。 藏識心王見分 , 相續不斷 , 故似常 。 又見分是一 , 非如相分有根 、 器 、 種等類別 , 故似一 。 此見能了別相分境 , 故似有作用相顯 。 由斯第七緣此見為我 。問:“何故不緣藏識心所為我耶?”答言:心所法多故,我相必似一故。故《識論》言,但緣藏見、非餘。 藏見者 , 具雲藏識心王見分 。 非餘者 , 餘謂相分及心所法 , 末那不緣此等為我 , 故言非也 。而諸書每雲第七緣藏識為我者,但總略而說故。
又在染位,末那恒審思我相。及初入淨觀,末那亦審思無我相。故末那名,非唯有漏。 非唯有漏位中得此名故 。
第七相應心所法,其數有幾,詳在上卷行蘊中。
已說前七轉識,次述第八識。此第八有多種異名。一名阿賴耶識。阿賴耶者,藏義、處義,是無量諸法種子所藏之處故,故名賴耶。 阿賴耶 , 亦省稱賴耶 。二名藏識,具有三藏義故。三藏者,一、能藏,此識能持一切種子,即以種子為所藏故,因說此識是能藏;二、所藏,由種子能藏於此識自體中故,複說此識是所藏; 此識與種子互為能所故 。三、執藏,末那緣此識為自內我,堅執不舍故,故說此識名執藏。由具三藏義故,得藏識名。《規矩頌》所謂“浩浩三藏不可窮”是也。三名種子識,以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四名阿陀那識。梵雲阿陀那,此雲執持,謂能持諸種子,及執受根身等故。 等者 , 謂根依處 。五名所知依。所應可知,故雲所知。 詳世親 《 攝論釋 》。依者,一切染淨法,用此為依而得有故。 如無此識 , 則無染法可說 , 亦無淨法可說 。六名根本依,謂前七識或萬有現象,通依此識為根本故。 依字注意 , 前七不從第八親生 , 而依第八故得生 , 故第八是前七根本依 。七名本識,即前根本依之省稱故。八名異熟識,能引生死善不善業異熟果故, 此中之義 , 須至後文功能條 , 談業種及異熟果處 , 方可了解 。 其牽涉太繁 , 無從簡釋 。此是趣生體故。 趣者 , 往義 。 往生三界六趣者是誰 ? 即此第八異熟識自體是也 。 若無此識為趣生體 , 便是死後斷滅無有 。九名神識,謂雖無神我,而此第八含藏萬有,有勝功能,非常非斷故,立神識名。十名無垢識,謂即此識,舍染得淨,體性無垢,鏡智相應,故立此名。 此識有染淨二分 : 從有漏種而生者 , 是染第八識 , 即名賴耶等 ; 從無漏種而生者 , 是淨第八識 , 即名無垢識等 , 故雲舍染得淨 。 鏡智後詳 。奘師以前,有釋為阿末羅識, 一作阿摩羅識 。即此雲無垢。或立為第九識者,大錯。十一名心,心者集起義。《攝論》卷一“由種種法,積集種子”, 種種法者 , 謂前七識 。 由前七熏發種子 , 積集藏識中 。故說集義。諸種子於藏識中既積集已,能起當來現行法,故說起義。由心之名,具集起二交故,應唯第八,獨得此名。 雖餘七識 , 皆得名為心 , 而非據勝義 , 但泛說故 。如上略說第八有十一種名, 言略者 , 猶未盡舉故 。本唯一體,隨義差別, 差別者 , 不一義 。有多名故。 依此第八識一體之上 , 而立多名者 , 隨其所具種種差別義,而多為之名故。
賴耶有三相。一者因相,說為能藏,即是因義故。 本即種子為諸法之因 , 然由藏識能藏種子故 , 得說藏識為諸法因 。二者果相,言為所藏,即是果義故。 藏識受熏而為種子所藏 , 即以受熏而望能熏名果 。 詳後功能條中 。三者自相, 亦雲自體 。攝持因果二相為自體故。攝是包含義,包二為一故。 二者因果二相 , 一者自相 。持是依持義,以總為別所依持故。 總者自體 , 別者因果二相 。 下皆準知 。別為總所包,總為別所依,故雲攝持。問曰:“若爾,自相應是假有?”答言:此亦不然。若有條然因果兩相,合之為自相,自相可成假;既離自相無別因果二相,因果相者,即自體之上別義說之,故非假也。以上節錄《述記》卷十二。
此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二無漏位。有漏位者,謂諸眾生,無始時來,恒是有漏種子,起諸現行,淨種被障,不得起故。 淨種即是無漏種子 。而此有漏第八識,既是染分,故名賴耶,及藏識等。若無垢識之名,此位無有。無漏位者,謂諸眾生,若勤修學,登地以去, 登地後詳 。淨種現起,有漏種子,漸次伏除,第八地去,煩惱盡故。由斯永舍阿賴耶名, 既盡煩惱 , 即第八識唯是無漏之體 。 其染分已斷盡故 , 而賴耶之名遂不立 , 故雲永舍此名也 。唯得說名無垢識等。故舍賴耶,唯舍第八染分,非是第八識體全舍, 參 《 述記 》 卷十九 。第八淨分,不可斷故。不爾,便同斷滅論故。
第八染淨二位,各有專名,已如上述。 賴耶與藏識 , 皆第八染位之專名 。 無垢識則第八淨位之專名 。心與神識、本識等名,皆通染淨,學者宜知。
諸經說第八識者,略舉如下:
《如來功德莊嚴經》頌雲:“如來無垢識, 如來 , 佛號之一 。是淨無漏界, 界者 , 體義 。 此無垢識 , 其自體是清淨無漏故 。 又界者 , 因義 。 此無垢識 , 含藏清淨種子為諸法之因故 。解脫一切障,圓鏡智相應。” 詳上 。此約第八淨位而言。
《解深密經》頌雲:“阿陀那識甚深細, 阿陀那 , 見上 。 深故難窮其源底 , 細故不可知而難信 。一切種子如暴流,《 識論 》 雲 , 是一切法真實種子 , 彼計種子有實自體 , 故言真實 。 而諸種子體各別故 , 又染淨性異故 , 種子數無量 , 今總言之 , 故雲一切 。 暴流非斷非常 , 種子亦爾 。我於凡愚不開演,恐彼分別執為我。” 言佛不為凡愚演說此第八識 , 恐其聞之而妄分別以為神我也 。 實則第八識亦等於外道之神我 , 大乘所異於外道者 , 即不於此識而起執故耳 。 有執即迷 , 不執即悟 。此通染淨位而言。
《楞伽經》頌雲:“譬如巨海浪,斯由猛風起,洪波鼓冥壑,無有斷絕時。 以上 , 思之可知 。藏識海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躍而轉生。” 詳玩此頌 , 實以第八識為前七識之根本依 , 謂第八識含藏前七識一切種子 。 前七識若遇境界為所緣緣時 , 則此境界緣力 , 喻如猛風 , 能動發藏識中諸識種子 , 即與境界俱時現起 。 而此諸識 , 從藏識中種子轉生 , 喻如眾浪依巨海而生 。 騰躍者 , 顯頓起義 。《 述記 》 卷二十解此頌 , 首以前七熏第八種為言 , 極為牽強 , 今不從 。此中藏識名,唯約染位而言。
大乘諸經,雖說有第八識,然小乘不承認大乘經為佛說。此等爭辯,在大乘經論中,蓋所常見。大氐群經之中,較可信為本諸釋迦氏之口說而傳述者,當莫如四《阿含》。欲以暇時,別為文論之。四《阿含》而外,小乘經典甚多,要皆秉佛氏之旨,而引申推演,因托為佛所說。大乘經亦是如此。若就經文結集而論,不獨大經非佛說,即小經出佛說者亦無幾。若以依據佛氏本旨而言,即為大小諸師所引申推演者,亦可視同佛氏之說。吾常謂大小空有諸義,求之《阿含》,皆可見其底蘊,間與諸生言之,又無暇筆述也。考《識論》成立第八賴耶,亦引據《增壹阿含》,密意說此第八識,名阿賴耶。詳見《識論》卷三之五,及《述記》卷二十一。或謂《阿含經》中賴耶一詞,非即謂第八識,《識論》所解,亦是牽附以成己說。不知佛家本非斷見,豈謂死後便斷滅無有耶?果爾,亦何用修證為!《阿含》雖未顯立八識,然死後生命不斷之信念,在釋迦氏本視為不成問題,即四《阿含》以推征釋迦大指,此意顯然可見。至小乘諸部中,若大眾部說有根本識,說假部說有有分識, 此部說有有分識 , 體恒不斷 , 周遍三界 , 為三有因 。 三有 , 即三界異名 。 分者 , 因義 。化地部說有窮生死蘊, 窮生死際 , 無間斷時 , 故名窮生死蘊 。此皆與第八賴耶之義相當。又如上座部,計別有細心,是第六意,恒現行故。基師謂此即大乘第七識, 詳 《 述記 》 卷三十 。是知大乘七、八兩識之建立,實有所本。但釋迦初說六識,似隻依見色、聞聲,乃至了一切法,是等行相不同,而假說眼等六識,非謂六識各有自體。及小乘分部以後,分析之術愈密,其間墮有執者,似已將六識視為各各獨立之體。縱雲不必實爾,至少亦有此傾向。迄法相家說第七、第八,便有析心為八個之嫌。世親昌言唯識,主張一切心及一切心所,各各有自種。其流至於護法、窺基,種子之說,益成滯礙。 此意至後功能條中 , 當略明之 。於是所謂心者,乃為眾多種子所生之多數個別體,集聚而成。以此言心,雲胡應理?《新論》所以全反舊師之說,自非故為立異。
《顯揚》卷十七說:阿賴耶識與轉識為二種因。 轉識詳前 。一為種子生因,謂諸轉識生時,一切皆因賴耶識中種子而生。二為所依止因,謂如五識由賴耶所執持淨色根為依止故,而得轉生。 轉生複詞 , 轉亦生義 。又由有賴耶識故,得有意根。 第七末那 。由此意根為依止故,意識得生。又雲:“轉識與賴耶識為二種因。一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故。”謂善不善等轉識生時,能熏發習氣,入彼賴耶識中,成為當來一切轉識種子故。 當來猶言未來 。“二於後法中,為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謂轉識緣彼賴耶識時,得熏生賴耶種,引攝當來第八識故。”《 顯揚 》 卷十七第十六頁 :“ 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未來 , 即此異熟阿賴耶識 。” 此言前七熏第八種 , 能引未來第八識 。 但其造語 , 殊晦澀費解 。詳此,明賴耶識與前七轉識,互相為因,其理論可謂精密。
《顯揚》複說:“阿賴耶識是有情世間生起根本,能生諸根、 謂眼等五根 , 從賴耶中淨色種而生 。根所依處, 謂扶根塵 , 即肉體是也 。 此從賴耶中一切塵種而生 。及轉識等故。 謂前七轉識 , 皆從賴耶中一切識種而生 。亦是器世間生起根本,能生器世間故。 日星乃至山河大地及聲光等 , 總名器世間 , 猶俗雲自然界 。 此從賴耶中一切塵種而生 。又即此識 賴耶 。亦是一切有情互相生起根本,一切有情互為增上緣故。”按增上猶言加上,即是扶助之義。一切有情各各具有賴耶識故,即彼識此識, 兩識字 , 皆為賴耶識 。互相扶助,而得生起。非謂由一賴耶為因,能令一切有情生起。 非字至此為句 。有情各有八識, 第八即賴耶 , 是各有一賴耶識 。諸論同說故。
又依四分義言,此賴耶識得析為相等二分,又得析為三分,又得析為四分。既析為四分已,還得以第四攝歸第三,而說為三分。又得以第四第三,總攝歸見分,而與相分相待,即說為相、見二分。 均俟後文四分條中詳之 。賴耶見分,即是了別根器等相分境之了別。此了別相,極深細故,《識論》說為不可知。其相分境,有三類別。一曰種子,即以其自所攝持一切種子,為所緣相分境故。二曰根身,即以其自所執受五淨色根,及根依處,為所緣相分境故。 根依處 , 即扶根塵 。 說見前 。三曰器界,即以其自所變現物質宇宙,如大種及造色一分,若色聲等等,為所緣相分境故。 造色 , 賅五根五塵言 。 見上卷 。 今根身既別為一類 , 故此雲造色一分 。賴耶得說為三分、四分,或相見二分。前七轉識,亦各各可說為三分、四分,或二分等。如後四分中另詳。 注意各各兩字 。
種子根身二境,但賴耶心王見分親緣,賴耶心所見分,緣根與種,不能親取,須變作影像相分。 但變似其相 , 雲影像相分 。所以者何?種子,唯依心王自體故。故心王親緣,其心所即不得親緣。根身,是心王所執受故。故心王親緣,而心所則否。器界,則心王與心所各得變現。唯所變器,皆在一處,而相似故,故說為同緣,其實王所仍是各緣各所變現之器也。舊作講義等,辨此甚詳。此處正文,但總略而說,未便委細分析王所緣境等義,故補誌如此。
問曰:“一切法從賴耶識中種子而生,此賴耶識亦從其自體所含藏之自種子而生,經論皆作是說。然賴耶既從自種現起,如何可得含藏自種?”答曰:賴耶識與其自種子,從無始來,同時而有故。種子是能生,說之為因。賴耶是所生,說之為果。因果同時,非因先果後故。故賴耶果法,能攝持其自種因法,能所相依而建立故。以是說賴耶含藏自種,於義無違。
第八染位,何性攝耶?諸論皆說,是無記性。無記之中,又分有覆無覆。說見上卷行蘊中。此第八賴耶, 即是染位 。則是無覆無記性。第八無執,故非有覆。 有說第八亦有執者 , 此非正義 , 非如第七有思量故 。
第七染位,是有覆無記性,由緣藏識而思量為我故。此即妄執,能障善故。參考上卷行蘊中。
前六染位,通善不善等三性。 五由意引 , 成善不善等性 。染位,善法不恒,惡易來侵。如間日瘧,寒熱往還故。反躬體之即知。
八識 謂八個識 。轉依位中,通是無漏善性。 轉依者 , 依即第八 , 是諸法所依故 , 轉舍第八雜染分 , 轉得第八清淨分 , 故名轉依 。 第八若轉 , 一切法皆永轉故 。
第八相應心所,染位唯與遍行五法相應, 詳上卷行蘊中 。淨位得與二十一數俱,謂遍行五、別境五,及善十一法。 俱者俱起 , 亦相應義 。
上來分別說八識訖。須知凡言識者,亦攝心所。無有一識,但是心王孤起,而無所與俱故。 無有至此為句 。《識論》有文,此不容忽。《 識論 》 每雲 , 凡言識者 , 即攝所故 。
心所名義,上卷雖已略說,茲應更詳。諸論明心所義界,凡有三義。一曰,恒依心起。心若無時,心所不生,依心勢力,方得生故。二曰,與心相應。所 具雲心所 。依心起,亦複與心葉合如一,名為相應。相應有五義:一、所依同,俱依一根故; 如眼識心所 , 與眼識心王 , 俱依一眼根 。 餘準可知 。 然 《 俱舍光記 》 卷十七 , 說五識及相應法 , 各有二種依 , 一同時所依根 , 二無間滅意根雲雲 。 此非大乘義 , 今不取 。二、所緣同,俱緣一境故;《 義演 》 雲 , 約本質 , 說同一境 。 本質 , 俟四緣中詳之 。三、行相相似,相實各別,但相似故; 此言行相者 , 大乘所謂相分 。 如眼識心 、 心所緣青時 , 即各別變作青之相分也 。 小乘有說心 、 心所同一行相者 , 此非正義 。四、時同,定俱時生,無有先後; 其心才生 , 心所俱時依生 。《 俱舍光記 》 卷十七 , 謂心 、 心所必定同一刹那是也 。五、事等,事者體義, 法相書中事字 , 多訓為自體之體字 。 須記 。於一聚相應心、心所中,如心之自體是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 如眼識一聚相應心 、 心所中 , 其心王體是一 , 斷無一法於一時而有二體並轉故 。 觸等心所 , 其體亦各各是一 , 例同心王 。 故心 、 心所法 , 體各是一 , 有齊等義 , 即說為等 。 眼識如是 , 餘識準知 。 事等一義 , 本無深解 , 近人或橫生臆說 , 斯可怪也 。五義相應,理善成立。 五義 , 見 《 俱舍 》。《 瑜伽 》 卷五十五說 , 由四等故 , 說名相應 , 謂事等 、 處等 、 時等 、 所依等 , 處即所緣 。《 三十論 》 卷三說同 。《 述記 》 卷三十二亦雲 :“ 時依緣事 , 四義具故 , 說名相應 。”《 瑜伽 》 等以行相相似一義 , 攝入處等中 , 故止四義也 。 然 《 俱舍 》 分析較細 , 今從之 。 唯 《 俱舍 》 行相 , 說為能緣攝 , 不同大乘相分義 。《 俱舍光記 》 卷十七 , 可為參考 。 今此並依大乘義解釋 , 學者詳之 。三曰,係屬於心。以心為主,所係屬之, 心望所而得王名 , 以心是所之主故 。心有自在力,為所 心所 。所依故。夫法無孤起, 法若有孤起者 , 則是緣生之義不成 。才一識 例如眼識 。生,主伴重重。 眼識心王是主 , 觸等心所是伴 , 主一伴多 , 相依而有 , 故曰重重 。有主無伴,不成差別; 心所行相分殊 。有伴無主,寧非散漫。 心所既多 , 必有心王 , 以為統一 。以是於一識中,複分王所,而以所係屬於王。《 述記 》 於主伴義 , 未有發明 , 其失非小 。綜上三義,則何謂心所,可以明矣。 第三義 , 正顯心所得名 , 以所係屬於心 , 故名心所有法 。
又心所行相, 此中行相 , 即謂行解 。複有四家異說。一、心唯取境之總相,所唯取別。二、心唯取總,所取總別。三、心、心所俱取總別。四、心取總別,所唯取別。 詳見 《 演秘 》。四家雖異,準諸《識論》,則以第二家為正義也。《識論》言:“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 所緣 。亦取別相。” 置亦言者 , 伏取總故 。此則刊落餘家之說。《中邊》亦雲:“唯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 差別相者 , 如順違等是 。 可樂相名順 , 翻此名違 。名為受等諸心所法。” 詳 《 辯相品 》。《瑜伽》 卷三 。《顯揚》 卷十八 。為說皆同。按唯取總者,如言緣青,即唯了青,不更分別。取總別者,即於彼青, 於彼青者 , 即顯取總 。更取順違等相。 取別 。《識論》說心唯取總,如畫師作模;所取總別,猶弟子於模填彩。 如緣青時 , 有青之了別為模 , 其於青更分別順違等 , 便是於模著彩 。斯所謂能近取譬者哉。
有說,第一家心唯取總,所唯取別,似較第二家義為勝。且《阿毗達磨論》卷二,唯總分別色等境事,說名為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此文可證。然說者自誤,今且詰彼。若心所不取總,則所謂取差別相者,將何所依而取差別耶?若言於色等境事取差別者,據《唯識》義,王所非可同一行相,則所兼取總可知矣。又《阿毗達磨》,雖言心所能分別差別相,而不置唯言,則未遮取總,非第一家可引為據。
又大小乘師,亦有不立心所者。如覺天等,說受想行等即心,非別有體,但隨心功用,立心所名。如隨心領納功用,施設受數之名;隨心取像功用,施設想數之名;隨心造作功用,施設思數之名。餘皆準知。經部師說,唯有受想思 即行 。三心所, 不許有餘心所 , 故置唯言 。以佛說五蘊,為其誠證。 經部計五蘊唯有受 、 想 、 思三法 , 不曾說有餘心所故 。然據《識論》,心、心所法,各從自種而生,即是各為獨立之體,不可說一心轉變成差別法。 差別法者 , 謂一切心所法 。又行蘊攝餘心所全, 參考世親 、 安慧兩 《 五蘊論 》。非唯思數。《識論》立說,自成係統,不容矯亂。
諸心所法,其自性及業用雲何?俱如上卷行蘊中說。
嚴又陵譯穆勒《名學》中,有附加按語雲:阿賴耶識,譯言王者。 今不憶在何卷 。不知彼何故錯誤至此。賴耶於前七轉識,雖為根本依,然究與前七互相依而有。《顯揚論》說,賴耶與轉識互為因。 詳見上文 。其義可玩。誰謂賴耶得名王者?或疑又陵係指賴耶心王而言。不知八個識皆有心王,非止賴耶,如何可以王者為賴耶之譯名?且王之為義,唯以心與心所對論時,假說心為王。而非謂此心有如神我說者所謂實主宰與實作用,可說名王。 而非至此為句 。此中義蘊深微,學者宜慎思明辨。
〔 能變 〕 世親《三十頌》,說識為能變。而識分八種,謂眼識、耳識,乃至第八賴耶。又此八識,複攝為三,謂第八、第七及前六識,總為三種。因此說三能變,初能變識謂阿賴耶,第二能變謂末那識,第三能變謂眼識乃至意識,是謂三能變。
此土言唯識者,有古學今學之分。古學大成於真諦。真諦,優禪尼國人也。梁、陳間,來華從事翻譯,盛弘《攝論》。世稱真諦及其前所出諸譯為舊譯,所談諸義為古學。唐玄奘法師遊學印度,歸國而後,弘揚法相唯識,譯書極富,世稱新譯。其弟子窺基,盛事著述,號百部疏主。而於唯識,則近宗護法,上祖世親,是為今學開山。
古學,唯以第八識為能變。真諦譯《顯識論》雲“三界但唯有識,何者是耶?三界有二種識,一者顯識, 謂第八識 。二者分別識” 謂前七識 。雲雲。此則以前七為能緣, 分別隻是能緣義故 。 緣者緣慮 。 見前 。能變僅屬第八。其名第八曰顯識者,即謂其能變現色心萬象故。此與世親說三能變, 即八個識皆為能變 。顯然異旨。基師《中邊述記》言,真諦法師似朋一意識師意。 見 《 辨相品 》。一意識師者,即計識體是一, 無所謂八識故 。但作用有別。謂本一識,發用於眼則能視,名為眼識。發用於耳則能聞,名為耳識。乃至發用於意,則能思慮一切法,及計執內自我,名為意識等。 等者 , 謂亦可名為末那也 。 若斥目其全體 , 亦可名第八識 。《攝論》卷四,敘此師計,說為一意識師。 詳見 《 所知相分 》。真諦既朋此師之說,故以第八,當此師所計識體,唯是能變。 識體即自證分 。自餘七識,但依識體上義用分之,無別自體。故說七識隻是分別境,即皆不為能變可知。
《三十頌》說八識為三能變。《識論》釋能變雲,能變有二種,一因能變,二果能變。 詳見 《 識論 》 卷二第七頁 ,《 述記 》 卷十二第十至十五頁 。基師解第一,因通現種, 現者 , 具雲現行 , 即識之異名也 。 種者 , 具雲種子 。 後皆準知 。 此中之旨 , 至後四緣中談因緣處 , 方可知 。轉變名變。 轉者生義 。次解,謂有緣法能變現者,名果能變。 有緣法者 , 識生必待眾緣 , 故說識為有緣法 。 俟後四緣中詳之 。 能變現者 , 即一切識之自證分 , 若遇緣合 , 便能變現 , 下文雲即自證現起相見二分是也 。 果能變者 , 果謂諸識自體 , 即自證分 。 何故名果 ? 以此識體 , 有自種子為其親因 , 方得生故 , 故對因而名果也 。即自證分 識體 。現起相見二分也。 因變之變 , 是親生義 。 果變之變 , 是現起義 。按基解多分違《論》。《論》雲:“一因能變。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 習氣者 , 種子異名 。 義詳功能條 。下文逐釋習氣由來,由前七現行熏生,無關本文主旨。 俟後四緣條因緣中詳之 。又雲:“二果能變。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此中八識 , 即通八個識之自體而言 。 現種種相 , 即謂八識自體 , 各各變現能所緣相 。 能緣相即見分 , 所緣相即相分 。下文逐釋二果得名,由前二因別異。 即 《 論 》 文自 “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 ”, 至 “ 異熟果 , 果異因故 ” 為止 。細按《論》文,實分因果二種能變。因變中但有種生現義, 謂即種子為因 , 而生識體 。基解轉變,無失。雲通現行,即非。 至後因緣處方知之 。果變中有現種種相一語,基解自證分變現相、見,極是。《論》本建立種子為識因,此第一種能變。 因變 。識自體上 識自體亦名自證分 。 下皆仿此 。有現起似能所緣用, 自證是體 , 相見是用 , 遮執實有 , 故置似言 。此第二種能變。 果變 。本唯一事, 一識 , 說為相 、 見 、 自證三分 , 體用同時顯現 , 是為一事 。義說二變。蓋識體以種子為親因而得生,故說種子為因變。而識體從種生時,即於此時,變現相、見二分,遂說識體為果變。因果二變,非是異時,但隨義別,說二變故。 此段吃緊 。有難:“如相見別種家言, 至後功能條中方詳 。相自有種,雲何說依識體變現?”須知此家所說,則以因變時,識種親挾相種而俱起。既俱起已,即此相、見二分,仍得說依識體變現。故果變義,畢竟成立。複有難曰:“據因變義,應成唯種,寧名唯識?”答言:一切法不離識故,方成唯識。非唯識言,便謂識無種子,同無因論。 非字至此為句 。然複異彼自性神我等外因邪計, 數論立自性及神我 , 為諸法之因 。 等者 , 謂勝論及極微論等 , 此皆計有離自心而純為外界獨在之實法 , 能作色心諸法之因 , 是名外因 。種離本識,無別體故, 此言體者 , 以所依名體 。 一切種子依止本識自體中 , 種子為能依 , 本識是所依 。 即說一切種是潛在本識中之用 , 而本識是一切種之體 。故名唯識。
如上所說,因變即種子為因,而生體識;果變即由識體現起相、見二分。須知凡言識者,均是通目一切心及一切心所而總攝言之。 注意 。如眼識心王自證分,從其自種而生,故說彼自種為因能變,即此心王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分,便說此心王自證分為果能變。眼識心王如是,眼識相應諸心所法,皆應準知。 諸字及皆字 , 務注意 。如眼識觸數自證分,從其自種而生,遂說彼自種為因能變。 數即心所之別名 , 見上卷 。即此觸數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分,便說此觸數自證分為果能變。眼識一聚心、心所,皆有因變、果變義。 皆字注意 。自餘耳識,乃至第八賴耶識,均可類推。
基師《述記》卷十二第十至十五頁,釋因變,通現種而言。大抵基師於《論》文中,存護法之真,而《述記》乃自抒己見。然《義燈》不取,太賢《學記》亦不取。《述記》釋因果變處,文字繳繞難理。曾見近人有節本,錯誤不堪。
《識論》在宇宙論方麵,說因變、果變。其在果變中,即於識自體 亦名為自證分 。上,有現似能緣之相,說名見分。而此見分所取境相,即說名相分。就眼識舉例,了色之了,即見分是。所了之色,即相分是。相、見二分,必有所依之體;不然,如何有此二用?故應說識有自體。即此自體,對相、見二分言,得名自體分,亦名自證分。由此自證分上,現起相、見二用,故說自證名果能變。眼識一聚心、心所如是,餘耳識及至第八識,皆可類推。
又複應知,一切心、心所,各各析為相、見、自證三分, 須注意一切及各各等字 。是等眾分法, 即是宇宙萬象 。實可類別為心物兩方麵:自證與見分,同是能緣,均屬心界故;相分唯是所緣,即攝世所謂物界故。《識論》以相隨見,同依識體變現, 識體即自證分 。即攝物歸心,所以成其唯識。
又複須知,如前所說,心物現象,由何為因而得顯現。雖雲相、見俱依識自證分變現,然自證對相、見而得名為體者,但以所依名體,以是相、見二分所依故。實則自證與相、見,同是現行法。 謂即是互相關連的現象 。此現行界, 猶雲現象界也 。豈得無因而有?於是建立種子為因能變,即一切心、心所自證分等, 等者謂相 、 見分 。或心物萬象,通以種子為其背後之本質,而乃得生。 即一至此為句 。餘嚐謂舊唯識師之種子說,頗相當於西洋本體論上之多元論, 種子界 , 即是現行界之因素 , 亦即是現行界之本體 。此非故為牽附也。但一切種子,依止本識,易言之,即是本識內潛在之眾能, 眾者眾多 , 能者功能 。非離自識而外在之實法。此乃其特異處耳。
《識論》卷一及《述記》卷二解《頌》雲“識體轉似二分”, 轉者變起義 。 似者 , 謂不可執為固定法 。 如世間或執離心有別實境 , 或執離境有別實心 , 皆看作固定法 , 此所不許 , 故置似言 。即談三分義。又《識論》卷二及《述記》第十頁以下,釋果能變,謂自證變相見,亦隻談三分,並不說第四。《識論》凡談變處,係就宇宙論方麵言,故隻談三分也。其談四分處,則就量論方麵言,至下當知。
世親一派,雖複談變,然因變中以種子為能變,現體為所變, 現者現行 , 識之別名 。 現體 , 猶雲識體 。截然剖作兩片;果變中以現體為能變,相見為所變,厘然析以三分。是皆剖析靜物之辦法,諸師畢竟未足窮神語變也。《新論》立翕辟成變之義,明心物都無自性, 心物非有自體 , 何容析作相等三分 。即流行便識真常, 即用即體 , 何須虛構一種子界 。會華梵以同歸,融性相而不二。後之達者,庶幾覽而鑒諸。
〔 四分 〕 一切心、心所,各各有相等四分。前談變義,略及未詳。今明緣義, 緣者緣慮 , 此就量論方麵言之 。應更確陳。昔世尊於《十地經》中,總說三界唯心, 此言心者 , 亦攝心所 。本未剖析。佛滅度後,小乘始熾。大乘繼興,勢成水火。小宗至謂大乘經非佛語,故大乘之徒,意欲摧小,不得不從事量論,以相製勝。當無著時,小大之諍已劇。因世親悔小,特為造《攝論》,成立大乘,始建相見二分。難陀據此,未有發明。陳那創立三分,護法承之,遂使小乘量論,根本動搖。
小乘計有實外境,離自識而獨存,是為心之所緣。又計心有實體事, 體事者複詞 , 事亦體義 。 說見前 。是離外境而內在。又說能緣心上有所緣之相,即名此相為行相,而謂是能緣攝。申言之,即一方麵許有外境,一方麵許有內心,又複計心緣境時,必現似境之行相, 如緣青時 , 必現似青之行相故 。但此行相隨能緣心攝,而不說為境。小乘主張如是。大乘本不許有離識實境。世親《三十頌》說八識皆為能變,即八識各自所緣境,是其各自所變現。 如眼識所緣 , 是其自所變色境 。 耳識所緣 , 是其自所變聲境 。 乃至第八所緣根器 , 亦是其自所變境 。迄陳那創立三分,即是一方麵依小乘行相之名,而改正其義,以立相分。謂即此相分,是所緣境,非能緣攝。除相分外,別無離識實境,為心之所緣。 除相至此為句 。故此相分義,實為對於小乘量論之一大改革。又複說心上有現似能緣之相,名為見分,但亦可沿用小乘行相之名。 大乘相見二分 , 通得說名行相 , 學者須隨文抉擇 。 餘以為行相一名 , 應專屬之能緣方麵 , 即心於境起解之相 , 而相分則不當複冒行相之名 , 以免混淆 。既立相見二分,於是複立自證分。 亦名為自體分 。謂此第三, 自證分是第三分故 。是相見二分所依之體。小乘本許一切心、心所皆有自體,故立第三,小應無諍。陳那等立三分義,所以對治小乘心外有境之執,故貌襲其名,而隱易其義。《識論》卷二之六雲:“執有離識所緣境者,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此中相見雲雲 , 非是小乘許有見相分等名 , 乃大乘從旁質定 。 若曰 : 我之相分是所緣 , 彼乃名為行相 , 以為非是所緣 , 乃是能緣上所緣之相 , 即能緣攝也 。 我之能緣見分 , 彼乃名事 , 以為是心 、 心所自體相也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參考 《 述記 》 卷十五第十頁以下 。詳此,則大乘三分義,與小乘有關,可以概見。
《述記》證成相等三分,皆有義據,略次如後。初成相分。謂自識親所緣,唯是自識所變。 所變即謂相分 。其量有三。一雲,如汝緣青時,若自心上無有所緣相貌,即應於正緣青時,實未緣此青境。 宗也 。汝執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餘所不緣境。 餘所不緣之境 , 自心之上 , 便無此等相分 , 故假為喻 。次雲,汝後時緣聲等心,亦應緣今色。 宗也 。汝執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緣今色之心。 緣今色時 , 心上不現此色之相分 , 而汝謂緣今色 , 則後時心上無今色之相分 , 何不可謂緣今色耶 ? 故假為喻 。三雲,除所緣色外,餘一切法,亦應為此專緣色時心之所緣。 宗也 。汝執無所緣相故。 因也 。如汝現所專緣色。 汝專緣色時 , 其心上無有色之相分 , 則汝專緣色時所不及遍緣之一切法 , 亦應說為緣及 , 以同一無相分故 。上舉三量,皆以反證相分定有。故自心親所緣,定是不離自心之境。不爾,如何唯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