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成見分。安慧諸師,不立相見。清辨亦雲,若約勝義,諸法皆空,唯有虛偽,如幻化等。即亦不許有能緣相。 即謂見分 。果爾,見分不成,雲何唯識?此為陳那、護法一派所不許,故立量破之。量雲: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非能緣。 宗也 。無能緣相故。 因也 。如虛空等。 喻也 。又量:汝虛空等,應是能緣。 宗也 。無能緣相故。 因也 。如心、心所。 喻也 。此翻覆為量,以反證見分定有也。又諸外道、小乘,雖皆許有能緣,然計有實作用,此亦不爾,可勘《論》文。《 識論 》 卷七第十五頁 “ 謂識生時 , 無實作用 , 非如手等親執外物 , 日等舒光親照外境 ” 雲雲 , 此所以破實作用 。 疏見 《 述記 》 卷四十三第十四頁 。複有說鏡亦能緣,猶如識者。 今人羅素言照相器能見物者 , 意乃類此 。斯不應理,非能慮故。俟談所緣緣時詳之。

又次成自證分。此有二義。一者,相見二分,功用既殊,即應別有一所依體。舊有喻雲,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喻雖不必善,要依自體方起用故。 自體是一 , 用則成二 , 相見是二用故 。二者,大乘以心得自憶,證有自證。若無自證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何以故?心昔現在時,曾不自緣,既過去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被緣故。 見分不得同時自緣 。 若立自證者 , 則自證緣見 , 即是以一分心緣另一分心 。 若無自證分者 , 則心當昔現在時 , 即不曾被緣也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唯心昔現在時,有自證分於爾時緣故,如曾所更境,今能憶之。有量雲:今所思念過去不曾緣之心,應不能憶。 宗也 。不曾緣故。 因也 。如不曾更色等。 色聲等境 , 必曾更曆者 , 方乃得憶 。 不爾 , 便無從憶 。 此世所共許 , 故得為喻 。反證必已曾緣,成自證分定有也。

如上三分義,陳那造《集量》,方始論定。及至護法,依據三分,又增第四,即於自體分上,有自緣用故,是名證自證分。自此,四分義立,大乘量論,根據乃成。

複次,四分缺一,便不成量。所以者何?《識論》有言,所量、能量、量果別故。如以尺量物時,物為所量,尺為能量,解數之智名為量果。心、心所量境,例亦皆然。相分為所量,見分為能量,自證為量果。具能、所量及量果故,始得成量也。然量須具能所,此猶易知,雲何須立自證為量果耶?若無自證,但具見相,如尺量物,無解數智,空移尺度,不辨短長,雲何成量?問:“見分何不自為果耶?”曰:見分同時不自知故。必須自證緣見,證知是見,緣如是相,即為量果。若爾,即立三分已足,何須第四?為成第四,故立量雲:第三分心,應有能緣之心。 宗也 。心分攝故。 因也 。猶如見分。 喻也 。又量:第三為能量,應有量果。 宗也 。能量攝故。 因也 。猶如見分為能量。 喻也 。故須第四。問:“見分不為第三果,何耶?”曰:諸體 即內二分是體 。自緣,皆證自相。 雲何證自相 ? 須深玩前談六識中自性分別義 。果 果者量果 。唯現量,見緣相分,亦有非量,故不應立見分為果。《述記》有多伏破,此姑不述。由此,第四理應建立。然第四、第三,互為量果,不須增立,無無窮過。又四分中,初唯所緣,相分之心,無能緣用。後三通能、所緣。見唯緣相,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唯緣第三,不通第二,以其為自證分所緣也。略如下表:

又此四分,前二名外。相分似外故,名外。見分緣外,即以用外故,亦名為外。後二名內。自證是體,故名內。證自證從體攝,亦名內。然見分外緣,故通三量。 謂現 、 比 、 非 。三、四內緣, 問 :“ 見分名外 , 第三緣見 , 應名緣外 ?” 答曰 : 見分是能緣攝故 , 亦說為內 , 故自證緣見是內緣 。由親挾所緣,故皆現量攝。 親挾者 , 能緣入所緣 , 冥會若一 。

一切心,及一切心所,各各四分合成,四分相望,不即不離。據功用別,名為非即;四用一體,名為非離。 雖相別種 , 仗見生故 , 非不一體 。又此四分,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即唯有相見自證三分也 。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 即唯有見相二分 。 然此與 《 攝論 》 及難陀等之主張不同 。 彼未分析四分而主唯二 , 此則先行分析 , 而後馭之以簡也 。或攝為一,相離見無別體故。總名一識, 此言識者 , 亦攝心所 。開合異致,抉擇隨文。 餘對於四分說之批評 , 當別為一文 。

〔 功能 〕 一切心,各各總析為相、見二分,一切心所,亦各各總析為相、見二分。準此,則俗所謂宇宙,實隻千差萬別之相分見分而已。 即心物兩方麵 。此無量相見, 亦名為現行界 。由何為因,而得顯現?自世親迄護法諸師,則謂有實功能,得為諸法因故。 諸法 , 即謂無量相見 。雖世親以前,已有功能之說, 小乘已言之 , 大乘亦言之 。但其為說尚寬泛。 上卷種子條中 , 已略言之 。要自世親而後,則功能之意義便有實在性,而說為現行界之原因或本質。 因的觀念 ,《 識論 》 以前之說法 , 亦甚寬泛 。 至 《 識論 》 談因緣 , 則其意義便固定 。 俟四緣中另詳 。易言之,即一切功能,潛隱於現界之後,而為現界作根荄。 現行界 , 亦省雲現界 。唯建立本識以統攝之,不許其為離自識而外在之物事,以此完成唯識,其理論亦可謂精密。《中論》有頌雲:“諸法不自生,亦不從他生,不共不無因。” 鳩摩羅什譯本 。宋唯淨譯此頌,則改不共句為“共生亦無性,亦不無因生”。按不自生者,諸法自性空故,如何說諸法得自生?如稻,以穀子、水土、人功、歲時等等緣力故,便有稻相現起。若離諸緣,即不可得稻,故知稻自性空。稻自性空故,即不自生。不從他生者,他謂眾緣。如上說穀子、水土、人功、歲時等等緣法,亦複互相觀待而有,都無自性。易言之,即緣性空。緣性空故,遂說不從他生。共生亦無性者,謂若計自他共生,則自他既都無實自性,如何可說共生?亦不無因生者,謂外道中有無因論者,計諸法無因而生,亦不應理。既無有因,如何有生,彼自違理故。《中論》欲顯諸法無自性,故廣遮諸邪執, 遮者遮撥 。非以成立功能為諸法之因也。法相家典籍,如《雜集論》則引據此頌,而依己意為釋,因以建立功能。其釋此頌雲:“自種有故不從他,待眾緣故非自作,無作用故非共生,有功能故非無因。”首句,謂色心諸法,各從自種而生,不從他生。其所謂他,即謂大自在天等。次句,謂諸法待眾緣而生,即破我作。 外道立神我為作者 , 謂其能作諸法 。第三句,破有部作用義。第四句,破無因論,謂有功能。基師所雲“雖無作用,而有功能”,即本此也。《雜集》別釋此頌,以成立功能,實非龍樹本旨。

無著《攝論》有言“於阿賴耶識中,若愚第一緣起, 緣起者 , 因義 , 即謂功能 。 愚者謂不了 。或有分別自性為因, 自性亦雲冥性 , 本為非心非物之體 。 今人有謂其即物質者 , 非也 。 數論計此能生一切法 。 為因者 , 謂為色心諸行之因故 。 下皆準知 。或有分別夙作為因, 尼乾子等有此計 。 若在大乘 , 業種但是增上緣 , 非因緣 , 又刹那滅 , 非過去有體 , 故異彼也 。 此義至後當知 。或有分別自在變化為因, 如婆羅門計有主宰一切之大梵天 。或有分別實我為因, 僧佉等計 。或有分別無因無緣, 如自然外道 , 及無因論師 , 並空見等 。複有分別我為作者, 勝論 。我為受者。 數論 。譬如眾多生盲士夫,未曾見象,複有以象說而示之。彼諸生盲,有觸象鼻,有觸其牙,有觸其耳,有觸其足,有觸其尾,有觸脊梁。諸有問言:象為何相?或有說言,象如犁柄,或說如杵,或說如箕,或說如臼,或說如帚,或有說言,象如石山。若不解了此緣起性,無明生盲,亦複如是”雲雲。蓋無著承龍樹談空之後,而昌言大有, 大乘所談有義 , 曰大有 。 見上卷 。始但分析一切法相,晚乃以一切法攝歸唯識。其作《攝論》時,即建立功能,為諸法因緣。但不謂功能為外在之物事,而立本識以攝持之,所以簡異一切外道。無著之學,本甚廣博。要其可服膺者,在其解析法相,為觀空之方便。 若執諸法為定實 , 則不能於諸法而見體 。 觀空者 , 即空其執有如是諸法之相 , 乃即諸法而見為真如也 。至其《攝論》,下啟世親一派之唯識,雖理論精嚴,而病亦在是矣。

一切有情,各各第八識中,含攝功能,皆無量數。如某甲第八識中,功能無量。乃至一切眾生皆爾。

每一有情,其本識中,所有無量功能,依其性別, 性者德性 。 詳見上卷 。總分為有漏、無漏兩類。 無漏功能 , 亦名清淨種子 , 又省雲淨種 。 有漏功能 , 亦名雜染種子 , 又省雲染種 。茲先談有漏功能,略以六門分別而說。

一釋名義。有大勢力,熾然能生,故名功能。 功者功用 , 能者能力 。又複有多異名:從其生現,名以種子。從其由現識熏令生長, 此義後詳 。故名熏習,亦稱習氣。又熏習言,非是前法自性不滅,留至後念。但法自性,頓滅頓起。 謂初刹那才起即滅 , 不曾暫時住 。 第二刹那 , 即時而起 , 又不曾中斷也 。 刹那刹那 , 都是頓滅頓起 , 生滅之不可測也如此 。猶如香滅,餘臭續生,有似前香。此非實物,故亦名氣分。即其隨逐有情,眠伏藏識,名曰隨眠。體是染汙,能令身心不輕安故,名曰粗重。自餘異名,恐繁不述。

二釋體性。《識論》成立功能,始以六義顯其體性。雲何六義?一、刹那滅。謂此功能自體,才生無間即滅。 生時即是滅時 , 非生已暫住 , 故雲才生無間即滅 , 非從生至滅中間有時分故 。非生已可容暫住,由暫住時無轉變故,即是常法,不可說有能生用也。若外道計有自性神我等常法,為諸行因,即此所破。二、果俱有。雖刹那滅,然非已滅乃生其果。由此功能殊勝,正轉變位,能取與果。 由能為因故 , 名為取果 。 若果起時 , 因付於果 , 名為與果 。 言正轉位者 , 簡異過未 , 轉已名過去 , 未轉名未來 。即種 因也 。生現, 果也 。因果同時,相依俱有,不同經部前法望後法為因。又一身中,自八識聚, 聚者 , 類也 。種望現,定俱不離,故得為因。 種子搏附第八現識自體分 , 其前七現識 , 以第八自體分為根本依 , 即以第八自體分上種子為因緣依 。若離自八識聚,計有外因,亦此所破。三、恒隨轉。刹那滅者,非滅已即斷。由此功能自性,前滅後生,刹那刹那, 連言之者 , 顯其相續 。相似隨轉。 轉者 , 生義 。如第一刹那滅已,第二刹那有似前性,隨即生起。然複當知,前後刹那中間,非有少微間隙。此刹那義,唯是幻義,未可以常情測也。故未得對治,其性一類, 前後相似 , 故名一類 。相續無斷。由斯,色法及前七識,不能持種, 六識有間斷 , 第七有轉易 , 色法不恒 , 如身死已 , 便斷滅故 , 故皆不能持種 。故應建立賴耶。四、性決定。雖恒隨轉,而此功能,溯其從來,實由無始現識,熏令生長。 生長二義 , 後詳 。故隨前熏時現行因力,善等性決定。因緣辦果, 辦者成辦 。 義詳後因緣中 。無雜亂失。《論》有誠文,不勞繁述。 參考 《 識論 》 卷二第十四頁 、《 述記 》 卷十四第八頁 。五、待眾緣。謂此功能,既非如外道所計自性極微等法,亦非如外道所計梵天神我等有實作用,此雲功能,唯是任運而轉。 因任自然而運行 , 無有作意 , 名任運 。 此中轉者 , 相續流義 。故待眾緣和合,乃有取與果用。 取與見上 。雲何待緣?謂雖有功能為因緣,猶不能孤起。必待增上等緣和合,方得生現故。 詳玩後四緣中 。如自然外道,及大梵時方等計,俱不待緣,或更計緣恒非無, 此有部計 。皆此所遮。 參看 《 識論 》 卷一第九頁 、《 述記 》 卷六第八頁以下 。六、引自果。雖遇緣合,非唯一因生一切果, 遮大自在等計 。亦非色心互為因緣。 色心相望 , 有增上緣等 , 如四緣中說 。 有部計為因緣 , 即是倒見 。但諸色法種子,親生色法現行;心法種子,親生心法現行。法相厘然,因果不亂。後類別門,及四緣中,更宣其義。上來已說六義粗盡。然複應知,此中第一、第三兩義,顯功能自體是生滅法。第二義,顯諸功能雖與所生果法俱有, 果法即現行是 。但與果法不為一體。 非一故言俱有 。第四義,顯功能自體善等性各別。 即一切功能 , 有是善性 , 有是惡性 , 有是無記性 。第六義,顯諸功能色心體各別。 謂有是色的功能 , 亦雲相分種子 。 有是心的功能 , 亦雲見分種子 。 故諸功能 , 其體各別也 。第五義,顯此功能待緣生現,不同外道一切邪執。如是六義,雖《瑜伽》 卷五 。《攝論》《 所知依分 》。早開其端,要自《識論》而後本諸功能之說,推演而成嚴密之係統雲。

又據諸論,功能所依,唯第八心王自體分。以此自體分,是受熏處故。由此,功能離本識無別體。 此言體者 , 以所依名體 。 見前注 。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第八見分,恒取此為所緣境相,故成第八相分也。然此功能,約二諦分別,唯依世俗,可名實有,推入勝義,即屬幻有。勝義諦中,唯說真如名一實故。 一者絕對 , 非算數之一也 。功能望如, 具雲真如 。雖有而不實,但非是無,故得為諸法因。

複次有漏功能,於三性中,何性所攝? 三性者 , 善 、 惡 、 無記 。 見上卷 。就其為本識攝持言,即隨本識,唯名無記。就其自體言,即通三性。 言功能通三性者 , 非謂一個功能可通三性 。 此中功能 , 本泛稱之辭 , 即通一切功能而言 。 如泛言人 , 即通一切人而言也 。諸功能由前七善等性現行熏習。 此雲熏習 , 非作功能之別名 , 係虛用 。 他處隨文取義 。若善法熏令生長者,定善性攝。若惡法熏令生長者,定惡性攝。無記準知。向上由善, 有漏善 , 能引生無漏善故 。退墜由惡,熏習乘權,如何勿慎!

三釋由來。《攝論》始立功能,而未詳所由。世親以後,十師迭起,遂以此為興諍之事。略舉其概。一、護月唯本,援附古典,以諸功能,法爾本有,不從熏生。二、難陀唯新,謂由無始現行,熏習故有。三、護法師,並取本有新熏。三師樹義,各引經論證成。《識論》則以護法為歸。基師所以宗護法者,推其意,蓋謂現行強盛勢用,雖刹那乍現,而勢不休歇,即有所生,還成第八中種,故新熏義,堅立不搖。又此無始能熏之現,必有本有功能,為其親因,若本有不立,成無因過。由此本新並建,極為應理。

護法雖分別本新,複以熏習為此二共依。《識論》述其義雲:“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 種生自後種 , 及其遇緣生現 , 名得果 。 詳後文因緣中 。又雲:“內種必由熏習生長。”《 識論 》 卷二第十四頁 。 內種即功能 , 以隨俗假說外麥等名外種 , 故目功能為內種 。《述記》卷十四疏:“法爾種子,必由熏長,新熏熏生。” 查考第十二頁 。法爾種謂本有。此言本有種,依熏習方長;新熏種,依熏習方生。故通本新,俱得別名之為熏習等。 此言熏習者 , 名詞 。 等者 , 謂習氣 、 氣分諸名 。基師以此為護法最精之誼。然熏習複依何義建立,今次當說。按《攝論》始明所熏四義,《三十論》更立能熏四義,合有八義,陳之如次。

初所熏四義者:一、堅住性。若法始終, 從無始之始 , 至究竟之終 。一類相續, 性唯無記名一類 , 恒轉名相續 。能持習氣,乃是所熏。二、無記性。若法平等,無所違拒,能容習氣,方是所熏。沉麝極香,蒜薤極臭,俱無容納。唯中容境,可受熏習。賴耶無記,故受善惡熏。三、可熏性。若法自在,體自虛浮,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虛浮 , 不實之謂 , 簡異真如 。心所依心, 非自在也 。真如堅實, 不變故名堅實 , 簡異虛浮 。無受熏義。 心所不受熏 , 參考 《 述記 》 卷十八 。 真如不受熏 , 常如其性故 , 不變故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他身識及自識,前後刹那,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遮經部前念之識 , 熏後念類 。 識類之義 , 詳 《 識論 》 卷三第十六頁 、《 述記 》 卷二十一第十三頁以下 。唯第八心王,具此四義,可是所熏。即彼 第八心王 。自體分,是受熏處。以有容受,必是其體故。

次能熏四義者:一、有生滅。若法非常, 常法即無生滅用故 。能有生長習氣作用, 熏生 、 熏長二義 , 見前 。乃是能熏。二、有勝用。此複二義。一能緣勢用。由心分別,帶境相起,故諸色法,為相分熏,非能緣熏。二強盛勝用。作意籌度,不任運起,故是能熏。非極微劣無記心等,有如是用。即第八現,不為能熏。 第八及六識中極微劣無記心 、 心所 , 雖有能緣而不能熏 , 但強盛心 、 心所托之變相而熏於種 。三、有增減。若有勝用,複高下不定,可增可減,乃是能熏。佛四智品等,即不起熏習。 四智品 , 後另詳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義同所熏第四,不勞重釋。唯前七轉識,有勝勢用而增減者,具此四義,可是能熏。 前七識中 , 每一心 , 析作見相二分 , 每一心所 , 析作見相二分 , 即此種種見分相分 , 都是能熏 。 須謹記 。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 非異時可相熏故 , 故能熏所熏定是生滅同時 。熏習義成,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華熏苣蕂,故名熏習。 苣蕂者 , 胡麻之粒大色黑者也 。 天竺用之製油 , 先雜以華 , 然後榨取 。 蓋華與苣蕂同生同滅 , 故能熏生香氣 , 令苣蕂受持 , 而香氣依止苣蕂 , 亦複與同生滅也 。 苣蕂為所熏 , 喻賴耶 。 華為能熏 , 喻七現識 。 香氣喻新熏種 。

複次能熏識,以何分為能熏?《述記》雖說為自體分, 見 《 述記 》 卷十四第二十一頁 。然據《義演》等疏釋,四分既攝為二, 相 、 見 。即見分是能熏,相分則仗托見分之力而亦能熏也。但諸相、見熏習,有為因緣熏生, 因緣是親生義 , 詳四緣中 。有為增上緣熏長。 增上即助義故 。請談熏生。能熏諸見分,各各熏生自種, 如眼識見分 , 熏生自眼識見分種 , 不生他耳識等見分種 。 餘準可悉 。此義易知。其相分熏,須辨以三義。一、相與見同種, 俟三境條詳之 。又不仗質起,如獨散意識緣龜毛等。 有謂緣龜毛等相分仗名言為質者 , 然名言無實體故 , 不可說為質 。此相隨見攝,不別生相種。 即唯熏見分種 。二、相與見共種,亦與質共種。 質者本質 , 至後所緣緣中另詳 。如第七緣我,此相從兩頭爍起, 一頭依第七見分起 , 一頭依此相分之本質即第八見分而起 。得熏生本質即第八見種。三、相與見別種,與質同種。 此言同種者 , 謂相種與質種為同類 , 非謂相質共一種生 。如五識及俱意相,皆與本質即第八器相為同類種生。故所熏種,為自相種,即無異為本質種。 此相種與質種既為同類,故此相熏生之種入本識中,後時得遇緣生五或俱意相分,亦得遇緣生第八器界相分也。問:“影像、本質將共一種生耶?”答言:不然。無始已來,種極多故。又甲種逢緣生第八相,俱時不更逢緣生五或俱意相;乙種逢緣生俱意相,俱時不更逢緣生五或第八相。一種一時,不於兩處生故。此說昔得之友人呂秋逸。

次熏長者,如前所說,現行見相,既各有勢用,熏生新種,應知即此熏生新種時,亦得熏發本種, 即本有種 。令其長盛,是名熏長。有說熏生之時,不定熏長者,此必不然。現行既有強盛勢用,熏生新種,即於此時,定能熏長藏識中本種。氣類相牽故,非無熏生而能熏長故。 非無至此為句 。

複次熏生。能熏現行,從種生時,即能為因,複熏成種。三法輾轉,因果同時。略如下圖。

又熏長者,非如俗言流轉,以謂前法延至現在,立遷未來。 非如至此為句 。此本有種,前滅後生,相似相續,實無前法可以綿延。又本種勢用,以熏習為增上緣而得增益,亦非有新物滲加本種自體。故熏長言,應善思擇。

難曰:“熏長、熏生,種當無量。”曰:輕意菩薩《意業論》雲:“世尊於《深密大乘經》中說,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子,其數如雨滴。”《 大論倫記 》 卷五十一第七頁 。非若大梵一尊,何須有量? 一切功能依熏習生 , 依熏習長 , 萬化鴻鈞即此一念 , 可不慎與 !

四釋類別。有依體類辨,有依熏習辨。今先辨體類。此中異義,天竺古有二家:一相見同種家,二相見別種家。同種家者,謂一識體 即自證分 。轉似二分相用而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故相見離體,更無別性,是識體上相用故。

別種家者,謂見分是自體分之相用,故離體更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 故見分與識自體分 , 決定同種 。唯相分,除無質獨影,當隨見種而外,餘一切實塵相分,定自有種。而依見種,乃自生現。 相種仗見種而起 , 見種挾相種而生 。如上二家,互相乖競。《識論》折衷於護法,即主相見別種。蓋謂內二分為見分體,與見一種,義極決定。由此,相見對辨,作用差別,性有不同。如五八識,緣實根塵。 此中五識 , 隱攝俱意 。見分有緣慮,相分無緣慮。 此即作用不同 。見分無質礙,相分有質礙。 此即體性不同 。法相厘然,不可混亂。現證如是相,說有相種。現證如是見,說有見種。如實稱量,無諸過患。故別種家言,於理為勝。然有難言:“相別有種,何名識變?”答曰:不離識故。由識變時,相方生故。即由見種挾帶相種,俱時起故。如造色境, 造色境謂五塵 , 詳見上卷 。由心分別,境相即生。非境分別,心方得生。 非字至此為句 。故非唯境,但言唯識。由此,相見別種,義極成就。

次依熏習辨者,一切相見功能,由熏習生長,已見前文。《攝論》始立三種熏習:一名言熏習, 此中熏習 , 即功能之別名 。 下皆準知 。二我見熏習,三有支熏習。 詳見 《 所知相分 》。《義演》卷十九“問:此三熏習,為定同別?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無漏熏種,皆非後二熏習故”雲雲。此則於一切相見功能,依據熏習,義說三種。 此中熏習二字虛用 , 勿作功能之別名看 。然《識論》卷二,說等流異熟二因習氣。其等流習氣,即名言。異熟習氣,即有支。不說我見。《述記》卷十二疏“我見熏習種子,於名言中,別離出故,《論》以我見攝入名言,遂不別開”雲雲。今即據此,分名言、有支,略述如次。

一、名言熏習。此複有二,一表義名言。 此中名言 , 通攝自發名言及聞他人所發名言 。以聲界能詮之名言, 十八界中 , 聲界居一 。 詳見上卷 。顯色心諸法,而熏成之種,名名言種。然名自體,非能熏; 名言亦省雲名 。 非能熏者 , 以名之自體即是聲音故 , 故非能熏 。意識隨名,變似五蘊三性等法,而熏成種。 色法一 , 心法四 , 合名五蘊 。 詳見上卷 。 三性 , 善 、 惡 、 無記 。如能詮名,詮青色境。 對青色境 , 立青色名 , 即青色之名為能詮 , 其境為所詮 。 餘準知 。若於爾時,意識隨名,變似青色而緣, 雖隨名而變似青相 , 實非托第八器相為本質 。此相實無質,但隨見分熏成自 即第六心 、 心所 。見種。 散意緣色境時 , 實無本質 。 因五識與俱意緣色境 , 刹那已成過去 , 及散意續起 , 隻依憶念與想力故 , 變似前念俱意所緣色境之影像 。 此影像隻從散意見分變起 , 非前念俱意本質可留至現念散意 , 故說無質 。又如能詮名,詮無貪等善心法。心隨其名,變似無貪等善心之相而緣,亦於見分熏成見種。餘準可知。由心緣名,變似色心等法,而熏成色心等種故,即以此種,名名言種。雲何名能詮顯諸法?應知言名,亦賅句文。聲上有音韻屈曲,依此假立名句文。即名句文聚集,能詮顯諸法。名,詮召法勝,總說為名。 召者 , 呼召之義 。 如雲聲是無常 , 聲之一名 , 即以呼召法體 。 無常亦一名也 , 即以呼召此法體上之義 。 詮者解釋也 , 擇言也 。 句文詮召諸法 , 必依於名 , 故名為勝 。然唯第六意識,能緣其名,能發其名。餘皆不緣,亦不能發。緣名言,發名言,必資尋伺, 尋伺 , 詳在上卷行蘊 。故唯第六能也。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七第九頁 。

二顯境名言。即不依於能詮之名言,而依於七心界見分等之了境。 七心界者 , 謂前七識 。 等者 , 等內二分 。 唯除去相分 , 相分無了境用故 。見分等,本非名言。然其了境,亦有似於名言之詮義,故得此名。如眼識親緣青色境時,即起青色行解。第七疏緣八見, 第八見 , 七不得親取 , 須托之而變一我相 , 故雲疏緣 。恒起我相行解。此行解相,同言說相。即此顯了於境,而熏成種,亦名名言種也。難曰:“相分非了境,其所熏種,應不名顯境名言。”答曰:相分熏,本仗托見分而起。故相從見說,亦顯境名言攝。

隨二名言所熏成種,作有為法各別因緣, 一切見種親生一切見分法 , 一切相種親生一切相分法 。是為名言種。《 攝論 》 言說熏習 , 但有第一義 , 缺顯境 。《 識論 》 始說上述之二種 ,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七 。

二、有支熏習, 有者三有 , 三界之異名 。 支者因義 , 分義 。 謂業種即三有之因 , 是生善惡趣差別之因故 , 故業種亦名有支 。本名業種。業者造作為義。善惡之造作,熏成種子,是為業種。此於異熟果為因, 此言因者 , 實增上緣 。能令異熟果善惡趣別, 趣者往義 , 有六趣 , 即人趣 、 天趣 、 畜趣等也 。 或雲六道 。故亦名有支。如實論者,業種即是思種。 意識相應思數種子 。第六相應思數,以造作為性,驅心、 第六心王 。心數 謂與思數俱起而相應第六心王之他心數法 。令成善惡,非餘心、心數具此勝能。即此思數, 第六相應 。依身語意造作善惡, 思複三種 , 初審慮思 , 次決定思 , 三動發勝思 。 前二名意業 , 亦是發身語業之因 。 至動發勝思 , 則發為身業語業矣 。 參考 《 述記 》 卷八第十二頁 。熏自思 第六相應 。種。 善惡之造作 , 勢用既盛 , 非可休歇 , 故還熏成種 。此思種自體,本是名言。以其功用不一,能生自果, 善思種 、 親生善思數法 , 惡思種 、 親生惡思數法 , 名生自果 。又能助他類羸劣無記種,令生現行, 如第八及前六識中極微劣無記性之名言種子 , 不能生現行 , 必待思種子助之方得生 。故一思種,隨用異名。一方名名言種,不名業種。 約生自果言之 。一方名業種,又不名名言種也。 約助他言 。然業種受果有盡, 謂受一期異熟果報已 , 後不再感故 。名言種生果無窮。 體恒隨轉 , 故通長劫之中 , 每一逢緣 , 即便生果 。 生果非止一次 , 故言每一 。欲詳分別,宜探諸論。

五釋感果。由前名言、有支二種習氣,感得等流、異熟二果。

等流果者,謂名言習氣《 識論 》 二說 , 名等流習氣者 , 從果為名 。為因緣,八識 眼識乃至賴耶 。體相,差別而生。 差別二字 , 注意 。如眼識見種,親生眼識見分, 此中言見 , 亦攝內二分 。 後準知 。其相種,親生相分。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準知。 此中唯約相見別種者言 。詳《述記》雲:“夫因緣者,辦自體生, 辦者成辦 , 謂果法自體 , 由因法親成辦之 。 此須謹記 。性相隨順。” 果似因 , 名隨順 。 見 《 述記 》 卷十四第八頁 。故相種不起緣慮現, 謂不生見分也 。見種不起質礙現。 謂不生相分也 。如世胡麻實, 此實 , 俗亦名種 。終不生豆,豆實亦複不產胡麻。果定似因,故號等流。 等言相似 , 流謂流類 。 更有別解 , 非此所述 。

然複應知,若多同類種, 類有二義 。 一者體類 , 如眼識種望耳識等種 , 體類異也 。 又如眼識見種望自相種 , 亦體類異也 。 二者性類 , 謂一切種 , 有善等性差別 。勢力齊等,俱逢緣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參考 《 述記 》 卷十八第九至十頁 。《 成業論 》 亦同 。由此,一刹那頃,現行眼識相見二分, 內二分攝入見 , 故說唯二 。各從百千同類種,俱時而轉。 謂即許多同類見種為因 , 共生一個見分果 ; 許多同類相種為因 , 共生一個相分果 。餘耳識等,皆可準知。難曰:“色心功能差別, 見及內二分 , 說名為心 。 實根塵相分 , 說名為色 。雲何相依起用?”答曰:色心相望,無因緣, 色心各有種故 。而有增上緣。 識種以根及塵種為增上緣 , 而自生現 。 同時 , 根及塵種亦以識種為增上緣 , 而自生現 。 凡言種者 , 皆勢力義 。 勢力非一 , 乃攙和而各起現行 , 所謂至賾而不可亂也 。又色於心為所緣緣。 詳四緣中 。自此以往,不可複詰。 設問何故色心相為增上 ? 何故色於心作所緣緣 ? 此皆不可推窮者 。

次異熟果,以具二種得名。一、真異熟,唯第八識。第八名異熟識者,感異熟果之因, 因即業種 。性通善惡, 一切業種 , 有善有惡 , 各隨前熏時現行因力所熏成 。而果唯無記。 第八現識 , 望業因即名果 。即果望因,異類而熟,得異熟名。 窺基解異熟 , 有三義 : 一異時而熟 , 二變異而熟 , 三異類而熟 。 詳 《 述記 》 卷二第十頁 。 此中正取異類一義 。二、異熟生。謂前六識中極微劣無記心, 亦雲報心 。從異熟起, 此中異熟 , 即第八識 。名異熟生。 依第八異熟識而生故 , 故名異熟生 。別從總稱,故有此名。合具異熟、異熟生二種,名異熟果。此中異熟生,不取第七者,以其非異熟種生。 異熟種即業種 。因位唯染, 因位者 , 眾生位 。果位無漏, 果位者 , 謂佛位 。故不取也。《 述記 》 卷十二第十四至十五頁 “ 有問 : 六識善等三性法 , 應名異熟生 , 並從真異熟起故 。 答曰 : 不然 。 若法是異熟 , 從異熟起者 , 名異熟生 ” 雲雲 。 基師取答義為正 , 本文從之 。

又異熟識,說名總報。隨總報業力,感善惡趣依正報。 人天趣名善 , 畜等趣名惡 。 正報謂根身 , 如人或畜等身 。 依報謂器界 。 山河大地 , 雖人畜等共依之 , 實則各是各之依報 。 如一水 , 天見寶蓮池 , 人見清涼水 , 遊魚見安宅 , 餓鬼見為火 。簡異於別,故得總名。

異熟生,說名別報。 異熟生之名 , 本謂前六識中無記心 , 此從異熟識得名 。 異熟識為總報體 , 故前六識中別報 , 即依異熟生說之 , 此處不可泥解 。 若謂別報即唯前六無記心 , 便難通 。 此須注意 。由別報業,感別報果。《 義演 》 雲 :“ 別報業者 , 謂當造業時 , 心不猛利 , 但任運造善惡等 , 此業能感別報果 。”此依總報起,《 義演 》 雲 :“ 第八最初受生 , 由總報果是主 , 故先生 , 後方引生別報果也 。”能成就圓滿總報果事,亦望於總,得其別名。 總報者 , 如第八異熟識 , 現生欲界人趣或天趣中 , 是名總報 。 既現生人趣或天趣已 , 其一生所受種種苦或樂等 , 是名別報 。

上來略釋異熟果名。雲何建立此果?有為諸法,本來差別。故一切種,乃通三性。 善惡無記 。善惡均有能生勝用,獨無記種,勢力羸弱,非有資助,不能生果。第八名言種,唯是無記。 不通善惡 , 故名唯是 。故待業種,為增上緣,令自 第八 。種力增,方生現行。前六識中,無記名言種,亦須業種助,準第八可知。 第七雖名無記 , 而是有覆 , 故非此例 。由此,業種於名言種,牽令生果。即說此果,以業種為因,異熟果所由建立。 異熟果 , 名義詳前 。

難曰:“業種增助名言種生果,其義得聞。雲何依此說總別報?”答曰:善惡業因,氣類感召,必其相似。如水流濕,如火就燥。故總業 即是能感總報果之業種 。能令第八受生,善惡趣別,得總報果。 省稱總果 。又總果先生,必引餘果 即別報果 。以滿之。引如作模,滿如填彩。引唯第八,滿通前六。 第七介八六之間 , 非根本故 , 不名引 。 恒內緣故 , 無外感故 , 亦不名滿 。據實而言,引滿俱通因 業種 。果。 謂總別報 。因中,總業名引,別業名滿。果中,總報名引,別報名滿。《述記》有文,此略不詳。 參考 《 述記 》 卷十二第十四頁 。

佛家言果報,世難憑信。蓋恒情以耳目所狎習為至常,反是則謂之語怪,此實人情之惑也。今如吾方據案,執筆疾書,以何能此,豈非天下之至怪至怪者耶?然而人不吾奇,習見故耳。實則斯人常習,皆所不解,妄以不解為解,則反以真解為不解也。報之為言,本感應之理。此理雖著於尋常日用之間,恒情不喻。長嘯深穀,空中生響,往往粗解物理學者,以為能言其事。實則聲浪出口,何故不斷?雖今古智人,莫能明其所以。出其言善,則千裏之外應之;其言不善,則千裏之外違之。此中氣類相召,孰明其故?至地獄人天,唯心所造,則業因招感,其理益微。學者於佛氏所雲,設難起信,即默然於所不知可耳。又佛家成立總報,故建三界 欲 、 色 、 無色 。六趣, 即人 、 天 、 畜生 、 阿修羅 、 地獄 、 餓鬼 。顯其差別,此事似荒遠難稽。然以理推征,若許有欲界人趣、畜趣,其他界趣,亦何妨許有。蘇軾雲,三頭六臂,人說為奇,其實無所謂奇。等頭耳,不過是三;等臂耳,不過是六。何奇之有!故自理論言之,三界六趣,其說非不成也。然內籍所談諸天及地獄等情狀,世或執為實爾,則又非某所敢知,似不如存而不論。

複次業種,本思種異名,其體即是名言種。以其有助他用,別名為業,已如前說。此與外小所計不同,故須簡之。一、無慚等,計業皆宿作,過去有體。 化地部 、 薩婆多等 , 略同 。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七第四頁 。今此不爾。由過去現行思數,熏生業種故。此種入第八識中,念念前滅後生,無別過去實法。二、順世外道,說一切果,唯現業所得,作時即受。此所謂現業,即不熏生種,便能感果。今複異是,謂諸善惡業,必熏生新種,名為業種。此種伏第八識中,念念等流, 平等而流 , 故曰等流 。輾轉相資, 業種彼此互資 , 故雲輾轉 。以漸成熟。如感召餘生之業種熟時,值前異熟果方盡,即能複生後異熟果。《 述記 》 卷四十七第八頁 “ 由感當來餘生業種熟故 , 於今身中 , 前異熟果受用盡時 , 即是此身臨終之位 。 彼所熟業 , 複別能生後異熟果 , 即先果盡時 , 後果之種熟 , 故後果得生 , 所以生死不斷絕也 ” 雲雲 。故業種感果,如手放箭,遠有所至,無有現業方作,即能受果。

問:“名言種感果,為速為遲?”曰:名言種者,此念熏已,即能生果,不同於業。問:“業種受果,何故必須多時?”曰:如總業種,其後熏者,以前業種勢力未盡,便遇對抗,未即成熟。別業種準知。 但別業種可於現生受果 , 不唯當來 。 然現生受者 , 亦非方作便受 , 亦須至後時 。又業種受果,雲何有盡?名言種生果,雲何無窮?《述記》有文,恐繁不述。 見 《 述記 》 卷四十七第七頁 。

如前所說,等流異熟二果,一體之上,所望有異,故應別立。等流,約現果體性言。 如八識中各各相 、 見 , 體性不同 。異熟,約現果分位言。 果報不同 , 即是現行異熟果上分位 。又等流果望自類功能親生而立, 謂即現行見分望自見種 , 現行相分望自相種 。異熟果望異類功能感召而立。 由第八及前六無記心 , 望善惡業種 , 名異類 。

又複當知,異熟果法,若唯任運, 此言任運 , 即隨順義 , 謂人隨順有漏 。終古不更。 即輪回不斷也 。若有遷移, 轉依位中 , 舍染得淨 , 是名遷移 。終須仗力。 力謂自力 , 有漏善為增上緣 , 引發無漏種子 , 由此轉依 , 不隨輪溺 。

六釋斷染。 斷滅有漏功能 , 名為斷染 。無始相續, 此雲相續 , 乃有情或人之異名 。 詳在上卷 。法爾本有有漏無漏兩種功能,為其藏識攝持,染淨既殊,兩敵不並,有漏流行,無漏沉隱。唯此染分, 謂有漏種 。如狂如醉,如怨如害,《 瑜伽師地論 · 真實品 》。是故應斷。

《論》說斷義,略有三種:一自性斷,二離縛斷,三不生斷。 見 《 識論 》 卷八第十二頁 ,《 述記 》 卷四十九第十二至十六頁 。自性斷者,謂染汙法, 即有漏種 。自體應斷。無漏對治起時,即是染汙現種斷時。明來暗去,定非先後。 非先來明 , 後去暗 , 亦非先暗去 , 後明來 , 喻能斷所斷同時 。即通見修,並有此斷。 修行證果位次 , 有十一地 。 十地各有入住出三心 。 初地入心名見道 , 初地住心以去 , 至十地之終 , 名修道 。

離縛斷者,若法是有漏善及無記,不障聖道。 於聖道中不為障 , 體非暗法故 。但於見道位中,緣彼煩惱、雜彼煩惱斷時,說名離縛斷。 緣彼雲雲者 , 謂能緣心是煩惱 , 即彼所緣境亦成染汙 , 今斷能緣煩惱 , 即彼所緣境亦名離縛 。 雜彼雲雲者 , 謂第七有漏 , 六識由此成有漏性 , 第七斷染時 , 六識亦名離縛 。

不生斷者,謂斷染法所依,令永不起。此通因 謂業 。果, 謂總別報 。亦見所斷。 由因惑業無故 , 惡趣總報果不生 。 又即所依總果無故 , 惡趣別報善業不起現行 。 詳見 《 述記 》 卷四十九第十五頁 。如是三斷中,後二所未舍者, 離縛中 , 有漏善及無記種未舍 。 不生中 , 別報善業 , 雖所依果無而不複生 , 但彼種體尚存 。金剛無間, 每地有入住出三心 , 一心中有加行 、 無間 、 解脫 、 勝進四道 , 此舉十地之終金剛心無間道 。一切頓斷。 至此 , 則有漏善種 , 及無記種 , 一切斷盡 , 乃純是無漏種 , 絕對清淨 。

難曰:“諸色心功能,法爾有染有淨,何須舍染?”應答彼言:由此染法,隨順流轉, 沉淪生死之謂 。諸苦繁殖,故當舍之。 舍即斷義 。複別有計,功能體非可斷。本由有漏,引生無漏。 謂有漏現行善法 , 為增上緣 , 引發無漏種令生現行 。無漏若起,有漏永伏。由此,主賓易位,令有漏種勢力損壞。如麥遇火暵,遂失勢用。 無性 《 攝論釋 》, 有此譬 。永住不生法中,故名為斷,非彼種體而是可斷。此說無理。須知一切功能,由現識熏令生長,即唯依自力改造。矧此功能,依他性攝,體非定實。《瑜伽》說依他法,同於幻夢、光影、穀響、水月、影像及變化等,猶如聚沫,猶如水泡,猶如陽焰,猶如芭蕉,虛偽不堅, 見 《 真實品 》。是故可斷。若言種體不滅,但損勢用。勢用既損,不獲恒轉,即非生滅, 由不恒轉 , 即常法故 。如何名種?若言此種自類等流,又不應說已損勢用。反複推征,種體應斷,此義極成。

複次世人誤解斷義,謂是一切滅盡不生,此乃倒見,不可無辨。夫有漏斷時,即是無漏生時。則斷者,生之改進。又有漏有對治故斷,而別無對治可斷無漏。 此無漏法 , 法爾絕對 , 更無能對治 , 故不斷 。故無漏法,刹那刹那,生生不息,盡未來際。 此言際者 , 不際之際 , 盡即無盡 。

又若無姓有情, 見後 。缺對治故,彼有漏生,一類相續, 前後相似名為一類 。複無窮盡。

生義是用義。大用流行,充塞法界, 法界是體 , 用依於體 , 而遍全體 , 無有虧欠 。寧有窮盡?世有小心,妄臆滅生。滅之不能,迷亂為苦。鴆飲甘露,如何勿悲!案《攝論》雲:“斷謂菩薩無住涅槃, 生死涅槃 , 兩無住著 , 故立此名 。以舍雜染,不舍生死,轉依為相。” 第八識為雜染清淨兩種功能所依 , 轉舍雜染分 , 轉得清淨分 , 故名轉依 。 詳見彼 《 果斷分 》。玄文足征,大義斯炳。 王船山 《 易傳 》 有雲 :“ 不憚玄黃之血 , 天地以雜而成功 。” 至哉斯言 , 有所傷者有所成也 。 若擬斷義於不生 , 其見遠出船山下 。 孰謂大雄無畏勇猛精進者 , 乃與愚癡同其廢滅耶 ! 章太炎 《 五無論 》 以斷生為言 , 斯則斷見外道之談 , 不可附於佛法 。

上來六門,宣說有漏功能粗盡。

次無漏功能,略述如次。

一釋名義。無漏功能,亦名種子。由現行善法,熏令生長故,亦名熏習或氣分。 得名習氣可知 。自餘粗重諸名,非此所具。

二釋體性。具有六義。 一刹那滅 , 二果俱有 , 三恒隨轉 , 四性決定 , 五待眾緣 , 六引自果 。 此中性決定 , 謂因果唯是無漏善性 。準有漏種,勿贅可知。

唯此無漏, 具雲無漏種子 。自性清淨,與賴耶性別,亦以賴耶自體分為其依止。若為賴耶所緣與否,諸師迄無定論。《述記》於此,則以不緣為正義也。《倫記》亦雲:“謂心 指有漏見 。弱境 謂無漏種 。強,故不得緣。如《攝論》:正聞熏習, 即新熏無漏種 。非賴耶所緣。仍依於本識, 賴耶亦名本識 。以強勝故。若爾,雲何名唯識?以念念隨滅故,亦名唯識。 此無漏種 , 與本識俱生俱滅 , 不離識故 , 名唯識 。設許緣,何過?賴耶緣境,為相縛所縛。 相者境相 , 縛者纏縛 。 末那未轉 , 而有二執 。 第八隨之成染 , 遂有相縛 。若緣無漏,即非相縛。故知不緣也。” 見 《 倫記 》 卷五十二 。此解盡理,今即從之。

又約二諦,此無漏種,亦依世俗,說名實有。

三釋由來。自護法、親光,始以本新並建。先是小乘中,如大眾、一說、說出世、雞胤四部,並諍無漏無因緣。大乘古師,亦皆不立本有種。然複有三師,則以人有出世心, 即清淨心 。不可無因生,亦不應由染種生,遂倡如下三說。

一、分別論者, 心溷師等 。謂即心性為因。 謂即心自體 , 是清淨因故 。其說以心性本淨, 如水本清 。為客塵煩惱所染汙, 如水被攪濁也 。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 意雲 , 本淨心性為因故 。《 無垢稱經 》 有此說 。此師之說,當時盛行。及至護法,遂質定其心性之言,而難破之,雲:汝許客塵煩惱滅時,有漏心相轉為無漏。此無漏相,即前無漏心體所顯,非前體滅。是則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應同數論。 責彼說心同數論也 。 數論謂大等相轉變 , 其體常一 。此以違自宗破也。 謂其違反佛家自宗義故 。更有多難,恐繁不述。 參考 《 述記 》 卷十三第二十頁以下 。愚謂分別論者所謂心性,若準諸宗門所謂本心,便為誠諦。護法之攻難,徒以名詞繳繞,恐不得彼之本意。

二、古師有立真如為諸法因,護法複難破之。詳《述記》卷十三第二十頁雲:“此真如體,既許為因,應有取與,以體前後無轉變故。無取無與,故不為因。”按取,謂因有生果之趨勢,與者謂果起,由因付與故。基師意雲:有取與用,方得名因,真如不爾,故不為因也。又《述記》卷十四第二頁雲:“《瑜伽》第五說,唯無常法為因,非常法也。舊人雲真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凡此所雲,蓋朋護法,主張另立無漏種。愚謂古師謬誤,隻在說真如名因。實則真如是諸法實性,本來清淨。眾生若能反躬認識自性,則當下即是,何須另覓無漏種子,豈非騎驢覓驢?護法、窺基之學,須待宗門為之矯正,此非餘之私言也。

三、《攝論》立熏習,詳《所知依分》有雲“又出世心,昔未曾習,從何種生?是故應答:從最清淨法界等流正聞熏習種子所生”雲雲。據疏,法界即真如別名。最清淨者,謂真如體性,是最極清淨故。等流者,謂從法界所起教法。無倒聽聞如是教法,故名正聞。依此正聞所起熏習,是名熏習。即此熏習,能生出世心,故雲種子。愚謂此即相當於《新論》所謂淨習,不當混同功能。詳在《新論》。

上述三義,護法破前二,立本有功能,依後一,《 攝論 》。立新熏功能。《 攝論 》 聞熏 , 本約有漏位立 。 但以其有熏增無漏功能令起現行之義 , 故謂護法據以立新功能 。論疏足征,不勞繁述。 參考 《 識論 》 卷二 , 及 《 述記 》 卷十三 。親光《佛地》亦雲:“如是四智相應心品種子, 四智雲雲 , 後詳 。無始法爾本有,不從熏生,名本性住種姓。 種姓即種子義 。發心已後,外緣熏發,漸漸增長,名習所成種姓。”故無漏種,本新並建,經護法、親光二家創說,基師論定,卒莫易也。又無漏種,亦有智種、識種分別。蓋四智相應心品,正智是主,淨識 兼心 、 心所言之 。則為相應法。《佛地論》卷三“問:正智,當言實有,當言假有?答:當言俱有。此中智是實有,若智眷屬 即助伴義 。諸心、心法, 即謂淨識 。亦名為智,說之為假,故有二種。此中無漏心、心法等,智為主故,皆說名智”雲雲。準此,論雖總說無漏種,實則正智與淨識,主伴攸分,各有自種,不容淆亂。

四釋類別。初依熏習辨。《識論》說有名言種子,唯無有支種子。《義演》雲:“八地以上菩薩,無漏意識,聽法緣名等,熏無漏種子也。”又雲:“若至佛果,即無名言熏習。”《佛地論》雲“乃至證得金剛喻定,從此已後,雖數現行,不複熏習更令增長。功德圓滿,不可增故。持種淨識,既非無記,不可熏故”雲雲。故名言熏習,十地菩薩皆有之,唯除佛果位也。

何故無有支熏習?據《佛地論》雲:“聖者不造總報業。 無總報故 , 別報亦無可知 。雖化有情,隨趣生死,起惑潤生,然是故留,非著生死,無有支熏習之理。至於佛位,雖複現化作生死身,業、煩惱等,似苦集諦,實是無漏道諦所攝。 四諦 , 詳見上卷 。隨世俗相,名五蘊、十二處、十八界,而實非是蘊處界攝。離戲論故,離諸相故。” 詳見 《 佛地論 》 卷三第十二頁 。以此說無業種也。

次約體類辨。相見功能同異,例同有漏,如前可按。

無漏功能感果,唯有等流。以無有支熏習故,不感異熟果。

又無漏功能,無窮無盡,不同有漏功能容斷滅也。

複次有漏無漏功能,略說具有二義:一轉依義,二無盡義。

轉舍有漏,轉得無漏,故謂轉依。此複二義。一、幻義。有漏無漏二種功能,於俗諦中,雖同實有,若約真諦,即皆幻有。以望真如,不名實故。唯其如此,故有對治,轉依義立。蓋無漏對治起時,即是有漏現種斷時。 現行及其種子俱斷 。物莫兩大,此盛彼衰。《莊嚴》有言,猶如幻師,驅諸幻敵,可謂善說法要。二、引義。異生 異聖人之生 , 名異生 。無始,有漏流行,無漏隱伏。雲何轉依?是故應說引義。鶴鳴九皋,其子和之。一人向隅,滿坐不歡。連聲之器,擊一響餘。凡茲牽引之理,微妙難言。苟不遺小,斯足喻大。有漏聞熏, 於有漏位 , 聽聞正法而起熏習 , 為有漏善 。 詳見 《 攝論 》。熏發無漏種,增盛能生。由增上緣,故此引彼。以有漏善,引無漏善,氣類近故。有漏不滅,無漏奚生?現行易位,刹那開導。 前念染法開避 , 引導後念淨法 。由等無間緣,故前引後。若無引義,一向唯染,轉依何成?

此中引義,愚初治《識論》時所主張,蓋依世親、護法等立說之統係而言。若不立引義,則有漏如何轉成無漏,實困於說明也。餘反複潛玩,而後得引義焉。引義者,所謂有漏善為增上緣,由此引生無漏種,令起現行。及無漏加行, 加工而行 , 名為加行 。漸次折伏染種。至無漏增盛,而後染種始盡焉。《攝論》以正聞熏習為入手工夫,即是此意。世親迄護法、窺基,一脈相承。餘初亦不敢妄議也,繼而潛玩群經,畢竟歸諸自性自度。若不能反觀自性,洞見本原,而徒仗托聞熏,從有漏善法,模擬仿效,將冀引生無漏,是何異蒸沙而欲成飯耶?自性恒時昭明,曾不自識,乃欲於雜染法中,引生清淨, 有漏善 , 亦是雜染法 。不思其源未澄,其流又焉得不濁耶!

上來以引義、幻義,成立轉依。今次當說無盡。唯無漏種,法爾清淨,純白不雜,更無對治,故不斷盡。 相似隨轉 , 名不斷盡 , 非是常一名不斷盡 。若有漏種,雖遇對治,可以斷舍。然障重者,無漏不起,即乏對治,染種終不得斷。故闡提染用不滅,大覺淨用不絕,是為無盡義。

雲何闡提?謂無始時來,一切有情,有五種姓:一聲聞種姓,二獨覺種姓,三如來種姓,四不定種姓,五無有出世功德種姓。 省稱無種姓 , 亦名無姓人 , 亦名闡提 。 謂其全障 , 對治不起 , 畢竟無成佛期 。聲聞地以五義建立,為奘師所據。基師《法華玄讚》,更衍其義。當時餘宗,據餘經中宣說一切有情之類,皆有佛性,皆當作佛,以是與唯識宗諍競。如台宗有《法華五百問》。論戰之烈,斯足珍怪。基師之弟子慧沼著《慧日論》,盛弘師說。蓋中土先德以此為一大事矣。如實論者,體無差別,用乃萬殊。有畢竟無障之佛,即應有畢竟有障之闡提,清淨雜染,相依建立。眾生流轉無盡,如來功德無盡。 參考 《 佛地論 》 卷二第八 、 九頁 。安有化城,可以息肩?世有誤解平等, 一法界平等 , 諸有為法差別 。 三界平等 , 而凡聖差別 。實緣以歆厭之情,妄測法界之廣大。 染淨皆一法界之用 , 俶詭陸離 , 亦雲眾妙 。 雖是其染 , 無複有過 , 以其本來自爾 。 然而人情封執 , 恒本其日常歆厭之習 , 以言真理 , 一若不許法界之有染用而後始洽於懷者 。 是猶欲大地皆平夷 , 而無險阻 。 果爾 , 亦複無趣 。此諸小心所為求生淨土,而苦濁世,不可不辟其妄也。

上來說功能已訖。此據舊作《唯識講義》第三次稿, 此稿專主世親一派之說 , 民十一年 , 講於舊都北京大學 。稍加董理雲。

附筆記如下。或問:“感等流果之因,既是一切心、心所相見種, 亦說為色心種 。如何名以名言種耶?”答曰:諸唯識師,計一切色心種子,皆由兩種名言熏習,所以別名之為名言種。但表義名言,唯在第六意識。表者表詮,義者境相。一切名言,都是表詮一切色心境相。心隨名言,變似色心境相而緣時,即此能緣見分便有勢用,熏生新種,入本識中,同時並熏長本有種。由此,能生後時見分。至顯境名言,則以心了境時,其心上行解之相,同於言說相,故亦謂之名言。此能熏生後自類相見二分種子。 即色心種 。其說如此。總之,諸師建立種子,而複分別本新,因說新種依熏習生,本種依熏習長,所以完成其萬法皆由心造之義。

問:“一切心、心所種子,皆名為名言種。思心所種, 一名為思數種 。如何又別名為業?”答曰:思者造作義,故得業名。此中業種,即謂善惡業所熏之種。唯善之造作,與惡之造作,皆有力用,故其所熏之種,力用極大,能感召未來果報。

問:“異熟果一詞,猶不能了。”答曰:異言不同,熟者成熟。基解異有三義。一、異者異時。謂因先果後,果之成熟,必與其因異時故。二、異者變異。由因法變異,其果法方成熟故。三、異者異類。謂此果法之因,即善惡業種。而此果法,即第八識,及前六識中一分無記心。 前六識通善等三性 , 此異熟果中 , 隻取一分無記性 。果法唯是無記性, 第八識唯是無記性 , 前六中隻取無記心 。望彼因法即善惡業種,性類不同。是果與因異類,而得成熟。基師釋異類而熟是也。然三義中,實正取後之一義。

問:“業種隻感果報,抑尚有別功用否?”答曰:增上微劣無記種子,令生現行, 增上者扶助義 。是其別一功用。如第八識唯是無記,前六識通善等三性,其中有是無記性者。此等無記心之種,不能無助而自生現,必待業種增上之力,方乃得助而自生現。舊師理論如此,汝隻順他思路理會去可也。

問:“異熟識一名,猶不能了。”答曰:第八識是無記。今由善惡業因之感召,而生人或天等趣中,是名總報果。但此果體,即第八識,此乃無記性。而感召此果之因,即善惡業種。故果望因,異類而熟。由此,說第八識名異熟識。

問:“異熟果一名,似應但依第八識而立。然必以六識中無記心,名異熟生。又即此異熟生,合之第八真異熟,始稱異熟果。其故何耶?”答曰:若言異熟識,即唯第八,獨得此名。若言異熟果,即第八為總報體。而前六識,以外緣故,受苦樂等境事,為別報體。故異熟果,當兼異熟生而言,不唯第八。

問:“第八名真異熟,而前六識中無記心,依第八異熟起故,名異熟生,是義已知。但既依異熟生而安立別報,則應說前七識皆名異熟生,以前七通依第八異熟識而生故。今僅取前六中一分無記,名異熟生。又即於此安立別報。豈別報隻限於六識中無記心耶?此義如何可通?”答曰:彼所以不許六識善等三性通名異熟生者,以異熟果法必是無記。由無記法,望其善惡業因異類,始名異熟。故不許六識中善惡性者名異熟生。至第七雖無記,而是有覆,非微劣無記故,亦不名異熟。但別報既依異熟生安立,而異熟生又隻依六識中無記心而說,此誠滯礙難通,亦可見翻弄名詞之弊也。

右筆劄各條,煩瑣無趣。其詞義,於前麵正文中,本已一一說明。但諸生閱習,猶難了解。即吾初治《識論》時,亦深以此等為苦。故就諸生所問,隨時劄記而附存於此。使治此學者,減少困難,免生誤解。

問:“佛書中凡言業者,皆謂第六相應思心所。但《新論·功能》章中亦言業,與佛家舊籍言業者,同其義界否?”答曰:不同。《新論》言業,即以凡人意念乍動之微,與發動身語或事為之著者,通名造作,亦名為業。因此造作不唐捐故,必有餘勢續起,而成為潛存勢力,即名習氣。此非專目思心所,不可不辨。至《新論·明心》章下,談心所處,亦立思數。而以此思數,屬於心理學上所謂意的方麵,亦說為造作。但此與《功能》章所謂業或造作,不同義界。此中但就心理的範圍內,而依意的方麵有造作用,假立思數,其義狹。《功能》章則在人生論之範圍內,通目人心之一切作用,由微至著,皆名造作,即皆名業,其義極廣。讀者宜隨文抉擇。

唯識諸師,因計有現界,更進而求現界之本質或原因,所以建立功能。《新論》則不執定有實現界,故用不著虛構一本質界為原因。所以舊師的功能義,在《新論》中便不成立。然《新論》仍假彼功能之名,而改正其義,即以之目一真法界。 即本體之別名 。蓋《新論》依翕辟,假立心物,即以方便施設現界。而所謂翕辟,即是本體之流行, 流行即用之別名也 。離流行亦不可得體。故乃即用顯體,而以功能名體,庶無體用截成二片之失,亦即於萬象而見為真如。西洋哲學談實體與現象,總不得融圓為一。世親派唯識論者亦爾。《新論》便無此病。

或謂,說真如本體名功能, 真如本體 , 係複詞 , 真如即是本體故 。終覺未妥。不知經說真如遍為萬法實體者,以有用故。假其無用,何得名體?《新論》別字真如以功能,從用彰名故。如經說真如亦名眾生界,《瑜伽倫記》釋雲:“經意依真起妄,立眾生界。故說真如名眾生界。”此亦可雲未妥乎? 參看 《 倫記 》 卷十七 。

舊師雖以功能依熏習而立,然其本有功能,不從熏生。雖雲熏長,而於一切唯心造之義,終嫌不能一貫。又彼之本有功能,與真如作何關係,亦無說明。《新論》與《破破論》謂其有二重本體之嫌,非為苛責。

又舊師以習氣混同功能,亦是大錯。詳在《新論》。自餘可議之處,此不及詳。學者熟玩《新論》,自可豁如。

〔 四緣 〕 佛家立義最精者,莫如緣生之說。 緣生亦雲緣起 。一切現象,互相依而有故,都無實自體故,故說緣生。然自釋迦至於世親唯識一派,其為說亦屢變,吾常辨之於《破破論》中,此姑不贅。但舉四緣,以次略釋。

雲何四緣?一因緣。 緣有四 , 而因居其首 , 即因即緣 , 故曰因緣 。《識論》卷七“因緣,謂有為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種子,二現行”雲雲。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四第一頁以下 。按親辦自果者,謂果法體,由因法親所成辦。易言之,即因法親生自家果法。因為能生,果為所生。有是能生因,決定有其所生果。故因於果,有創生及決定二義。具斯二義,始得名因。詳此所定因緣義界,至為嚴格,不容淆亂。不獨小乘所言六因,俱無此義,即大乘書中言因,亦時有寬泛的說法。如下述三緣,亦皆可說名因。謂前念識望後念識為等無間緣,亦可謂前念識為後念識之因。謂境界為識之所緣緣,亦可謂境界為識之因。增上緣,自應準知。凡佛書中言因者,本有寬泛的說法,如上舉等無間乃至增上諸緣皆得名因是也。獨在《識論》中談四緣,其居首之因緣,乃特定義界曰親辦自果,此則至嚴而不可亂雲。

《識論》規定因緣法體唯二:一種子,二現行。又複析其條流,而說以三:一、種生種,謂前念種望後念種而為因緣故。二、種生現,謂種子望現行而為因緣故。三、現生種,謂現行望種子而為因緣故。今以次疏釋。

雲何種生種?無量功能,依止藏識大海,《 規矩頌 》 雲 “ 浩浩三藏不可窮 ”, 故喻如海也 。為藏識攝持,刹那刹那,各各前滅後生。 各各二字 , 注意 。無論有漏、無漏,未有對治,便恒隨轉。 無漏功能 , 法爾清淨 , 更無對治 , 故不斷 。 有漏功能 , 若對治不起 , 亦不斷 。 功能斷否 , 唯視對治有無 。 說見前 。故此功能自類相生, 前念種親生後念種 , 即後種是前種之自類故 。即是前種望後種而作因緣,親生後種故。由此,功能非斷非常,宛爾生滅, 前種方生後 , 而自體即滅 , 故非常 。 後種方起 , 即續其前 , 故非斷 。成其勝用, 體是生滅 , 故有能生勝用 。 若是常住法者 , 即非能生 。所以異於自性神我等計。

雲何種生現?功能恒轉, 恒言非斷 , 轉者非常 。若逢緣合,方起現行。 如功能不待緣 , 即應有實作用 , 又應一切時恒生一切法 。 若爾 , 便同外道自性神我等計 。 今明功能亦待眾緣 , 故異外道邪計 。由此,說功能望現行而為因緣,親生現故。然功能潛隱,亦說為現行所依之體。現行顯著,亦說為功能所起之用。但體用條然各別。 據實而言 , 體者用之體 , 用者體之用 , 是體用雖可以析言 , 而畢竟不為兩片 。 但 《 識論 》 談體用 , 卻截成各別 。 蓋以用依體起 , 而用非即體 , 隻是依體而有 , 所以截成各別 。 舊師於體用 , 畢竟說成滯礙 , 學者宜知 。如眼識,第一刹那,由種生現,體用同時相俱,猶如炷焰。 燈炷生焰 , 炷與焰同時俱有故 。即此刹那,種現俱生俱滅已。第二刹那以往,其理皆爾。 種子自體依止第八識中 , 前刹那滅 , 後刹那隨轉 , 終古不斷 。 若現行自體 , 則於前刹那與其自種俱滅已 , 後刹那便不隨轉 , 即由他現續生 , 成其不斷 。 他現者 , 後刹那種所生現也 。 然前後刹那相續之際 , 定無間隙 , 若有間隙 , 即應中斷故 。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皆應準知。

因緣生果,其果法決定與因相似。見種定生心法現行,不生色現。相種定生色法現行,不生心現。小乘有計色心輾轉互為因者,即此所破。

又見種、相種,類各無量。 一切心相見分 , 各各有自種 。 一切心所相見分 , 亦各各有自種 。異類相種,各生其現。異類見種,各生其現。因緣生果,無雜亂故。

雲何現生種?前七現行識,有勝勢用而增減者,皆是能熏。 唯除第八識 , 說見功能中 。此能熏識,一刹那頃,從自種生。即此刹那,有勝功力,能熏本識,生自類種。 所生種與能生現 , 體性相似 , 故名自類 。 如現行眼識見分 , 熏生眼識見種是也 。 餘準可知 。故說現行望種子, 謂其所生之種 。而為因緣。現親生種故。

天竺古師,有以現行說名功能。《識論》卷八“論說因緣,依種子立,現行亦能親辦自果。如外麥等,亦立種名”雲雲。此則名相雜亂,非正義也。 詳 《 識論 》 卷八第三頁 、《 述記 》 卷四十五第十四頁 。《 攝論 》 已說外種 , 蓋順俗取譬 。 實則外麥等種 , 從本識中相分種子而生 , 即是現行果法 , 不得名種 。 此須明辨 。雖雲因緣依種子立,要不可說因緣即種子。《識論》以親辦自果,明因緣義,極為應理。若現生種,親辦果故,斯是因緣,豈謂現能為因,便得名種?《述記》卷十二,據不正義,以釋因能變, 見 《 述記 》 卷十二第十頁以下 。淆現於種,原非小失。 前談因能變中 , 隻建立種子為現行之因 。 今此談因緣中 , 有現生種一義 , 所以明新熏種之由來 , 不可與因能變義並為一談 。 太賢 《 學記 》 卷二第二十四頁 , 不取基疏 , 惜詞義隱晦 , 未暢厥指 。 前於能變條中 , 說基解因通現種之非 , 須與此處參看 。

難曰:“現不名種,如何說因緣依種立?”答曰:現行為因,即熏成種,非不依種立。

又經部計前法為後法因,故因果異時。大乘說種生現,現生種,彼此俱有,故因果同時。 種生現 , 能所同時相俱 , 說見上 。 現生種者 , 非現滅已方生 , 若已滅者 , 便無能生勢用 。 即此現從種生時 , 有勝勢用 , 別生一法 , 還為第八中種 。 準此 , 則三法同時 , 彼此對待 。 三法者 , 一本有種 , 二現行 , 三新熏種 。前後不許並,非彼此不得並也。因果時分同異,乃唯識與餘部力諍之事, 詳見 《 識論 》 卷三 。實則各據一義,毋須水火。

上述因緣,唯有三種。因緣以親辦自果為義,異此,不名因緣。

小乘六因, 詳在 《 俱舍 》。依現行立。彼無功能,雖說為因緣,實是增上緣。《述記》卷四十四第四、五頁:《對法論》因緣中說六因,非是因緣,即現望現。此解極是。

二等無間緣。初因緣,依種子立。今此第二,依現行立。現行終古無盡。 闡提有漏現行無盡 , 諸佛無漏現行無盡 。七八俱恒, 無有斷時 。六識、除五位無心,餘時亦複不斷。 五位無心 , 詳前 。由等無間緣,有此勝用,故次因緣而說。

《義演》雲:“此緣約四義辨:一前念於後,二自類無間,三等而開導,四令彼後念心定生。” 見 《 義演 》 卷十五 。

第一義,簡同時或後時心,皆非此緣。唯前念心望後念心,得為等無間緣。同時無二心並起,後念心望前念心,無有開導義,故並簡別。 凡言心 , 亦攝心所 。

第二義,顯非他識為緣。如眼識,前刹那方滅,即已引後自類令生。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識,皆應類知。是為自類無間。問曰:“何故不許八識互為緣?”答曰:一身八識,容俱時轉, 七八相望 , 恒俱轉 。 前六與七八相望 , 則有時俱轉 , 有時不俱轉 , 故置容言 。故不得互為此緣。 難陀 、 安慧執異類識能互作等無間緣 , 不知異類既容俱轉 , 即無互相開導之理 。 參考 《 述記 》 卷二十七第一頁以下 , 及卷四十四第六頁以下 。問曰:“心與心所,異類而俱轉,亦得互為此緣否?”答曰:心所與心相應,和合似一。 依緣事處同故 , 已說如前 。非可離別,令其殊異。 非字至此為句 。不應例同異識,故得互作等無間緣。

又無間者,前為後緣,順次相生,名為無間。 例若眼識 , 自第一念第二念以往 , 皆無有越次 。非不許有間斷。如眼識,前後相望,雖中經百年等斷,前念眼識望後念眼識,仍為等無間緣。耳識乃至第六,皆應類知。 唯七八俱恒 , 無有斷時 。

第三義,正顯緣義。雲何開導?開者,避義與後處義。導者,招引義。前法 例如前念眼識 。開避其處,即望後為招引,令彼 後念眼識 。得生。心能緣法,方具此二。 開導二義 。色法雖有開義,而無導引力,故非此緣。

又等言,有兩義。一、體等,如眼識,前念心王唯一,俱時無二心王。受等心所亦各唯一,俱時無二受等。其後念王所,亦複各各唯一。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皆同此例。故每一心、心所,前後皆無多類並生,名為體等。二、用等。前念一心王,有勝勢用,能齊引後念心、心所令起。又即前念一心所,有勝勢用,亦能齊引後念心、心所令起。由此,王所和合似一,互能望後而為因,齊等開導,故名用等。 相似沙門 , 以心唯引自後念 , 心所亦各引自後念 , 不許齊引 。 今此則遮彼說 。

四、前法開導,後果定生。 後果者 , 以後念識 , 望自前念識 , 而得果名 。如極重睡眠、悶絕等位,六識中斷,而後得生,即由前滅識為之開導故。若非後果定生者,如何得說前為後緣?

綜上四義,釋此緣訖。

問:“如是等無間緣,八識有漏、無漏,分別雲何?”答曰:若第八識,雖複有漏無間, 前為後緣 , 次第而轉 , 名為無間 。而登地以去,有無漏生。 登地以去 , 至金剛心 , 有漏頓斷 , 無漏頓生 。 即前有漏心 、 心所開避其處 , 引導後無漏心 、 心所令生 。 此乃等無間緣之妙用 。然無漏起已,定無複生有漏者。以此無漏,必不斷故。由斯,第八有漏、無漏,不互為緣。 此言緣者 , 謂等無間 。 後皆準知 。五識例此。

若第七識,十地位中,入法空觀,無漏心生。出法空觀,有漏心生。即有漏、無漏,容互為緣。 觀前有漏心 , 引生觀時無漏心 。 出觀後有漏 , 又由前觀時無漏心引生 。 有漏無漏 , 迭為前後 , 故互為等無間緣 。善與無記,相望亦爾。《 述記 》 卷四十四第十五頁 , 即此有漏無漏相生 , 以辨性別 。 第七有漏位是無記性 , 無漏位是善性 。

若第六識,有漏無漏,善不善等, 第六有漏通三性 , 無漏唯善性 。各容互作等無間緣。《 論 》 說入見道時 , 初起無漏 , 此在色界或欲界 。 恐繁不述 。

若前五識,十地位中,第八未轉無漏,五定有漏。彼五色根,是異熟識相分攝。 第八有漏位 , 名異熟識 。五識所依根,是有漏故,五識亦有漏。若言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此不應理,《論》有誠文。 有說入地得成所作智者 , 此不正義 。故五識無漏,必同第八俱時而轉,不與有漏互為緣。 等無間緣 。善等相生,準第六知。

又複當知,前七轉識,與第八識,金剛無間,有漏種現,刹那斷盡。自此以往,俱是無漏相續,恒無有斷。故六七漏、無漏,容互為緣, 等無間緣 。此說因位,應如理思。 因位對果位得名 。 凡夫未斷染汙 , 而實本具佛性 , 有成佛之因 , 故名因位 。 若成佛時 , 即名果位 , 亦雲佛果位 。

三所緣緣。《識論》卷七之六雲“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托。此體有二:一親二疏”雲雲。今即據此,為釋如次。

有法者,謂是有體法,具有力用,能牽生識。如色等境界,非無體故,故能牽引眼識等令起。即此境界,望能緣識,而名所緣緣。

問曰:“意識緣空華時,空華無體,如何得有所緣緣義?”答曰:空華者,即依自識所變相分,妄作華解。華本無體,非所緣緣。但約相分論,其體是有。即此相分,望能緣見分,而為境界,便是所緣緣。

雲何是帶己相?己者,設為境界 即所緣緣 。之自謂也。是字,指下文心、心所言。《述記》卷四十四雲:“誰帶己相,謂心或此相應法。”相應即心所。相有二釋:體相、相狀。 此雲相狀 , 唯目影像相 。 對本質名之故也 。 然克指影像自體 , 亦得名體相 。帶亦二釋:挾帶、變帶。故帶己相言,有其二義。

第一義者,謂能緣識,變帶所緣相狀,名為相分。對疏緣本質,亦名影像相。 亦名為親相分 。此相,有仗質、不仗質。其仗質者,若前五見,仗第八相,變相而緣。 五識仗第八器界相為本質 , 而變似色聲等親相分 。第六見仗第八相見等,變相而緣。 第六緣我時 , 即仗第八見 , 而變現相分 , 便依此相而計為我 。 第六緣一切塵時 , 即仗第八器界相 , 變現相分 , 依之起解 。 第六緣諸心法及無為法時 , 亦仗心法及無為法為本質 , 而變現相分 , 依之起解 。第七見仗第八見,變相而緣。 第七仗第八見 , 變相而緣時 , 即依所變相 , 而計執為自我 。乃至他心智緣他心,後得智緣如,其理亦爾。 自識有能了他人心之智 , 名他心智 。 此他心智 , 必仗他心為本質 , 而於自識上變現一似他心之相分以緣之 。 至後得智緣真如時 , 因分別力強 , 亦從自見變似真如之相分而緣之 , 非親證真如 。自識親所變名影像相,即以所仗名本質。試取近事為例。吾起座徘徊,檻外梧桐,彌望青青。此青青者乃吾眼識見分,仗第八器相為本質,變似青相而緣, 眼識所變色塵相分 , 與其本質即第八識所變色塵相分 , 一處同遍 , 和合似一 。非能親取自心外法也。 第八器相是第八見分自境 , 而望眼識即名為外 。 眼識不得親取自心以外之法 , 故須托第八器相為本質 , 而於自心上變似其相 , 方可緣之 。 眼識如是 , 餘耳識等 , 皆可準知 。唯相托質起,決定似質,斯乃不測之符。次不仗質者,如第六緣過未等法時, 過去已滅 , 未來未生 , 此皆無體 。即自心見分變似過未等法之影像相,皆不仗質。緣龜毛兔角等,亦爾。又或籌度一切義理時,其意中必變似所思義相,此等相亦無質。綜前所說,前七識相分,無論仗質或否,要皆由見變為, 此中雲見 , 即攝入自證分 。故名變帶。 此義本以陳那 《 觀所緣緣論 》 為根據 。 然陳那破小宗許五識緣外色 , 但明仗質變相一義 。

第二義者,謂能緣挾帶所緣體相而起。挾帶者,逼近親附義。謂能所不分,冥合若一故。如四分中,自證緣見,內二分互緣,皆名挾帶。五識俱意等,見緣自相,現量證境,亦是挾帶。又正智緣如,亦是挾帶。

如上二義,雲何各別建立?昔者,小宗不許有相分。故以外境為所緣,以能緣上有似所緣之相,名行相,為能緣攝。大乘自陳那出,乃造《集量論》,即改小宗行相,名相分, 亦說名影像相 。為所緣。《 述記 》 卷十五第九頁 :“ 以影像相為行相者 , 出 《 集量 》 文 。” 按 《 集量 》 始成立三分 , 故改小行相為影像相 , 對破心外有境 。亦複依此造《觀所緣緣論》,對破小宗許自心親取外境。《 論 》 雲 :“ 謂能緣識 , 帶彼相起 。” 彼者 , 本質 。 帶者 , 變帶 。 相者 , 影像相 , 又雲相分 , 言識托質而變似質之相也 。《 論 》 又雲 :“ 如是諸識 , 唯內境相為所緣緣 , 理善成立 。” 內境相 , 謂相分也 。是為第一義也。

自陳那之論出,大乘師言所緣緣者,率皆依據。其後有正量部師般若毱多者,小宗之傑也,欲破大乘,乃設難言:汝大乘宗,“無分別智,不似真如相起,應非所緣緣”。 無分別智 , 即正智之異名 。意雲:大乘師以能緣上,變似所緣相,即名相分,而說為所緣緣。縱令此說誠諦,而大乘經論,不許正智緣如有似如之相。若爾,即真如非所緣緣也。毱多此難,可謂悍極。蓋正智緣如時,既非真如為所緣緣,則諸識緣一切境相時,即俱無所緣緣義。大乘師被此難已,經十二年,遂至絕救。此蓋孤秉舊聞,無由獨創。爰及奘師,神悟爽拔,始以陳那所明,別為一事, 陳那但以變帶義 , 成立相分故 。更陳己義,難破毱多,即第二義是也。奘師本有《製惡見論》,今已佚亡。《述記》載其難毱多雲:“汝不解我義。 謂不解我大乘義也 。帶者挾帶,相者體相。謂正智生時,即挾帶真如體相而起。智與真如不一不異, 謂有能緣 , 所緣 , 故不一 。 能所冥合 , 故不異 。真如非相、非非相。 真如不是一件物事 , 故雲非相 。 然真如是諸法實性 , 雖不可以物事推觀 , 而是絕對的真實 , 故雲非非相 。故此真如,是所緣緣。”毱多被難,鉗口卷舌。即陳那義,亦別有據而不可搖,其有功大乘亦偉矣。

然複當知,《論》言帶己相者,本唯第一義。 基譯此 《 論 》, 糅集十家 , 雖裁斷由己 , 而十家所本無者 , 自不容妄增 。 奘師出十家後 , 故其說與十家無涉 。 若陳那出護法前 , 其思想多為護法所承也 。《述記》以二義 一變帶 , 二挾帶 。為釋,其第二義,近取奘師。雖複《論》所未有,然采擇後出之義,以捍衛前師之說,為功極巨。 參考 《 述記 》 卷四十四第十九至二十頁 。 然 《 述記 》 之文 , 散無友紀 。

帶相二義,既如上述。次釋所慮。有體法能為緣, 有體法謂境界 。令心、心所,帶己相而起, 己者 , 即為緣之境界 。 帶相具二義 , 如前說 。亦須心、心所能以己相為其所慮。若非能緣法能以境界己相為所慮者,即此境界己相,望能緣法,不得名所緣緣。 能緣法者 , 即心 、 心所 。如鏡等外質,雖是鏡等所照, 照者照顯 。但非鏡等之所緣慮, 緣慮者 , 思惟義 。故外質望鏡等,不名所緣緣,以鏡等但照顯於境,而不能緣慮於境故。今此言所緣緣者,必定為緣於能緣法,方是所緣緣。即由此義,得成唯識。不爾,將謂能緣識,亦猶如鏡等。 陳那分別緣與所緣 , 二支缺一 , 便不名所緣緣 , 最宜深玩 。 鏡等外質 , 於鏡等容有緣義 , 然非鏡等之所緣 , 以鏡等非能慮故 。 既缺一支 , 故不名所緣緣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