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上
本卷大體依據《五蘊論》,而頗有增廣。
〔 法 〕 法字義,略當於中文物字之意。 略當之言 , 顯不全肖 , 後皆準知 。中文物字,乃至普遍之公名,一切物質現象,或一切事情,通名為物。即凡心中想像之境,亦得雲物。物字亦恒與事字連用,而曰物事或事物。物字所指目者,猶不止於現象界而已。乃至現象之體原,即凡雲為萬化所資始,如所謂道或誠者,亦得以物字而指目之。如《老子》雲“道之為物”,《中庸》雲“其為物不二”,皆以物字指目實體也。故中文物字,為至大無外之公名。佛書中法字,與物字意義相近,亦即至大無外之公名。如根塵曰色法,了別等等作用曰心法, 等等之言 , 謂諸心所 。 心所後解 。又萬法之實體,即所謂真如者,亦名無為法。《十力語要》卷一第五十九至六十三頁,《答賴振聲談法字義》一書,學者不可不讀。
〔 有宗 〕 大乘之一派也,其淵源亦自小乘。小乘說有者,如上座部等,詳《異部宗輪論》。雖同持有見之諸部,亦複互有異點。然就大體言之,則凡持有見者,皆與世間見解較為接近, 非全同世間見解故 , 故言接近 。用今通途語言之,即猶與常識接近。 通途 , 與言普通略近 。 後皆準知 。大概計著有實物故。 須參看 《 異部宗輪論 》。 計著者 , 計謂計度 , 著言執著 , 此屬虛妄分別 。 後準知 。設有問雲:“小師建立極微,亦謂現前諸物,是和合假, 如瓶等即是多微和合而成 , 名和合假法 。何曾執為定實?”應答彼言:即彼極微,已是執有實物。況所謂和合假法者,還是和合物相,豈蕩然無所執耶?故小乘之有,總不離妄執。迄無著、世親出, 世親本無著之弟 , 而受學無著 。乃繼大乘師龍樹、提婆之後,力矯沉空,獨標有義。雖未始不根荄於小有,而自謂離諸妄執,有則說有,無則說無, 大乘有宗自標異其說為有則說有 , 無則說無 , 如理如量 , 而非戲論 。 詳彼持說 , 果完全符其所標異者否 , 尚待評判 。 大概無著說較少病 , 世親便多差失 , 今即其語而通之 。 無則說無者 , 如現前所有之硯 , 眼識於彼但得黑相 , 乃至身識於彼但得堅相 , 實無整個的硯相 , 此乃以無為有 。 所謂妄執或法執者 , 即此類也 。 若了達真理者 , 於俗所妄執硯等物 , 知其本無是物 , 便說硯等實無 , 是謂無則說無 。 有則說有者 , 有體有用故 , 不應說一切都空 , 所以有則說有 。 如不談體用 , 便墮頑空 , 宇宙人生 , 何由施設 ?《 新唯識論 》 因是有作 。斯以妙契中道。 非有非空 , 名為中道 。 破小乘妄執之有 , 故雲非有 。 因大乘師龍樹等談空 , 而說有以矯之 , 故雲非空 。超小師而稱大, 小師 , 謂小乘中談有之諸部 。 今無著等談有 , 實不同小義 , 故別異小乘 , 而特稱大乘 。抗空王而談有, 空王謂龍樹菩薩 。 無著亦精研龍樹學 , 但立義頗與之反 , 矯空之弊 , 不能不談有故 。此有宗之名所自始也。然無著之學,實妙得龍樹本旨,但說法隨機,居然異致。世親唯識,構畫雖精,而病亦在是。倘非精探空有,而冥應真理於文字之外者,欲與論無著、世親得失,談何容易哉!
無著說有,實比小乘說有者較為進步。以其經過龍樹談空之後,廣破諸執,故無著因之談有,而不墮世俗之執。諸論說此為空後之有,以其出於空宗之後,其說有也,如理如量而說,不以妄情所執為有故。其實空了執,便顯出真的有來,無著仍衍龍樹密意耳。小乘初說有,未受過龍樹空的洗禮,故其所謂有者,隻是一種妄執。諸論說此為空前之有,是蓋非真有也。大有小有之別,略如此。
〔 空宗 〕 大乘之一派也,其淵源亦自小乘。小乘談空者,頗有多部,詳《異部宗輪論》。《 輪論 》 所記二十部 , 本可總判為空有兩大派 , 但其中有些是空有混合的思想 。略舉一二。如一說部,計一切諸法,但有假名,而無實體;說出世部,則說世間之法可破壞,皆非實有。是皆遮撥現象界也。及龍樹菩薩出, 龍樹 , 一譯龍猛 。神悟天縱,智周萬物。以實相之難知,恒緣於情見之封執, 實相 , 即實體之異名 。於是妙用遮詮,種種破斥,掃盡一切執相, 遮詮 , 參考 《 新唯識論 》 第二十三至二十五等頁 。庶幾方便,令入真實。 入者 , 悟入 。 真實即謂實相 。至理,本非戲論安足處所。如西洋哲學上種種猜度,種種概念,種種安立,大都戲論也。得龍樹之旨而存之,不見而彰, 不見者 , 掃除知見也 。 知見起於度物 , 故不與真理相應 , 必泯息此等知見 , 而乃真理全彰 。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道齊法界而功高群聖者,其唯龍樹乎!古今尊為大乘之一人也。龍樹所宗經,有《大般若》等; 不詳舉故 , 故置等言 。 後皆準知 。所造論,有《大智度》與《中觀》等。以其空諸執故,遂有空宗之目,實非持空見而妄計一切皆空之謂。 小師執有者 , 則有即其所持之見 。 今大師談空 , 則空不是見 。 如將空作見 , 便計一切都空 , 成無量過 。末流沉空,甚乖其旨。龍樹弟子提婆,造有《百論》,堪宏師說。故後之言大乘空宗者,必曰龍樹、提婆。空宗義蘊,深廣微妙,難可究宣。撮言其要,則諸法無自性義,宜深體認。 自性 , 猶言自體 。 一切物質現象 , 都沒有獨立的實自體 , 一切心作用亦然 。 凡情唯不了此 , 故有法執 。 此中義蘊 , 無窮無盡 , 非是知識境界 。 而學子輕心 , 每以知識推測此理 , 輒謂一切心物現象 , 都沒有獨立的實自體 , 此理平常 , 有何難喻 。 實則其所喻者 , 乃無當實際 , 苟非真了諸法實相者 , 何由真喻諸法無實自體義耶 ? 吾 《 大易 》 亦謂窮神知化為德之盛 , 安得深心之士而與之言乎 !然所謂無自性,與小空之遮撥現象界,義趣亦相通會。但小師證解尚淺,未能圓證實相, 圓證者 , 謂證解圓滿 。 若少有所證 , 便非圓滿故 。蓋猶滯於思構,而不得無上菩提故也。 梵雲菩提 , 此翻為覺 。 簡異小智 , 故言無上 。 此無上正覺 , 唯大乘有故 。
〔 法性宗 〕 空宗之異名也。性者,體義。法性者,謂諸法之實體。空宗破一切情見之執,以顯體故。因其為說,在方便顯體,故亦名法性宗,又省稱性宗。
〔 法相宗 〕 有宗之異名也。相者,相狀或形相。有宗解析諸法形相或緣生相,其旨在於析相以見性。 析諸法相 , 而知其無自性 , 則即諸法而見為實性之顯現也 。 無著本旨如此 , 世親唯識便失此意 。 此 《 新唯識論 》 所由作也 。然以其善說法相故,因得法相宗之名,亦省稱相宗。 或曰 :“ 法相之名 , 用今哲學上術語言之 , 亦可名現象論否 ?” 曰 : 法相一詞 , 亦略當於現象之義 , 但此與西洋現象論不可混同 。
〔 唯識宗 〕 有宗之別派也。此宗雖導源無著,而實成立於世親。無著作《攝論》 具雲 《 攝大乘論 》。授世親,世親由此舍小入大, 世親初治小宗 。未幾創明唯識。作《唯識二十論》,成心外無境義;作《百法明門論》,成一切法不離識義。最後作《唯識三十頌》,理論益完密,而意計穿鑿之病,亦不可掩雲。 拙製 《 新論 》 及 《 破破論 》, 學者倘虛懷玩之 , 則世親學之得失不難見也 。
〔 諸行 〕 諸者,遍舉之詞。行者,遷流義,相狀義。謂本遷流不住,而亦幻有相現, 通途言幻 , 便含劣義 。 實則幻者 , 不固定義 , 無實自體義 , 原不容計勝劣於其間 。 參考 《 新論 》 第三十二頁 《 轉變 》 章 。具此二義,故名為行。問曰:“所謂行者,依何立名?”答曰:即依一切色法、心法而立此名也。易言之,一切色法、心法,通名為行也。 此中色法 , 即謂物質現象 。世所謂心與物, 即色 。都無實自體,都不是固定的東西,所以把它叫做行。
經論皆雲,諸行無常。諸行,即色心萬象之稱。常謂恒常。無常之言,顯無其常。以色心萬象,無有恒常不變故。《大智度論》卷五十二第十六頁“若法無常,即是動相,即是空相”雲雲。無常即變動不居義,故曰是動相。既是變動不居,即無實自體,故曰是空相。空者,謂諸行自體空故。 了解此段 , 佛書不難讀 ,《 新唯識論 》 不難讀 。
〔 五蘊論 〕 此土所翻有二本。一、世親造,題曰《大乘五蘊論》,唐玄奘譯。想是世親從其兄無著聞大乘法後,首造此論,以傳無著法相之學,時尚未倡言唯識也。二、安慧造,題曰《大乘廣五蘊論》,唐時中天竺地婆訶羅譯。安慧之學,不囿一家,故於法相,頗勤論述。然當時大乘師於內外諸學,靡不精研,無有守一先生之言以自固者,此乃大乘學所以發達之故耳。
〔 五蘊 〕 五,數也。蘊者何?《論》雲:“以積聚義故,說名為蘊。”五蘊者,一、色蘊,二、受蘊,三、想蘊,四、行蘊,五、識蘊。案世間計執有所謂我,有所謂宇宙。佛氏便將所謂我與宇宙,加以解析,隻是色受等法,互相積聚而已。本無實我,亦無實宇宙,如剝蕉葉,一一剝落,便不見有實物故。
五蘊之說,始自釋迦,《阿含》可考。但《阿含》譯為五陰。陰者隱覆義,謂若執此色等法,便隱覆真性故。陰、蘊二義,須兼取為佳。
佛家說蘊,以破執我執物之見,物我俱亡,方顯自性清淨, 此中自性 , 即謂吾人自己本性 。 但此自己 , 又不是小己之謂 , 乃即吾與萬物同體之本來清淨體性 , 說名自己本性 。《心經》所謂“無掛礙無恐怖”是也。 掛礙與恐怖 , 其相狀極微細沉隱 , 人皆為此所困而不自覺 。 此皆執我執物所致 , 破執即自性顯矣 , 自性上元無此 。或者聞五蘊無實,便計人生虛妄,而起厭想,此不善學之故。
〔 色蘊 〕 色之得名,約有三義:一曰對礙, 礙者質礙 , 對者有對 。二曰方所示現, 有東西等方分 。三曰觸變。 觸者觸動 , 變者變壞 。 雖有對礙與方所 , 而究非固定 , 故說有觸 。 又俗計色法堅住 , 而實刹那滅故 , 故說有變壞 。參考《雜集》等論。 此中觸變 , 頗異舊說 。
色者何?《論》雲:謂四大種, 省稱四大 , 亦稱大種 。及四大種所造, 省稱造色 。皆名為色。
四大種者,一地大, 或雲地界 。謂堅強性;二水大, 或雲水界 。謂流濕性;三火大, 或雲火界 。謂溫燥性;四風大, 或雲風界 。謂輕動性。詳此所謂大種,即斥指物質宇宙或自然界而言。但分析自然之體性為堅、濕、燥、動四種,其說固依據日常實際經驗雲。 堅勁者固體 。 流濕者液體 。 輕動者氣體 。 溫燥者 , 蓋有見於熱力等現象 , 而立此溫燥之一種也 。
問曰:“雲何名大種?”答言:體性廣故, 自然界之體性 , 廣大難量 。形相大故, 無量星球 , 形相大極 。故名為大。種者,因義、類義。能生造色,故有因義; 詳見下文 。堅等性類別故,複有類義。 參考 《 瑜伽 》 卷三及 《 倫記 》 等 。以此說名大種。
四大種所造色者,謂眾生自體色,即五根。及由根所取色,謂五塵是也。
五根與五塵,皆以大種 即自然界 。為生、依、立、持、養五因而得生故,故說名造色。由大種為能造,根塵為所造,故名根塵曰四大種所造色。
問:“何謂生等五因?”答曰:生因者,即是起因。謂諸大種若不起, 即未有物質宇宙或自然界故 。造色必不能起, 有造色即有眾生 , 假如未有自然界 , 則眾生不能有 。故說大種於造色為其生因。 此中不談種子義 , 與 《 對法論 》 文稍異 。依因者,謂諸造色,依據大種,方乃得生。故舍大種,無別處住。 此義易知 。立因者,即隨轉因,謂若大種變異,造色亦隨變異故。 生物必適應環境 , 故大種變異 , 造色隨之變異 。持因者,謂由大種故,而造色相似相續生,持令不絕故。 吾人現在根塵 , 望過去根塵 , 乃相似相續生而不絕者 , 以有大種即自然界為支持的柱子故 。 故說大種於造色為持因 。養因者,謂由大種養彼造色,令增長故。 此義易知 。詳此,則以大種於造色為生、依、立、持、養五因。故安慧《廣論》雲:“造者因義。” 安慧隻著此四字 , 而不略加說明 , 初學讀之 , 如何得解 ? 所謂雖有神禹 , 且不能知也 。言大種為因,令造色生,此造色得名之由也。 談種子義者 , 則謂大種與造色 , 各自有種子 。 造色雖從自種子而生 , 然必大種起故 , 造色方起 , 否則造色雖自有種子而無大種為依故 , 畢竟不得生 。 故大種為造色之因 , 是義極成 。
問曰:“大種於造色為因,是義誠然。但造色當後於大種而生耶?”答言:如情而計,應是大種先起,造色後依之而生。稱理而談,則造色為宇宙靈竅開啟,大種之成,正為造色,不得謂大種現起以後,造色乃偶然發生也。是惡可妄計先後耶?設欲求其先後,則謂大種起於昨午,造色亦生於昨午,固無所不可。如謂答之者妄,則何不自反其追求先後之情,早是妄計,而決不與真理相應耶?總之,說大種為造色之因者,隻明物界乃相依相緣而有,不可於此紛紛起執而更求其生起之時序, 不可二字 , 一氣貫下讀之 。此事畢竟無始故。
雲何五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
世親《論》說,眼根者,“謂色為境,清淨色”。安慧《廣論》雲:“眼根,謂以色為境,淨色為性。”耳根乃至身根,文義準此。按根對境而得名,眼根以色塵為其所取之境,故首言色為境也。然眼根雖取境,要隻為眼識之憑借,而不即是識。然則根應有自性矣, 自性猶言自體 。故安慧雲:“淨色為性。”言眼根即是清淨色法,非心法也。世親無一性字,文略耳。安慧又雲:“謂於眼中,一分淨色。”言眼中者,明其部位。言一分者,對餘根說,唯此一分成眼根故。耳根乃至身根等文,均應準知。
世人聞佛書說五根,疑即謂肉眼乃至肉體,此乃大錯。須知肉眼耳等者,在佛書中則謂之扶根塵。 肉眼耳等 , 乃是扶助淨色根之塵法 , 故名 。塵者,諸大種界所攝,即通途所雲物質,頑鈍而無勝用。吾人身中之塵的部分,與自然界之一切物塵,元無區別。唯淨色根,乃人體中最貴之部分,無此,則不成為生機體矣。但淨色必賴塵為扶助,其大意如此。然則淨色是何物耶?是別於所謂物質而自為一種微妙之物歟?佛家自小乘已說有淨色根,至大乘有宗始說根自有種子,又是比量所知,非現量得,唯除佛雲。 謂佛可現見根 。
安慧《廣論》釋根雲:“根者,最勝自在義、主義、增上義,是為根義。所言主義,與誰為主?謂即眼根,與眼識為主,生眼識故。如是乃至身根,與身識為主,生身識故。”按此以最勝自在義言淨色根,則淨色根在人體中自是特殊之部分,所以能發動識,而為識所依據以出生之機括也。又說根與識為主,主者專主,言其為發動識之專司者也。又說根有增上義,謂於識為扶助故。 增上者 , 扶助義 。識待根而發動,故是根能助識矣。佛家雖以根攝屬色法, 名淨色故 。但決不與俗所謂物質者同類,此為非物非心之一種物事,而與心物相待,如下圖:
又根生識之言,非謂識為根之副產物也。以根能扶助識,而令其發動,故說為生。佛家於法相, 即現象界 。解析精嚴。根、識、境三法, 境即物也 。互相依住,識依根及境生,而不從根境親生。一切現象,相依有故。
雲何五塵?謂色、聲、香、味、觸,今以次釋之。
色者,《論》雲:“謂眼境界, 言為眼根與眼識所取之境界 。顯色、形色,及表色等。”案顯色者,《廣論》說唯四種,謂青黃赤白,此四皆實色。 謂有實質 。形色者,謂長短方圓等,此皆假色。 無實質 , 故名假 。表色者,有所表示,名之為表,如屈伸等相是也,此亦假色。
問曰:“《論》於表色二字下,複置等言,此有何義?”答曰:凡諸論文用等字者,唯有二義,曰內等、外等。內等即助詞,無別所指;外等者於所舉之外,猶有此類法,不及備列故也。然諸論言等者,外等為多,讀者萬不可忽。今此中等言,即屬外等,謂無表色及定果色。 無表色 , 見後 。 定果色者 , 如佛入定所變境是也 。 參考 《 法苑義林 》 及 《 雜集論述記 》 等 。
聲者,《論》雲:“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種因聲、俱大種因聲。”今略釋如次:
執受大種因聲,《雜集論》亦名因受大種。大種說見前。今此中言大種者,謂蠢動之類, 即謂眾生 。攬地等四大而為身,即執為自體而不舍故,是名執受大種。因此發聲,如手相擊及語言等聲,是名執受大種因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雜集論》亦名因不受大種。此辭首一非字,猶言不是因彼執受大種所發聲。易言之,即於眾生所執受為自體之一部分大種以外,自餘諸大種界是也。 俗計為客觀存在之物界或自然界 , 佛家亦謂器界 。因此發聲,如風林、駛水等聲。
俱大種因聲,即前二者之合而作聲,《雜集論》亦名因俱大種,如手擊鼓等聲。 手屬執受大種 , 鼓屬非執受大種 , 因二之合而發聲 , 曰俱大種因聲 。
香者,《廣論》雲:“好香、惡香、平等香。好香者,謂與鼻合時,於蘊相續,有所順益。惡香者,謂與鼻合時,於蘊相續,有所違損。平等香者,謂與鼻合時,無所損益。”案此中蘊相續一詞,即人之異名也。言於蘊相續順益等,即謂於人有所順益等也。蓋所謂人者,實無此物,特依五蘊相續而假名之曰人耳。眾生於此,誤執人相;智者於此,不見有人,但說名蘊相續而已。《 二十 》 等論 , 即名人曰相續 , 而無蘊字 。
味者,《廣論》雲:“甘、酸、鹹、辛、苦、淡等。”皆是實法。 味塵皆有實質 。
觸者,前四 色 、 聲 、 味 、 香 。皆舉塵境之名,此獨名觸,不言為何等塵境,蓋身根與身識所取境界,最為寬廣,不能遍舉,故但從觸立名也。
《論》雲:“所觸一分,謂身境界, 身根及身識所取之境界 。除四大種,餘所造觸,滑性、澀性、重性、輕性、冷、饑餓等。”按所觸一分者,此中觸塵,隻約所造色而言。 所造色 , 說見前 。既除去大種,故是一分也。滑澀等性,並依大種分位假立,非離大種外別有實質故。 觸塵亦通四大種 , 身根非不觸大種也 。 然此中隻約造色言者 , 以五塵中皆約造色而說故 。
《廣論》釋重輕雲:“重謂可稱,輕謂反是。”以最輕之物,不可稱量故。見《雜集記》。又釋冷雲:“暖欲為冷。”此言冷之得名,以有暖欲,故名為冷。又雲:“觸是冷因,此即於因,立於果名者。”如世言觸風雪故冷。雖有風雪,無觸,亦無所謂冷,是觸為因,而冷為果也。今此立冷觸之名,故是於因中立果名也。餘文可知。
世親《論》言:“雲何名為無表色等,謂有表業及三摩地,所生色等,無見無對。”《廣論》釋雲:“有表業者,謂身語表,此通善、不善、無記性。所生色者,謂即從彼善不善表所生之色,此不可顯示,故名無表。”按由身所造作,有善與不善,名身表業。 表業者 , 業者造作義 , 即業即表 , 說名表業 。由口所造作,有善與不善,名語表業。據實身語表業,皆是假有,發動身語,實由思故。 思者 , 思心所 , 詳後文 。通善、不善、無記性者,善惡不待釋,無記者,謂非善非惡故。蓋謂身語表業,有時發者是善性,有時發者是惡性,有時發者是無記性,故置通言。從彼善不善表所生色者,彼之一詞,即謂身語。實則身語表業,俱從思發。此所謂色,實無形質,本依思的功能上善惡等相,假名為色。今以思既發動身語,乃雲從身語表業生此色也。此色所以名無表者,據實而言,唯是意中造作之相, 思者 , 即造作義 。不可顯示於他,故名無表。
又釋三摩地等文雲:“三摩地所生色者,謂四靜慮所生色等。”按三摩地者,定之異名。靜慮者,性離囂高、沉沒等障,名靜; 囂高 , 浮亂動蕩貌 。 沉沒 , 即昏沉淪沒而同於死物 , 所謂物化是也 , 靜則離此矣 。專思一慮,籌度境門,名慮。 專思一慮者 , 無妄想與雜念也 。 境門者 , 所觀義理名境 , 義類別故名門 , 諸法性相 , 是無量義故 。亦慮亦靜,名靜慮。此亦禪定之別名也。靜慮功行淺深,約分為四階段,故雲四靜慮。靜慮所生色者,謂於禪定心中,即思的功能上之相,而假說為色。此複不可顯示於他故,故名無表色。
以上說無表色,是有表業及三摩地所生。《論》複結雲:“此無表色,是所造性,名善律儀不善律儀等,亦名業,亦名種子。”按此無表色,雖無形質,而亦攝屬所造色性一類,同有相狀,可擬議故。 此無表色 , 相狀不顯 , 而實有無相之相 、 無形之狀故 。律儀者,律謂法式,儀謂軌範。古有釋言,律者類也,儀者式也,種類法式,名為律儀。此通善惡,思的功能,發動身語,而有善不善等律儀。故此無表色,亦得名善不善等律儀也。業者,造作義,即思之異名。種子者,即謂思的功能。 以具能生的勢用故 , 故名種子 。此無表色,本無形質,唯依意業而假立故, 意業即思 。故亦名業與種子也。 無表色 , 諸論所說甚紛 , 關涉過繁 , 最為難理 。 此中據世親 、 安慧兩 《 蘊論 》, 姑釋其略雲 。無見無對,下詳。
《論》複總結前文雲:“如是諸色,略為三種。是中可見有對者,謂顯色等;不可見有對者,謂眼根等;不可見無對者,謂無表色等。”按有對者,謂此色法,是質礙性故。無對者反是。可見者,謂五識現量所親得故。不可見者反是。 此雲不可見 , 猶前雲無見 。問曰:“雲何淨色根,無見而有對耶?”答曰:依佛家言,是色微妙故,非五識所見,而是色性故,成有情自體故, 有情根身 , 即淨色所成也 。 有情者 , 眾生之異名 。非無對礙。但其對礙相,不似物塵之粗顯可見耳。
據兩《蘊論》 具雲 《 五蘊論 》, 今省稱 。敘說色法,有極可注意者。一、根塵通依大種而生故,皆名造色,而所謂根者,又別名淨色,有自在勝用,諸識依之得生。準此,則生機體之異於無機物者,即由有淨色根故。此雖色法,而非物質,亦非心法:在事實上,誠難質證;在理論上,要不妨成立。哲學家從生物學出發者,於此問題,尚堪研討。
二、五塵依大種界生,而非即大種界。是五根五識所取之境,既非即物界或大種界本相,而是與五根五識相對當之另一種物塵。 物塵亦雲物質 。此中頗有疑難,足資研討。如觸塵之滑澀、輕重等性,依大種分位假立,此猶易於說明。若色聲香味四塵,性皆實有,此於物界或大種界外,另為一種物塵,於事實既無征,於理論亦非需要。如我眼識現見白紙,謂此白紙,不必是物界或大種界本相,而是物界或大種界某一部分, 或雲部位 。與吾眼根眼識相待成異故,始現此相, 謂白紙相 。此於理論可成。若謂白紙不唯非物界或大種界本相而已,乃離異物界或大種界,而自為一種與根識相對當之物質,並非由物界或大種界之某一部分與吾根識相待成異,始現此白紙相,是於事既無征,即理論上亦不必需要此種假定。
三、小乘說明色法,皆建立極微,即科學上所謂原子、電子是也。然其發見之早,確足驚歎。 印度大乘菩薩 , 無有不精研小乘學者 。 吾國人向少提倡小宗 , 此一短也 。 近張孟劬先生 , 獨精小乘學雲 。但小乘及外道,關於極微之陳說甚繁,此中亦不及詳。
關於兩《蘊論》,色蘊中之名辭,既已疏明如上。此後,便當對於受、想、行、識四蘊,各為訓釋。但在訓釋此四蘊之前,頗有幾種名辭,須特別提出一說,今略綴如後。
〔 性 〕 佛書中凡言性者,多為體字之異名,其義有二:
一、指絕對的真理而言,即東方玄學上所謂本體或實體及體用之體是也。 此在宋明儒書中屢見之 。 諸儒所謂本原之學 , 即謂窮究本體之一種學 。 佛書中所謂實性或實相 , 皆實體之異名 。二、指諸法之自體而言。佛書中每舉一法,必刊定其自體。讀法相、唯識諸論,尤須明了此意。如安慧《蘊論》,釋眼等根雲:“淨色為性。”此性字,即自體二字之別名,無自字者,省文也。言眼等五根,即以淨色為其自體也。所以根者,不可混同於識與境。因為識之自體即了別, 後詳 。境之自體即物塵, 或雲物質 。而根之自體是淨色,三法各有各的自體,故不容混同也。又如前文四靜慮中,吾據《義林》釋靜字雲:“性離囂高、沉沒等障。”此詞首一性字,即顯靜之自體。夫所言靜者,雖不是一件物事,但在吾人思議時,心中方構一靜之觀念,卻把他當作一件物事來看了,所以必須刊定靜之自體,是遠離了囂高、沉沒等障,才顯出靜之為靜,是如此一回事,庶幾令人對於靜的觀念,絲毫沒有模糊混亂。舉此二例,為讀者告,將來讀法相、唯識論籍,一隅反三,不至疏略。
〔 善等三性 〕 善等性之性字,不可作體字解,當訓為德。德性、體性,二義截然不同。體性之性,前條已說,今釋德性。德者得也,若物德之德,即言某物之所以得成為某物者也。如白紙之所以得成為白紙者,以具有如此之白故,故謂白是其德也。準此而言,則德性之意義,當可豁如矣。佛家說一切心、心所法,具有三性,善性、惡性、無記性是也。無記者,非善非惡。記謂識別, 識作誌讀 。既善惡兩非,即不可識別,故雲無記。如凡夫之心,即通善等三性:有時發者是善性,曰善心;有時發者是惡性,曰不善心;有時發者是無記性,曰無記心。其善不善等,即吾人之心所具有之德性也。又善性中,分有漏善、無漏善。有漏者,漏謂染汙,有染汙故,名有漏。翻此,即名無漏,亦名清淨。見道菩薩,方證得清淨本性,猶未圓滿。至佛,則全體清淨,始稱圓滿。唯清淨,方名無漏善,離染汙故,是絕對的善故,亦即絕對的真故,亦即絕對的美故。 遠離染汙 , 即有美義 。凡夫從無始來,染汙所縛,雖有時發見善端,而非純淨之表現,正如日光從浮雲中流露,非晴空遍照之太陽也,故謂之有漏善。此善與不善及無記,相間而起故,不可常故,是對待性故。 與不善等對待 。蓋大乘師於凡夫染汙位中,分說善不善等三性, 等謂無記 。至大覺純淨位,則唯是無漏善性,無所謂三性也。而大乘師如唯識家者,則分別有漏善、無漏善,截然異種, 種子義 , 詳見後種子條及下卷 。而謂凡夫從無始時來,根本不曾發現無漏善。然則凡夫如何能於修有漏善中而達到無漏善耶?豈蒸沙可成飯乎?大乘諸師於此似未注意,蓋其一往用解析之術,處處說成截然段片,而不自知其非也。《新唯識論》功能、明心諸章,與前師持論,自是天淵,學者不當忽略。
〔 業 〕 業有二義。一者造作義。於五蘊中,別名曰行,所謂行蘊是也。於心所法中,別名為思,至下當知。二者用義。 用者 , 具雲作用 。凡法有自性, 猶言自體 。必有業用。如《三十論》說心所中,首作意雲。作意者,謂警覺應起心種為性, 警覺雲雲 , 即顯作意心所的自性是如此 。引心令趣自境為業。 引心趣境 , 是其作用 。此一例也,餘準可知。
〔 三業 〕 三業者,所謂身業、口業、意業是也。口業亦雲語業。此中業者,即造作義。意業即思心所是也。身語二業,實皆以思為體。思分三種:一審慮思,二決定思,三動發勝思。 言將動發身語 , 其勢用強勝也 。初及第二,均是意業,至第三思,便成身業、語業矣。
〔 假實 〕 法相、唯識書中,每談一法,必分別為假為實。凡法有自性者,便說為實有。 凡雲有自性者 , 即自看作一個獨立的物事 , 此依俗諦而說故 。如說四大種與根塵等,都是實法。又如眼等八識,亦皆說為實法,此皆依俗諦而說是實。 真俗二諦 , 至後當詳 。凡法無自性,但依實法上分位而假立者,便說為假有,亦雲假法。 所謂分位假法 , 即此 。如前所說,身語二業,皆依思上分位而立,思是實,身語業是假。此一例也,餘應準知。
〔 假法 〕 假法有三。一、無體假,如說龜毛兔角,但有虛言,而絕無此物事,故謂無體假。推之梵天神我等等,凡屬意想所妄構者,皆歸此類。二、和合假,眾多極微,和合而成桌子幾子,以及三千大千世界,此桌幾與世界,皆名和合假。三、分位假,就色法言,如方圓長短高下正不正等形,諸如是類,通名分位假。
〔 相 〕 相字有二義。一、體相,如說諸法實相,即實體之異語,亦雲真如。二、相狀,如法相之相,對法性而得名。 此中法性 , 猶言諸法實體 。此相字,即相狀之相,乃斥指色心諸行而名之也。故法相一詞,略當通途所雲現象。
〔 心心所 〕 此等名詞,初學驟聞,苦難索解,實則得解以後,亦甚平常。凡每一大學派之專著,其思想自成宏大深密之統係,其名詞恒如一獨立國之語言,初學讀之,不能不為其所困。然倘能不憚艱阻,反複數過,精心以求之,久而必尋得其思路,蛛絲馬跡,此牽彼引,千途萬轍,莫不貫穿。思路既得,一切了無餘蘊矣。恐厭煩文,還歸本事。所謂心、心所者何耶?通途談心,隱然若有一整個的物事,名之曰心。而佛家則正欲對治此等觀念, 此處吃緊 。於是以解析之方便,分析此識,而說有六,所謂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是也。 此小乘說 。未幾更析之為八,於前六識外,加第七末那識,及第八阿賴耶識。 此大乘說 。如此,則心已不是整個的物事了。然猶以為未足,又更於每一心之中, 注意 “ 每一 ” 兩字 。分析心與心所。如眼識,並不是一個整體,他是心及許多心所類聚而成。因此,可名眼識聚。 非整體 , 故曰聚 。將眼識與耳識等對待而談,眼識便是獨立的一種識。但就眼識本身說,他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整體,卻是心及許多心所的類聚,而強名為一個眼識。 心所之上 , 置許多兩字 , 而心字上不言數 , 此意下文即明 , 卻須注意 。心是一,心所便多,心所雖多,皆依一心而與之相應合作。 相應義 , 俟後詳 。心以一故,乃於諸心所而為之主。無主,則心所既多,將紛然無所係屬。多不能製多,故心以一而為多所之主也。 多所之所 , 即心所省稱也 。 後當準知 。由此,心亦名王。故一個眼識,實為王所之類聚而成。 以上謹記 。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阿賴耶識,皆應準知。 凡言乃至者 , 中間省略 , 而不便一一具舉故 。 此例亦不可不知 。吾教學以來,見學子於心、心所之說,總模糊而不得了解,實則隻須用思考與推理作用,並將自家意見放下,而完全體合論主的思路,自無隔閡之患矣。 論主 , 猶言著者 。又有當注意者,佛家此等解析,當初固為對治凡情執著之一種方便,本明心無獨立的實自體,以此破除神我之執而已,非真計著心為多數分子之集聚體也。其立說,但以分析之形式,元無所建立。但至後來世親一派,乃始建立唯識,卻失去法相家的精神,而直成為集聚論。吾已於《新論》繩之。學者熟玩《三十論》而得其統係,方信吾非妄議前哲也。然《三十論》之宏廓,與其解析力之精銳,要是千古巨典,學者必須精究。且非真解世親學,亦不知《新論》所由作也。《 新論 》 即 《 新唯識論 》 之省稱 , 後皆仿此 。
又心所者,具雲心所有法。以諸心所 不一 , 故言諸也 。各有自性,但依止於心,而與心相應故, 葉合如一 , 名為相應 。屬於心故, 屬者係屬 。即是心上所有之法故,因名心所有法,簡稱心所。
《新論》亦說心、心所,然其意義則根本不同前師,且不止與世親異旨而已。學者所當深辨。
〔 種子 〕 種子者,以有能生的勢用,故名種子,亦省稱種。複有多異名,曰功能,曰習氣,曰氣分, 非固定物故 , 曰氣分 。皆種子之別名也。 更有多名 , 此姑不述 。種子說之演變甚繁,姑談其略:一法相家義,二唯識家義。法相家雖說種子,然其持說,但分析諸法,而無所建立。故談種,亦甚寬泛,大概以為色心諸行本身即具能生的勢用,故依諸行,而假說種子。如《瑜伽》卷五十二說:“雲何非析諸行別有實物名為種子, 按非字一氣貫下 , 此言不是剖析諸行之後 , 而發見其別有一種實物叫作種子也 。亦非餘處? 按餘處者 , 謂諸行以外之處 , 言亦非別有實物潛在諸行以外之處可名種子 , 以上乃總明種子非實物 。然即諸行,如是種姓、 按種姓者 , 猶言種類 。如是等生、 按前後一類相續生故 , 曰等生 。如是安布, 按現前顯現名安布 。名為種子, 按即依諸行能生的勢用 , 而假說為種故 。亦名為果。 按果對種而得名 , 種既依諸行而假說 , 則果亦如之 。果與種子不相雜亂,若望過去諸行,即此名果, 按現在諸行 , 望過去即名果 , 以現從過而生故 。若望未來諸行,即此名種子。 按現在望未來即名種 , 以現在是未來之生因故 。 如此 , 則種與果 , 雖皆依諸行假說 , 而亦不相雜亂 。望彼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 按諸法謂諸行 , 言種子望諸行 , 不可定說異 , 以非離諸行別有實物名種故 , 又不可定說不異 , 畢竟於諸行而說有種子義故 。猶如真如。” 按真如與諸行 , 不可定說異 , 以真如即是諸行之體故 , 又不可定說不異 , 以諸行相非即如故 。 今種子望諸行 , 亦難定說異不異相 , 故取為喻 。詳此所雲,則種子者,非離諸行別有實物之謂,隻依諸行有能生勢用,而說名種子。此與後來唯識一派之論,顯然異其旨趣。《大論》幸存此條,《 大論 》 者 ,《 瑜伽 》 之異名 。堪資比較。吾昔治世親學,每不滿於其種子說,及讀《大論》至此,欣然豁目,如獲至寶。蓋因種子或功能之名詞,本屢見於唯識以外之典籍。吾意唯識以前諸大乘師,雖談種子或功能,而其意義,當不同於唯識書所說,但苦不得左證。既發見《大論》此條,義據甚明,故不覺其樂之至於手舞足蹈也。《大論》為法相根本大典,無著所造,其中所收材料,想多出於小乘,且係積人積世所貽留,無著博采之而加以斷製耳。 舊雲慈氏授無著 , 托以自神耳 。此條自是古義,法相家所宗也。
問曰:“雲何依諸行,假說功能?”答曰:請以喻明。諸行,喻如稻,而所謂能生的勢用即種子者,可喻如稻中生機。稻以有生機故,得為後稻生因,而生機卻非離稻別有實物也。諸行以其自體中有能生勢用,得為未來生因故,故說名種子,而種子要非離諸行別有實物也。《論》說種子望諸法,不可定說異不異相,思之可知。 經部說色心持種 , 唯識家撥之 , 謂必有賴耶攝持 。 吾意就法相家種子義言 , 既非異諸行別有實物 , 則無須賴耶持之矣 。 經部種子 , 當與法相義相近 。
次唯識家義者。唯識家說種子,便異諸行而有實物。所以者何?如彼所說,一切心、心所,相、見分, 通八識心 、 心所而言 , 非專就某一識說故 , 故雲一切 。 相 、 見分之名 , 俟下卷詳之 。即所謂諸行是也。彼計諸行, 以非一 , 故雲諸 。各各有自種子為生因。 注意各各兩字 。 如眼識見分 , 即諸行之一 , 乃有自家種子為其生起之因 ; 眼識相分 , 亦諸行之一 , 亦有自家種子為其生起之因 。 眼識相 、 見二分 , 既各從自種生 , 耳識等皆應準知 。但諸行是所生果法,而種子是能生因法,能所條然各別。故前七識 此即諸行 。之種子,可離異前七諸法,而潛藏於第八賴耶自體之中,為賴耶所緣相分, 所緣猶言所知 。即賴耶自家種子,為賴耶自體所含,而亦是賴耶所緣相分。 既為相分 , 明明是獨立的物事 。據此,則種子與諸行,各有自性。易言之,即種子立於諸行之背後,而與諸行作因緣,亦得說為諸行之本根,故謂其種子離異諸行而有實物。此與前述法相家之種子說,其意義不同顯然矣。
唯識家建立種子,以說明宇宙萬象, 宇宙萬象 , 即色心諸行是 。蓋近於多元論者。其關於種子說方麵之名詞甚多,本須擇要為釋,此中不暇,姑俟下卷,更立專條詳之。
唯識家因為把諸行看作實物,所以又進而尋找諸行之來由,因此成立了他底種子說。《新論》不把諸行執實,所以假說翕辟,以施設色心萬象,用不著種子了。 翕辟的道理 , 雖是本之 《 大易 》, 卻是自家隨處體察此理 , 久而益自信 , 乃敢說出 。
〔 受蘊 〕 受者,心所法之一,於五蘊中列在第二,名為受蘊。《廣論》雲:“受謂識之領納。”按此言識者,乃心之別名。領納即受。識之領納者,猶言心上所有之受心所法。受與識,各有自性,非是一法故。《三十論》雲:“受,謂領納順、違、俱非境相為性,起愛為業。”此言受之自性,即是領納。順違等者,緣可愛境,謂之順益; 緣者緣慮 , 後皆準知 。緣不可愛境,謂之違損;其非可愛亦非不可愛者,謂之俱非。 或謂之中容境 。境相,複詞也。心緣順違等境時, 心者 , 具雲心王 。 後皆準知 。必有領納的作用,與心俱起相應,此即受心所是也。
起愛為業者,由此樂等領納,有起欲愛之作用。 業者作用義 , 解見前 。謂於樂受之境,未得,則生貪欲,必期於得故;已得,複貪欲,不肯離失故。若於苦受之境,未得,則有願幸弗得之欲;已得,則有願即離失之欲。是愛欲恒依苦樂等受而起,故謂受有起愛之作用也。《 雜阿含 》 及 《 緣起經 》 等說受者 , 此中不及詳 。
諸論皆說受有三種:苦受、樂受、舍受。舍受者,非苦非樂,故名。 按受心所 , 即相當於心理學上所謂情的方麵 。
〔 想蘊 〕 想者,心所法之一,於五蘊中列在第三,名為想蘊。《論》雲:“想蘊者,謂於境界取種種相。”《三十論》言:“想,謂於境取像為性,施設種種名言為業。”按取像者,如緣青時,計此是青非赤白等,作此分齊,而取共相, 青非赤白等 , 是有分齊也 。 然青望衣青華青等 , 即是共相 , 故緣青時 , 是取共相 。是名取像。由此取像,便起名言,謂此是青等。 想之自性 , 隻是取像 。 這個取像 , 便是未出諸口的名言 , 如果心中沒有取像的作用 , 則亦無有名言 , 故說想有起名言之業用 。《廣論》雲:“想蘊,謂能增勝取諸境相。增勝取者,謂勝力能取。如大力者,說名勝力。” 按想心所 , 即種種取像 , 與第六識相應之想 , 略當於觀念與概念 , 在心理學上屬知的方麵 。《 廣論 》 稱其勝力 , 亦是尊知的意思 。
〔 行蘊 〕 行者,即思之別名,亦心所法之一,於五蘊中列在第四,名為行蘊。《三十論》雲:“思,謂令心造作為性,於善品等役心為業。”此言思之自性,隻是造作,故能以其造作的力用而與心相應,令心同起善等之造作也。 所謂意業 , 即思是也 。問曰:“《論》言‘思令心造作’,豈不令餘心所造作耶?” 餘心所者 , 謂其他心所 , 即思心所以外之一切心所 , 皆說名餘 。答言:亦令餘心所同作。但言心者,以心勝故。詳見基《記》。於善品等役心為業者,按品者類義,善惡等境,品類異故。等者,謂惡品等。由前想心所取像故,了別善惡境。今此思心所,本是造作性,即於善惡等境,而驅役心及餘心所同起善惡等事,故說思心所有役心之業用也。 此中思者 , 非通途所雲思想 。 乃以造作為義 , 亦名行 , 亦名業 , 在心理學上屬於意的方麵 。
前受、想二蘊中,各取一心所法,為彼蘊性。 受蘊中 , 但取一受心所為彼受蘊之自性 。 想蘊準知 。今此行蘊,不唯取一思心所法,即除受想外,若餘心所法,並不相應行法,盡行蘊所攝。當以次釋。 問 :“ 何故行蘊攝此諸法 ?” 答曰 :《 論 》 無明文 , 以意求之 , 當是造作力用勝故 。
先心所法,《大論》等,略說五十一種。此五十一法,於八識中,各別配合,多寡不同,唯第六識全具。後當另詳。
諸論說此五十一心所法,其每一法,是通八識各各相應者而言。隨舉一思心所為例,眼識相應之思,與耳識乃至第八識相應之思,各各有自性, 注意各各兩字 。非是以一個思而遍與八個識相應也。故八個識,即有八個相應之思心所。然思雖有八個,而類同故, 如人雖有千萬 , 而其為人之類則同 。故不必分別為某一識相應之思,但舉其類而說明其通性已耳。思心所如是,自餘一切心所,皆應準知。
五十一心數,總分六位。 心數者 , 心所之別名 。 心所不一 , 有數量故 , 故又名心數 。 後準知 。 六位 , 猶言六類 。 見 《 大論 》 等 。一、遍行有五,曰觸、作意、受、想、思。此五數,遍一切識, 一切識心王起時 , 必各有此五數相應 , 故說此五數 , 遍一切識皆有 。遍一切時, 思之可知 。遍一切性, 此五數 , 通善等三性 。 善心起時 , 此五數屬善性者 , 即與之俱起 。 不善心起時 , 此五數屬惡性者 , 即與之俱起 。 無記性準知 。故名遍行。 更有餘義 , 此姑不詳 。二、別境有五,曰欲、勝解、念、三摩地、慧。此五數,別別緣境而得起故, 此五數 , 非如遍行一切時恒有 , 乃別別緣某種境界而始有之 , 故雲 。故名別境。三、善有十一,謂信乃至不害。此十一數,性離愆穢,於自於他,俱順益故, 諸論皆說 , 菩薩以他為自 , 則益他仍是益自耳 。故名為善。四、煩惱有六,謂貪乃至不正見。此六數,性是根本煩惱。 能生隨惑 , 故名根本 。煩是擾義,惱是亂義,擾亂有情,恒處生死, 有情者 , 人與眾生之異名 , 有情識故 , 故名有情 。 後準知 。 有情以具有貪等之故 , 身心擾亂 , 以此長溺生死海中 , 不得解脫 。故名煩惱。五、隨煩惱有二十,謂忿乃至散亂。此二十數,隨他根本煩惱分位差別等流性故, 此二十數 , 多依根本煩惱分位而假立 , 屬分位假 。 差別者 , 不一義 , 根本煩惱發現為種種不同的分位 , 故言差別 。 如忿如恨等隨煩惱 , 皆依根本中瞋之分位差別而立此等數 。 等流性者 , 等言一類 , 謂隨煩惱依彼根本體性 , 一類相續而流故 。故名隨煩惱。 隨他而起故 , 名隨 。 他者 , 謂根本煩惱 。六、不定有四,謂悔眠乃至伺。此四數,由不同前五位心所,於善惡等,皆不定故, 此四數 , 通善等三性 , 故不定攝善法與煩惱法中 。 又非遍一切心恒有 , 故不定攝遍行法中 。 餘詳 《 三十論述記 》。故名不定。 此等分類 , 似欠精簡 ,《 新論 》 改定 , 務宜參觀 。
如上六位,當以次釋。 諸論說心所 , 雖大體無殊 , 而亦互有詳略及小節違異處 , 然皆無關宏旨 。 今此以 《 三十論 》 為主 , 因其解說每一心數之自性與業用 , 較他論為精審 。 學者非深思而自得之 , 必不能有契斯言 。 或曰 :“ 此卷本談法相 , 而以唯識濫之 , 可乎 ?” 答言 : 二家異處 , 在其大旨 , 至關於心數之部分 , 元無根本差異 。
初遍行位。一曰觸數。《三十論》雲:“觸謂三和,分別變異,令心、心所觸境為性,受、想、思等所依為業。”按三和者,謂根、境、識三法,更相隨順,故名三和。 三法不相乖反 , 更相交涉 , 名為隨順 。 如根與境起時 , 識必俱起 。 根為識之所依 , 境為識之所取 , 識則依根而能取境 。 此三法無有乖反而不相交涉者 , 故謂三和 。
變異者,謂三和位 三法正和合之位 , 名三和位 , 簡異未和合時故 。 唯識中更有種子義 , 此姑不詳 。皆有順生一切心所勢用,名為變異。 言皆有者 , 顯三法同然故 。 順者隨順 , 生者牽引令生 。 三法都有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 , 即此名為變異 。 又勢用二字 ,《 三十論 》 作功能 。 然功能本種子之別名 , 嫌其相濫 , 故今易勢用二字 , 較妥 。
分別,即領似之異名。 識亦名分別 , 此中切勿作識的分別去解 , 而隻是似義 。 參考 《 三十論述記 》 卷十七第四頁 。謂此觸數,依三和生, 三法不合時 , 觸自不生故 。而有似彼三法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即是有似彼三法之變異力, 三法皆有此變異力 , 觸亦如之 , 故雲似也 。故名分別變異。
問曰:“何故以三法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名為變異?”答言:若但三法和合,而不起一切心所時,則識於所取境,便似不作了別, 如無想數等 , 即無了別也 。不起情味, 如無受數等 , 即無情味也 。不有動作, 如無思數等 , 即無動作也 。隻是任運自然而已。唯三法皆有順生心所的勢用,遂令這些心所一齊起來,識之於境,才顯出種種形相了。易言之,即於所取境,另加一番製造了,豈不是個變異?但推原心所之起,卻由於三法都有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所以不把變異說在心所本身,而要說在三法順生此等心所之勢用上。學者宜深思自得之。吾初讀《三十論》至此,卻大費思量。又有問言:“觸亦有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何故不言三法似觸,而言觸似彼三法耶?”答曰:觸與三法雖同時起,然畢竟因三和故有觸,故應說觸似三法。
又此觸數,不唯有似三法順生一切心所之勢用而已,更能和合心及諸心所法,不相離散,而令心及諸心所,同趣一境。 趣者趣取 。基師《述記》“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緣,今不散時,皆觸自性功力”雲雲。蓋以一切心、心所,各有自性,即各各為獨立之體,非有一觸數以和合於其間,則不免離散之患。故觸數者,殆如眾軍之有聯絡隊,其重要可知。因此,應許觸有自性,是實非假。 假實分別 , 已說見前 。而和合心及諸心所令同觸境,即是觸之自性也。《 蘊論 》 說觸 , 但雲三和合分別為性 , 卻太疏略 。
受、想、思等所依為業者,言觸能為受、想、思等法作所依止, 為讀去聲 。是即觸之業用也。此中等者,謂受、想、思之餘,即指一切心所。
二曰作意數。《三十論》雲:“作意,謂能警心為性,於所緣境,引心為業。”警心者,謂此作意,警覺心及餘心所,令俱起故。 凡言心者 , 亦伏心所 ,《 三十論 》 有明文 。唯識說,警覺應起心種。蓋唯識家建立實種子, 彼計種子是實有 , 故名實種子 。謂一切心、心所,各各有自種子。 一切及各各等字 , 須注意 。此諸種子,潛藏第八識中。由此,諸識未生時,必待作意之種子發動而為現行。 現行之名 , 下卷另詳 。即於此時,警覺其自類心及餘心所之諸種, 自類者 , 如眼識相應之作意心所起時 , 即以其當念之眼識心王及諸心所為自類 。令同起現行,趣所緣境。基《記》雲:“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 基雲 , 作動意故 , 立作意名 。又應起之言,顯諸心、心所現起, 諸者 , 猶言一切 。多因所緣境牽引令起,或由串習力故起。如眼識心、心所現前現起, 上現字 , 現前之現 。 下現字 , 現起之現 。必因境與習等之故,不得不起。 故雲應起 。故作意數首伺其幾,而警動心等種,令之起也。眼識如是,耳識乃至第八賴耶識,皆應準知。 唯識義 , 一切心 、 心所各各有自種 , 然在談現行時 , 不必處處提到種子 , 但講到作意警心時 , 必須說警種 。 此意宜深思 , 恐煩不述 。
作意數,以警覺為其自性,是實非假,而引心及餘心所趣境,是其業用。
《蘊論》雲:“作意,謂能令心發悟為性。”《廣論》雲:“令心、心所現前警動。”皆不言警種。唯識於此處乃本其種子義而為之解,此與法相大異,不可不辨。
三曰受數。詳前受蘊,此是實非假。
四曰想數。詳前想蘊,此是實非假。
五曰思數。詳見上文,此是實非假。
次別境位。一曰欲數。《三十論》言:“欲者,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此言欲之自性,即自希望。此希望之起,恒對於所樂境而起,於非所樂,必不希望故。故欲數是緣別境而有,非遍行也。 非於一切境都有欲故 , 必於所樂境方起欲故 , 故雲欲者 , 是緣別境 。 以下四數 , 皆應準知 。勤者,勤劬。以有希望,方厲勤故。故此欲者,勤之所依,能為勤依,是即欲之業用。《 廣論 》 解勤為精進 , 則必專就善欲說 , 若不善欲 , 便非精進所依 。
二曰勝解數。《三十論》雲:“勝解者,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此中決定境言,或所緣實塵,或所緣義理,通名境故。 第六意識獨起思構時 , 即以所思義理名為境 。決定者,謂於所緣境,無猶豫故。如緣青時,計此是青,不致疑為藍等,即此青境,便名決定。 此約實塵言之 。又如曾受某種學說思想之影響時,於某種義理,承受無疑,即此義理,於彼心中,成決定境。 此約義理言之 。又自所思擇之義, 具雲義理 。自謂無疑時,亦名決定境。以上所說,皆就其當念決定而言。 此處吃緊 。至於未決定前,及已決定後而終又懷疑或易慮者,皆為另一問題,此所不論。 注意 。總之,吾人心中,不能常處猶豫,而有決定境之時,必居多數。當其緣慮決定境時,其心上定有一種審決印持作用,謂此事如是,非不如是。即此印持,是勝解數之自性。 名勝解者 , 是解力勝 , 不猶豫故 , 故名勝解 。不可引轉為業者,謂當印持頃,於所緣境既經審決印可,即更有異緣,不能引轉令此心中更生疑惑。 謂當至此 , 作一長句 。此乃勝解之業用也。 宗教家與通途所雲信仰者 , 隻是此所謂勝解耳 。
猶豫心中,無有勝解,故此數不屬遍行。
三曰念數。《三十論》言:“念者,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曾習境者,凡過去感官接觸之境,及所思維義境, 義理即境 , 說名義境 。皆名曾習。 猶言過去經驗之境 。記憶作用,即是念之自性。 念即俗雲記憶 。由念力故,令心及餘心所,於曾習境,明記不忘。唯識說念,由過去心、心所取境,熏發習氣,潛在本識中, 本識 , 即第八賴耶識 。由憶念力故,喚起舊習。 更有別義 , 此姑不詳 。然憶念,畢竟是一種獨立的作用雲。
定依為業者,定者,專注義,由恒憶念所知正理,不憶邪思等故,遂生正定,精神專注。故說念,有為定所依之業用。然散亂心中,不正之憶念,亦無定生。又念屬別境者,於曾未習,必無念故;即曾所習,亦有不憶。故念非遍行。
四曰三摩地。三摩地者,定義。定數雲何?《三十論》言:“定者,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此言專注,義至嚴格。如世說言,某甲專注勢利等等,此雲專注,實即顛倒,與是中專注義,互相乖反。又或言,某乙專注用思或讀書,此雲專注,隻是勤劬,與是中專注義,亦無涉。今言專注不散,謂心力恒時凝聚,不隨所緣流散。雖所緣境,刹那萬端,而心恒寂照,不隨境遷, 若隨境遷 , 即滯於物 , 而失其無方之照矣 。故名專注。由專注力,令心、心所,深取所緣,恒寂然住, 如實證境 , 非浮妄猜度故 , 謂之深取 。 住者 , 即謂不隨境遷 。此即定之自性。智依為業者,由心定故,明智即生。散亂之心,便無智慧。故說此定,能為智依,是即其業用也。
五曰慧數。《三十論》雲:“慧者,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按簡擇,即比量智,謂於所觀境,由推度而至決定,不籠統、不模糊、不迷謬故。斷疑為業者,基《記》雲:“此說勝慧,故雲斷疑。” 若於諸法性相 , 而如實了知者 , 方名勝慧 。不爾,於疑心中,亦非無慧。又慧屬別境者,基雲:邪見者流,癡增上故,即無簡擇,故慧非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