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勝意者,謂緣藏識為境之識, 疏曰 : 雖八個識皆得名意 , 而第七末那 , 恒內自思量我相 , 故意之名 , 特屬第七而稱最勝 。 此最勝意非他 , 即緣藏識為境之識是也 。 藏識者 , 賴耶之別名 。 第七執賴耶以為自我 , 故雲緣賴耶為境 。恒與我癡、我見、我慢、我愛相應, 恒字注意 。 本惑諸數中 , 如癡數中我癡 , 惡見數中我見 , 慢數中我慢 , 貪數中我愛 , 皆恒與末那相應 , 無有不俱之時 。前後一類, 疏曰 : 唯是有覆無記 。相續隨轉, 疏曰 : 恒與賴耶俱有 , 無斷絕故 。除阿羅漢聖道滅定現在前位。 疏曰 : 阿羅漢雲雲者 , 此等滅定現在前之位 , 即末那執我之相已被折伏 , 令不現起 , 故唯除此位 。 若此以外 , 末那即恒現起 。

“如是六轉識及染汙意、 疏曰 : 第七執我 , 故曰染汙 。阿賴耶識,此八,名識蘊。” 疏曰 : 此總結也 。 如此中所說 , 賴耶即是輪回之主體 , 死此生彼 , 恒不斷絕 。 若本此旨 , 而寬泛言之 , 即個人之生命 , 死後不斷是也 。 此等理論 , 在哲學上亦得依據信念而成立之 , 不必遽斥為迷信也 。 須知窮理至究極時 , 隻有信念為依據耳 。 唯滅盡等等定境 , 某天如何 , 某界如何 , 某地如何 , 在佛書中似作事實敘述者然 , 實雜宗教思想 。 吾於此 , 隻存而不論 。

此五蘊法,若綜合言之,實隻色心二法。受、想、行三蘊中,一切心所法,皆攝屬心法。行蘊中不相應法,並屬色心分位,然心為主故,亦攝屬心法。 參看 《 雜集述記 》。

佛書中識字,含義廣狹,須隨文抉擇。如《五蘊論》中識蘊,此識字專目心王,以心所法皆在受、想、行三蘊中已說故。除此而外,凡言識者,多攝心所法。如雲眼識緣色,此識字,便攝其相應之心所,非單舉眼識心王也。又如雲萬法唯識,此識字,即總目一切心、心所法,決非單舉一切心王也。

〔 十二處 〕 《廣論》雲:“問:處為何義?答:諸識生長門是處義。”謂識雖有自性,而不孤起,必依根仗境,方乃得生,故根境合名為處。十二處者,謂眼處、色處、耳處、聲處、鼻處、香處、舌處、味處、身處、觸處、意處、法處。

眼等五處,及色聲香味處,詳前色蘊造色中。觸處,《廣論》雲:“謂諸大種及一分觸。”按一分觸者,謂所造觸,亦詳色蘊大種及造色中。但兩《蘊論》並雲:“意處即是識蘊,法處謂受、想、行蘊,並無表色等,及諸無為。”此釋意處嫌泛,釋法處,益繳繞而無理。若依後來唯識而言,意處即意根,如末那為第六之根,賴耶與末那互相為根, 下卷另詳 。是諸根義,皆意處攝。法處,攝一切法,凡為識之所緣者,通名法故。

〔 十八界 〕 據兩《蘊論》等,列舉如下:

六根、六境、六識,合名十八界。眼等六界,及色等六界,如處中說,可不贅。 意界 , 應攝第七第八意根 , 如前已說 。 法界 , 不唯意識所緣一切法 , 應知亦攝第七第八境 。

六識界者,《廣論》:“謂依眼等根,緣色等境,了別為性。” 按眼識 , 依眼根 , 緣色境 , 即此了別色境之了別 , 是眼識故 。 耳識 , 依耳根 , 緣聲境 , 即此了別聲境之了別 , 是耳識故 。 乃至意識 , 依末那為意根 , 緣一切法境 , 即此了別一切法之了別 , 是意識故 。 第七末那識 , 依賴耶為意根 , 亦執賴耶為我 ,《 廣論 》 所謂緣藏識為境是也 。 即此思量我相之了別 , 是末那識故 。 第八賴耶 , 依末那為意根 , 緣根身器界等為境 , 即此了別根器等之了別 , 是阿賴耶識故 。雖雲六識界,而意識界中,亦攝第七第八,應如理思。

《廣論》釋意界,謂:“即彼無間滅等,為顯第六識依止。”按此雲無間滅者,即過去意。 前念已滅之意識 , 名過去意故 。滅簡現在。 言滅者 , 所以簡異於現在法故 。無間之言,謂由過去已滅識,望現在識,中間無有間隔,謂即前前識滅已,後後識繼起, 繼起之識 , 亦不必與前念滅識緊接 , 意識有斷時故 。 然雖有斷時 , 而後起之意識 , 仍是繼過去意識而起 。中間都無他類法為間隔故。 若前已滅而後未生時 , 中間有他類法生 , 即此意識前後相望 , 中間有他類法為間隔也 。 今此不然 , 故名無間 。小乘隻立六識,無第七、八識,而其言意根又不許色法得為根, 此義詳在下卷 。故說過去意,即無間滅識,是第六意識之根。易言之,即現在意識,依止過去意得生。《廣論》雲“為顯第六識依止”,即此意也。《蘊論》釋意根,尚據小乘義。及《攝論》成立第八賴耶,因說有第七末那,於是以末那為第六意識之根,理論益精密。《識論》破小乘過去意,以過去滅法,無自性故,非思量故,義極精審。法相家多因仍小乘義,雖說有八識,而於意根猶承小學,唯識改定極是。上文,釋處中意處,便據唯識,學者宜知。

《廣論》:“問:界為何義?答:任持無作用性自相是界義。”按《雜集論》有雲“能持自相義是界義”,與《廣論》同,但《廣論》於“自相”二字上,增置“無作用性”四字。今先釋持自相義。自相,猶雲自體。如眼根,有自體故,名眼界。耳根,有自體故,名耳界。餘應準知。持謂任持,根等諸法, 等者謂境及識 。各各能任持其自體而不舍失故。凡法,若不能任持自體,即吾人不能有認識。試即根中,眼根為例。如眼根不能任持自體,倏忽為此,倏忽為彼,即此眼根完全不可捉摸,吾人如何認識之乎?唯眼根能任持自體而不失故,故為吾人所可認識。由此眼根有持自體義故,說名眼界。眼界如是,自餘諸界, 耳界乃至六境六識等界 。皆應準知。問曰:“已知持自相義,如何是‘無作用性’義?”答曰:《廣論》於“自相”二字上,增益“無作用性”一詞者,明根境識諸法雖各各有自體,而都無實作用故。識能取境,而不可視如人等有實作用性故。根為識所依,境能為緣生識,而皆不可視同實物,謂有實作用性故。 根為至此為句 。《廣論》恐人於根等自性,計執有實作用,故加“無作用性”一詞,以明示根等自性具有如是意義。佛書中多有此等詞句,而論文尤甚,讀者最不宜忽。

又《雜集論》雲:“問:界義雲何?答:一切法種子義,謂依阿賴耶識中種子,說名為界,界是因義故。”此中以因義釋界,謂一切種,與前解異。 依前解 , 界是體義 , 謂諸法自體故 。

凡佛書中言界者,略有三義。一曰界者體義。此複隨文取義:有以諸法自體言者,如上文以持自體義,釋根等十八界是也;有以諸法之實體言者,如真如亦別名法界,此界是體義,即謂一切法實體是也。二曰界者因義,已見上文。三曰界者類義,如欲界色界等,界類別故。讀者務隨文抉擇。

如前所述,十二處、十八界,不過將五蘊中所有法數,另作一種編排。因此,在處與界中,都沒有多話說。但兩《蘊論》於法處、法界,均將無為法列入, 此中姑據兩 《 蘊論 》 為言 , 實則此種說法 , 餘論皆有之 。則無端繳繞,而自亂其例矣。揣其所以如此,或因蘊中攝法不盡, 不攝無為法故 。故於法處,必欲攝無為法。又以受、想、行蘊並無表色,法處以外,都不攝故,遂亦攝法處,可謂矯亂至極。夫眼等五處,皆以根言,何獨意處非根,而泛雲識蘊耶?色等五處,皆以目境,何獨法處非境,而以與心相應之心所,亦攝法處耶?至無為法,若為正智所緣時,本可假說名境,攝入法處。但不必列舉,隻泛稱一切法,或一切所緣境,則無為法自攝法處中矣。若十八界中,法界誤釋,準處中可知。印度人論述,務求精析法義,條分件係,排列整齊,此其所長。然過求解析,往往失之煩瑣;過求整齊,往往失之牽強拉雜。讀其書者,所貴辨章得失,毋忽所長,毋墮所短。

〔 無為法 〕 無為法者,對有為法而得名。雲何有為法?謂即色心諸行是。問:“色心諸行,由何義故,亦名有為耶?”答曰:諸行即是生滅法故。生滅法者,生滅滅生,無斷絕故,有起作故,故名有為。問:“《新論》初版第十五頁,談因緣中小注雲,有能生力用,故名有為。是則言生,未嚐言滅。今此以生滅釋有為,何耶?”答曰:《新論》釋因緣中,但約能生義邊而說,理實言生,即亦賅滅。若非故滅,焉有新生?應知言生,便已顯滅。

無為法者,謂色心諸行實性,易言之,即一切有為法實體。《大智度論》卷三十第十四頁:“複次,離有為法則無無為,所以者何?有為法實相,即是無為。 按實相即實體之異名 。 見前相字條 。無為相者,則非有為。” 按執有為相 , 以推度無為 , 便成邪謬 。數語精簡,最宜深玩。 法相家於一切法 , 析成零碎 。 其於有為無為 , 亦剖析為二片 , 而無綜會之辭 。 今此引 《 大智度 》 有為法實相即是無為雲雲 , 庶幾圓融無礙 。 故治法相學者 , 貴得空宗指要 。

《廣論》:“雲何無為?謂虛空無為、非擇滅無為、擇滅無為及真如等。”

《百法》:“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滅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按《百法》談無為,析以六種,較《廣論》加詳,茲據《百法》為釋。

問曰:“夫無為法者,即是一切有為法實性。若克就有為而言,固是條然宛然,萬有不齊。 條然分殊貌 , 宛然不實貌 。若攝有為歸無為,即一味平等,絕無差別。《百法》談無為,析以六種,有何義趣?”答曰:無為法者,又名一真法界, 萬法實體 , 名為法界 。 一者絕對義 , 非算數之一 。 真者真實 。本無差別,但從證解方麵,義說六種。易言之,即依證解所及,以如是六種義,顯無為相。因此,假說六種無為,理實無為不可解析,不可分別種類。何以故?無為不是一件物事故。 此語吃緊 。

虛空無為者,謂真常理,離諸障礙,猶如虛空,豁虛離礙,從喻得名。

真常理體 , 難以言顯 , 故假虛空為喻 。 儒者亦言心體虛明 , 無有滯礙 , 猶如太虛 , 義與此通 。下五無為,義仿此說。

擇滅無為者,擇謂簡擇, 此即別境中慧數 , 慧通善等三性 , 今此簡擇 , 是無漏善慧 。滅謂斷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真理,因立斯名。 別境中慧數 , 凡位有漏 , 不得名智 。 聖者斷除有漏 , 而得無漏 , 此慧亦更名智 , 又稱無漏智 。

非擇滅無為者,一真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障所顯。 如虛空寥闊 , 非由日光力滅除雲霧始顯其空 。或染諸法,緣闕不生,所顯真理。 如孟子所謂夜氣 , 即柒緣暫闕 , 不生障故 , 因得顯露本心 , 無諸邪妄 , 義與此通 。以上二義,故立此名。 由上二種所顯真理 , 皆名非擇滅無為 。

不動滅無為者,第四靜慮以上,唯有舍受現行, 靜慮者 , 禪定之別名 。 此所關涉之名數甚繁 , 茲不及詳 , 前色蘊無表色中 , 亦可複閱 。 舍受者 , 以不苦不樂故名 。不為苦樂所動,因此所顯真理,名不動滅無為。 滅者 , 謂苦樂滅故 , 或諸粗染相滅故 。

想受滅無為者,滅盡定中,諸不恒行心、心所法, 謂前六識 。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 謂染汙意 。皆伏滅故。 複閱前不相應行法中滅盡定 。然但名想受滅者,以想受用勝, 受心所詳前受蘊 。 想心所詳前想蘊 。就強為名故。 強者滅己 , 自餘不言可知 。由想受滅所顯真理,名想受滅無為。 此中涉及諸定諸天等等名數 , 皆略而不談雲 。

真如無為者,普光雲:“法性,本來常自寂滅,不遷動義,名為真如。” 見 《 百法疏 》。基雲:“理非倒妄,故名真如。真簡於妄,如簡於倒。”又曰:“真如者,顯實常義,真即是如,如即無為。” 見 《 百法解 》。曇曠雲:“何故無為名為真如,由彼自性無變異故,真即是如。”《 百法義記 》。

如上六種,總顯法性, 法性者 , 亦雲一切有為法實體 。寂寞衝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曰無為。

〔 止觀 〕 《顯揚》卷二雲:“止者,由緣三摩地影像境作意故, 三摩地者 , 定之別名 。 參看前行蘊定數中 。 影像境者 , 第六意識起時必有影像生 , 如定中之心 , 內斂寂靜 , 此時心上必現寂靜之相 , 是名影像境 。 作意心所 , 詳行蘊中 。 此言止者 , 由定心所起時 , 令心及餘心所成定 , 即緣彼定中影像 , 而有作意俱起相應 , 策動定心 , 令不退故 。得安三摩地故, 於定中得安故 。住心於內。” 不隨境遷動也 。 此宜深玩 。“觀者,由緣三摩地影像境作意故,得安三摩地故,簡擇諸法。” 簡擇 , 詳行蘊別境中慧心所 。 此慧於轉成無漏時 , 即名為智 , 亦雲真慧 。 由智簡擇力故 , 於法相法性 , 若有若無 , 一切抉擇 , 無諸迷謬 , 無有戲論 。即止即觀,即觀即止,是名止觀雙運。

〔 十二緣生 〕 本名十二支。初無明支。無明即本惑中癡數,詳在行蘊。莊生曰:“人之生也,固若是芒乎?其我獨芒而人亦有不芒者乎?”芒即無明之別名。伏曼容釋《易》之《蠱》曰“萬事起於惑”,惑亦無明之別名。《分別緣起經》雲:“如是無明,隱覆真實,顯現虛妄,以為行相。”《唯識述記》:“無明支,亦通種子而言。” 無明 , 是心所法 , 而有自種為因故生 , 唯識說一切法皆有種子 , 故言無明 , 亦必兼舉其種 。

二行支。謂即身、語、意三行,此行之自體,即是思數,詳在行蘊,行亦名業。《唯識述記》:“行支,亦通種子而言。”

三識支。《緣起經》:“雲何為識?謂六識身,眼識、耳識乃至意識,是名為識。”《唯識述記》則雲:“識支,唯取阿賴耶識親因緣為體。” 按親因緣者 , 即謂名言種子 。 雲何名言種 ? 下卷當詳 。引《瑜伽》卷九十三為證,是唯識與經說異。

四名色支。《緣起經》:“雲何為名?謂四無色蘊,一者受蘊,二者想蘊,三者行蘊,四者識蘊。雲何為色?謂諸所有色,一切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詳此,則通取五蘊,合名名色, 五蘊已說如前 。似與餘支,多相雜亂。然餘支據其勝用而別說故,亦不相妨。 吾著 《 破破新唯識論 》 談十二緣生處 , 可資參考 。《唯識述記》則謂色蘊中除根, 下另說六處故 。名中四蘊,受蘊全除, 下另說受支故 。行蘊中觸,除第八識等相應觸。 下有觸支 。然無明與愛,亦均行蘊所攝, 無明即本惑中癡數 , 愛即貪數 , 皆攝行蘊 。《述記》未除,猶嫌雜亂。名色支,據《述記》亦皆通種子而言。吾謂十二緣生,須寬泛說去,若析得太死煞,終說不通。即如《述記》將行蘊中除去若幹,其所餘下的東西,又是怎樣生法?仍以經說為正。

五六處支。《緣起經》:“謂六內處,眼處、耳處乃至意處。”《述記》亦通種子而言。

六觸支。《緣起經》:“謂六觸身,眼觸、耳觸乃至意觸。”《述記》:“除第七識,取第八相應觸。”又引《大論》卷九,說六觸身,名為觸故。此支,唯識亦通種子而言。

七受支。《緣起經》:“受有三種,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述記》雲,此受,唯在種位。 唯約受心所之種子而說故 。

八愛支。《述記》:“唯取愛數一法為體。” 愛數 , 即貪心所之異名 。 此言貪心所一法 , 是愛支自體故 。亦通種子而言。《緣起經》說:“愛有三種,謂欲愛、 於欲界而起貪 , 故名欲愛 。色愛、 準上可知 。無色愛。”

九取支。《緣起經》:“雲何為取?謂四取,一者欲取, 按欲即別境中欲數 , 取者執著義 , 若於所欲求而堅執不舍者 , 即名欲取 。二者見取,三者戒禁取, 按此與上見取 , 並詳前行蘊五見中 。四者我語取。” 按由堅執我故 , 遂亦堅執我語 , 名我語取 。《述記》有說取支通一切煩惱為其體,殊嫌寬泛,要以經說四取為正。然四取複依三見及貪假立,其體即惡慧與貪, 惡慧 , 即別境中慧數 , 本通三性 , 此與染心 、 心所相應者 , 故名惡慧 。 貪即本惑中貪數 。亦通種子而言。

十有支。《述記》雲:“即前行及識、名色、六處、觸、受為愛與取所滋潤故,轉名為有。”《緣起經》雲:“有謂三有,謂欲有、色有、無色有。”《述記》所說較精。

十一生支。《緣起經》:“謂彼彼有情,於彼彼有情類,諸蘊生起,是名為生。” 諸蘊 , 即色等五蘊 。

十二老死支。《述記》雲:“即五蘊變滅。” 變者衰變 , 謂老即形氣衰損故 。 滅者滅壞 , 死時諸蘊壞盡故 。

此十二支,相緣而起故, 起者生義 。亦名十二緣生。是中緣者,即依借義。《緣起經》雲:“謂依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所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

雲何無明緣行?謂於真理無知無見故,愚癡故,黑暗故,以此為緣,而發身語意行。

雲何行緣識?謂由業種 業者 , 造作義 , 即行之異名 。 諸所造作 , 熏成種子 , 入本識中名為業種 。為緣,感發本識中親因緣種,令起現行故。 此中識支 , 依 《 述記 》 解 。

雲何識緣名色?謂由本識從種現起故,即有色心諸蘊,因說識緣名色。

雲何名色緣六處?《緣起聖道經》雲:“由有名色,便有六處,如是六處,名色為緣。”

雲何六處緣觸?《緣起聖道經》雲:“六處為緣,而有其觸,由六根處,能觸境故。”

雲何觸緣受?由於境有觸故,故有苦樂等領納,因說觸為受之緣。

雲何受緣愛?由於境有領納故,遂生愛染,故說受為愛之緣。

雲何愛緣取?欲等四取,若無愛染,即不生故,故說愛為取之緣。

雲何取緣有?由愛與取,合潤業及識等五種故, 五種下詳 。轉名為有,故說取為有之緣。

雲何有緣生?謂業及五種,由愛與取所合潤故,如外種由水潤已,勢用方勝,即名為有。由有為緣,即有其生,因說緣有故生。

雲何生緣老死?有生,故有老死,因說生為緣故,有老死。

此十二支,複分四支。一、能引支,謂無明與行,能引識等五果種故。

能引假說名因,所引假說名果。

二、所引支,謂本識中有親生當來異熟果所攝識等五種子,皆前二支所引發故, 異熟果 , 俟下卷另詳 。 當來猶言未來 。 前二支即無明與行 。識等五者,一識支、二名色支、三六處支、四觸支、五受支,此五各有自種,故雲五種子。

三、能生支,謂愛及取與有,能近生當來生、老死二支故。

四、所生支,謂生與老死,是愛取有三支近所生故。

附節《緣起聖道經》。

爾時,世尊告諸大眾:“吾未證得三菩提時, 按三菩提者 , 正覺義 。獨處空閑,寂然晏坐,發意思維,甚奇世間,沉淪苦海,都不覺知出離之法,深可哀湣。謂雖有生、有老、有死,此沒彼生,而諸有情不能如實知生老死出離之法。

“我複思惟:由誰有故,而有老死?如是老死,複由何緣?我於此事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由有生故,便有老死。如是老死,由生為緣。 按如理思者 , 適如其理而思 , 不以情見妄推度也 。 現觀亦雲現量 , 由能知心 , 於所知境 , 明了觀察 , 符契正理 , 而不雜一毫虛妄分別 , 此名現觀或現量雲 。

“我複思惟:由誰有故,而得有生?如是生者,複由何緣?我於此事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由有有故,便得有生。如是生者,由有為緣。

“我複思惟:由誰有故,而得有有?如是有者,複由何緣?我於此事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由有取故,便得有有。如是有者,由取為緣。

“我複思惟:由誰有故,而得有取?如是取者,複由何緣?我於此事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由有愛故,便得有取。如是取者,由愛為緣。

“我複思惟:由誰有故,而得有愛?如是愛者,複由何緣?我於此事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由有受故,便得有愛。如是愛者,由受為緣。 按自愛以下 , 如受支 、 觸支並六處支 、 名色支 、 識支 , 逐層說法 , 皆同上文 , 茲略而不錄 。謂識為緣而有名色,名色為緣而有六處,六處為緣而有其觸,觸為緣受, 按言觸為緣而有受也 。 下準此 。受為緣愛,愛為緣取,取為緣有,有為緣生,生為緣故,便有老死愁歎憂苦擾惱生起,如是積集純大苦聚。

“我複思惟:無有誰故,而無老死?由誰滅故,老死隨滅?我即於此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無有生故,便無老死。由生滅故,老死隨滅。

“我複思惟:無有誰故,而無有生?由誰滅故,此生隨滅?我即於此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無有有故,便無有生。由有滅故,生即隨滅。

“我複思惟:無有誰故,而無有有?由誰滅故,此有隨滅?我即於此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無有取故,便無有有。由取滅故,有即隨滅。

“我複思惟:無有誰故,而無有取?由誰滅故,此取隨滅?我即於此如理思時,便生如是如實現觀:無有愛故,便無有取。由愛滅故,取即隨滅。 按自取以下 , 愛支乃至識支 , 說均同上 , 故略 。

“無明滅故,行即隨滅。由行滅故,識亦隨滅。由識滅故,名色隨滅。名色滅故,六處隨滅。六處滅故,觸亦隨滅。由觸滅故,受亦隨滅。由受滅故,愛亦隨滅。由愛滅故,取亦隨滅。由取滅故,有亦隨滅。由有滅故,生亦隨滅。由生滅故,老死愁歎憂苦擾惱皆亦隨滅,如是永滅純大苦聚。” 按十二緣生 , 乃釋迦氏所反複宣說 , 詳在 《 阿含 》。 無明乃至老死 , 是流轉相 。 無明滅乃至老死滅 , 是還滅相 。 自釋迦以後 , 佛家大小乘部別雖多 , 然在人生論方麵 , 始終不離此根柢 。《 緣起聖道經 》 全依據 《 阿含 》, 故節錄如上 , 冀學者了然佛家本旨 。

吾於《破破論》談十二緣生,雖訓釋名相,不必甚符經論,而大指殊不相違。間與諸生論及此,諸生有隨筆之者,較《破破論》為詳。茲附之如下:

《阿含》詳談十二緣生義,可見佛家元始思想隻是人生論,而宇宙論即並沒於人生論中,故不另談宇宙論。

十二緣生,是據凡位即染位言,而有順逆觀。順之即無明乃至老死,即苦集二諦。逆之即無明盡,乃至老死盡,即滅道二諦。西洋哲學家皆建立一法, 如心或物 , 或非心物 。以為諸法本原。 諸法者 , 即謂現象界 。而十二緣生之說,既不於自家生命以外,別說有客觀存在的宇宙,更用不著為所謂客觀的宇宙尋找一個托子或因素。隻反在當躬,把自家生活認識清楚,不過是無明乃至老死一串互相關聯而又相續不斷的事情。豈不妙哉!豈不妙哉!

此中緣者,藉義。無明緣行,由無明為緣故,行乃生。無明不是行的本原,隻是於行作一種緣藉。以下緣字,皆準此知。須知十二緣生說純是對於吾人生活內容的一種描寫,絕不用意見去推求人生的來由, 推來由 , 便已是無明 。隻就吾人生活內容的多方麵,切實描寫。十二緣生說,隻是如此,須虛心領會,必恰如其分而領會之。

無明居首,此義深微,真不可窮。吾人戴天而能問天如何有乎?履地而能問地如何有乎?吾人又能問生何所從來,死將何所往乎?乃至一飲一食,能問其所以必飲必食之故乎?總之,人生種種,不容起意設問道理。如其設問,亦無可答。即答,亦終歸無答。如問,汝何故食?曰餓思食。又問,汝何故餓?汝將在生理上說一些道理來。吾更就生理層層詰汝,到了最後,還是不知如何有生,而且不知如何叫生,又如何要生,此為必然之結果。然則汝所答者,其為答耶?抑實無答耶?是其為無答也無疑。人生日常用心,總是處處設問道理,而不知其所謂道理,元來都是不容問,不容答。他偏要於此問答紛然,結果隻是一團迷霧,這個迷霧,就叫無明。而此無明,勢用極大,由此為緣,遂得生行。 佛家畢竟破無明而得正智 。 吾 《 易 》 之 《 乾 》, 亦曰大明 , 此義須另詳 。

行亦名業,即造作義。一切造作,緣惑 無明 。故生。惑無已故,造作亦不已。惑無窮故,造作亦無窮。

通無明與行而觀之,則哲學家所謂盲目 無明 。的衝動, 即行 。亦近是矣。

然此造作的勢用,本緣無明而有,卻以無明故,偏不安於無所解釋,必作種種虛妄分別。此分別即識,此識即緣造作而有;設無造作,亦即無所謂分別。故曰行緣識。 言行為緣故 , 識乃得生 。

由虛妄分別故,遂於自家渾一的生命中,無端分出能所。即分別有所謂內而自我身心、外而世界,故曰識緣名色。名色即通目五蘊,色蘊名色,餘四蘊謂之名。雖更有異解,然不過小異。總之,五蘊即賅攝內而身心、外而世界以言之也。由識分別為緣故,名色得生,即見有自己身心,及身心以外之宇宙,此謂識緣名色。

由名色為緣,六入得生。六入即六根, 亦雲六處 。乃向外追取的六種工具。既分別內而身心、外而宇宙,則向外追取之具自生,故曰名色緣六入。

有六入故,觸亦俱有,故曰六入緣觸。由六具 六種工具 。有追取勢用故,其追取於境,即領似其境而起變異。此所雲領似其境而起變異者,即名為觸。如眼入追取色境,即領似此色境而起變異。由眼入以此色為己所取物,是時眼入對色即起一種變異也。故觸,以六入為緣而得生。 此中言觸 , 與舊唯識師講觸心所處不必同 , 即與 《 新論 》 談觸處亦相異也 。

由觸為緣故,受乃得生。受者領納,有苦受樂受等,即快不快之情是也。觸於境故,便有苦樂等受生。

由有受故,愛亦隨生,故曰受緣愛。難言哉愛也!觸境起受,而自有不容己之愛。 不容己三字 , 宜深玩 。若無此愛,即人生一息不能生活下去。故人生之最難言者,莫如愛。或問:“樂受為緣,其愛不舍,是事無疑;苦受為緣,何堪起愛?”曰:當苦受時,必努力求避此苦,人之自愛其生,往往因苦受之至而益顯,子何不思!

愛為緣故,取乃得生。取者,追求義。六入但是追求之具,此中取者,即克就追求的勢用之本身而言也。愛不容己故,追求亦不容己,此真人生之秘也。

取緣有者,即前行支乃至受支,為愛與取所滋潤故,轉名為有。前之行支乃至受支,皆為各別的勢用。今此所謂有,則不是表示一種實勢用之辭,但謂行至受,為愛與取所滋潤故,各各勢用增盛,名之為有。

由有為緣,而乃有生,由生故有老死,此不必一一詳說,但深心體玩即得。若粗忽過去,便於此義無入頭處也。

〔 三苦 〕 《顯揚論·成苦品》首建立三苦相:一行苦,二苦苦,三壞苦。《 顯揚 》 行苦列第三 , 吾置第一者 , 行苦是諸苦之本 , 一切苦皆依此而生故 。行即諸行之行,義如卷首所說。色心諸行, 此中諸行即謂身心 。粗重所隨, 謂一切雜染種子 , 恒與身心隨轉 , 令不輕暢故 。是故諸行自體是苦,說名行苦。苦苦者,上苦字,逼迫義;下苦字,名詞。種種憂患逼迫,皆名為苦,故曰苦苦。 苦苦 , 種類無量 , 此姑不析 。壞者變壞,如十二支中老死,即壞苦故。

〔 四諦 〕 苦、集、滅、道,謂之四諦。茲據《顯揚》卷二《攝事品》,略釋名義。諦者,實也,事實如是,即說如是,名之為諦。如苦是實,故說苦諦;集為苦因,是事實爾,故說集諦。餘應準知。雲何苦諦?如三苦、八苦等皆是。三苦者,行苦、苦苦、壞苦,已如上說。《 顯揚 》 所說五取蘊苦 , 實即行苦 。 五取蘊義 , 詳前 。八苦者,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會苦、 怨憎會集故苦 。愛別離苦、 愛欲和合 , 而今乖離 , 故苦 。求不得苦 所求不得 , 故苦 。等。八苦,皆從三苦中分別而說。 更有說百餘苦者 , 亦依三苦析言之 。集諦者,謂一切三界煩惱及業,皆名集諦。 三界者 , 欲界 、 色界 、 無色界 。 煩惱即本隨諸惑 , 詳前行蘊中 。 業體即思心所 , 亦詳行蘊 。 一切煩惱及業 , 能為感苦之因 , 故說名集 。滅諦者,謂由真慧簡擇力故, 真慧 , 詳前無為法中注文 。於集諦即諸惑及業, 惑即煩惱別名 。悉令無餘斷棄、 斷棄已盡 , 故雲無餘 。吐盡、 如吐棄穢物令盡故 。離欲、 離諸染欲 。滅沒、 一切雜染滅沒 。寂靜。 染滅盡故寂靜 。道諦者,謂諸無漏真俗智, 真智亦名根本智 , 俗智亦名後得智 。 下卷另詳 。 無漏者 , 清淨義 。此於苦諦、集諦、滅諦,為遍知故, 遍知一切苦諦 。為永斷故, 永斷一切集諦 。為作證故, 滅諸雜染 , 證知真理 。一切聖道。 聖智所行 , 名為聖道 。

〔 二諦 〕 二諦者,一俗諦,二真諦。俗諦,具雲世俗諦。護法雲:“世謂隱覆,可毀壞義。 按遷流義是世義 , 墮世中故 , 隱覆真理 , 故雲隱覆 。 世間法相不實故 , 名可毀壞 。俗謂顯現,隨世流義。” 顯現者 , 世法雖無實 , 但宛爾有相現故 。 又幻相生滅不停 , 名隨世流 。此諦理應名隱顯諦,隱覆空理,有相顯現。 空理者 , 謂由空諸法自相所顯真理 , 名為空理 。如結手巾為兔等物,隱本手巾,兔相顯現,此亦如是。今但名世俗諦。又複性墮起盡,名之為世;

世分過去 、 現在 、 未來 。 過去滅盡 , 是盡相 ; 現在方起 , 未來當起 , 通名起相 。 故所言世者 , 即起盡相是 。 性者 , 謂諸法自體 , 是生滅法 , 此皆與世同有起盡相故 , 故雲性墮起盡 。體相顯現,目之為俗。 體相 , 謂諸法自體 。 世間諸法雖複起盡無常 , 本無真實 , 但亦條然宛然 , 有體相顯現 , 如所謂宇宙萬象是 。世即是俗,名為世俗。諦者實義,約世俗言,有如實有, 所謂有者 , 如實是有 。 如瓶如衣 , 乃至日星大地 , 於世俗諦 , 皆實有故 。無如實無, 如依五蘊 , 而計為我 , 五蘊實有 , 而此我相 , 如實是無 。 餘可思擇 。有無不虛,名之為諦。世俗即諦故, 世俗中法 , 即是實故 。名世俗諦,或複省言俗諦,或複省言世諦。

真諦,亦名勝義諦。勝謂殊勝,義有二種:一境界名義,二道理名義。境界又略分二種。一者實塵法,得名境界,如色聲等物塵是也。二者本非實塵法,而有實體用。如俗諦中,說心、心所為實法;真諦中,真如是實法。真如為正智所緣時,即名境界。心、心所返緣時,其被緣之心, 此中言心 , 亦攝心所 。亦名境界。是諸境界,皆得名之為義。道理者,如無常苦空無我,與涅槃常樂我淨,諸如此類,無量無邊道理,亦皆名之為義。勝義者,於一切義中,最極殊勝,故名勝義。諦者實義,事如實事, 宇宙萬有 , 如色如心 , 諸生滅法 , 皆依大用顯現 , 而施設色心或宇宙等名 , 此所謂大用 , 亦名為事 。 是事如是 , 非不如是 , 離諸戲論 , 故名如實 。理如實理, 理謂真如 , 即諸法實體 。 然理與事 , 實非有二 , 就其顯現為萬事而言 , 即此理亦得名為事故 , 即事即理 , 體絕言思 , 故名如實 。 然此中談理事 , 實據我 《 新論 》 為釋 。理事不謬,名之為諦。勝義即諦,亦同前釋。此複有多異名,或雲實諦,或雲第一義諦,或雲非安立諦。 安立者 , 施設言說之謂 。 一真法界 , 體絕言思 , 故名非安立 。

俗諦中一切法,隻於俗諦,說為實有。若推入真諦,即都無自性,說之為空。經言有名無實者,即是世諦。如五蘊中色法,約俗諦言,此色有實自體。若入真諦,色但假名,便不可說色有實自體故。受想行識,亦複如是。

真諦,即一實真如。《涅槃經》雲:“文殊師利菩薩摩訶薩白佛言:世尊,所言實諦,其義雲何?佛言:善男子,言真諦者,名曰真法。善男子,若法非真,不名實諦。善男子,實諦者,無顛倒。無顛倒者,乃名實諦。善男子,實諦者,名曰大乘。非大乘者,不名實諦。善男子,實諦者,是佛所說,非魔所說。非佛說者,不名實諦。善男子,實諦者,一道清淨,無有二也。” 此處吃緊 。

又複當知,真依俗立,俗待真詮。 俗待真而可詮說也 。 無真 , 即無俗可說故 。基雲:“俗是真家俗,真是俗家真,有俗亦有真,無真亦無俗,真俗相依而建立故。”《大智度論》雲:“不壞假名而說實相。” 假名 , 謂俗諦中一切法 。 實相即真諦 。蓋即俗而見真,即不於俗中起執,便唯一真,此般若了義。基師《義林》釋二諦,廣分門類,名相煩瑣,紛如亂絲。今此隻約二諦大義而談,除去繁蕪。唯識於真俗各分四重,似無必要。

〔 外道十六異論 〕 外道雖有九十六種,大意莫過十六異論。詳在《瑜伽》第六、七卷,《顯揚》第九、十卷,茲節述如下。

一、因中有果論者,謂雨眾外道, 雨眾即是數論宗攝 。 但數論宗中有十八部之計不同 , 此中雨眾 , 或與數論餘部取義有別 , 故另列一派 。執諸法因中常有果性。如禾以穀為因,欲求禾時,唯種於穀,禾定從穀生,不從麥生,故知穀因中,先已有禾性。不爾,應一切從一切法生。

二、從緣顯了論者,謂即僧佉及聲論師。僧佉師計一切法,自性本有,從眾緣顯,非緣所生。若非緣顯,果先是有,複從因生,不應道理。 若非以下 , 申明一切法自性本有 , 隻待眾緣方得顯了 , 並非緣合方生 。 所以者何 ? 若緣合方生者 , 則當如雨眾計 , 因中已先有果 。 不知果既先有 , 如何又說從因生耶 ? 以此破因緣生義 , 而成立其一切法自性本有隻待緣顯之義 。

聲生論言:聲體是常,而相本有,無生無滅,然由數數宣吐顯了。此言聲體是本有,但由喉舌鼓動,數數宣吐等等緣力,聲相始顯,非聲本無,今遇宣吐等等緣合而方生故。 非字一氣貫下為句 。

三、去來實有論者,謂勝論外道,及計時外道等,皆計有去來世, 去者過去 , 來者未來 。猶如現在,實有非假。小乘亦作此計,今但舉外道。

四、計我實有論者,謂獸主等一切外道,皆計有我,有薩埵,有命者、生者等。 薩埵 、 命者 、 生者三名 , 皆我之異語 。 有情識故名薩埵 , 其現起而為有生命者 , 故名生者 。 此生者 , 壽命有分限故 , 故名命者 。由起五覺,知有我也。 五覺者 , 謂我見色 、 我聞聲等是 。謂見色時,薩埵覺等。 謂諸眾生 , 於見色時 , 必有薩埵即我為覺者故 。 若無我 , 誰為能覺 ? 聞聲等時 , 亦可準知 。

五、諸法皆常論者,謂伊師迦,計我及世界,皆實常住。即計全常、一分常等。 參看 《 瑜伽 》《 顯揚 》。又如唯物論者,計極微是常,亦是此攝。

六、諸因夙作論者,如無慚外道,謂現所受苦,皆宿作為因。若現精進,便吐舊業。由不作因之所害故, 言不作因者 , 由現時不作感苦之因 , 故名 。如是於後,不複有漏。

七、自在等因論者,謂不平等因者計。不平等因者,如計有梵天等為宇宙之因,此因名不平等。以建立一尊,為萬有之主宰故。如莫醯伊濕伐羅等,或執諸法由大自在天變化,或丈夫變化, 丈夫即是具有人格的神 , 能與一切法為因 , 此與大自在天等相似 。或計大梵變化為諸法因。總之,凡建立一法,以為萬有之因者,皆屬此類。

八、執害為正法論者, 以損害生命為正法 , 故名 。如諸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若於彼祠中,咒術為先,害諸生命,若能祀者、若所害者、若諸助伴,彼一切皆得生天。

九、邊無邊等論者,謂有外道,起如是見,立如是論:世界有邊,世界無邊,世界亦有邊亦無邊,世界非有邊非無邊。

十、不死矯亂論者,此計有不死淨天,謂若有善答他問者,死得生彼。 彼謂不死淨天 。此等外道,遇有來詰問者,即於彼所問,以言矯亂,或托餘事,方便避之,或但隨問者言詞而轉。 佛家注重因明學 , 亦與此有關 。

十一、諸法無因論者,謂無因外道,計我及世間,無因而起。又自然外道,亦此所攝。

十二、斷見論者,謂如我身死已,斷滅無有。猶如瓦石,若一破已,不可還合。

十三、空見論者,妄計無有一切諸法體相。即於真諦理及俗諦中,若事若理,不能如實知故,便總非撥,一切皆空。又不信有善惡因果。

十四、妄計最勝論者,謂如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婆羅門是最勝種類,刹帝利等是下劣種類;婆羅門是白色類,餘種是黑色類。如是等計。 今五洲各民族 , 種界之邪見甚烈 。

十五、妄計清淨論者。謂有外道,於五欲堅著,嬉戲娛樂,隨意受用,妄計此即現法涅槃。 今日主張物質上之享樂者 , 亦皆屬此流 。複有外道,計持狗戒,以為清淨。或持牛戒,或持油墨戒,或持露形戒,或持灰戒,或持自苦戒,或持糞穢戒等,計為清淨。 前行蘊煩惱位戒禁取中 , 言外道所持戒者 , 即謂此等 , 可參看 。

十六、妄計吉祥論者,如曆算外道,謂日月薄蝕、星宿失度等,有關人事得失。 按上十六計 , 隻略就各派之主張相同者 , 即總區為如是等計 。 佛家思想 , 即廣對治此十六計 , 學者所宜究心 。

〔 數論 〕 印度外道與大乘關係密切者,莫如數論、勝論,故此二家,以次略說。

數論,創始者名劫比羅。其後弟子之中有筏理沙,此翻為雨。雨時生故,即以為名。其雨徒黨,名雨眾外道。梵雲僧佉,此翻為數,即智慧數數度諸法根本立名。從數起論,名為數論。此師所造,有《金七十論》, 本七十行頌 , 因金耳國王以金賜之 , 遂名 《 金七十論 》。世親為之作長行。可見世親曾受此派影響。

基師《述記》敘數論義,依《金七十論》,立二十五諦。總略為三,次中為四,廣為二十五。

總為三者,謂變易、自性、我知者。

變易者,謂中間二十三諦,即自性所作,名為變易。

自性者,冥性也。今名自性,古名冥性。今亦名勝性。未生大等,但住自分,名為自性。若生大等,便名勝性,用增勝故。

我知者,神我也。

次中為四者:一、本而非變易,即自性是。自性能生大等,故名為本。不從他生,故非變易。

二、變易而非本。一說謂十六諦是也。即十一根及五大,總十六諦。又說,但十一根是。 即除五大 。此唯從他生,名為變易。不能生他,故非本。

三、亦本亦變易。此複二說。一說謂七諦是也,即大及我慢,並五唯量。又說,並五大合十二法。 於前七諦 , 又並入五大 , 故為十二法 。此從他生, 故亦變易 。複生他。 故亦本 。

四、非本非變易,謂神我諦。

廣為二十五諦者:一、自性,二、大,三、我慢,四、五唯,五、五大,六、五知根,七、五作業根,八、心平等根,九、我知者,於此九位,開為二十五諦。

問:“自性雲何能與諸法為生因也?”答:三德合故,能生諸諦。三德者,勇、塵、暗。 暗即佛家所謂無明 , 一名為惑 。 此中三德 , 甚有深義 , 學者宜玩味 。

問:“此我知者,為是作者,為是受者?”答:是受者,三德為能作故。問:“既非作者,用我何為?”答:為領義故。 此中義字 , 當訓為境 。於境證知,名領義。由有我是知者故,得證於境。餘不能知。又從冥性既轉變已,有諸境界,我受用故。

自性本有, 法爾本有 , 非始起故 。無為常住,唯能生他,非從他生。

由我起思,受用境界。故自性與我,於諸諦中特為根本。 前說我非本者 , 不生他故 。 今說我亦為本者 , 能受用他故 。

從自性先生大, 注意先字 。大者,增長義。自性相增,故名為大,或名覺,亦名想、名遍滿、名智、名慧。

從大,生我執。我執者,自性起用,觀察於我,知我須境,故名我執。初亦名轉異,亦名脂膩。

有說,我慢生五大、五唯、十一法。五大者,謂地、水、火、風、空。 其所雲空者 , 別有一物 , 名之為空 , 非謂虛空無為及空界色等 。五唯者,謂聲、觸、色、味、香。

有說,我慢但生五唯,五唯生五大,五大生十一根,為我受用故。

十一根者,初五知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皮根。次五作業根,一語具, 謂語所須口舌等是 。二手,三足, 此中手足 , 即取皮根少分而言 。 前取皮總相 , 今但取支故 。四小便處,五大便處。又次心根,《金七十論》說心根即分別為體。有說以肉團心為體。

神我以思為體,故因明說,執我是思。

三德,是生死因。由所轉變,擾亂我故,不得解脫。若知二十三諦轉變無常,生厭修道。自性隱跡,不生諸諦,我便解脫。其為說大概如此。

茲依二十五諦,列表如下:

世親唯識依數論自性,而改立種子義,其第八藏識,亦與數論神我相當。

〔勝論〕 《 述 記》雲,成劫之末,有外道名嗢露迦,此雲鵂鶹,造《六句論》,諸論罕匹,故雲勝也。其後有五頂者,受其化導,鵂鶹為說六句義法:一實,二德,三業,四有,五同異,六和合。

後其苗裔有惠月者,立十句義:一實,二德,三業,四同,五異,六和合,七有能,八無能,九俱分,十無說。

實有九種:一地,二水,三火,四風,五空,六時,七方,八我,九意。

若有色、味、香、觸等,是名為地。若有色、味、觸及液潤等,是名為水。若有色觸等,是名為火。若有觸等,是名為風。若唯有聲,是名為空。 別有空大 , 非虛空無為 , 亦非空界色 。若是彼此俱不俱遲速能詮之因,是名為時。 彼此俱不俱及遲速 , 以何法為此等能詮之因 , 即時是也 。 若無時 , 則無彼時 、 此時 、 俱時 、 不俱時及遲速可詮說 。若是東南等能詮之因,是名為方。 東西南北上下等 , 以何法為其能詮之因 , 即方是也 。 若無方 , 便無東南等可說 。若是覺樂苦等九德,和合因緣,能起智相,是即名我。若是覺樂苦等,不和合因緣,能起智相,是即名意。德有二十四種: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性,八合,九離,十彼性,十一此性,十二覺,十三樂,十四苦,十五欲,十六瞋,十七勤勇,十八重性,十九液性,二十潤,二十一行,二十二法,二十三非法,二十四聲。

眼所取一依,名色。舌所取一依,名味。鼻所取一依,名香。皮所取一依,名觸。一實與非一實能詮之因,是名數。 實者 , 九實 , 即所數計之物也 。 非一實者 , 二以上之數 。量有五種:一微性,二大性,三短性,四長性,五圓性。別性者,謂實等差別能詮之因。 等者 , 謂德及業 。 如九實等 , 一一差別 , 以何法為其能詮之因 , 由有別性故 。合者,二物先不相至,而今至,名合。離者,二物先合,而今反之,名離。彼性者,依時、方及數,遠覺所待,故名為彼。如雲此物是一,彼物是二,故屬於數。此時彼時,故屬於時。此方彼方,故屬於方。此性者,彼性之反。覺有二種:一現,二比。謂根與境合時,有了相生,名為現量。 此宗意說 , 眼根舒光 , 至於色境 , 方始取之 , 如燈照物 。 聲 、 香 、 味 、 觸四境 , 來至於根方始取之 , 故遠見打鍾 , 久方聞聲 , 聲來入耳 , 方可聞也 。 根與境合之時 , 有了相生 , 此了相是現量體 。比有二種: 比者 , 比度推求 。一見同故,比見不相違法。如見煙時,比知有火。二不見同故,比見相違法。如見雹時,比禾稼損。或見禾稼損,比有風雹。樂是適悅義。苦是逼惱義。希求色等物,名欲。損害他有情等,名瞋。欲作事時,先生策勵,有發動勢,此名勤勇。墜墮之因,名為重性。 重故墜墮 。流注之因,名為液性。 液故流注 。為地等攝受因故,名潤。 由潤故 , 地等有所攝受也 。行有二種:一念因,謂現比智所生數習差別。 即現比智起已 , 便有餘習續生 , 為憶念因 。 差別者 , 不一義 。 此以遷流名行 , 即心行是 。二作因,謂 擲等業所生勢用。 此言行者 , 是勢用義 。法有二種:一能轉,謂得生死勝身之因。 如於生死中 , 得人天趣身 , 即望地獄等名勝身 。二能還,即出世間之因。正智,正因也。非法者,即與能轉能還二法相反之因。耳所取一依,名聲。

業有五種:一取,二合,三屈,四伸,五行。

若於上下虛空等處,極微等先合後離之因,名為取業。 如室東隅處 , 有極微和合物 , 名書桌 。 此書桌即諸極微 , 先與室東處合 , 而今離異者 。 由此書桌即諸極微 , 已被取去之故 , 故此取業 , 是彼諸極微先合後離之因也 。舍業反此。先離而遠,今合而近之因,名屈。 由屈故 , 使離遠者而近合 。 如熔鐵片而屈折之 , 使其東西兩端 , 近合為一 , 則屈業是其因也 。 不屈 , 則東西兩端遠離 , 無緣近合 。伸業反此。有質礙物,先合後離之因,名行業。 行者動義 , 不有行業 , 則先合已 , 終不離異 。

有體是一, 六句義中 , 第四句所謂之有 , 其體隻是一 。實德業三,同一有故。

同異體多, 第五句中 , 所謂同異 , 其體便多 。實德業三,各有總別之同異故。 有總同總異及別同別異 , 思之可悉 。

和合唯一, 第六句中 , 所謂和合 , 其體唯一 。能令實等不相離而相屬者,即此和合。

《俱舍鈔》曰:六句義。一、實者,通以九法為體,是常。世界成即聚,亦不增;壞即散為極微,亦不滅。與德句二十四法,為所依。《十句論》曰:“如是九實,地由幾德,說名有德?”答:由十四德,謂色、味、香、觸、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重性、液性、行。乃至我有十四德,謂數、量、別性、合、離、覺、樂、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意有八德,謂數、量、別性、合、離、彼性、此性、行。

二、德者,通以二十四法為體,此則依前九實。 此德 , 即實上所具之德也 。

三、業者,通以五法為體。離前實德外,別有五法,令實德作業。

四、有者, 亦雲大有 。即前實德業,不能自有,由別有一大有有之。 此大有非假法 , 乃有實自體 。

五、同異者,離實德業外,有別自性。人與人同,人與畜異,由別有同異法,令其成同異也。 同異 , 亦非假法 , 準大有可知 。

六、和合者,能令實德等不相離而相屬故。 此和合 , 亦有實自體 , 非假法也 。

如上略說六句義。其十句義,除與六句相同者外,自餘亦不及詳。勝論全用解析法,其說至為繁碎,而其觀想所至,今人甚難理會。學者若非虛懷澄慮,以細推彼之思路,而如其所經,在自己腦筋中重演一番,則必茫然不知其所謂。 學者至此 , 為一長句 。此不獨治勝論為然,即於數論亦然。而於佛家之學,尤須如此用功,才有少分相應也。勝論典籍,有《十句論》,《述記》卷五,並其他疏鈔,亦須參考。

又勝論建立極微, 參考 《 二十論述記 》 等 。九實之中,唯空、時、方、我,四無質礙, 即無極微 。餘五皆有礙。 即有極微 。問:“地水火風皆極微為體,是說易知。雲何意亦有礙?”答曰:據基《記》雲:“勝論說意是微, 微者極微 。如二微果許大,而亦有礙。” 此與言心亦有原子者同 。今談勝論義,即依彼說,至其當理與否,又為別一問題。

世親唯識,頗尚煩瑣的分析,與勝論方法亦近似。其種子義,亦與極微不無相關。

勝論分析實德業等,其所析果皆精審與否,姑置勿論。但由其義而歸納之,可得一原理焉,即宇宙萬象,唯互相依而有已耳,更不須別索原因。如此,即已遠離西洋形而上學之種種妄猜,其識顧不卓哉!

數論於宇宙人生之體驗,較勝論為深澈,其三德曰勇、塵、暗,吾欲名之曰能、質、惑。勢力之謂能,拘礙之謂質,與能質俱始,其動若機括而自不容已者,是乃惑也。深廣哉!三德義也。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雖然,此自宇宙形成以後言之也, 此雲宇宙形成以後 , 明但約形氣分上說之 , 要非真理本然也 。未常親證實相也。若乃於變易見不易,於流行識主宰。則至健而辟,必非與暗相俱之勇。至健而翕,亦似塵而實非塵。湛然明覺,絕諸戲論,固無所謂暗也。《新論》唯顯實相,與數論觀點截然不同,學者宜分別觀之。

若以辟言能,則當曰勢用之謂能。 著一力字不得 , 恐其濫於形氣界之力也 。若以翕言質,則當曰顯現之謂質。 雖本無拘礙 , 然非空洞無物 , 故乃宛爾顯現 , 依此假說名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