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境五數,以假實論,亦皆實有。
三善數位。一曰信。《三十論》雲:“信數者,於實、德、能,深忍樂欲,心淨為性,對治不信,樂善為業。”據此論,於信依處, 謂信所依之處 。略說有三。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 於真諦中 , 有實理故 。 於俗諦中 , 亦施設若事若理故 。深信忍故。 忍者忍可 , 謂於實事理 , 起忍可信故 。二、信有德,謂於真淨德中,深信樂故。 執途之人 , 授之堯名而喜 , 授之桀名而憂 , 故雖凡愚 , 其於真淨德 , 非無信樂也 。 人性之善 , 於此可征 。三、信有能,謂於一切善法,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 希望即欲 。 基雲 :“ 信己及他 , 皆能得能成 。” 仁遠乎哉 , 欲之斯至 , 人固不宜妄自菲薄耳 。心淨為性,謂信者澄淨相,與不信渾濁相,正相翻故。 翻者反義 。對治者,如藥所以對治病,此信正是不信之對治藥也。餘文,思之可知。
二曰慚。《三十論》雲:“慚數者,謂依自法力、崇重賢善為性,對治無慚,止息惡行為業。”按依自法力者,據《顯揚》雲:“依自增上,及法增上。” 增上者 , 扶助義 。依自力增上者,是謂自助,知自貴故。依法力增上者,即聞正法而得助,知自貴故。雲何崇重賢善?賢謂有賢德者;善謂一切善法,如雲正理或正義。無慚之人,自力弱故,難聞正法故,不自貴重故,故於賢善,不知崇敬尊重。其有慚者反是。
三曰愧。《三十論》雲:“愧數者,謂依世間力、輕拒暴惡為性,對治無愧,止息惡行為業。”基《記》雲:“謂若他人譏毀及羞諸惡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間力。”有惡者名暴,不善法名惡。輕有惡者而不親,拒不善法而不肯作,由嚴畏世間訶厭故,此愧與慚所以別也。 兩 《 蘊論 》 於慚愧二數 , 並雲 “ 於所作罪 , 羞恥為性 ”, 則二數無異相也 。《 三十論 》 已辨之矣 。
四曰無貪數。《三十論》雲:“無貪者,謂於有、有具,無著為性,對治貪著,作善為業。”按有謂三有,三界之異名,三界即有,故名。 三界者 , 一欲界 , 二色界 , 三無色界 , 皆眾生所依止 。 而名界為有者 , 眾生恒係著於此 , 恒以為實有故 , 故亦名有 。具者,資具。有具者,謂能生三有之因,即由起惑造業,長墮諸有,是惑業為三有因。 三有 , 以惑業為資具而得起故 , 故說惑業望三有為因也 。眾生貪愛係著世間,念念不舍,是為著有。 佛書凡言愛者 , 皆是貪義 , 與儒書中愛字 , 絕不同義 。 貪愛係著四字 , 宜玩 。於諸惑業,愛染固縛,不能自釋,是為著有具。 溺於惑業而不悟者 , 即於惑業而生愛染 , 孟子所謂樂其所以亡者 , 義與此通 。難言哉著之一字也!如膠之粘物,尚不足形容其萬分之一。馬蹄著於泥塗則不行,飛鳥著於網羅則死,走獸著於陷阱則殺,人心之著於我及我所,更非此等可喻。 著我者 , 堅執有自我 , 而自私自愛 , 深自藏護故 。 我所者 , 具雲我所有法 , 如自身及妻子 、 財物 、 名位 、 權勢 , 乃至器世間並所持偏見等 , 一切皆名我所 。 由執我故 , 遂執我所 , 一切渴愛纏縛 , 牢不可解 , 是則名著我所 。著者,慘毒之至也。貪之自性為著,反乎貪者,即無著。人心本有無著之勢用,廓然順應,絕無留礙,而人每不自保任,竟至放失,是其自甘顛倒也。對治貪著雲雲,思之可知。
五曰無瞋數。《三十論》雲:“無瞋者,於苦、苦具,無恚為性,對治瞋恚,作善為業。”基《記》雲:“苦謂三苦。 一行苦 , 二苦苦 , 三壞苦 。 詳見 《 顯揚 》 等 。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按無瞋者,無有憎恚,於諸有情,常存悲湣故,雖遇逆拂,不失柔和故。 人情遇逆己者 , 則憎恚生 , 而失其柔和之心體矣 。 無瞋反是 。
六曰無癡數。《三十論》雲:“無癡者,於諸理事,明解為性,對治愚癡,作善為業。”按明解,即是一種睿智作用。唯識說無癡有自體,非即別境中慧。 參考 《 述記 》 卷三十四 。由明解力,於真諦理,遠離一切虛妄分別,無戲論故;於俗諦中,若事若理,稱境而知,不以情見變亂事實,離迷謬故。
《瑜伽》卷五十七,謂“大悲依無瞋無癡二法而起”,義趣深遠。瞋未盡者,不能有悲, 盡者斷盡 。人猶易知。癡未盡者,不能有悲,人或莫之知也。不智而能仁,未之有也。
無貪、無瞋、無癡,此三法者,名三善根。一切善法,皆以此三為根本而得生故。
七曰勤數。《三十論》雲:“勤謂精進,於善惡品修斷事中,勇悍為性,對治懈怠,滿善為業。”於善雲雲者,謂於善品法中能修,於惡品法中能斷,即此修斷事中,勇健且悍,是為勤之自性。基雲:“勇而無惰,自策發也;悍而無懼,耐勞倦也。”勇者升進義;悍者堅牢義;滿善者,《對法》雲“成滿一切善品”,此勤之業用也。
《識論》雲:“勇表勝進”,“悍表精純”。故俗雲勤作惡者,正是顛倒,非此中所謂勤。是故言勤,亦名精進。經說精進,略有五種。一被甲精進,如著甲入陣,即無所畏,有大威勢。次加行精進,堅固其心,長自策勵。三無下精進,謂不自輕蔑,亦無怯懼。四無退精進,謂遭苦不屈,堅猛其誌。五無足精進,雖功已成,更祈勝進,無有止境容息肩故。 此即乾之自強不息也 。
八曰輕安數。《三十論》雲:“輕安者,遠離粗重,調暢身心,堪任為性,對治昏沉,轉依為業。”粗重者,謂一切染汙法。 此能令人身心粗重 , 故名 。遠離者,由輕安力故,粗重不複現起也。基雲:“離重為輕,調暢名安,輕安自性,即是堪任。”堪者,有所堪能。 今俗責人之無能者 , 曰太不堪 。任者,有所任受。《 論語 》 曰 :“ 君子可大受 。” 又曰 :“ 任重道遠 。”轉依者,謂轉去粗重,而依於安穩故。 此解依字 , 與基稍異 。
九曰不放逸數。《三十論》雲:“不放逸者,精進三根,於所斷修,防修為性,對治放逸,成滿一切世出世間善事為業。”此不放逸,依精進及三根假立。 無貪 、 無瞋 、 無癡 , 名三善根 。於所應斷惡法,防令不起;於所應修善法,修令增長。故雲防修為性。然依精進等功用假立, 等者謂三善根 。實無別自體。
十曰舍數。《三十論》雲:“舍者,精進三根,令心平等、正直、無功用住為性,對治掉舉,靜住為業。”心或沉沒,或掉舉,皆名不平等。 沉沒者 , 謂心昏沒 。 掉舉者 , 謂心浮起 。 沉掉二相 , 高下雖殊 , 要皆莊子所謂心死之候 。離沉掉故,方名平等。正直者,離染故。無功用住者,謂無功用而住。 程子 《 識仁篇 》 謂不須窮索 , 不須防檢 , 義與此近 。此舍,亦依精進及三根假立。
十一曰不害數。《三十論》雲:“不害者,於諸有情,不為損惱,無瞋為性,能對治害,悲湣為業。謂即無瞋,於有情所, 猶雲於眾生處 。不為損惱,假名不害。”非離無瞋別有不害之自性故。 非字一氣貫下為句 。
《大論》卷五十五雲: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假有,餘皆實有。
四煩惱位。一曰貪數。《三十論》雲:“貪者,於有、有具,染著為性,能障無貪,生苦為業。”有及有具,並詳前善數中。 與基 《 記 》 亦有異 。《廣論》雲:“謂於五取蘊,染愛耽著為性,謂此纏縛,輪回三界,生苦為業,由愛力故,生五取蘊。”按此中五取蘊者,五言其數,蘊義詳前,色等五聚法,名五蘊。取者,趣求義。五蘊聚積,假名生者, 有生命者 , 名為生者 , 即人與眾生之異名 。有情於五蘊,執為自我,堅愛不舍,恒於當來,趣求不息。 當來 , 猶言未來 。 趣者趣逐 , 求者要求 , 趣逐要求 , 即是眾生生相 。 最宜深玩 。此趣求與五蘊恒隨轉故, 隨與流轉 , 不相離失 。即依是義名五取蘊。《廣論》《識論》,《 識論 》, 即 《 三十論 》 異名 。詞有詳略,而義無殊,皆謂有貪故,輪回三界。
貪者,著義。 具雲染著 。眾生之心,無往不著,由著故,障蔽其本有無著之心。猶如浮雲,障翳虛空,空相不顯,全成翳相。著即起苦,故曰生苦是其業用。 與善中無貪數參看 。
二曰瞋數。《三十論》雲:“瞋者,於苦、苦具,憎恚為性,能障無瞋,不安穩性、惡行所依為業。”苦及苦具,詳在善位無瞋數中。瞋之自性即是憎恚,其行相最寬, 行相者 , 一切心及心所 , 於所緣境起解時 , 各有一種行解之相故 , 名為行相 。 須謹記 。於一切處,皆得起故。 必須深心反觀 。如於眷屬,乃至眾生,輒生憎惡,甚者損害他命,堞屍流血,動逾千萬,此名有情瞋。 於有情而起瞋 , 故名 。由於有情懷瞋故,遂於器世間,亦生憎恚, 器世間者 , 猶雲物界 。懟人則器物皆罪,伐國則城市為墟,諸如此類,名境界瞋。 於境界而起瞋 , 故名 。若乃固執己見,便憎他見。如程朱派之學者,詆陽明以洪水猛獸。西哲康德之學,當時亦有人詈為狂犬妄吠。印度人辯論,動以斬首相要。諸如此類,不可勝數,是名見瞋。 於他見而起瞋 , 故名見瞋 。見瞋,本於有情瞋中別出言之,其行相甚遍,而亦甚隱。於一切所知事若理,皆得起見瞋故,故甚遍。凡人恒是己見,憎他見,方且自謂事理本如是,而不自承為憎他也,故甚隱。見瞋為害之烈,足以障真理、起鬥爭,人類之不幸,莫大乎此也。
瞋能障蔽無瞋之心,如貪中說,瞋必令身心熱惱,故雲不安穩性。然無瞋之心,畢竟能對治瞋心。 參善位無瞋數中 。
三曰癡數。《三十論》雲:“癡者,於諸理事,迷暗為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為業。”按癡之異名,即是無明。無明者,隻是一團迷暗,力用極大,無量無邊,眾生依迷暗而生,終古恒相隨轉。又由迷暗力故,於諸理事,任意構畫,戲論分別,不悟方計為明,正其已成乎暗也。
癡障無癡,然無癡畢竟能對治癡。學者讀破三藏,而實體之身心之間,庶幾自識無癡本體。《 易 》 於乾曰大明 , 又曰乾以易知 , 般若之義盡此矣 。 孰謂儒佛談最上事有異耶 ?
貪、瞋、癡三法,號三不善根,一切染法,依此為根本而得起故,又名三毒。
四曰慢數。《三十論》雲:“慢者,恃己於他高舉為性,能障不慢,生苦為業。”高舉即慢相, 此言相者 , 體相之相 , 言慢之自體即高舉 。略有七種。一、慢,謂於劣者,而計己勝; 彼雖劣 , 而我不當計己勝 , 今計己勝 , 故是慢也 。於等,計己等。 於等於己者 , 而必計己與之等 , 非慢而何 ?二、過慢,謂於等,計己勝; 故是過慢 。於勝,計己等。 於勝己者 , 而反計己與之等 , 更過矣 。三、慢過慢,謂於勝,計己勝。 於勝己者 , 而反計己勝 , 故名慢過慢 。四、我慢,於蘊計我, 即於身心五蘊而計為我 。自恃高舉。五、增上慢,於所未及證之勝德,謂己已得。 或得少分 , 而自謂得 , 亦是此慢 。 增上 , 猶言加上 , 此慢稱增上 , 即加增其慢之謂 。六、卑慢,於他多分勝己者,而謂己僅少分不及。七、邪慢,於己無德,而謂己有德。《 論語 》 雲 “ 無而為有 ” 者 , 即此 。
五曰疑數。《三十論》雲:“於諸諦理,猶豫為性,能障不疑善品為業。”諦者,四諦,後當另詳。順流轉故,說苦、集二諦。順還滅故,說滅、道二諦。 流轉即輪回義 。 還滅者 , 以出脫流轉故名 。若於諸諦理深懷猶豫,是則名疑。煩惱中所謂疑,限於疑諦理者而已。佛家本主出世,其義則具存四諦,故以疑及此者,便屬煩惱。
六曰惡見數。《三十論》雲:“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慧為性,能障善見,招苦為業。”此中惡見,即依別境中慧數而假立,故雲染慧為性。染者,慧通三性,此惡見慧,不善性攝,是染分故。 簡異善慧等也 。據諸《論》言,此見行相,差別有五。一、薩迦耶見,謂於五取蘊,執我、我所,一切見趣所依為業。薩迦耶者,經部師雲:薩,偽義;迦耶,身義。 遮執有實身故 , 遂說薩言 。緣偽身而起見,名薩迦耶見。 薩婆多與大乘師解釋身見 , 與經部義異 。 此姑不詳 。五取蘊,詳前。我、我所者,如依五蘊而計為我,是名執我。我所者,具雲我所有。如計蘊為我,亦複計蘊為我所,至於妻子、田宅、財物、名勢、權利,乃至器界,並己所持偏見等,一切皆名我所。由執我故,俱時執我所。 俱時 , 猶言同時 , 我 、 我所執同時而起 , 有我執 , 必有我所執 。 世之談經濟改革者 , 欲除私有 , 而不肯講求無我之學 , 恐難如所期 。 孰謂東方玄學可打倒耶 !執相深隱,學者非反觀真切,不自知其顛倒至此。《對法》第一,《婆沙·雜蘊》第一等,研名相者,不妨參考,然實無關宏旨。見趣者,基雲:“以此我見為所依本,諸見得生,故名一切見趣所依。”趣者,況也,或所歸處也。
《廣論》釋薩迦耶,薩謂敗壞義,與經部偽義近;迦耶,謂和合積聚義。和合積聚,即是身義,蘊積聚者,假名身故。又雲“見一見常,異蘊有我,蘊為我所等”者。謂諸外道,有執我是一、是常,異於蘊而實有此我,非謂蘊即是我故。由計異蘊有我,遂計蘊為我所有之法,故雲蘊為我所。然複有即蘊而計為我者,故置等言。餘文,思之可解。
二、邊執見,謂即於彼,隨執斷常,障處中行出離為業。邊者,偏義,偏執故,名邊執。執斷者,謂見物滅壞故,即起斷見,計一切物,滅便無有。 如人死後 , 即無有故 。執常者,謂見物暫住故,即起常見,計一切法,皆當常住。 如聲常論等是 。雖複於物,不計為恒常,但許暫住者,此猶是常見,當暫住時,已是常久未滅之法故。清人姚配中釋《乾》之九二“見龍在田”,曰:“爻主變,而言在者,暫在也。” 與羅素隻許有暫時的真實者略近 。其識解雖較通途為進,要猶未免滯於常見。中行者,如見非斷非常,名中行,此唯入道諦者能之。出離者,滅諦。 滅道諦義後詳 。處中行及出離,此作聖之功,而邊見適為之障雲。《廣論》雲:“常邊者,謂執我自在,為遍常等。”此即《唯識述記》卷三十六第十一至十七等頁中所謂四遍常論者,此無甚義趣,學者若欲考核名相,可查《述記》並《瑜伽》及《婆沙》等論。又雲:“斷邊者,謂執有作者丈夫等,彼死已不複生。”丈夫,即人之異名。作者一詞,其義有二:一者,相當於造物主之義; 凡經論中破作者 , 即是破執有造物主故 。二者,即人之別名。今此雲作者,屬第二義。
三、邪見,謂謗因、果、作用、實事,及非四見諸餘邪執,如增上緣,名義遍故。按此中以謗因、謗果、謗作用、謗實事四見,為最大邪見。而此四見以外,諸餘邪執,統名邪見。故邪見之名義最普遍,與增上緣名義之普遍正相等故。 一切緣皆是增上義 。 下卷另詳 。謗因及謗果,《廣論》首約十二緣生為說。今此不便為之解釋,恐蔓延太甚。關於十二緣生,至後別立專條,學者參稽而自得之可也。《廣論》又說:“謗毀善行惡行,謂無有此,名為謗因。”《 對法 》 所謂無施與等 , 義亦同此 。“謗毀善行惡行果報,謂無有此,名為謗果。”《 對法 》 亦同 。“謗作用者,謂無從此世往他世作用,無種子任持作用, 不信有賴耶任持種子故 。無結生相續作用等。” 如大乘說 , 有情皆有賴耶任持種子故 。 死此生彼 , 而不斷絕 , 名結生相續 , 今亦撥無此事 。“謗實事者,謂無世間真阿羅漢等。”凡此,多有關於佛家宗教思想方麵之主張,故謗毀此等者,皆名邪見。
諸餘邪執者,《對法》雲:謂餘一切分別倒見。 不正之見 , 名為倒見 。《大論》卷五十八,又略說二種。一增益見,如外道執我者,計我有邊無邊等論。 執我有邊者 , 若執色為我 , 體有分限 , 或在身中 , 如指節量等 。 執我無邊者 , 若執色為我 , 遍一切處 。 凡此皆妄計 , 無而為有 , 故名增益 。二損減見,即無因論等。
四、見取,謂於諸見,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一切鬥爭所依為業。《廣論》釋見取雲,謂於“三見,即前薩迦耶、邊執、邪見。所依蘊者,即彼諸見所依之蘊”。《唯識述記》卷三十六雲:“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及此所依五蘊,執為最勝、能得涅槃清淨法,是見取。”按《述記》謂此於諸見,即餘一切惡見,是不主即前薩迦耶等三見,隻是三見以外諸餘惡見。此解與《廣論》異,愚謂《廣論》所釋為正。蓋前三見中,邪見已最遍,除謗因果等四見外,諸餘邪執,通屬邪見。《對法》雲:“一切分別倒見,皆邪見攝。”準此,則前三見,已盡攝一切惡見,不應於見取中又除三見而更有所餘,此等空泛之分別,殊無典要。須知見取,本依前三見而申言之,其意義特重在執為最勝及能得清淨。《 廣論 》 雲 :“ 隨計為最 、 為上 、 為勝 、 為極 。” 亦與此同旨 。前述三見,未說及此,故今申述之,而別名曰見取。 取者執義 , 於見堅執 , 名取 。所以明其執相轉深,非與前文重複也。餘文,思之可知。
五、戒禁取,謂於隨順諸見戒禁,及所依蘊,執為最勝、能得清淨,無利勤苦所依為業。謂依諸見所受戒禁, 諸見 , 即前三見乃至見取 。 依此所受戒禁 , 如外道所持戒是 。 戒禁者複詞 , 基雲 : 戒即是禁 。即於此戒,及戒所依五蘊,而執為最勝並能得涅槃,是名戒禁取。 取義 , 詳見取中 。無利雲雲者,基雲:如一切外道受持拔發等,無利勤苦是也。《 廣論 》 釋戒禁取一段 , 殊冗亂 , 此中不及辨正 。
如上煩惱數,總分為六,曰貪、瞋、癡、慢、疑、惡見。又將惡見別析為五,曰薩迦耶、邊執、邪見、見取、戒取。 戒禁取之省稱 。如是,由貪至疑及五見,共說為十煩惱。此十煩惱,除五見係依別境中慧而假立外,餘皆實有。《瑜伽》卷五十五說諸煩惱中,“見是世俗有, 世俗有者 , 猶雲假有 。 據佛家言 , 凡世俗所計為實物者 , 皆是假有 , 故此即以假有而說名為世俗有 。即慧分故。 五見即別境中慧數之分位差別故 。餘是實有, 餘者 , 謂貪至疑五數 。別有性故”。 言貪等五數 , 各有獨立的自體 。
此十煩惱,亦名本惑,煩惱即是惑之別名故。又此貪等十數,是一切惑之根本故,諸隨煩惱依此生故,故對隨而名本。是諸本惑,又依現起之異致,略區為二,曰俱生惑,曰分別惑。俱生惑者,行相深故,不假外緣,而一向恒與生俱故。 與生俱有曰俱 。此則恒時任運而起, 言任運起者 , 不待思察故 。故名俱生。分別惑者,行相粗顯故。或由不正之學說思想及諸惡緣, 如惡友及社會風氣之不良等 。而為牽引,方令起諸虛妄分別。或由日常實際生活之關切,計慮過度,即起某種惑,亦名分別。如貪、瞋等之通分別者,多如此。 諸師說分別惑 , 隻雲要由邪教及惡友力引起 , 前所謂不正之學說思想雲雲一段 , 即本其旨 。 但隻說得一方麵 , 不能賅攝一切分別惑 , 今補此段 , 義始圓足 。凡此皆經審慮思察始顯,故名分別。本惑十數中,如貪、瞋、癡、慢、身見、邊見,此六數者,通俱生、分別二惑;如疑及邪見、見取、戒取,此四數者,唯屬分別。廣如《唯識述記》 參看三十六 、 三十七各卷 。及《大論》等說。
通俱生、分別者,舉貪數為例。俱生貪,其行相沉隱,而最寬廣,種類無量,恒任運起,而不自覺。分別貪,則行相粗顯。昔陽明先生與董蘿石等遊,見一山中有幽宅極可愛,欲購之。行裏許,猶不能忘,乃痛自刻責曰:“我之所愛,人亦愛之,奈何欲奪人所有耶?”此亦是分別貪,以其經審慮,而浮現心中,甚粗顯故。俗言占有衝動者,大氐是貪、瞋、癡三數混合的現象,不唯是貪也。貪為己有者,必瞋他故,貪、瞋盛時,必有癡俱故。貪數通俱生、分別,瞋數等,皆應準知。禽獸隻有俱生惑,而不能有分別惑。人之俱生惑方麵,亦同於禽獸。就日常征之,有時明知於男女事無節,及於飲食不擇等,足以妨害生命,然猶安而為之者,則以為俱生惑所支配故也。凡諸惑數,學者切宜反躬深自體究,始覺義蘊無窮;若滑口讀過,與自家全無幹涉,亦無意義。
五隨煩惱位。一曰忿數。《三十論》雲:“忿者,謂對現前不饒益境,憤發為性,能障不忿,執仗為業。”對現前不饒益境者,謂依現在所見聞事,如他有情 猶言他人 。或他見,竟於己為不饒益,對如是境,便有忿生。忿之自性,即是憤發。如俗雲,怒氣勃發,不可遏也。不忿即謂無瞋,此忿之業用,能障蔽無瞋,並發動身語惡業執仗爭鬥等。
忿即瞋之一分,離瞋,無別忿之相用。
二曰恨數。《三十論》雲:“恨者,由忿為先,懷惡不舍,結怨為性,能障不恨,熱惱為業。”恨即藏怒宿怨之謂,亦是瞋之一分。
三曰覆數。《三十論》雲:“覆者,於自作罷,恐失利譽,隱藏為性,能障不覆,悔惱為業。”覆之自性,即是隱藏。凡人既自作罪,而又恐失財利及名譽故,必自隱藏其所作之罪,以為人不之知也。《對法》雲,法爾覆罪者,心必憂悔, 按法爾猶言自然 , 謂覆罪者其心中自然有憂悔故 。由此不得安穩而住。 按心憂悔故 , 不得住止於安穩處也 。覆依貪、癡假立,離貪等無別覆之自性。 等者為癡 。
四曰惱數。《三十論》雲:“惱者,忿恨為先,追觸暴熱,狠戾為性,能障不惱,蛆螫為業。”由忿而恨,由恨而惱,瞋相轉深,罪業益重。追者追往惡,即其所宿藏之忿恨也。觸者,現起違緣。如某乙於某甲,夙懷忿恨,現時複以或種緣合,便相與違異。當此之際,乙心中便起囂暴躁熱,凶狠毒戾,不能自寧息,此惱之相也。惱障無瞋, 不惱即是無瞋 。必損害人,猶蛆惱螫於他人也,此亦瞋之一分。
五曰嫉數。《三十論》雲:“嫉者,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妒忌為性,能障不嫉,憂戚為業。”妾婦之固寵,下士之競名,凶狾之怙權勢,皆富於妒忌者也。亦是瞋之一分。
六曰慳數。《三十論》雲:“慳者,耽著財法,不能惠舍,秘吝為性,能障不慳,鄙畜為業。”資具榮位等事,皆名為財。一切知能,乃至玄學所究真理,皆名為法。秘者,藏也;吝者,惜也。秘藏吝惜,慳之相也。鄙謂鄙惡,畜謂畜積,《廣論》雲“非所用物,猶恒積聚”,鄙畜之謂也。此即貪之一分。
七曰誑數。《三十論》雲:“誑者,為獲利譽,矯現有德,詭詐為性,能障不誑,邪命為業。”矯者不實之義,極無德,而詐為有德,謂之矯現。如口說正義,身行險惡者是也。詭詐者,虛偽之稱。 行詭詐者 , 必其人全無生理 , 如糞中蛆 , 袁世凱之徒是也 。邪命者,偽現種種不正事,以誑惑人,故名邪命。《雜集述記》卷三十三,說邪命有五種,皆就僧徒立論,姑不具引。
誑依貪、癡二法假立,無別自體。
八曰諂數。《三十論》雲:“諂者,為罔他故,矯設異儀,險曲為性,能障不諂、教誨為業。”罔者網帽。凡諂曲者,必曲順時之所宜,利用人之闕失,而矯設異儀,如羅者之張網,使人墮其術中而不覺。異儀者,如立言行事善投人意,及故徇時尚者皆是。險曲者,基雲:“不實名險,不直名曲。” 或雲 , 險者險惡 , 何但以不實為訓 。 須知行諂之人 , 必其生活力不充實 , 故陷於此等險惡耳 。 足乎己者 , 必不苟順於人 , 苟合於世也 。諂之自性如是,不諂即無貪無癡。教誨者,謂善師友正教誨也。無智故諂, 有正智人斷不媚世 。即是癡分。 諂即癡之一分 。而障蔽無癡,貪名利故諂,即是貪分。 準上可知 。而障蔽無貪,枉己以徇人,故不堪師友教誨,由此說諂有障不諂及教誨之業用。諂依貪、癡二法假立,離二 貪 、 癡 。無別諂之相用。
九曰害數。《三十論》雲:“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悲湣,損惱為性,能障不害,逼惱為業。”此亦瞋之一分,損害逼惱是害相,眾生心中皆有此害數,非以三善根對治之,則群生毒苦無已時也。常與人遊山,聞林禽和鳴,宜其樂融融,而忘己與鳥之相對矣。乃彼人忽起念曰:“若獵而食之,其味當佳。”此念者何?即害數現起也。甚矣,其可畏也,其可湣也。不害即無瞋,害能障無瞋,及逼惱有情,其業用如此。
十曰憍數。《三十論》雲:“憍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醉傲為性,能障不憍,染依為業。”自盛事者,《對法》雲,如族姓、色力、 基雲 , 色謂妍美 , 力謂強盛 。聰睿、財富、自在等事。 凡言自在者 , 略有三義 。 一 、 至淨離染 , 妙用無窮 , 不可測量 , 說名自在 , 如讚佛以大自在是也 。 二 、 有殊勝力用 , 名自在 , 如於根曰最勝自在是也 。 三 、 縱任曰自在 , 即凡人處順境 , 可一切縱任 , 便含劣義矣 。 今此中自在義 , 乃屬第三 。醉者,昏迷之謂,傲者傲逸,凡醉傲者,於自盛事,深貪著故。不憍即無貪。染依者,謂憍是一切雜染法所依,憍之業用,即是障蔽無貪,及為染法所依,故可畏也。憍即貪之一分,亦無別自性。
十一曰無慚數。《三十論》雲:“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拒賢善為性,能障礙慚,生長惡行為業。”不顧自己所習聞正法, 即自負其所學 。輕有德者而不尊,拒善道而不願聞。凡人心中若為無慚數所支配時,便失其所以為人之理,而不複知有人生之意義與價值,故不知崇重賢善。無慚能障礙慚,及生長一切惡行,其業用如是。
十二曰無愧數。《三十論》雲:“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為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為業。”於世間清議,無所忌憚,名不顧世間。不惟輕賢,而更崇敬暴人;不唯拒善,而更尊重惡行。 暴惡之得誌於社會 , 皆由無愧之徒所鼓勵而起者 。比於無慚,又益汙下。 眾生終古無慚無愧 , 所以終古常在黑暗慘毒中 。
十三曰掉舉數。《三十論》雲:“掉舉者,令心於境不寂靜為性,能障行舍、奢摩他為業。”此雲不寂靜者,即囂動相。謂凡夫心常攀緣過去貪欲等事,浮囂動蕩,不堪凝攝,此即掉舉相。行舍,即善位中舍數, 詳前 。舍即行故,亦名行舍。 此言行者 , 是相狀義 。奢摩他者,止義,掉舉有能障礙舍及止之業用。
十四曰昏沉數。《三十論》雲:“昏沉者,令心於境無堪任為性,能障輕安、毗缽舍那為業。”昏沉自性,即是瞢重。此即心為物役,馴至完全物化, 瞢沉重,而成無心狀態。無堪任者,謂無所堪能,無所任受。 無心故爾 。輕安數,詳前善位中。毗缽舍那者,觀義,昏沉有障礙輕安及觀之業用。 掉舉障止 , 昏沉障觀 。 然欲對治沉掉 , 亦唯勤修止觀耳 。
十五曰不信數。《三十論》雲:“不信者,於實德能,不忍樂欲,心穢為性,能障淨信,惰依為業。”於實德能雲雲,參考前善位信數中。心清淨,名信。心穢,即名不信。《識論》雲:“唯此不信,自相渾濁,複能渾濁餘心、心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是故說此 不信心所 。心穢為性。”惰即懈怠數。不信,有障礙淨信及為懈怠所依之業用。
十六曰懈怠數。《三十論》雲:“懈怠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為性,能障精進,增染為業。”善品應修事,惡品應斷事,皆心之所對。 所對即境 。今由懶惰力故,應修不修,應斷不斷。
向有問言:“人性本善,何因為惡?”吾答彼雲:惡本無因,必不得已,而假說其因,當言萬惡皆因懶惰。 此義 , 必深切體認 , 才有味 。或複問雲:“如世作惡者,用力甚勤,既非懶惰,何故成惡?”吾複答雲:作惡之勤,正是顛倒,詎可言勤? 前善位勤數中 , 亦已辨之 。如世持權作惡者,皆自知罪過,懼人發露,恒以利誘威脅,製人發其伏也。是其心中本知善當為,而惡不當為,然竟為所不當為,弗為其所當為者,何哉?徇欲者,獸性之餘習,其勢易;順理,則人類以進而成能,道尊而事難。故癡者,苟以從欲,而憚於順理,此非懶惰而何?
十七曰放逸數。《三十論》雲:“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為性,障不放逸,增惡損善所依為業。”於染品法不能防,於淨品法不能修,唯是縱恣蕩逸,故名放逸。此依懈怠及三毒假立, 貪 、 瞋 、 癡名三毒 。非別有體。
十八曰失念數。《三十論》雲:“失念者,於諸所緣,不能明記為性,能障正念,散亂所依為業。”按《廣論》雲:“於諸善法,不能明記為性。”《三十論》泛言於諸所緣,似不及《廣論》之切要。佛家談心所法,雖與今所謂心理學極相關切,但畢竟不是心理學,故此中失念,亦不是通途心理學之觀點。即非就記憶力缺乏為言,卻是就日常生活或修養工夫上有時忘失正念,即說此等現象,名為失念。《廣論》以於諸善法不能明記,為失念之自性,確是釋迦以來相傳本旨。失念,依癡及染汙念假立,無別自體。 染汙念者 , 念即別境中念數 , 此通善等三性 ; 染汙念即念數之與不善心 、 心所相應者 , 此即惡性 , 故名染汙念 。
十九曰散亂數。《三十論》雲:“散亂者,於諸所緣,令心流蕩為性,能障正定,惡慧所依為業。”流者馳流,蕩者飄蕩, 基訓蕩逸 , 便與放逸相濫 。此即放逸加甚之相,亦依貪、瞋、癡三法假立。《識論》謂散亂與掉舉異者,掉 具雲掉舉 。能令心、心所,於一境起多解; 心浮氣粗者 , 有所思察 , 不能深入 , 每於一種事理而依淺見 , 作種種膚泛之解 。 諺所謂左思右想不得一是者 , 正謂此也 。亂 具雲散亂 。能令心、心所,於一念更緣多境。 更者更易 , 躁擾之心 , 於所思察 , 不能貫徹 , 於一念中 , 此一事理思之不得 , 又思及他 , 仍複無得 , 又思其別 , 一念之間 , 如此更易 , 緣慮雜多之境 。 所謂遊思雜念 , 即此況也 。亂以馳流飄蕩為相,亦即躁擾之謂,能障礙正定及為惡慧所依,是其業用。 慧者 , 別境中慧數 , 此通三性 。 惡慧 , 即與染汙心 、 心所法相應之慧 , 是惡性故 , 名惡慧 , 如本惑中五見及隨中不正知等是也 。
二十曰不正知數。《三十論》雲:“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為性,能障正知,毀犯為業。”基雲:“但是錯謬邪解,名不正知。不正知多發業,多起惡身語業,而多犯戒等。”《 述記 》 卷三十八 。此依惡慧及癡假立。
隨煩惱亦名隨惑,隨他本惑而起,故名。 參看前文 。隨惑二十數,又類別為三。謂從忿至憍,凡十數,各別起故,名小隨。 具雲小隨煩惱 。無慚無愧,凡二數,遍不善心故, 一切不善心 , 皆有此二與俱故 。名中隨。掉舉至不正知,凡八數,遍一切染心故,名大隨。《識論》判別隨惑假實,謂小十、大三,定是假有; 小隨十數 , 大隨三數 , 定是假有 , 參看各數本文 。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數,定是實有;掉舉、昏沉、散亂三數,有說是假,有說是實。參看基師《述記》卷三十七、三十八等卷。問曰:“隨惑中實有者,即離本惑別有自性,雲何名隨?”答曰:雖別有性,然與本惑體性,是同類故。又本惑力強,此隨之而起故,故望本名隨。
二十隨惑,皆通俱生、分別,如《識論》說。
六不定位。一曰悔數。《三十論》雲:“悔謂惡作,惡所作業,追悔為性,障止為業。”惡者嫌惡,即是悔義。 基有多解 , 今唯取此 。追悔先所作業,而自嫌惡,此名追悔。追憶先所未作而自嫌惡,亦名追悔,此通善等三性。悔先作不善,即善性攝。悔不善事先未作,即惡性攝。如悔先所未作事屬無記者,此悔即無記性。悔能令心、心所悵怏不安故,故說有障止之業用。《識論》說悔,應別有體。然以理準,應說依念、慧二數假立,明了先所已作、未作,即是慧分,追憶即是念分。 念 、 慧二數 , 均詳前別境中 。
二曰眠數。《三十論》雲:“眠謂睡眠,令身不自在,昧略為性,障觀為業。”身無力用,名不自在,昧簡在定, 昧者暗昧 , 簡者簡別 。 昧之一言 , 所以簡別於定中之心 , 定心有觀察妙用 , 而非昧故 。略別寤時。 略之一言 , 所以別於寤時 。 寤時之心 , 行相極廣 , 非輕略故 。睡眠亦雲夢數,其相暗昧輕略。《識論》有說夢數依思想二數假立, 思與想 , 詳前遍行位 。有說亦別有體,以理推征,前義為正。寤時心、心所法,於諸所緣,而起造作與取像故。 造作即思 , 取像即想 。及睡眠中,猶有餘勢,複得現起,是名為夢。然夢之行相,或極淆雜,或亦似有條理, 如寤時心 , 思維一事 , 始終不紊 。更有現希奇境相,如見人頭有角。然此等,亦由寤中於異時異處見頭,又於異時異處見角,今於夢中合在一處,故成希奇。凡諸夢境,鮮不於寤境有所依據者。如本無盜心人,決不夢作盜事。又人之一生,精誠所注,恒形諸夢寐,如孔子夢見周公,是其例也。但此等夢,非凡夫染心所有。 虔修之僧徒夢見佛 , 亦同此理 。 清人姚配中治 《 易 》 精專 , 夢吞乾爻初九至九五 , 意乃豁如 。 學者有此精神 , 無有不成 。然世間說夢,多有靈異,如預兆休咎與幽靈等事,有不能盡以變態心理言之者,姑存疑焉可也。 吾五弟繼剛 , 於民國七年舊曆三月初 , 在江西病故 。 吾以六年秋 , 由武昌赴荊襄 , 謀參預守軍獨立事 。 荊襄敗 , 吾又赴湘 , 輾轉兵間 , 至七年春 , 始入粵 。 未曾通家信 , 亦絕無鄉人往來 , 五弟之歿 , 吾絕不能知 。 又弟年甚少 , 平日亦未慮其早折 。 舊曆四月中旬 , 吾猶在粵 。 一日午睡 , 忽夢吾五弟陳屍在床 , 吾撫遺體 , 哭之痛 , 未幾而醒 , 淚痕猶濕 , 吾甚怪之 。 時天門白楚香逾桓與我同住 , 因語楚香 , 楚香曰 :“ 焉有白晝夢接幽靈之理 , 想是腦筋昏亂耳 。” 吾亦不複介意 。 然此次奔走革命軍中 , 凡所觀察 , 都無好感 , 已決心舍革命而專力所學 。 居月餘 , 潛行回鄂 , 始知五弟已去世 , 因憶廣州之夢 , 果有征也 。 計夢期去五弟之歿已月餘 , 此真不可解者 。 吾平生不敢作誑語 , 此所記述 , 無半字不實 。
三曰尋數。《三十論》雲:“尋謂尋求,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粗轉為性。”
四曰伺數。《三十論》雲:“伺謂伺察,令心匆遽,於意言境,細轉為性。”淺推度名尋, 初起之相 。深推度名伺。 繼起之相 。此二皆依思慧假立, 遍行中思數 , 別境中慧數 。思者意力, 詳前 。慧者智力。 詳前 。凡慧起時,必有思俱,如意誌不強,則智慧力用必虛浮而不能深澈,故慧與思必俱也。 俱者 , 相依俱起 。 他處言俱者 , 皆準知 。《識論》說尋伺二數,並用思慧一分為體,具有深意。基《記》解此,殊失其旨。 基師以思但淺推度名尋 , 慧深推度名伺 。 如此 , 則思慧非俱有 。 參看 《 唯識述記 》 卷三十九 。令心匆遽者,匆迫遽急也。於所欲知若事若理等境,而起推度,恒努力趣境,若有所擄掠者然,故雲匆遽。意言境者,意謂意識,由意起言,故名意言。有說意中取境之相,即分別相,與言說相相似,故名意言,亦通。意所取之境,名意言境。
不定四法,皆是假有。然悔、眠二數,古亦有說是實有者,此非正義,應如理思。
如上六位心數,共有五十一法。若於五十一數外,更分別說多,亦未嚐不可。然但舉此數,已足說明心相,毋取加多。即更求簡要,亦可也。
此五十一數,若依八識,判別多寡,唯第六意識得具其全。 非謂一念全具 , 乃通多念中各起而說故 。 他皆準知 。第八賴耶,但有五遍行法,恒與相應。 詳 《 述記 》 卷十七 。第七末那,有四本惑, 我癡 、 我見 、 我慢 、 我愛 , 愛即貪數 。及五遍行,別境中慧,八隨煩惱, 昏沉 、 掉舉 、 不信 、 懈怠 、 放逸 、 失念 、 散亂及不正知 。凡十八數,常與相俱。 參看 《 述記 》 卷二十八 。前五識中,遍行五法決定是有。別境五數,有說或無。 參看 《 述記 》 卷二十四 。善十一數,有說俱有。 參看 《 述記 》 卷三十五 。本惑有三,曰貪、瞋、癡。 參看 《 述記 》 卷三十七 。中隨二數,大隨八數,此皆容有。 參看 《 述記 》 卷三十八 。不定中,尋伺二數,有說容俱,究非正義。 參看 《 述記 》 卷三十八 。
五十一數,依三性分屬。善十一法,唯是善性。煩惱六法, 亦複分為十法 。並隨煩惱二十法,本是染性, 亦雲惡性 。亦有許通無記。遍行五法,別境五法,不定四法,俱通善、染、無記三性。雲何通三性?隨舉一觸數為例。如意識相應之觸,非唯一體,實有多數,此多數之觸,或是善性,或是染性,或是無記性,故總說言,此通三性。意識相應之觸如是,餘一切數,皆應準知。
雲何本隨惑,有許通無記耶?善等三性,前有專條略說。但於無記,猶未詳析,今應申述。無記有二種,曰有覆無記,《 述記 》 雲 : 覆者覆障 , 謂障聖道 。 雖是染法 , 而不成惡 , 故名無記 。 仍能障善 , 名有覆 。無覆無記。 不障善 , 名無覆 。與賴耶相應之遍行五數,皆無覆無記性。與第七末那相應之諸數,皆有覆無記性。問曰:“末那相應之本隨諸惑,體是染汙,何雲無記?”答曰:雖是染法,但與末那相應者,恒時內緣,行相深隱,不同第六相應諸惑粗動趣境、成惡性故, 不同一氣貫下 , 至此為讀 。故名無記。又堅執我相,能障善故,故名有覆。與五識相應之貪等數,體雖是染,然任運起故,非籌度故,由意識所引故,亦通善等三性。唯第六意識相應之一切染數,籌度力強故,行相粗猛故,皆是惡性,思之可知。學者如欲推詳,《識論》、基《記》,靡不足征。五十一數,又依三受分別。隨舉一觸數為例。如意識相應善觸,與善心、心所俱者,必與樂受俱。若不善觸,與不善心、心所俱者,必與苦受俱。若無記觸,與無記心、心所俱者,必與舍受俱。意識相應之觸如是,餘一切數,皆應準知。 三受 , 詳前受蘊中 。
佛家談心、心所法,隻是將世俗所計為實物有之心, 實物有者 , 猶言有實物 , 有字倒文也 。 換言之 , 即有獨立存在的東西 , 俗計心是如此 。而施以解析,使成為眾多的分子,於是立一心以為之主,名曰心王。 亦省雲心 。以多種心所,與心相應,而同趣一境, 如心緣青境 , 其相應之多種心所 , 亦與心同緣青境 , 是名同趣一境 。助成心事, 若隻孤零一心 , 沒有多種心所 , 則此心不得成其緣境之事故 。故心所亦名心數,亦名助伴。 見 《 大論 》 等 。據此,則所謂心、心所法,在性質上根本無有差別,隻就關係言,便有主伴之分而已。後來唯識家,始建立種子,因說一切心及心所各各有自種。 具雲種子 。然亦不過將原來解析為眾多分子的辦法,弄成固定,使那些分子各各有其固定的因素,益成死煞。況且心、心所雖雲異種,而彼種此種,同名種故,義自相齊。《新論》初版七十七頁《明心》章上有雲:“心及心所,根本區別雲何?此在舊師,未嚐是究。雖雲種別,而種義齊故。”自注雲:“如彼所計,心有自種,心所亦有自種,種雖不共,而種義自相齊,即無根本區別可得。”此等批評,至為重要,因此一問題,關涉心理學及人生論、本體論、方法論各方麵,於此差誤,觸途成滯。《新論》謂心是本有,心所是後起;心即性, 易言之即本體 。心所即習;心是虛壹明靜,心所是無始時來,累集經驗而成。吾嚐言,六位心所,都可分屬知、情、意三方麵。如五遍行中想屬知,受屬情,觸、作意、思三數,均屬意。別境以下,皆可準知。苦樂等情,是習所成,知亦習所成,此皆易知。意亦習所成,人或猶有疑也。實則本隨諸惑,及餘染數,若總合而言,隻是盲目的意誌力。此不是固有的東西,即不是本體顯現,唯是無始有生以來,串習所成,即一切善數,亦皆由習故有,詳在《新論》。故一切心所法實隻分知、情、意三方麵,而此三方麵皆即習所成。故《新論》判定心所是習,是後起,此複何疑?
至以心為本有,即本體之流行,此於佛家大旨,本相吻合。試即本體論而言之,佛家說真如,即是本體之異名,而涅槃又是真如之異名。涅槃者,寂靜義,即斥指本心而名之也。 本有之心 , 非後起故 , 故曰本心 。即此寂靜的本心是真如,即此寂靜的本心是實體顯現。須知佛家不同西洋哲學以本體為外在的物事,用理智去推求, 不同 , 一氣貫至此 , 為一讀 。而其詣極,在即心見體。不獨涅槃如是,一切經論不外此旨。故《新論》指出心即本體,與佛家相傳意思,未始有異。不過佛家談心、心所處,未嚐分別心即體,心所是習。因此,要分別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心、心所。然又說眾生一向是有漏流行,必至成佛,無漏心、心所始得現起。試問眾生既是一向有漏,完全找不著無漏之體,如何成得佛來?此在其本體論及方法論上,皆自為衝突也。又就人生論言之,如不了心所是習,即亦不了何謂本心,終古不見自性。又就知識論而言之,佛家本立真俗二諦。 二諦後詳 。就俗諦言,知識不可遮撥;就真諦言,知識必須遮撥。此二諦義,乃名相反而實相成也。然若不了心所是習,則於俗諦中,何以成立知識? 須知由於境有熏習故 , 方得有知識 。於真諦中,何故遮撥知識? 知識成於後起之習故 , 故不與真理相應 。將皆不可明也。 注意 。又就心理學言之,知心所是習,則知科學 謂心理學 。之所謂心,隻相當於吾書之心所法,而與吾所雲本心者,不得相濫。 此義深微 , 茲不及詳 。今之學子稍治心理學,便詆象山之本心、陽明之良知為無據。學貴知類,不知類而妄議,惡乎可哉!總之,《新論》區別心即性, 性謂本體 。心所是習,自謂析千古之疑滯,無違諸佛。若猶以餘為好異者,則必天地異位、日月失明而後可也。 此中意義極難說 , 學者須虛懷詳玩 《 新論 》 始得 。
上來已說心所法,次不相應行法。《廣論》雲:“雲何心不相應行?謂依色心等分位假立,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按《雜集述記》雲:“不相應者,不相似義,不與色心等體義相似故。” 色心皆有實自體 , 此分位假法 , 非有體故 。又雲:“今獨名心不相應者,心是主故,實則不相應言,亦簡色法。” 亦簡別色法 , 謂此與色法亦不相似 。行義,見前諸行條。此分位假法,亦隨色心而同名行故,又簡無為法故。 言行者 , 亦以簡別於無為法故 。 無為法 , 俟後詳 。謂此雲雲者,此分位假,與所依色心法不可說定異,即是色心上之分位故;又不可說定不異,畢竟是色心上之分位,而不即是色心故。故雲:“謂此與彼,不可施設異不異性。”
此不相應行法,《瑜伽》《顯揚》皆說有二十四,謂從得乃至和合等。一曰得。《廣論》雲:“謂若獲,若成就。 按得之為言 , 猶雲獲 , 又猶雲成就也 。此複三種,謂種子成就,自在成就,現起成就,如其所應。”按種子成就者,謂若善種子,未為邪見所損;若不善種子,未為勝定所伏。 定力勝故 , 能伏滅染汙種子 。 未修定者 , 不能伏之也 。如是等種,決定有生現行法之用,皆名成就。 現行法者 , 謂種子所生之法 。 如善種子為因 , 而生起善心法 , 此所生善心法 , 即名現行法 。自在成就者,若加行位所由善法,熏成種子,由此為因而得自在,故加行善等,名自在成就。 加功而行 , 名曰加行 。 此修行位次 , 俟下卷詳之 。 加行善 , 謂聞思修所得善法 。 由聞法已 , 而自思擇 , 思已 , 便如法修故 。現起成就者,謂若五蘊法,方現起故,即名現起成就。自餘一切法,皆隨所應,可成不失,即皆名得。 凡可成就者名得 , 不失亦名得 。故總說言,如其所應。
二無想定。《識論》雲:有諸外道,執無想天以為涅槃。厭患此想為癰瘡等,是生死因, 想即知的作用 , 見前想蘊 。以出離想作意為先。 謂欲滅想 , 仍假於想 , 即先作意 , 起出離之想故 。修習定時,於定加行,厭患想故, 謂於定心中 , 加功而行 , 厭患此想故 。令此心想漸細漸微,由此熏成厭心等種。 謂即厭患心 , 熏成種子故 。損伏心想種故, 厭心之種 , 足以摧伏想種 , 利用此厭 , 以伏彼想 。令不恒行心想不起。 不恒行心想者 , 謂前六識有時間斷 , 名不恒行 , 此即伏滅前六識想令不起故 。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無想定之名。 是定以想滅為首 , 故名無想定 。
三滅盡定。《識論》雲:謂二乘者見粗動心起,心勞慮,即厭患粗動心、心所故,以止息想作意為先, 欲止息想 , 必起一種作意 , 即以作意力而止息此想也 。 用此等作意為先 , 方有如下所雲 。依有頂地, 須詳三界九地等等名數 , 此姑從略 。由觀無漏為加行, 無漏者 , 清淨法 , 即以修淨觀為加行之功 。入遮心、心所, 遮者遮止 , 由觀無漏 , 而入於止息心 、 心所法 , 欲令不起故 。令心、心所漸細漸微。漸微心時,熏成厭心種子,入本識中。此種 厭心種子 。勢力,能損伏不恒行及恒行一分心、心所法令滅。 不恒行 , 解見前 。 恒行一分 , 謂染汙意 。即依此等心上分位,而立滅盡定之名。
四無想天。《廣論》雲:“謂無想定所得之果,生彼天已, 彼天即無想天 。所有不恒行心、心法滅。” 心 , 心法者 , 猶言心 、 心所法 。故名。
五命根。《廣論》雲:“謂於眾同分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眾同分者,謂群生各各相似,後另詳。此雲於眾同分中,猶言在人類或他有情類之中。先業所引住時分限者,如某甲壽命百年,則自其受生以至臨終,通計所曆百年之期,是其住時分限。而此住時分限,則由某甲過去世中善惡業力所引起,故說先業所引住時分限也。《識論》解釋命根,則依據其種子義,而說眾生住時分限,由其本識中業種子所引,大意自與《廣論》同,不過《廣論》泛言先業,《識論》則謂先業熏成種子而已。但《識論》涉及異熟識等名詞,繳繞不堪,初學無從索解。法相家每無端翻弄名詞,令人目眩。即如不相應行法,若直雲色心分位,令人入目便瞭,豈不精簡?而乃無端立一不相應之名,使人迷亂。憶吾初閱《百法》至此,受困殊深。及得明代僧徒疏本,仍是朦渾亂猜。後讀《雜集述記》,始獲的解。然既解之後,種種思維,竟不知其有何要義,而必立此不相應之名,此真可怪。若此中命根一名,《廣論》所釋,尚稱精簡。而唐僧曇曠據《識論》作釋,必牽涉異熟識與異熟果,及趣生體、根依處種種名詞,直須將八個識、種子、現行、總報、別報、三界、六趣諸如是等,無量無邊,一切貫穿,而後漫漫講到命根一詞上來,將使初學作何領會?此等名詞,在佛家哲學思想之全係統中,並無多大意義,而必如此繳繞,耗人腦力。玩弄名詞之弊,至此而極。雖然,佛家解析之精,組織之密,立名造詞富於包含性與偉異性,決不可以小疵而掩其大美。但學子心粗解劣者,要未許讀佛書。 現見西人治梵文內籍者 , 隻是語言文字之學 , 於佛學不相關 。
六曰眾同分。《廣論》雲:“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名眾同分。”《識論》雲:“眾謂眾多,同謂相似,分者因也。依諸有情,自類相似,起同智言,名眾同分。 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 , 方令人起同法之智解與言說 , 是眾同法為智與言之因 , 故曰分者因義 。或複分者,即是類義,謂人天等,眾類同故。”按分義,前解為正,由眾多法上有相似義,故得為因,令人起同法之智與言。知識所由成立,實以此等範疇為基礎。如無同分義,吾人不能於萬法起同智言,即知識為不可能。
七曰生。《廣論》:“謂於眾同分所有諸行,本無今有,假說名生。” 如某甲在人類眾同分中 , 其所有五蘊色心諸行 , 當某甲未生前 , 此諸行未曾現起 , 即是本無 , 而今某甲生 , 即諸行現起 , 是名今有 , 依此假名為生 。
八曰老。《廣論》:“謂彼諸行相續變壞,名老。”《識論》雲:“諸行變異,說名老故。”
九曰住。《廣論》:“謂彼諸行相續隨轉,名住。”按所言住者,非謂諸行恒時兀然堅凝而住,隻是相續隨轉,假名為住。《識論》等雲,諸法生已,相似相續,名住。 唐僧曇曠 《 百法義記 》 雲 :“《 五蘊論 》 雲 :‘ 住者 , 即是諸行生已暫停 。’” 今查世親 、 安慧兩 《 蘊論 》, 並無此文 , 曠胡亂語 。
十曰無常。《廣論》雲:“謂彼諸行相續謝滅,故名。”按言無常者,略有二義。一諸行刹那生滅,名無常。二依諸行相續之相,假說住時分限, 如某甲壽百年 。一旦此相續相謝滅, 如某甲身終 。亦名無常。《廣論》隻約第二義為釋。
十一曰名身。《廣論》:“謂於諸法自性增語,如說眼等。”按此言諸法自性者,例如眼根淨色,是其自性。增語者,於此等自性之上而安立名言,即謂之曰眼,是為增語。增者增益。諸法自性,本離名言,今於其上,安立名言,故是增益。名者音聲,而能詮召諸法。 詮者詮釋 。 如眼之名 , 即以詮釋眼根淨色法故 。 召者呼召 。 如眼之名 , 即以呼召眼根淨色法故 。由第六意識相應想數, 詳前想蘊 。於諸法境而取像故,其出諸口而為音聲,即成為名。身者自性義,名有自性故。如眼之名與耳之名不同,此二名自性異故。基師《百法解》謂二名以上,方名名身。然則此中雲名身者,將不攝單名乎?甚誤。
十二曰句身。《廣論》:“謂於諸法差別增語,如說諸行無常等。”按差別者,不一之謂。如“諸行無常”四聲,合有二名。“諸”聲表多數,“行”聲表色心法,此二聲合為一名,即通一切色心法各各自體而總名之。“無”聲表非有,“常”聲表恒常,此二聲合為一名。是故聚集多名身而成句身,為顯諸法自體之上,具有無常苦空等等差別義故。句身者,身義同前。如“諸行無常”句,與“諸行無常即是苦”句。此二句所詮之義不同,即二句各有其自性也。
十三曰文身。據《廣論》雲:“文即字,此能表了前二性故。”又雲:“前二性者,謂詮自性及以差別。”按自性者,謂諸法自體,如色心等法自體各別故,此名身之所詮也。差別者,諸法自體上具有種種之義,如色心等法自體上,皆具有無常苦空等義故,此句身之所詮也。詮諸法自體上差別義者,為句身之自性。詮諸法自體者,為名身之自性。此名身、句身二性,皆依於字,方能表示顯了,故謂字是能表了前二性也。《廣論》複雲:“文謂名句所依,顯了義故。” 名句皆依於字 , 方得顯了法義 。又雲“謂無異轉故”者,當謂字不隨異方異音而改轉。如漢人習梵字,必模仿梵音故。基師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異改移,隻約象形字而言。
十四曰異生性。《廣論》雲:“謂於聖法不得,故名。” 凡夫不得聖法 , 異聖者之生故 , 故名異生 。
十五曰流轉。《雜集》雲:“謂於因果,相續不斷,假立流轉。”此中因果,約前後為言,前法為因,後法為果,刹那刹那,相續不斷,故名流轉。
十六曰定異。《雜集》雲:“謂於因果,種種差別,假立定異。”基雲:“因果各別故,名定異。” 如豆不生麻 。
十七曰相應。《雜集》雲:“謂於因果相稱,假立相應。”如下雨為因,泥濘為果,雨因泥果,雖複異類,而互相順故,假說相應。
十八曰勢速。《雜集》雲:“謂於因果,迅疾流轉,假立勢速。”
十九曰次第。《雜集》雲:“謂於因果,一一流轉,假立次第。”基雲:“一一不俱,稱為次第。”
二十曰時。《雜集》雲:“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為時。由有因果相續轉故。若此因果,已生已滅,立過去時;此若未生,立未來時;已生未滅,立現在時。”
二十一曰方。《雜集》謂即於色法遍布處所,因果差別,假說上下東西等方。
二十二曰數。《雜集》雲:“謂於諸行,一一差別,假立為數。”
二十三曰和合。“謂於因果,眾緣集會,假立和合。”
二十四曰不和合。普光《百法疏》雲:“諸行緣乖,名不和合。”
如上色心分位假法,共有二十四種。然亦略示其概,未能遍舉。故《顯揚》雲,複有諸餘如是種類差別,應知。
〔 識蘊 〕 色法、心所法及色心分位假法,如前四蘊,一一釋訖。今此識蘊,隻約八識心王而言。 心王名義 , 詳前 。
《廣論》:“雲何識蘊?謂於所緣,了別為性。”此中識言,通目八個心王。 以下省言八識 。於所緣而起了別者,此乃八識之通相,故總說言。凡識皆以了別為自性。如眼識,以青色境為所緣時,即起如是青色境之了別,此了別即眼識。耳識,以聲境為所緣時,即起如是聲境之了別,此了別即耳識。鼻識乃至第八賴耶識,皆應準知。
八識名數,下卷另詳。
按《廣論》識蘊一段文字,初學難解。茲錄如下,而為之疏。初學熟玩此等文勢,餘處應可思擇。
《廣論》:“雲何識蘊?謂於所緣,了別為性。 疏曰 : 詳前 。亦曰心,能采集故。 疏曰 : 心者 , 采集義 。 本唯第八賴耶 , 得專受此稱 。 但若寬泛言之 , 則八個識亦通名為心雲 。亦名意,意所攝故。 疏曰 : 意者 , 思量義 。 本唯第七末那 , 得專受此稱 。 但若寬泛言之 , 則八個識亦通名為意 。 何以故 ? 諸了別法 , 皆在意之一名所含攝之內故 。若最勝心,即阿賴耶識。 疏曰 : 雖八識亦通名心 , 而此八種心之中 , 唯第八賴耶為最勝 。此能采集諸行種子故。 疏曰 : 心以采集為義者 , 即謂采集種子故 , 故唯第八特名為心 。又此行相不可分別, 疏曰 : 賴耶行相深微 , 恒任運起 , 而無分別 。前後一類,相續轉故。 疏曰 : 前滅後生 , 恒相續轉 , 無有斷絕 。又由此識,從滅盡定、無想定、無想天起者, 疏曰 : 此識謂賴耶 。 滅盡定等 , 均詳行蘊不相應中 。 入此諸定者 , 前六識不現起 , 唯有種子含藏賴耶自體之中 , 若賴耶從諸定出 , 或現起於欲界人道中 。了別境界轉識複生, 疏曰 : 轉識者 , 前七識之通名 。 下卷另詳 。 今此雲轉識 , 則隻約前六識 , 即眼識乃至意識是也 。 此六識能了別一切境界 , 昔在滅盡等定中 , 是諸轉識不生 。 今既出定 , 即彼賴耶從定中而現起於人道中 , 則了別境界之轉識 , 俱以賴耶為根本依而複生起 。 根本依者 , 賴耶之別名 , 謂前七識通依此為根本故 。待所緣緣差別轉故。 疏曰 : 前六轉識 , 皆待有所緣境 , 差別而轉 。 轉者 , 起義 。 差別者 , 不一義 。 如眼識待所緣色境而起 , 耳識待所緣聲境而起 , 乃至意識待所緣一切法境而起 , 名差別轉 。數數間斷,還複生起, 疏曰 : 六轉識 , 皆有時間斷 。 如重睡等位中 , 六識不行故 。 然雖間斷 , 仍複得生起 。又令生死流轉回還故。 疏曰 : 第六意識造作善惡業故 , 而能令第八賴耶識輪回生死海中 , 不得出離 。阿賴耶識者,謂能攝藏一切種子, 疏曰 : 賴耶攝藏前七識種及其自種 。又能攝藏我慢相故, 疏曰 : 第七末那識 , 依賴耶起而執賴耶為自我 , 起大我慢 , 故賴耶是我慢相所依處 , 因此假說攝藏雲雲 。又複緣身為境界故。 疏曰 : 身者即眼等五淨色根 , 詳前色蘊中 。 五淨色根 , 總名根身 , 賴耶執持此根身為自體 , 亦複以根身為其所緣之境界 , 故唯識說根身為賴耶相分 。又此亦名阿陀那識,執持身故。 疏曰 : 阿陀那者 , 執持義 , 執此根身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