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其他的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除上述不得更改的記載事項外,對其他的記載事項,原記載人是可以更改的。這是因為,其他的記載事項的更改,一般不會直接影響到票據基礎關係中債權人的權益。如:付款人名稱可以更改,但是收款人(票據債權人)雖然不能從原付款人收到款項了,但是卻可以從更改後的新付款人收到款項,因此,並不會從根本上損害收款人的權益。但是,這種更改,隻有原記載人有更改權。這是因為,原記載人在記載某事項時,即對該事項承擔了義務或擔 保責任,如果其他人對該事項進行更改,就變更了原記載人應盡的票據義務,從而破壞了票據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是不能允許的。此外,還要求原記載人在更改這些記載事項時,必須由本人簽章證明。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一是證明該記載事項的更改是由原記載人進行的,是原記載人的意思表示;二是表示更改後的記載事項,仍由原記載人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法》對簽發無對價的彙票有哪些禁止性的規定
《票據法》規定,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所謂無對價的彙票,是指出票人與受票人(收款人)之間沒有發生任何商品、勞務交易,也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簽發的彙票。這種彙票的簽發,違反了《票據法》的基本原則。因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的取得,除因稅收、繼承、贈與而取得的情形外,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對方當事人以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這一規定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是《票據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必須遵守。但在現實中,存在著當事人之間簽發無對價的彙票並用這種彙票到銀行去貼現、套取或者騙取銀行資金,或者利用這種彙票去騙取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的情況。
本票的出票人應具備什麼資格
在本票出票人的資格上,《票據法》作了如下規定:
(1)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
(2)本票的出票人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保證。《票據法》規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並保證支付。
本票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是什麼
(1)表明“本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3)確定的金額。
(4)收款人名稱。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簽章。
對於上述六項事項,本票必須一一予以記載清楚、明確。如果其中有任何一項事項沒有記載,那麼,本票就無效。
持票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無償取得票據
要給付對價才能取得票據,也不是絕對的。《票據法》同時還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製。也就是說,持票人在下述三種情況下,可以無償取得票據:
(1)稅收。稅收是國家通過強製手段無償取得的收入。稅務機關征稅,是行使國家權力。納稅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單位的法定義務。所以,稅務機關因征稅而取得的票據,就是國家無償取得收入,不存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之間的相對應的代價問題。
(2)繼承。繼承是指公民死亡後,由其繼承人依法承受其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票據權利作為財產權利,在公民死亡後,應當由其繼承人依法承受該財產權利,取得票據,而不需付出任何代價。因此,繼承人可以因繼承而無償取得票據。
(3)贈與。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贈與的性質決定了贈與人同受贈人之間的關係不是一般的交易關係,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的財產,包括票據,無需給付對價。也就是說,受贈人可以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票據。
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人,雖然沒有給付對價,但他所享有的票據權利,與其前手曾經享有的票據權利是平等的。同時,又受到其前手的原有權利的限製,對此,《票據法》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而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哪些人雖然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違反法律規定的原則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欺詐是指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簽發或轉讓票據。欺詐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①欺詐方有欺詐的主觀故意。即欺詐方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並且會使對方當事人陷於錯誤而仍然去欺騙對方。
②欺詐方有欺詐的行為。即欺詐方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或者有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的行為。
③另一方當事人發生受欺詐的結果,並且該結果與欺詐行為有因果關係。
以欺詐的手段取得票據,顯然違背了被欺詐方的真實意思,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因此,以欺詐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2)因偷盜而取得票據。由偷盜而取得票據,是將他人的財產非法地占為己有,違背了票據持票人的真實意思,因此,由偷盜而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脅迫是指行為人非法地以將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實施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而將其票據轉讓給行為人。 比如,以將要發生的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等方麵的損害相威脅,或者直接給對方造成人身的損害、精神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轉讓票據。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違反了對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因此,以脅迫手段取得票據的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4)明知票據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而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人。在民事活動中,善意取得的財產,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惡意取得的財產,就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所謂惡意,是指行為人基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損害他人的動機而實施的行為。如果受讓人明明知道票據存在有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情形,也就是明知讓與人不享有該票據權利,卻出於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受讓該票據的,屬於惡意取得票據行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5)因重大過失而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人。重大過失是指稍加注意能夠注意到但行為人卻沒有注意到。行為人有重大過失,是行為人有過錯,有過錯的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所以,受讓人在取得票據時,應當注意對票據進行審查。發現票據有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地方時,應當拒絕受讓。 比如,銀行代為付款時,對缺少法定必須記載事項的票據予以付款,這種損失應由銀行負擔,銀行不得以持有該票據要求他人補償其過失支付的款項。
支票的簽發人如何領用支票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當事人為了使用支票,必須先到銀行等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應當做到:
(1)使用本名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開立支票存款賬戶。
(2)具有可靠的資信並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存入一定的資金。
(3)預留簽名式樣和印鑒,即預留申請人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除了預留申請人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以外,《票據管理實施辦法》還規定,申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賬戶時,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碼,作為支付支票金額的條件,以保證獲得支付的人是真正依法持有支票的人。
支票上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有哪些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的法定必須記載事項為:
(1)表明“支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在記載確定的金額時,應當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並且二者必須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據金額有更改的情況,則該票據無效。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否則即為空頭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是指接受委托,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簽發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須予以記載。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如果票據載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對這種票據付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應當承擔責任。
(6)出票人簽章。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簽章,當出票人為單位時,應當是與該單位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加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當出票人為個人時,應當是與該個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一致的簽名或者蓋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蓋公章不是在銀行預留印鑒的印章,簽章人也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可以補記的事項有哪些
支票可以補記的事項有:
(1)票據金額。因為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金額,支票就無效,所以,支票在使用之前,必須載明金額。對於已經由出票人簽章但未載明金額的支票,經出票人授權,可以由他人進行補充記載,在支票上填明支票的金額,從而完成出票的行為。如果支票的金額沒有補記,該支票不得使用,否則,即為無效票據。
(2)收款人名稱。如果支票上沒有記載收款人的名稱,那麼,經出票人授權,他人可以將收款人名稱在支票上進行補充記載。
應當注意的是,對支票進行補記的人應當限定在授權的範圍內。如果對支票所作補充記載超出授權範圍的,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出票人對補充後的票據應當承擔票據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票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支票出票人的簽章有哪些法定要求
《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為支票簽發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後,其隻是形式上的付款人,出票人才是實際上的付款人。為了保證付款的準確性,防止支票金額被他人冒領,《票據法》規定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隻有當支票上出票人的簽章與預留的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一致時,付款人才能付款,否則,作退票處理。而持票人得不到付款,就會向背書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權,這樣就必然對持票人產生不利的影響,還會引發經濟糾紛。因此,《票據法》規定,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根據《票據實施管理辦法》的規定,對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而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麵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簽發空頭支票承擔哪些責任
空頭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請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
《票據法》規定支票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畢止,保證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額的資金。對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票據法》規定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什麼是票據的背書
所謂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背書行為是在票據出票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作為有價證券,具有流通性。票據在簽發以後,持票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票據權利或者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也可以設定質押。但票據的轉讓或者權利授予、設定質押,如果沒有書麵的記載,就難以保證票據流通的安全,難以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此,《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以票據設定質押時,應當背書。
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哪些
背書行為的當事人有兩方: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背書人是指在票據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人,也就是具體完成背書行為的人。在轉讓其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轉讓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進行授權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背書人即是出質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履行債務的擔 保的人。
被背書人是指接受背書人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授權或者質押並取得票據的人。具體來講,在轉讓票據權利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受讓人,也就是新的持票人;在持票人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接受委托代為行使票據權利的人;在設定質押的情況下,被背書人即是質權人,也就是以該票據作為其債權擔 保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