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彙票、本票和支票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見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上述彙票的概念中,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銀行在內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彙票而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人。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票據法》所稱的本票,是指銀行本票。在上述本票的概念中,它的基本當事人隻有二個: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我國的本票和彙票的區別主要有:(1)彙票的當事人有三個,而本票當事人隻有二個;(2)本票出票人(也是付款人)限於銀行;而彙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不限於是銀行。(3)本票的付款方式隻限於免票即付,而彙票可以定期付款。
支票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一是出票人,即在開戶銀行有相應存款的簽發票據的人;二是付款人,即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三是收款人,即接收付款的人。我國的支票同彙票的不同,其區別主要有:(1)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銀行等法定金融機構,彙票的付款人不限於金融機構;(2)支票的付款方式隻限於見票即付,彙票可以定期付款。
彙票、本票和支票中當事人關係的共同的特點是:第一,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第二,由付款人(或是委托他人或由出票人自己)按照票麵金額支付;第三,票麵金額的支付是無條件的;第四,票麵金額的支付必須有確定的日期或應在法定的期限內;第五;票麵金額的支付是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的。
我國的彙票有哪些種類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我國的彙票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
(1)銀行彙票。銀行彙票是彙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彙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彙款人可以是單位、個體經營戶或者個人。在銀行彙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隻能由銀行擔任,由此被稱為銀行彙票。
在銀行彙票關係中,基本當事人有:一是出票人,即彙款人開戶銀行,在收取彙款人款項後簽發銀行彙票;二是收款人,他可以是彙款人,也可以是彙款人指定的人,如彙款人的債權人;三是付款人,即被出票銀行委托兌付票據的異地銀行。
在銀行彙票中,所形成的基礎關係主要有:一是彙款人與出票銀行之間的資金關係和委托關係,即銀行彙票產生基礎是彙款人將其款項交存銀行,委托銀行簽發彙票;二是出票銀行同兌付銀行即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形成的資金關係和委托關係,即出票銀行將資金解付給異地的兌付銀行,兌付銀行即接受了付款委托,有義務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
(2)商業彙票。商業彙票是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工商企業簽發的彙票,它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由承兌人承兌,並於到期日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按其承兌人屬於工商企業還是銀行,商業彙票可分為商業承兌彙票和銀行承兌彙票。其中:A、商業承兌彙票是由收款人簽發,經非金融機構的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簽發並承兌的票據;B、銀行承兌彙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並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票據。
我國的本票有哪些種類
根據我國《票據法》關於本票的規定和國際上關於本票種類劃分方法,我國《票據法》所調整的本票種類有:
(1)即期本票。根據本票付款期限的不同,國際上本票可分為即期本票和遠期本票。所謂即期本票是見票即付的本票;遠期本票包括定日付款本票、出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1款隻規定了“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因此,我國《票據法》隻調整“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的即期本票,而不調整遠期本票。
(2)銀行本票。根據簽發本票的主體不同,國際上本票可分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簽發的商業本票和銀行簽發的銀行本票。我國《票據法》第73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所以,我國《票據法》隻調整銀行本票,而不調整商業本票。
(3)記名本票。根據本票上是否記載收款人的名稱,國際上本票可分為記名本票和無記名本票。我國《票據法》第76條規定,本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本票無效;所以,我國《票據法》隻調整記名本票。
我國的支票有哪些種類
根據是否限製支付方式,我國《票據法》把支票分為沒有限製支付方式的支票和有限製支付方式的支票。
沒有限製支付方式的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於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麵注明。如果沒有注明,就是支取現金的支票。注明的方式可以寫明“轉賬”二字,也可以根據日內瓦國際公約的規定,在支票正麵劃兩條平行線以表明轉賬。
限製支付方式的支票,又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現金支票是專門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現金給收款人的支票。轉賬支票是隻能用於轉賬的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轉賬結算的支票,不得支取現金。
什麼是票據行為
票據活動由票據行為所構成。票據行為是指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進行,以發生、變更和消滅票據關係,確定和實現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一般包括出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保證行為和付款行為。在票據行為中,有關當事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章,並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行使票據權利。依法產生的票據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對票據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票據法》的主要內容就是對這些票據行為進行法律規範。
簽發彙票時,出票人應當在彙票上記載哪些法定事項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彙票上必須記載的法定事項有:
(1)表明“彙票”的字樣。
(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在彙票的實際使用中,一般以“見票即付”、“於到期日無條件支付”等文字來表示。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姓名。
(5)收款人姓名。
(6)出票日期。這是指票麵上記載的出票行為進行的日期。在付款日期的四種方式中,除見票後定期付款外,見票即付、出票後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三種付款方式都與出票日期緊密相關。其中:見票即付是彙票所記載的出票日期確定後的見票即付;定期付款和定日付款都是以出票日期為起點計算定期或定日的。
(7)出票人的簽章。這是指出票人製作票據時,必須在票據的正麵簽署自己的真實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如果屬於法人,出票人還要求加蓋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簽名。出票人通過簽章;證明該出票行為是由出票人進行的,由出票人承擔法律責任。
以上各項都屬於法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如果彙票中未記載其中之一的,該彙票不具有法律效力。
彙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是什麼
《票據法》規定了彙票的相對記載事項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並規定:出票人在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項時,應當清楚、明確。上述這些相對記載事項是由出票人與受票人之間根據約定確定的。
如果上述相對記載事項,即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項,沒有在彙票上記載,那麼按《票據法》規定,應當推定為進行了下述記載:
(1)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可推定付款日期采取見票即付的方式,即該彙票持有人可以在出票日後的一個月內,隨時持票提示付款,付款人應當見到彙票後即予以付款。
(2)彙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可推定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其中,如果付款人屬於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等機構時,一般以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法人住所為付款地;所謂法人住所,是指法人主要辦事機構的所在地;如果付款人屬於特定的個人,一般以付款人的經常居住地作為付款地;特定個人的經常居住地,不一定是他的戶籍所在地,如果該人常年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外地經商,那麼其經商的外地住所就是該人的經常居住地。
(3)彙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可推定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彙票上未記載出票地,就必須從法律上明確出票地,這是因為:首先,由於出票人必須對持票人承擔彙票的承兌、付款的保證責任,因此,持票人在彙票到期前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即可向其前手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權,這就需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出票地出示票據,並要求出票人承擔票據責任。因此必須從法律上明確出票地。其次,明確出票人的出票地,也可以在遇到票據糾紛、提起訴訟時,以出票地作為管轄地,向出票地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立案處理。
彙票上的付款日期的記載有幾種具體形式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彙票的付款日期有以下四種形式: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分述如下:
(1)見票即付。這是自出票人簽發票據之日起,在法定的必須提示付款的期限內(我國《票據法》規定為一個月),持票人隨時可將該彙票提示付款。付款人見票後必須予以付款,即付款人見票日就是付款人的付款日。我國銀行彙票目前就采取見票即付的付款方式。
(2)定日付款。這是由出票人在彙票上確切記載付款的到期日為公曆的某年某月某日,該公曆日期就是該彙票付款日即彙票到期日,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3)出票後定期付款。這是由出票人在彙票上明確記載一個付款期間,並在付款日後由付款人付款;該期間一般應按年、月、周、天為單位,如一年、五個月、三周、15天等,並以出票日作為起點,以該期間的最後一日作為付款日即彙票的到期日。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見票後定期付款。這是由持票人在取得票據後,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在予以承兌的同時,在彙票上明確記載一個付款期間,並在該付款日由付款人付款。該單位期間一般是按年、月、周、天為單位計算,並自付款人的上述記載日起計算,經過該單位期間,期滿時即為付款日即彙票的到期日。持票人應當在彙票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對票據上的簽章有什麼法定的要求
《票據法》對票據的簽章作了以下規定:
(1)在票據上可以采用以下三種簽章的方式: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其中:簽名的方式,一般是個人可采用的方式;蓋章,這是法人、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可采用的方式;簽名加蓋章,可以加強安全性,也是法人、其他單位和個人都對采用的方式。
(2)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種簽章:除應當加蓋該法人和單位的公章,還應當加蓋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3)在票據上的簽章,應當為當事人的本名即真實姓名。這有利於防止欺詐行為。
票據金額的記載有哪些法定的要求
《票據法》對票據金額的記載作了以下法定的要求:
(1)票麵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所謂中文大寫是指有關中文數字的大寫,如中文數字一、二的大寫為壹、罰所謂數碼即數字,票據通常使用的數碼是阿拉伯數碼,即1、2、3、4、5……等數字。所以,如果票麵金額是五萬元,就應當先在票據的正麵用中文大寫記載為“伍萬元正”,同時,再按照指定的格式用阿拉伯數碼書寫。這裏規定必須用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是因為阿拉伯數碼雖具有方便書寫和易於辨認等優點,但也存在著容易被篡改的缺點;而中文大寫則具有不易被篡改的優點,因此,規定用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既可以使票麵金額易於辨認,又可以增加票據的安全性。
(2)在票麵金額用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時,二者必須一致。這是因為,二者反映的票麵金額,是同一個金額,因此不允許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如果發生了中文大寫和數碼二者記載不一致的情況,就難於認定真實的票麵金額,因此,這樣的票據是無效的。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可否更改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是否可以更改,有以下兩種情況;
(1)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這三類記載事項,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為這三類事項內容的變動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特別是會直接影響票據基礎關係中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中,票據金額的更改,會使有關的票據債權人應得的貨幣金額的數量發生變動;票據日期的更改,會影響票據債權人按時收取應得的款項;收款人名稱的更改,會使得原來的票據債權人喪失應收取的全部票據金額。因此,為了切實維護票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其因為票據上記載事項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據法》規定了上述三類記載事項不得更改,並且明確了更改的法律後果是票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