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6.保險法律常識2(3 / 3)

投保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保險費,致使保險合同效力中止的,如何恢複合同效力

由於人身保險合同中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多是長期合同,投保人可能會因種種原因沒有按照約定期限,甚至在《保險法》規定的60日的寬限期內仍未支付保險費。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往往已經持續了一定期間,投保人已繳納了一定的保險費,如果不給投保人任何挽回的餘地,對投保人來說不夠公平。另一方麵,如果投保人有補交保險費的願望與能力,讓合同恢複效力對保險人、投保人雙方都有好處。因此,《保險法》規定,在投保人未依照合同約定支付當期保險費,且超過《保險法》規定的60日仍未支付保險費導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險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複。即保險合同效力恢複的前提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並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以後。為了防止雙方久拖不決,使保險合同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保險法》還規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誰指定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或者身體,尤其是死亡保險,保險事故的發生即為被保險人的死亡,而被保險人已經死亡,自然無法受領保險金。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關係人,是享受保險利益的人。《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這種指定沒有任何限製,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自己。因為人身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者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因此被保險人對於其中所產生的保險利益,即將來可以獲得的保險金,當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因此,也應當有權指定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由於受益權的實現涉及到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了防止出現謀害被保險人以取得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在規定投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的同時,又規定這種指定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指定受益人是一種民事行為,必須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行使。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可以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同時,《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時,如何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可以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在受益人為數人時,就產生了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問題。指定誰為受益人和指定多少受益人是《保險法》賦予被保險人和投保人的權利,因此,被保險人、投保人對於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也應當有決定權。為此,《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為數人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同時,對於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未確定受益份額的,《保險法》規定了公平的解決辦法,即所有受益人按照相等的份額享有受益權,實際上使受益人處於同一受益順序。

誰有權變更受益人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有權指定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之後,因為情況發生變化或者自己改變主意想變更受益人,也是允許的。因此,《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由於受益權的實現涉及到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為了防止出現謀害被保險人以取得保險金的道德危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基於同樣道理,《保險法》規定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關於變更受益人的程序,《保險法》規定,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書麵通知保險人。 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即對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來講,變更受益人必須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將向原來指定的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同時,為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必須以書麵形式通知保險人。對保險人來講,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後,應當履行在保險單上批注的義務,以便將來在給付保險金時有據可查。

被保險人死亡後,什麼情況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保險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當發生保險事故後,由保險人向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該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這種情況是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但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而又沒有其他受益人,使得受益權無人行使。因此,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這種情況是當被保險人死亡時,有受益人,但這些受益人卻依法不能享有受益權或者自己主動放棄受益權,其後再沒有其他受益人,致使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在這裏是指《保險法》規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情況。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的,保險人是否承擔 保險責任

在人身保險中,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可以獲得數目可觀的保險金。這本來是人身保險的意義所在,但是有的投保人、受益人卻產生圖財害命的想法,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以獲得保險金。對這種人不僅要依法進行刑事製裁,而且也不能使其獲得保險金。這也是對保險人的保護。因此,《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費帶有儲蓄因素,投保人長期支付保險費基礎上積累起來的現金價值應當歸屬於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因此,《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法律後要是什麼

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因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行為而獲得受益權。但這種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是在將來保險事故發生時才能享受的。有的受益人謀害被保險人以使保險事故發生,從而享受保險金。這種行為是危害被保險人的身體或者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僅應當受到刑法的製裁,而且也不應當再享有受益權。因此,《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傷殘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如何承擔 保險責任

一般來說,死亡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由於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 被保險人故意結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殺,則不屬於這種情況。自殺是由被保險人自己的意誌所決定的,而不是由外來因素造成的。同時,保險合同的一個明顯特征是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而被保險人自殺不是不確定的事件,而是被保險人故意造成的,如果被保險人在簽訂合同時已有自殺意圖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保險人與投保人為同一人,則不排除投保人有以自殺來獲取保險金的意圖,實際上是一種騙取保險金的行為。因此,《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本著公平的原則,《保險法》規定,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保險法》雖然規定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不承擔 保險責任。但是考慮到在簽訂保險合同之後經過較長時間而被保險人自殺的,多數已經不是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的行為。因此,在簽訂合同之後間隔相當時間發生的自殺,符合保險事故具有不確定性的特征。鑒於此,《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是否承擔 保險責任

按照保險的原理,保險人所承保的是由於外來因素造成的保險事故的發生。 被保險人因故意犯罪而導致發生保險事故,不屬於這種情況。因此,保險人不應當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保險是建立在保險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基礎之上的。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被保險人對其行為的後果,包括對其自身的影響,比如被判處死刑等,是可以預知的,不符合保險事故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的特征。因此,《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情形,包括被依法判處死刑及在實施故意犯罪過程中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規定是指故意而言,非故意犯罪則不適用。

此外,《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如果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人身保險的保險人是否有代位求償權

人身保險合同不同於財產保險合同,其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體,是無法確定其價值的。雖然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金額,但這一金額並不代表被保險人的價值,隻是雙方約定的一個金額。同時,人的生命或者身體與財產不一樣,是不可能發生權利轉移的,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後,並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權利。因此,《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即保險人不享有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