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權益類法律常識4(3 / 3)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

2.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已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

3.債務未清償須不是因為債權人方麵的事由所造成。

抵押權在什麼情況下消滅

抵押權是擔 保物權,它可以因為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之原因而消滅。我國《擔 保法》規定了,抵押權與其擔 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抵押人轉讓已經設定了抵押權的財產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因為抵押權的設立並不導致抵押物所有權的轉移,抵押人仍然是該抵押物的所有人,所以,抵押人可以將自己所有的物依法進行處分,可以將抵押物轉讓。但是,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相對方的利益,法律對抵押人抵押物處分權的行使作了一些限製性的規定。

依照我國《擔 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人在行使對抵押物的處分權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抵押人在抵押期內轉讓已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物所有權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應當告知受讓人該轉讓物之上已設定了抵押權的情況;

2.抵押人在履行了通知或告知義務後,有權轉讓抵押物,但抵押人不能濫用轉讓權,以明顯低於抵押物價值的價款向受讓人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 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 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已設定抵押的財產是否可以出租

對於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是可以出租的。根據我國《擔 保法》的司法解釋,抵押人將已經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是不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抵押人在出租已經抵押的財產時,沒有書麵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經被抵押,則抵押人要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書麵告知了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則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來承擔。

抵押權及於標的物的效力範圍包括哪些

依照我國《擔 保法》的司法解釋,抵押權及於標的物的效力範圍主要有:

1.附合物;

2.從物;

3.從權利。

另外還包括孳息。

抵押擔 保的範圍包括哪些

抵押擔 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權在其所擔 保的債權屆滿未獲清償而實行後,抵押物被拍賣或變賣的價金都可以用來清償哪些債權。對此,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

抵押權的法定擔 保範圍包括:(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抵押物登記的程序有哪些

在實踐中,抵押物登記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開:

1.當事人申請。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物必須登記的或者雙方當事人自願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向相應的登記部門提出申請,遞交書麵的申請書。當事人在申請時應當提交有關的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的權屬證書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文書的原件或複印件。

2.登記機關的審查。登記機關在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及其他相關文本後,對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權屬證書及其他文書進行審查。

3.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

應當辦理而尚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擔 保效力怎樣認定

依照我國《擔 保法》規定,在設立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而當事人未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對抵押物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在抵押人與債務人是同一人的情況下,若他人對該物主張權利,訂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與之對抗,但這並不意味著訂立抵押合同的債權人不能對該物申請執行。因為該物屬債務人所有,又沒有其他債權人申請對該物執行,所以這種情況下,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該物執行以實現自己的債權。

2.在抵押人與債務人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因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而沒有辦理,致使抵押合同不發生效力。依照擔 保法的司法解釋,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後,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還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在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時,是因為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了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如果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抵押權時約定,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抵押標的物所有權,這樣的合同在法律上叫做絕押合同。依照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禁止絕押合同。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保證人是否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是擔 保債務履行的人,當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要由保證人代替其履行債務,從這種意義上說保證人也叫做第二債務人,同為債務人,保證人理應享有主債務人所有針對債權人的抗辯權。

在司法實踐中,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對於債務人的抗辯權,不管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的保證人都可以行使;

第二,保證人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不受債務人的影響,就是說不管債務人是否放棄了行使其抗辯權,保證人都可以行使此權利;

第三,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抗辯權,而不是以債務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來行使這一權利的。

什麼是抗辯權

依照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以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為依據,以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存在和有效為前提,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對方請求權的消滅或者使其效力延期發生。

保證人的抗辯權則是指,主合同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承擔 保證責任的要求時,保證人根據一定的抗辯事由所享有的反駁債權人請求,拒絕或延緩承擔 保證責任的一種權利。其實,保證人的抗辯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保證人享有的屬於主債務的抗辯權,另一類是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即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保證合同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就保證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如何確定保證人的保證範圍

依照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保證擔 保的當事人對保證擔 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應該就主債權的全部及其利息、主債務人因違約應支付的違約金、主債務人違約造成主債權人損害的損害賠償金以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 保證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證範圍就是保證債務的內容,保證債務的最大範圍是與主債務的範圍一致的,主債權人不得就與主債務沒有聯係的債務人的其他債務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總而言之,保證擔 保的當事人對保證擔 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適用法定保證範圍,而且僅限於法定保證範圍。

質押擔 保的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質權所擔 保債權的範圍,根據質權的設定行為即質押合同的約定而定。但是,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多數僅就主債權進行約定,對利息、違約金及其他附隨的債權是否也擔 保,多不明確。

根據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質押擔 保的範圍主要包括: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質物保管費用;6.實現質權的費用。

另外,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公平與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對其範圍進行特殊的約定。

質押合同應包括哪些內容

質押合同是為擔 保主債權而設立的,是將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糾紛的重要根據,其內容就是指質押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在訂立質押合同的條款時,必須準確、完善、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質押合同的內容包括:

1.被擔 保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4.質押擔 保的範圍;

5.質物移交的時間;

6.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如質押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辦法等等。

雙方違約時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民法通則》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由於定金罰則也是以過錯責任原則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所以,當事人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時,其定金罰則的適用可比照上述《民法通則》中的規定處理。即雙方應根據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定金責任。但如果雙方違約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均不負違約責任。

一方違約時如何適用定金罰則

單方麵違約適用定金罰則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因可歸責於給付定金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歸收受定金方所有。

2.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一方的事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除雙倍返還定金以後還應賠償損失。

3.若違約屬於部分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違約時的,喪失不履行部分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違約的,應不履行的定金比例雙倍返還。

4.如果當事人對於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無過失時,當事人均應免責,定金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