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刑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罪刑法定原則,即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2.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即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3.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即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無罪推定
無罪推定,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麼就隻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什麼是犯罪
我國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製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犯罪概念是對各種犯罪現象的理論概括,它不僅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闡明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內容,從而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則標準。
什麼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形態,相對於單個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什麼是犯罪中止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態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
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是否造成損害,是對中止犯予以免除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依據。
醉酒的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從寬處罰
《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精神病人如何承擔刑事責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製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麼是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我國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刑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刑法總則第4章第8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刑法。
刑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犯罪構成要件
刑法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是對犯罪的性質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規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的本質特征。但是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具體犯罪行為,犯罪人在行為表現上應由哪些要素構成,尤其在主觀條件和客觀表現上應當具備哪些構成要件,從而體現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質特征,這就是犯罪的構成要件所要研究的問題。刑法所規定的每一種犯罪行為,其主客觀表現形式都是不一樣的,每一種犯罪都有具體的目的、動機、手段和方法,比如殺人、放火、搶劫、盜竊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為,同樣是殺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樣。犯罪構成要件就是從各種不同犯罪行為的主客觀表現中抽象出共同的規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觀方麵所具有的法定條件,解決構成犯罪的規格和標準問題。因而犯罪構成要件無論對立法還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國刑法規定有400多種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麵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麵、犯罪的客觀方麵、犯罪客體。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麵。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麵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 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3.犯罪的客觀方麵。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4.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係。
什麼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已著手實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
刑法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麼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分子主觀上具有某種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為實施某種犯罪而進行了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
3.犯罪預備行為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預備階段的某一點上。
刑法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麵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隻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故意犯罪是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主觀上對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處於故意的心理狀態,因而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過失犯罪
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製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正當防衛的,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
防衛過當沒有獨立的罪狀,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按行為人觸犯的有關條文和罪名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防衛權
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鬥爭,有效地製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和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精神病人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嗎
對精神病人等無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不法侵害行為,雖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非法行為,應盡可能躲避,隻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一定的損害行為來製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屬於正當防衛,應屬於緊急避險行為。
遇到動物侵害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嗎
動物對人的侵害,應當分為三種不同的情況加以分析:
1.如果動物是無主的,其加害不屬於不法侵害,不屬於正當防衛;
2.如果動物是有主的,或是國家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加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行為;
3.如果動物的加害是其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屬於正當防衛。
互相鬥毆時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嗎
互毆案件一般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有兩種情況可能有正當防衛:
1.一方放棄鬥毆逃避,另一方不肯罷休,逃避一方有正當防衛的權利;
2.在鬥毆過程中,一方行為的性質發生急劇的變化,另一方存在正當防衛的權利。如開始是動手動腳,另一方突然掏出槍來。
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刑法中規定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的一種情形。根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