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製定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係,經濟效益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哪些情況不屬於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工資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以下情況不屬於無故拖欠工資: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製可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工。
勞動合同期滿,哪些人不能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對尚處在醫療期或者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者,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續延至醫療期或者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麵形式通知勞動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報酬,並繳納相應的法定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工有什麼區別?
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與過去的固定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雖然在勞動合同中雙方不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但可以約定終止條件,當約定的終止條件一旦出現,勞動合同自然終止,而且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雙方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違章造成工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工傷、患並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可見,隻要勞動者的傷殘構成工傷而不論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對工傷保險待遇這一問題,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一)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及就醫路費企業應當全額報銷;
(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三)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由企業一次性發給相當於傷殘職工14個月工資的傷殘補助金;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工資降低部分的90%的在職傷殘補助金;若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則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
質押期間質物所生的孳息由誰來收取
根據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質權人占有質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質權人無權收取質物孳息的,則質權人不能收取孳息作為債權的擔 保。如果當事人對於質權人能否收取質物的孳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質權人則可以按照《擔 保法》的規定收取質物的孳息。另外,質權人所收取的質物的孳息,可以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也就是質權人為了收取孳息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動產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有哪幾種
依照我國《擔 保法》的規定,質權的實現方式有以下三種:
1.折價,就是當債權到了清償期而沒有被清償時,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協議,由質權人出價購買質物,從而取得質物的所有權。
2.拍賣,在實踐中這是動產質權實現的最主要的方式。質物的拍賣不同於抵押物的拍賣,不需要申請由法院為之,而是由質權人自行為之,一般也稱為自行拍賣。
3.變賣,這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簡單易行。
動產質權人行使質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 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質權的實現。
動產質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債務人履行其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不論債務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第二,必須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並且未得到清償的原因不在債權人一方;第三,質權人必須占有質物,如果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與他人共同占有質物的,有單獨占有質物的權利,要向共同占有質物的他人行使單獨占有的請求權。
什麼是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質權人沒有受清償時,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者依法拍賣或變賣,然後以質物的變價受償,這就是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這是質權的基本內容,也是實現質權擔 保作用的最後方式。
質權人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返還質物
當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了所擔 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因為無論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了債務,還是出質人提前清償了所擔 保的債權,都將導致主債權的消滅,而質權作為一種從權利也就自然的隨之消滅了,債權人沒有理由繼續占有質物,因此應當返還質物。
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時,質權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當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並且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 保。如果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 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所擁有的可以出賣質物並以其價金代充質物的權利在法律上叫做質權人的物上代位權。在實踐中,質權人在行使這一權利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必須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並且足以危害質權人的權利;第二,必須出質人拒不提供相應的擔 保;第三,質權人必須以質物的變價來代替質物。
當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時怎麼辦
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的情況是指,質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對質物沒有盡或者沒有盡到應有的注意而有可能使質物遭受毀損。應該注意的是,這種情況下質權人的行為隻是使質物存在有可能遭受毀損的危險,而並不是說質物實際上已經遭受了毀損。所以,出質人並不能向質權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出質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解決:第一,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出質物提存;第二,出質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償被擔 保的債權而返還質物。
質押期間質物的保管義務由誰來承擔
在質押期間質權人有權占有質物,在其占有質物期間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在此期間由於質權人的過錯對質物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民事責任包括恢複原狀、賠償損失等等。
債務人在什麼情形下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或不足的,應該如何處理
在實踐中,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變現的價款可能超出所擔 保的債權額,也可能不足清償債權。對此,其折價或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如果超過債權的數額,該超過的部分就應當歸還抵押人所有;如果該價款還不足清償債權,不足部分就應該由債務人來清償。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有哪些方式
抵押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折價、拍賣和變賣三種。具體以什麼方式實現抵押權應當由當事人協商。在抵押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對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權實現時,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商,依照雙方協商同意的方式來實現抵押權;雙方協商沒能達成協議的,則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哪種方式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擔 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此可見,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