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複原狀、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
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
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麵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汙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製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製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注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係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正確嗎
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說法。
《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瑕疵,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實行“三包”。不僅如此,1995年8月25日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聯合發出《關於印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通知》,進一步把對消費者購物實行“三包”落到實處。
《規定》第5條指出,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是:
1.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見後麵介紹)所列產品;
2.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執行進貨檢查驗收製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4.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5.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可見,商品售出,消費者完全有權利用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向銷售者交涉,而銷售者也完全有義務實行三包,不能采取商品售出,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
不僅如此,《產品質量法》第3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可見,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了消費者的損害,消費者至少在10年之內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商品售出,概不負責”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消費者如何運用三包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1995年8月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局、財政部印發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是承擔三包責任的三種形式,但消費者要求賠償的方式並不僅限於這三種。如果消費者買到的產品給其造成損失時,消費者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誤工費、大件商品運輸費等。(新三包規定,由修理者提供應當進行修理的大件產品合理運輸費用。)
一、銷售者應承擔三包責任消費者買到不符合法律規定質量要求的產品或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產品時有權要求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誰經銷、誰負責”。
在有些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找修理者、產品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能將產品修複;生產者自己承諾對產品實行三包;消費者要求對產品修理,銷售者已委托維修者進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規定,銷售者無權與生產者、供貨者、修理者通過合同約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如銷售者不能說產品維修由保修單上所列的修理者負責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責任。
二、三包產品範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1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鍾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定中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範圍。
3.進口產品同樣適用於新三包規定。
4.未納入新三包規定的產品,出現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並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三包責任範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出現以下情況,有權要求經銷者承擔三包責任。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沒有說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要求;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4.產品經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等法定部門檢驗不合格;
5.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責任時間規定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5.“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隻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最後,提醒廣大消費者,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法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以購貨發票及三包憑證作為依據。因此,在購買產品時,一定要銷售者出具發票,檢查是否附有三包憑證;二是辦理修理、換貨、退貨時,要帶上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證明。
對於已經使用過的產品,符合三包規定換貨條件,而消費者不願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予退貨,但要向消費者收取折舊費。
折舊費=折舊率(每日)×產品使用日期(日)×產品價格。折舊率可查閱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中所作的規定。產品使用日期應當自購買產品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零配件等待維修的時間。
購買商品時,商家“搭售”商品怎麼辦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可能會遇到銷售者強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況。所謂“搭售”商品,是指經營者利用其經濟優勢,違背購買者的意願,在銷售一種商品(或提供一種服務)時,要求購買者以購買另一種商品(或接受另一種服務)為條件,或就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銷售對象、銷售地區等進行不合理的限製。通常情況下,經營者搭售的商品,購買者並不需要,從而造成了經濟上的浪費,或者對搭售的商品,購買者雖然需要,但不願意從這個經營者那裏購買。例如,曾出現過消費者購買名牌香煙時,經營者提出必須搭售質量差的香煙,否則消費者不得購買名牌香煙的現象。這種“搭售”行為直接侵害了廣大購買者的利益。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構成了不公平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由此可見,“搭售”必須是違背了購買者的意願。如果雙方達成了“搭售”的協議,是出於購買者的自願,就不能認定是不正當的:“搭售”隻有在確實違背了購買者的意願,而購買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認定是不正當的。因此,經營者的這種“搭售”行為是違法的。購買者可以拒絕所搭售的商品、並可以向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人的人身傷亡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及其他損失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1.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2.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3.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4.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5.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消費者協會有哪些職能
1.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谘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7.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容易忽視的權利
一些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往往隻對產品的質量問題進行投訴,而放棄了許多受到侵害而應當提出索賠的權利。
1.延時服務可以索賠
一般消費者都知道,接受了一個部門或其他類似的服務,延時不付費時會被強行收取滯納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費,卻沒有按時得到應得的服務,可以得到損失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