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消費者
消費,顧名思義就是消耗、花費。消費者也就是消耗、花費的人。這種消耗和花費即可以是物質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人人都是消費者。
本文所說的消費者是法律意義上的消費者。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產,則不屬於消費者範疇;
第二,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
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隻要是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範疇。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向誰要求賠償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2.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並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5.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6.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7.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費官司如何打
一、把握好訴訟時效。
1.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這裏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的損害包括兩種情況,即人身受到傷害和財產受到損失。這一規定與我國民法通則的要求並不一致。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應當按照哪個法律規定執行才對呢?應當按照“二年”的規定執行。因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又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另外的規定執行。
2.對一般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非侵權損害糾紛,請求賠償損害的訴訟時效。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執行。
二、確定被告。
三、收存和提供證據。消費者應注意收存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前後的下列證據。1.廣告說明。
2.票據。
3.合格證。
4.使用說明書。
5.生產日期。
6.保修卡。
7.保修期限證明。
8.商家承諾。
9.警示標示。
另外,當事人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
四、消費者權益受損時經營者承擔的民事責任。
1.修理、重作、更換。
2.退貨。退貨有兩種情況:一是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標準;二是提供的商品在價格、用途等方麵存在欺騙性宣傳的。
3.補足商品數量。
4.退還貨款和服務費。
5.賠償損失。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如果不能采用上述方式補救,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加以解決。
(2)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哪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索要購貨憑證有什麼作用
所謂購貨憑證,是商品的銷售者在買賣合同履行後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的證明合同履行的書麵憑證。服務單據是服務的提供者在服務合同履行後向服務對象出具的證明合同履行的書麵憑據。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是經營者的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時,經營者必須出具。
購貨憑證和服務單據除具有確定經營者的稅務負擔或使經營者據以統計銷售數額或服務數量、分析營業狀況之外,更重要的是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和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特別是為雙方日後可能發生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麵爭議的處理。提供一個最基本的依據。因此,為了便於消費糾紛的解決和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應盡可能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消費者從自己的切身利益考慮,亦應主動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以防萬一。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交易活動都要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例如集貿市場上蔬菜、水果等商品的銷售,理發、修鞋等服務的提供,一般都無需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在沒有國家規定,且商業慣例也不要求必須出具的情況下,經營者不主動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不應視作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但是,無論國家有否規定,不論商業慣例是怎樣的,消費者都有權利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向其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經營者必須滿足消費者的要求,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乘客對出租車的投訴
1.乘客投訴時,應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號、車型及租車情況等有關證據。
2.乘客與出租車從業人員對乘車、收費有爭議時,可當即要求駕駛員將車開到市客管處處理,租車時起到受理時止的全部車費由責任者承擔。
商家自行設定的“最低消費額”是否合法
近年來,一些飯店、茶樓或咖啡廳等場所都規定了顧客的最低消費額。顧客在這些地方消費,無論是否願意,或是消費了多少,最少都要支付經營者規定的最低消費金額,超出的部分則按實際價格計算。這其實是一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餐飲修理業價格行為規則》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成本費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為依據製定價格,應質價相符,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
由此可見,經營者“最低消費”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是經營者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價格的行為,應認定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規定內容無效。故經營者不得以自己的規定來要求消費者支付最低消費額。因此,商家自行設定的“最低消費”是於法無據的。
消費者申訴應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消費者申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受理消費者申訴的案件。消費者申訴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被訴方;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消費者的哪些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1.超過保修期或者購買後超過保質期的商品,被訴方已不再負有違約責任的;
2.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3.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4.消費者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的權益受理侵害超過一年的;
5.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
6.不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
(1)有明確的被訴方;
(2)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屬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範圍。
消費者申訴應采用什麼形式
消費者申訴應采用書麵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1.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4.申訴的日期;
5.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麵存在問題,導致生並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隻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願為自己的意誌,主動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隻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範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製交易。
五、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於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害。這裏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於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隻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於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製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