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延時服務的索賠可分為兩種:一是事後索賠;一是事中索賠。前者較易,但由於服務已過,可能造成消費者收集證據的困難;後者較難,但通常會更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2.耽誤使用可以索賠
買了不合格的產品,給消費者造成延誤使用的損失,也常常 被消費者所忽視。我國一些省市對消費者的這一權益給予了明確的認可,從而使消費者可以據此進行索賠。
3.免費贈品也可索賠
買一贈一之類的行為不是民法上純粹的無償贈予,而是一種有償的要約行為。消費者按要求購物,實際上就與商家達成了“買一贈一”的合同,這一合同成立後,商家便有義務提供贈品。這些贈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是合格的產品,而不能欺騙消費者。
4.精神損失可索賠。
按照現有的慣例和法規,消費者在遭受侵權後,能得到的賠償僅僅是依照商品與服務價格以及相關內容計算的經濟損失。事實上,在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整個過程中,實際損失與經濟損失並不是等值的,前者還包含著消費者為投訴所耗費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還可能遭受到人格尊嚴的傷害,即精神損失。
哪些投訴消費者協會不受理
每當買到假冒偽劣產品時,廣大消費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但是並非所有的投訴消協都予以受理,因為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規定》,各級消協不受理如下投訴:
1.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2.經營者之間購銷活動方麵的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保修期和保證期而產生的糾紛;
4.商品標明是處理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
違法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連帶責任
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消費糾紛訴訟費用如何計算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財產案件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000元至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到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5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差旅費和誤工補貼費,由當事人支付。
十種情況下電腦不享受“三包”
1.電腦已超過三包期限的(但機主仍可請商家提供有償修理);
2.機主未按產品說明使用、維護、保管造成損壞的;
3.消費者私自、或請其他人(非負責三包方)拆電腦,造成損壞的;
4.沒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的(有購買合同也可);
5.機主擅自塗改三包憑證的;
6.需修配件與三包憑證上的產品不符的;
7.機主用盜版軟件使電腦損壞的;
8.感染病毒造成電腦損壞的;
9.硬件沒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合格證的;
10.因其他不可抗力(如電擊、水淹等)使電腦損壞的。
哪些政府部門擔負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責
承擔 保護消費者權益職責的政府行政部門有兩種類型,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二是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均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職責,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主要是指: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它是國家綜合性的經濟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企業登記注冊、市場監督、商標、廣告、經濟合同、個體私營經濟以及其他經濟監督,如製止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等,並依照《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製止和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消費者利益。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它是統一管理標準化、計量和質量的政府職能部門,其業務工作直接關係到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承擔著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職責。
3.衛生監督部門,其管理的範圍涉及保艦醫療、飲食衛生的許多方麵,與消費者密切相關。
4.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其職責是依法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保證進出口商品的質量。
行業主管部門保護消費者的職責,主要是指其負有對所屬行業經營者的監督管理職責,防止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發生,對已出現的問題積極進行調查處理,並強化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服務職能。
消費者怎樣運用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就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毫無疑問,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經營者有義務真實地向消費者說明所提供服務或商品的有關情況。
消費者隻有在對某類商品或服務有所了解的情況下,才會購買、使用該類商品或接受服務。因此,知情權是消費者參與消費活動的前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些可以說是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利要求經營者就上述知情權的具體內容提供信息。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則,是最起碼的商業道德。從誠實信用原則角度來講,就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實,對與交易有關的情況不得隱瞞,不得作虛假表示,否則就是侵犯廠消費者的知情權。一旦發生爭議,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介紹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如若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
明知接受的服務有瑕疵,是否還應受到保護
保證服務的質量是經營者必須履行的義務。但是,“消費者在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的瑕疵的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所謂服務存在瑕疵,是指服務不符合其應當具有的質量要求。因此,消費者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仍然接受該服務,這是消費者的自願行為。經營者隻要明示了服務存在何種瑕疵,沒有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並且消費者是自願接受服務的,那麼,經營者就不必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要特別注意這一點,選擇存在瑕疵的服務時一定要三思而後行。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將很難得到法律的保護。
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訂格式合同等書麵協議時應注意什麼
在消費領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經營者為與消費者訂立合同而單方擬定的合同條款。由於這種合同不是與消費者協商製定的,消費者處於被動的劣勢地位,在簽署合同時,消費者務必要注意是否有不利於自己的條款存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由上所述可知,消費者在簽署格式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兩點:一是合同的內容是否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也就是要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強加於消費者甚至坑害消費者的內容。二是合同中經營者不得減輕、免除其損害消害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對於消費者而言,其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和賠償的最有效方式,是使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責任,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任意減輕或免除,否則就是直接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應注意什麼
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活動,在我們的生活消費中逐漸多起來,比如消費者以預付款方式購買家具已是很普遍的現象。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消費者則應注意:
第一,在預付款之前,要與經營者訂立書麵協議,協議中不得有對消費者權利不公平、不合理的限製,也不能有減輕、免除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條款,如果協議中有上述內容,則為無效協議,但消費者可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
第二,在協議中要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特別是質量等級約定清楚,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商品或服務的標的也是協議的重要內容。
第三,對於違約的經營者,或者要求其繼續全麵、適當地履行約定,或者要求其退回預付款,並且要求其支付預付款的利息及其他合理費用。
第四,在協議中還可以約定違約金或其他違約責任,經營者則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對於拒不承擔責任的經營者,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追究。
第六,對於因不可抗力或完全屬於消費者自身的過錯而不能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應免除其責任。如因部分屬於消費者的過錯而違約的,應視情節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以郵購方式購買商品時,消費者應注意什麼
以郵購方式購買商品時,由於買賣雙方不直接見麵,非即時交貨付款,消費者無法在購貨前直接觀察、檢驗商品等因素,實際生活中經常發生因郵購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對於經營者而言,“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於以郵購方式購買商品的消費者而言:
第一,最好與經營者達成購買商品的書麵協議,這是發生糾紛時的有力證據;
第二,要對所郵購的商品有充分的認識,包括商品的型號、規格、質量等級、數量、成分、顏色、用途、性能、產地、生產者、有效期限、包裝、交貨期限等;
第三,應對經營者的信譽情況有所了解;
第四,對於未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經營者,有權要求其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可以要求其承擔因違法行為而使消費者自己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是否必須購買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近年來,有一些地方政府、一些政府部門從地區和部門的利益出發,利用行政手段限製市場競爭,由此間接地限製了消費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選擇餘地。實質上,這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的表現。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有些政府部門搞“權力經商”,成立“翻牌公司”,名義上與經濟實體脫鉤,實質上仍是其下屬單位,這樣的部門往往明文規定或公開要求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還有些部門濫用手中的行政權力,限製其他經營者的經營範圍,限製他人自由選擇經營者的商品,以此達到限定他人購買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目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製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製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常因此,上述政府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限製正常的市場競爭的行為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消費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商品,而不必非得購買政府機關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
什麼是虛假廣告
廣告在我們的生活中,可以說是比比皆是。那麼,什麼是廣告呢?廣告是指為了商業目的,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對商品所進行的公開宣傳。廣告的功能在於通過上述宣傳媒介,向用戶和消費者介紹某種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存在,誘發人們的需求欲望,以致產生商業交易的行為,進而達到傳播商品信息、促進生產、擴大流通、指導消費的目的。廣告在現代商品社會中,既是商品或服務經營者進行促銷的重要手段,也是廣大消費者、用戶進行商品或服務選擇的重要依據。因此,必須要求廣告的內容是真實、健康、清晰、明白的,以任何弄虛作假的形式來蒙蔽或者欺騙用戶和消費者是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