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時,應該如何承擔 保證責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證人為同一債務作保證的行為稱為共同保證。共同保證對於債權人來說比單個保證更為可靠。共同保證承擔 保證責任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共同保證人承擔按份責任。即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時,保證人在合同中對保證份額有約定的,那麼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 保證責任,保證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共同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共同保證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份額,那麼,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各保證人對保證全部債權的實現都負有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保證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償責任。已經承擔 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承擔 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向其他保證人追償時,保證人內部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按其內部約定的份額分擔,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據公平的原則平均分擔。
企業法人內部職能部門充當保證人時,如何承擔責任
企業法人內部職能部門在任何情況下擔任保證人,都是無效保證。這是因為企業的職能部門本身屬於企業法人的內部機構,既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地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所以,它們隻能按照企業法人的指示開展業務活動,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的債務作保證。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作了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分別按照以下兩種原則處理:
1.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保證合同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2.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責任。
承諾能否對要約的內容進行變更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或者沒有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該承諾有效嗎?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麵授權或超出授權範圍訂立保證合同是否有效?
我國法律對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擔任保證人采取原則禁止、允許例外的態度。《擔 保法》規定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有法人書麵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首先,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麵授權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保證合同無效。這是由於保證主體的不合格而造成的。
其次,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雖經企業法人的授權,但其超出了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其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此類保證合同隻是部分無效,而非當然的全部無效。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充當保證人的,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 保的,擔 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根據其過程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擔 保人均有過錯。根據《擔 保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擔 保人的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權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哪些情況下國家可以充當保證人
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是國家機關應當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不得為一般性的商業交往提供保證。但是有關部門接受國務院委托以國家的名義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需要國家機關以保證人的身份提供保證。我國在吸收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後,即將這些貸款按項目轉貸給地方或者有關部門的項目單位使用。由於這些貸款多用於能源、環保等基礎建設,不僅資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很少盈利,或在短期內無法見到經濟效益。對於這樣的貸款,一般個人或單位組織不願意也沒有能力提供貸款。因此,對使用外國政府或外國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作了特殊的規定,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情況可以作為例外。國家機關作保證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接受的貸款應當是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第二,必須經國務院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