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免責條款在合同中是無效的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的效力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但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 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依法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 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複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 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留置擔 保是否需要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
留置是債權人以繼續占有控製債務人的財產,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 保方式。留置擔 保是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享有的權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的效力,屬於法定擔 保權,其成立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約定創設留置權,也就是說,留置擔 保的成立條件、適用範圍、擔 保範圍、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消滅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由當事人約定,這是留置權與其他擔 保物權的區別之一。既然不用當事人約定,那麼留置擔 保的成立當然也就不存在需要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問題。
哪些物不得留置
留置物應具有商品經濟的交換價值或利用價值的特點,因此,留置物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下列財產依法不能成為留置物:
1.禁止流通物;
2.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有何限製
定金具有懲罰性違約金性質,當事人違約時將喪失或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就會違背民法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過高現象嚴重存在,結果經常會導致一方不勞而獲暴利,而違約方遭受嚴重的損失,為此有必要對定金的數額加以限製規定。我國《擔 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可以在主合同的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限度內選擇定金的數額。如果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高於該條規定的比例,則超過部分無效,應返還給交付定金人。
由於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根據這一原則,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故也不能免除定金罰則。那麼因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