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充當保證人時應當注意什麼問題
公民的保證主體資格,應當從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代為清償能力來確定。
公民作保證人,首先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保證人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後追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保證人。另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是公民的行為能力在產業中的自然延伸,其在法律地位上與公民沒有區別。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公民作保證人的,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承擔 保證責任。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保證人的,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無法劃分的,視為以家庭財產承擔。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什麼情形下合同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擔 保法》規定的擔 保方式有哪些
擔 保作為一項法律製度,是債務人在訂立合同時為保證合同履行而向債權人作出的一種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不必經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而直接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處獲得某種補救,以彌補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依照我國《擔 保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擔 保主要有五種方式: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 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 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 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 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 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款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否一律無效
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原則上一律無效。但在下列兩種情形下,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有效:
1.權利人追認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2.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了財產的處分權。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超越經營範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製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