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合同類法律常識2(1 / 3)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嗎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附加某些條件嗎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訂立合同

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但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沒有代理權的行為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和終止合同是否有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哪些合同隻能在中國打官司

因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隻能由中國法院管轄。因為上述合同糾紛要麼有的是企業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要麼有的是合同涉及國家主權。所以,應受中國法律保護和管理。

涉外合同能用中國法律預防和解決糾紛嗎

不一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首先要看合同當事人選擇的是不是中國的法律,沒有選擇就不能適用。

2.當事人選擇法律時,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選擇的範圍隻能是實體法。而且,不能違反當事人所在國的基本原則和該國法律的強製規定。如我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當事人沒有選擇時,可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係的國家的法律,這被稱為“最密切聯係原則”,如合同的締結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標的物所在地法、當事人的所在地法、法院地法和仲裁地法等。法院在依此判斷時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4.優先適用國際條約和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國際慣例。

簽訂涉外合同時應遵守的幾個原則

一、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

訂立涉外合同時,不得違反我國的司法管轄權、稅收管轄權等,不得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

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這一點同國內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適用國際慣例的原則

適用國際慣例是當今國際經濟交往的趨勢。當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國際慣例有:國際商會製訂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製訂的《華沙—牛津規則》,國際法協會500號文件《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此外,還有一些通過標準合同所形成的行業慣例和長期流行於某些行業中的慣例。

對合同有關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如何處理

當合同雙方或多方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 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盜用單位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由誰承擔責任

這是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善意的或無過失的第三人,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與自己簽訂合同的行為人有代理權限,因為他拿著蓋有公章的合同書,在這種情況下,與他簽訂合同,其行為後果應當由加蓋公章的單位來承擔。

保密協議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通常情況下,保密協議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對第三人合同義務條款:此條款主要針對新聘用員工。企業在聘用新員工時應調查其在進入本企業前是否承擔了對原企業的保密義務及競業禁止義務。如承擔了對前單位的保密義務,則應保證在企業工作期間不利用前單位的員工保密信息為本企業服務;

2)義務明示條款:此條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義務明示為合同義務;

3)企業商業秘密範圍條款:A.按照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的劃分,列舉所有屬於本單位商業秘密的內容;B.對該員工所在崗位涉及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作進一步詳細規定;

4)員工義務的具體描述;

5)對公知領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給員工以對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出不同看法的機會,如果能證明有關信息沒有秘密性那麼該職工可以解除對該信息的保密義務;

6)職務成果條款:應包括員工在職期間產生成果應及時報告。對職務成果實施、轉讓、歸屬等明確約定,對非職務成果應由企業確認,並規定對職務成果的獎勵和報酬的額度的比例;

7)離職後保密信息載體的交還;

8)關於補償:明確由於企業已經支付員工工資、資金等勞動報酬,可以考慮將員工現有工資中一部分名目列為“保密津貼”等,並約定員工離職後承擔的商業秘密保護義務,不以得到任何額外補償為條件;

9)違約責任:可根據違約的不同情況約定違約金。

需要注意,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範圍可以盡可能的寬一些,而競業禁止是對員工擇業自由其他勞動權利的限製範圍不宜過寬,如果過寬在產生爭議後會引起對企業不利的司法幹預。

用人單位雇傭農民工是否必須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在法律規定上本來就不應有一個叫“農民工”的特殊主體,用人單位自然應當與所雇傭的勞動者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怎樣理解和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隻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製的,都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外,《勞動法》還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動產質押合同從何時起生效

質押合同也和其他的合同一樣,必須具備了一定的實質生效要件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它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

第一,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簽訂的質押合同無效;

第三,該合同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比如,質押合同的質物不能是禁止流通的物。

除此之外,《擔 保法》規定了很關鍵的一點是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占有時生效。也就是說,質押合同在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並訂立了書麵質押合同後,該合同並不當然生效,而必須由出質人將質物移交給質權人占有時合同才能生效。這其實是動產質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質物必須由出質人移交給質權人占有,質權的存在以質權人占有質物為必要前提。

主合同無效導致擔 保合同無效的,擔 保人應該如何承擔責任

擔 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的,擔 保合同也無效。從司法實踐看,擔 保人應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 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責任。

1.擔 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 保人沒有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2.擔 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擔 保人有過錯的,擔 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該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 保合同本身無效,而主合同有效的,擔 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擔 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是指擔 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於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當主合同有效而擔 保合同無效時,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合同有效而擔 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 保人與債權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 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 保人有過錯的,擔 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該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擔 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擔 保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自始即不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但作為一種法律事實,又能夠一定法律後果的產生。

無效擔 保合同的法律後果主要有以下幾種: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

什麼樣的擔 保合同效力待定

效力未定的擔 保合同是指已成立的擔 保合同由於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還沒有確定,須經過補正才可以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為無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擔 保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擔 保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4.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擔 保合同。

哪些擔 保合同屬於可撤銷的擔 保合同

所謂可撤銷的擔 保合同是指,擔 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擔 保合同。可撤銷的擔 保合同屬於相對無效的擔 保合同,之所以說“相對”,是因為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擔 保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該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關同意撤銷該合同後,該合同無效,且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

根據法律的規定,可撤銷的擔 保合同的可撤銷事由有以下幾項:

1.欺詐;

2.脅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誤解;

5.訂立合同顯失公平。

哪些對外擔 保合同無效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 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 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 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 保的;

4.無權經營外彙擔 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彙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彙擔 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 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 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 保人不再承擔擔 保責任。

證券債權在設定質押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

證券債權質權的設立,由其質權的性質決定,仍然必須具備訂立質押合同、移轉出質財產占有這兩個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對證券債權質權的設立,質押合同中還應約定證券的交付時間。在質押合同訂立後,出質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證券交付質權人,權利質權自證券交付質權人占有之時起成立。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有什麼區別

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雖然同屬質押,但兩者之間存有不同。

1.質押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是有形動產,而權利質押的標的則是沒有物質實體的無形權利。

2.質押設定的方式不同。設定動產質押時,移轉動產占有的方式隻有一種即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出質的動產。而在設定權利質押時,移轉權利占有的方式則有三種。

3.對於質權的保全和實現的方式不同。

擔 保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成立的合同要產生當事人預期的後果,就必須滿足法定的生效要件。擔 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第一,擔 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第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第三,擔 保合同不違反強製性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