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合同類法律常識1(3 / 3)

三、無效合同的確認權歸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是國家行為;而合同解除則往往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

四、在法律後果上,合同因當事人故意違法而導致無效的,應追繳當事人所獲得的非法財產;而合同解除則不存在追繳財產問題。

解除合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合同的解除具體應遵循如下程序:

第一,解除權的行使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即遵守合同解除的條件。隻有在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一方才有權向對方通知解除合同,而不必征得對方同意。

第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及時。因為在一方享有解除權時,該當事人長期不行使解除權,會影響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確定。在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時,權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實際履行之間作出選擇。不管作何種選擇,都應及時確定,不能久拖不決。如果超過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權,應視為已喪失解除權。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合同的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失。與合同解除相比,兩者存在如下區別: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原因主要包括兩類,即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而實際上,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均應屬於可撤銷合同的範圍。一般來說,可撤銷原因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或協商同意。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都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2.從適用範圍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效力來看,合同的撤銷要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雖原則上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對於某些特殊合同,當事人若有特別約定,則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何確定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融資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融資租賃合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

一、合同在當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履行完畢。這種情形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合同約定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並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了租賃物或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了租賃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自然終止的情形。

二、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客觀情況的改變,雙方經協商約定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情形。這種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的合同,不影響出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不得因終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而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爭議,經選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而導致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

四、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的條件出現而自動終止。

五、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而致合同無法履行。

前述第二種和第三種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不影響沒有違約的一方向違約的一方請求賠償、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履行。

融資租賃合同的質量索賠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租賃物出現包裝、品質、數量、規格、技術指標、技術性能、使用要求、附件等不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承租人不應向出租人索賠而是直接向供貨人索賠。

合同法規定,供貨人與出租人簽訂供貨協議後,供貨人直接向承租人供貨,貨物的檢驗由承租人負責並向供貨人出具收據,供貨人憑承租人開立的收據向出租人要求支付貨款。因此,出租人不承擔供貨的質量、數量瑕疵的責任,一旦出現這種情況,責任應由供貨人承擔。

在融資合同中,出租人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協議的,供貨人實際上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供貨,在供貨協議中已明確了供貨要求,並將索賠權部分或全部轉讓給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向供貨人索賠的權利,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索賠權轉讓,應由出租人索賠,但承租人應積極協助出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必要的資料。

提出索賠的要求,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出,超過規定的期限,失去索賠權,失去索賠權是由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失去索賠權是出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擔。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有哪些責任

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常《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要求停工、窩工損失賠償。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三、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行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四、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

五、支付價款,接收工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十項指出“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建設工程。”

六、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後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三項指出“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運輸合同中承運人有哪些權利

運輸合同中承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收取合理運費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支付運費,是托運人的義務,承運人收取費用,承擔貨物運輸責任,是承運人的權利,但承運人隻能收取經物價部門確定的費用。

二、享有留置運輸的貨物的權利。這種權利的享有是有特定條件的。《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隻有在托運人或收貨人又不支付運費、保管費的情形下才能行使留置權。

三、享有提存貨物的權利。承運人提存貨物,是在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貨物的情形下,提存的數額應與應收取的費用等值。《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也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四、處置無人認領的貨物。承運人在經告知和公告後,仍無人認領的貨物,在履行法定程序後,可以處置該無人認領的貨物,處置後扣除運費和其他與貨物運輸必需的費用,剩餘的上繳國庫。

客運合同中旅客有哪些權利、義務

依據旅客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客票上載明的時間、班(車)次,座位號乘坐規定的交通運輸工具到達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二、享有按規定數量攜帶免費行李的權利。

三、享有按規定攜帶一名規定高度以下的兒童。

四、享有接受承運人提供的旅途必要的服務。

五、旅途過程中,享有在規定期間內變更乘坐運輸工具、座位號的權利。

依據合同法和相關旅客運輸管理的規定,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票價和行李運費,超程乘坐或超程托運應補交票價和行李運費。

二、在規定的時間、指定的地點、乘坐指定的運輸工具,如在規定時間以前不能成行,應辦理變更,超過規定時間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

三、接受承運人對所帶行李中的違禁品的檢查並接受處理。

四、在享受運輸服務過程中有損壞運輸工具的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贈與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歸於消滅。贈與被撤銷的,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違約金應當如何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哪些合同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如何解決合同爭議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當事人如何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