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合同類法律常識1(2 / 3)

什麼是“定金罰則”所謂定金罰則,其實是定金擔 保作用的體現。如果交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違約方就無權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違約,那麼違約方就要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與訂金雖然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質卻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種擔 保形式,如果一方違約,就要適用定金罰則。訂金是買房向賣方預先交的訂錢,實際上是在一定期限內的優先購買權,它不是合同的擔 保形式。

當事人應當如何約定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與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一樣,也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規定以書麵形式訂立,是為了保證當事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便於舉證和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責任的判斷。

定金合同中應當規定被擔 保的主合同的情況、定金的數額和定金交付的期限等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 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不能主張定金的權利。

擔 保合同有什麼表現形式

擔 保法所稱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麵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具有擔 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 保條款。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嗎

原則上,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債務。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履行。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負擔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質量或者價款等重要事項,合同能成立嗎依照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內容應當具體確定。然而,當事人如果沒有在合同中就一些重要的內容,如標的物的質量或者價款等作出明確的約定,那麼也不是說,合同就當然不成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樣的合同也是足可以成立的。

那麼,對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這些事項該如何確定呢?首先,當事人可以就其協議補充;其次,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就要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最後,如果仍然不能確定,就要適用法律的規定。合同法對此作了專門的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 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由於其他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嗎?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按照約定解決。根據該原則,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不能免除違約責任,故也不能免除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在適用定金罰則後,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合同糾紛案件應在何地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中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除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外,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通過合同條款來確定的。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其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果法人有兩個以上的辦事機構,即應區分何者為主要辦事機構,主要辦事機構之外的辦事機構為次要辦事機構,而以該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2.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標的是一切合同必須具備的主要條款。合同中應清楚地寫明標的的名稱,以使其特定化。特別是作為標的的同一種物品會因產地的差異和質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別時,更是需要詳細說明標的的具體情況。例如,白棉布有原色布與漂白布之分,因此如果購買白棉布,就必須說明是購買原色布,還是漂白布。

3.數量。合同雙方當事人應選擇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並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質量。 標的的質量主要包括5個方麵:第一,標的物的物理和化學成分;第二,標的物的規格,通常是用度量衡來確定的質量特性;第三,標的物性能,如強度、硬度、彈性、抗腐蝕性、耐水性、耐熱性、傳導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標的物的款式,例如標的物的色澤、圖案、式樣等;第五,標的物的感覺要素,例如標的物的味道、新鮮度等。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購買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報酬是獲得服務應當支付的代價,這兩項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明確規定。在大宗買賣或對外貿易中,合同價款還應對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和報關費作出規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時履行、定時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規定。當事人應對履行地點是在出賣人所在地,還是買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批交付,是空運、水運還是陸運應作出明確規定。

7.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致損的賠償方法以及賠償範圍等。

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約定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買賣糾紛。當事人還可以約定解決糾紛的仲裁機構或訴訟法院。

另外,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上述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合同

第一,由合同性質和內容決定當事人一方可變更合同。有的合同是為當事人一方的利益而設立的;也有一些合同的某些條款是專為當事人一方利益約定的。由於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己應得的利益,因此,對於這些合同,如果當事人一方在訂立合同後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再需要合同為其帶來利益,則可以變更合同。

第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協商時,意思表示必須是明確的,而不能是模糊的,否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三,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或者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使合同的履行成為可能。不可抗力必須達到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程度,才能作為變更合同的理由。如發生不可抗力後,經義務人的努力,合同仍可履行,則不能作為合同變更的理由。

在有些情況下,變更合同需要經過特殊程序。如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在什麼情形下合同不得轉讓

根據合同法第179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轉讓:

第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這其中包括具有特定當事人的合同和特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

第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如果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不得轉讓,那麼,這個約定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約束力的。

第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合同轉讓必須具備哪些要件

合同轉讓要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合同的轉讓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基本前提。

第二,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合同的轉讓必須由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該協議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否則,該轉讓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

第三,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由於合同轉讓涉及原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因而法律要求在轉讓合同時,應當取得原合同債權人的同意或及時通知債務人。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要求,合同轉讓是無效的。對於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轉讓合同應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否則轉讓行為也是無效的。

哪些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

2.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4.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 保、外彙買賣;

5.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按照國務院(1998)第247號令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本身是違法行為,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也是不合法的,參與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該批複還規定: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的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果。

四、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業務。”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依照有關法規,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係。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隻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七、高利貸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由此可見,高利貸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有哪些區別

合同無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區別的,具體表現在:

一、從發生原因上看,合同無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有效的條件,合同關係不應該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滅已經有效成立的合同。

二、對於無效合同、特別是故意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合同來講,應該當然無效,即使當事人不主張無效,有關國家機關也應主動幹預;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合同自由原則,即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當事人不行使解除權,國家也不必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