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元昊自稱兀卒已數年,兀卒者,華言“青天子”也,謂中國為“黃天子”。元昊既殺山遇,遂謀僭號。
樞密直學士、石諫議大夫、知益州任中師,龍圖直學士、給事中、知河南府任布,並為樞密副使。先是,布數上書論事,帝欲用之,呂夷簡薦中師才不在布下,遂俱擢任。或曰:中師前罷廣州,嚐納賂於夷簡。於是,樞密副使闕,上謂夷簡曰:“用諫議大夫任姓者。”蓋指布也。夷簡遽進中師名,上徐曰:“今在西川。”夷簡因言中師可用,乃並用兩人。
丙午,樞密副使、給事中任布罷為工部侍郎、知河陽。布任樞密,純約自守,無所補,然數與宰相呂夷簡忤,夷簡惡之。布長子遜,素狂愚,夷簡知之,乃怵使言事,許以諫官。遜即上書,曆詆執政大臣,且斥布不才。布見其書,匿之。夷簡又趣遜以書上,遜複上書罪匿者。上問知匿書者乃布也。布謝:“臣子少有心疾,其言悖謬,懼辱朝廷,故不敢宣布。”侍禦史魚周詢因劾奏布不才之甚,其子具知,布遂罷去。遜尚留京師望諫官,夷簡尋以他事黜之。議者謂周詢引遜語逐其父,為不知體雲。
甲午,複給荊王元儼所上公使錢。元儼領荊、揚二鎮,歲凡給緡錢二萬五千,西邊用兵,嚐納其半。上以元儼叔父之尊,不欲裁損,不逾年,複全給之。元儼用度無節,每預借數年俸料。翊善王渙上書諫以方有邊患,宜助朝廷節用度。元儼判其後曰:“愁殺人。”他日又諫,元儼複判曰:“仰翊善依舊翊善。”
先是,詔為郭後於寺觀立影殿。都官員外郎、權發遣修造案陳昭素以其勞費,乃上言:“神禦殿非古法,按禮當於祖姑,乞淑德皇後廟。”詔從之。
壬子,徙知揚州馮京知廬州。京前為館職,與劉保衡鄰居,嚐以銀器從保衡貸錢,保衡無錢,轉以銀器質於人,代之出息;又嚐從保衡借計物以供家用,獄辭連及之。京,宰相富弼婿也。聞之自劾,乞徙小郡,故有是命。
六月己卯,以去夜月食,出宮女百餘人,以應天變修陰教。
翰林學士王上言:“聖體已安,皇太後乞罷權同聽政。”即命草還政書,既而不行。
詔:“山陵所用錢物,並從官給,毋以擾民。”詔雖下,然調役未嚐捐也。
初,契丹主宗真母蕭氏愛少子宗元,欲以為嗣。宗真之重熙二十三年,王拱辰報聘,宗真嚐為拱辰言之。其明年,宗真死,洪基嗣立,以宗元為皇太叔。洪基之清寧三年,蕭氏卒,宗元怙寵,益驕恣,與其相某謀作亂。及相某以貪暴黜,宗元懼,謀愈急。洪基知其謀,陰為之備。
是月戊午,宗元從洪基獵於涼澱。洪基讓宗元先行,宗元不可,洪基先行,依山而左。宗元之子楚王洪孝以百騎直前射洪基,傷臂,又傷洪基馬,馬仆。其太師某下馬掖拱基,使乘已馬。殿前都點檢蕭福美引兵遮洪基,與洪孝戰,射殺之。洪基兵與宗元戰,宗元不勝而遁,南趣幽州,一日行五百裏,明日自殺。
燕京留守耶律明與宗元通謀,聞其敗,領奚兵入城,授甲欲應之,副留守某將漢兵距焉。會使者以金牌至,遂擒斬明。洪基尋亦至,陳王蕭孝友等皆坐誅。
先遣來使者數人,悉宗元之黨也,過白溝,並以檻車載去誅之,獨蕭福延以兄福美有功得免。時清寧九年也。
己未,永昌郡夫人翁氏削一資。翁氏位有私身韓蟲兒者,自言常汲水,仁宗見小龍纏其汲綆而出,左右皆莫見,因召幸焉。留其金釧以為驗,仍遣之物,蟲兒遂有娠。於是,逾十月不產,按問乃蟲兒之詐,得金釧於佛閣土中,乃蟲兒自埋之也。太後以諭輔臣,命杖蟲兒,配尼寺為長發,而翁氏坐貶。輔臣皆請誅蟲兒,太後曰:“置蟲兒於尼寺,所以釋中外之疑也。若誅蟲兒,則不知者必謂蟲兒實生子矣。”
曹佾之除使相也,潁王欲使韓維等傳太後意於輔臣,維及孫思恭不可,王卒使王陶言之。維及思恭戒王曰:“陛下親總萬機,內外上下事體已正,王當專心孝道,均養三宮而已,他勿有所預也。”
是日,彗行至張而沒。彗之未沒也,言者多以為憂。或告韓琦,琦曰:“借使複有一星出,欲何為乎?”
禦史劉庠言:“禮:居喪不飲酒食肉。仁宗之喪,百官及諸軍朝晡皆給酒肉,京師羊為之竭,請給百官素食。”禮官以為然,執政不從。
乙醜,命知製誥宋敏求看詳減省銀台司文字,都官員外郎王庭筠,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瑾,殿中丞宋溫其,著作佐郎錢長卿、曾布,前河西縣令杜純,並為編敕刪定官。庭筠嚐奏疏稱頌王安石所定謀殺刑名,而溫其素為王安石檢法,讚成其事者也。
淮南轉運使、屯田郎中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呂公著之為中丞也,人謂是溫必先舉禦史,及公著罷,乃有此除。先是,安石獨對,問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由朕置台諫非其人。”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別置台諫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紛紛也。”於是專用景溫。
陳襄雖論常平新法,而辭婉,故除官獨優。
詔館閣校勘劉與外任。初考試開封,與王介爭言,為台諫所劾,既贖銅,又罷考功及鼓院。至是求外任,王安石因之並逐。
司馬光讀《資治通鑒》張釋之論嗇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惡利口之覆邦家者。’利口何至覆邦家?蓋其人能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人主苟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則邦家之覆誠不難矣。”時呂惠卿在坐,光所論專指惠卿也。
癸卯,上批:“近以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裏行,知製誥李大臨、蘇頌累格詔命不下,乃妄引詔中丞薦舉條,絕無義理,而頌於中書麵乞明降特旨方敢命辭,洎朝廷行下,反又封還。輕侮詔命,翻覆若此,國法豈容!大臨、頌可並以本官歸班。”大臨及頌時皆為工部郎中。
先是,宋敏求封還定辭頭,詔送別官,而頌當命辭。頌言:“本朝舊製,進補台官,皆詔中丞、知雜與翰林學士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互舉曾任通判者,其未曆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裏行,倘非其人,或至連坐,所以重台閣之選也。去歲詔旨,專令中丞舉官,雖不限資品,猶以京秩薦授。緣已有前詔,故人無間言。今定自支郡幕職官入居朝廷糾繩之任,超越資序,近歲未有。議者或曰:唐世多自諸侯幕府入登台省。臣謂不然。在唐方鎮盛時,有奏辟郎官、禦史以充幕府者,由此幕府增重。祖宗深鑒此弊,一切厘改,州郡僚佐皆從朝廷補授,大臣出鎮,或許辟官,亦皆隨資注擬,滿歲遷秩,並循銓格,非複如唐世之比。而今之三院,事任又重於昔時。況定官未終,更非時召對,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之薦,直置憲台,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製,必致人言。其除官製,未敢具草。”詔再送舍人院,次至大監,大監亦封還。乃詔頌依前降指揮撰辭。頌又言:“祖宗之朝,或有起孤遠而登顯要者。蓋天下初定,士或棄草萊而不用,故不得不廣搜揚之路。自真宗、仁宗以來,雖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蓋承平之代,事有紀律,故不得不循用選授之法。今朝廷清明,俊並用,進任台閣,動有成規,而定以遠州幕官,非有積累之資,明白之效,偶因召對,一言稱旨,即授禦史,他日或有非常之人,又過於此,奏對稱旨,則複以何官處之?浸漸不已,誠恐高官要秩或可以歧路而致。謹案《六典》,中書舍人之職,凡詔旨製敕,皆案典故而起草;製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正之。故前後舍人論列差除,用典故而蒙更正者非一。今三院禦史須中丞、學士薦舉朝臣,乃典故也。或不應此,其敢無言?去歲以京官除授,所以無言者,以前有詔令故也。今若先立定製,許於幕職官中選擢三院,則臣等複有何言而敢違拒?朝廷以定才實非常,則當特與改官,別授職任,隨資超用,無所不可,不必棄越近製,處之憲綱也。若臣上懼嚴誅,顏起草,誠慮門下封駁;縱門下不舉,則言事之臣必須重有論列;或定畏議,固執不敢祗受。是臣一廢職事,而致議論互起,煩瀆聖聽,則臣之罪戾,死有餘責。”
上曰:“裏行本不計官資,故令於禦史裏行,欲令止以判官出敕為之。”眾以為不可。安石曰:“已令改官,於義有何不可,而乃封還辭頭?若遂從之,即陛下威福為私議所奪,失人君之道矣。”既而,安石進呈舉禦史新條,並錄初立條時奏對語白上,曰:“胡宗愈以此為臣私意,蓋不知陛下立此法時德音故也。”上曰:“李定誥須令草之。”安石曰:“陛下特旨,雖妨前條,亦當施行也。”曾公亮曰:“特旨固不當以條限,但不知定何如人,恐非常人乃當不用常法耳。”於是上批:“檢會去年七月六日詔,今後台官有闕,委禦史中丞奏舉,不拘官職高下,令兼權。如聽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自後別無續降條貫。”
頌、大臨等又言:“臣等看詳,從前台官須得於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後來為難得資序相當之人,故朝廷特開此製。雲不拘官職高下者,止是不限博士與中行員外郎耳,非謂選人亦許奏舉也。所謂兼權者,如三丞以下未可為監察,故且令上權,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禦,故令下兼,皆不為選人設文也。若不拘官職高下,並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以權裏行,不必更改中允也。以此言之,選人不可超授台官明矣。至如程顥、王子韶已先轉京宮,因中丞薦舉,方選中允,止權監察。今定是初等職官資序,若特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超授朝籍,處之憲台,先朝以來,未有此比。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鉞之誅者,非它也,但為愛惜朝廷之法製,遵守有司之職業耳。大抵條例戒於妄開,今日行之,它日遂為故事。若有司因循,漸致墮紊,誠恐幸門一啟,則仕途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而滿其意哉!前世所以愛重爵賞,不以假人,雖有奇材異倫,亦須試以職事,俟有功效然後超擢者,以此也。”
複詔頌依前指揮撰辭,頌執奏如初,而又於中書白執政言:“雖雲特旨,而頌輩無以為據,草製即必致人言,乞批降雲‘特旨所除,不礙條貫’,方敢草製。”又詔所除李定是特旨,不礙近製,令頌疾速撰辭。頌又言:“果出聖意拔擢,即須非常之人,名聲聞於時,然後厭服群議,為朝廷美。昔馬周為常何作奏,條陳得失二十餘事,皆當世切務,唐太宗拔於布衣。近世張知白上書言事,論議卓越,真宗拔於河陽職官。此二臣者,可謂有顯狀矣;逢時遇主,可謂非常矣。然周猶召直門下省,明年方用為禦史裏行;知白召還,奏對稱旨,亦命試舍人院,然後授以正言,非如定遠州職官,素無聲稱,偶因諫官論薦,一賜召對,便蒙拔授。誠恐天下才辯之士,聞之皆思趨走勢要,以希薦用。此門一開,未必為國家之福也。欲望陛下采聽群議,或詢訪近臣,若謂定之才果足以副陛下特旨之擢,則臣自當受妄言之罪;若臣言不虛,即乞別授一官,置之京師,俟它時見其實狀,進用未晚。如此,不惟臣等職事並舉,兼亦可以養成定之才資,免招異日之議論也。”
上即欲黜頌,別除知製誥令草製,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執奏,乃施行。於是曾公亮乞批付大臨等同草,韓絳曰:“止是頌建白,難付大臨等。”公亮曰:“頌意欲如此。”安石曰:“恐大臨不肯草,即便稽留聖旨。”乃直付頌,而頌複辭以不當日,遂再送大臨,大臨又繳還,故有是責。
大臨及頌之未責也,詔趣直舍人院蔡延慶等就職;及責大臨等,延慶遂草定製;既進草,又上奏乞罷之。知通進銀台司孫固再封駁,卒行下。
甲辰,詔近設製置三司條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財利,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先是,文彥博等皆請罷製置條例司,上謂彥博曰:“俟群言稍息當罷之。”不欲亟罷,恐傷王安石意故也。既罷,又以手劄諭安石。有司結絕所施行事,久之乃罷。吏人屬中書為額外堂後官,樞密院者為副承旨,三司勾覆官並除供奉官。
王廣廉在河北,民不能償春料,乃更秋料使償之。民受之知縣廳,即輸之主簿廳。
廢管勾睦親、廣親宅並提舉郡縣主宅所,歸大宗正司,從知宗正丞張稚圭請也。先是,宗室舉動皆為管勾內臣所拘製,稚圭始請罷之,上令並罷郡縣主宅提舉
議者謂韓絳及王安石協謀,欲沮文彥博,且奪其權,因建此議。然先時大使臣差遣,皆屬樞密院,無先後名次。時人亦頗患其不平也
丙寅,殿前都虞候、邕州觀察使、秦鳳路副總管竇舜卿知秦州,李師中於永興軍聽旨。王韶之議開邊也,師中讚成之。及韶改提舉蕃部兼營田市易師中始言其不便。向寶言:“蕃部不可以酒食甘言結也,必須恩威並行。且蕃可合而不可用。”議與韶異。朝廷更命寶兼提舉,王安石恐沮韶事,亟罷之。韶及高遵裕並為提舉兩人共排寶,數有違言。時寶方為師中所信任,安石雅不喜師中,嚐白上曰:“師中前後論奏多侮慢,今於韶事又專務齟齬。陛下若欲保全,宜加訓飭,使知忌憚。當雲:‘付卿一路,宜為朕調一將佐,使知朝廷威福。今用一王韶,於向寶有何虧損,遂欲怨望不肯盡命?若果如此,朝廷豈無刑戮以待之?卿為主帥,亦豈免責?韶所建立,卿皆與議,事之成敗,朝廷誅賞,必以卿為首,不專在韶。’”上遣使諭師中如安石所陳。
於是師中亦奏:“寶在邊無由得安,乞罷寶,專委韶及遵裕。”會托碩、隆博二族相仇,董裕以兵助托碩,遵裕乃言於師中,乞使寶還討之。師中複奏:“蕃部非寶不能製,臣己令將兵討托碩族,乞依舊留寶,仍敕韶等令協和。”曾公亮擬從其請,樞密院又請責韶等戒勵狀。安石曰:“韶等豈可但責戒勵,當究見情狀虛實、道理曲直行法。”及進呈,上怪師中奏事前後反複,欲遣使體量如安石議。文彥博曰:“韶、遵裕得專奏事,不由主帥,主帥反奉詔等。”上曰:“韶所措置,事畢關白主帥。”安石曰:“若韶措置有害,師中自合論奏。師中素無忌憚,專侮慢朝廷,何至奉韶等?”因請罷師中。上欲移郭逵代之。曾公亮言:“延州不可闕人。”上又欲複移蔡挺,眾謂不可。安石曰:“若用挺,不如用逵。”文彥博曰:“王安石不知陝西事,延州乃重於秦州,逵不可移。”安石曰:“臣固不知陝西事,然今秦州蕃部旅拒,夏國又時小犯邊城,或遂相連結,則秦州事豈不甚重?且陝西諸路皆與夏國對境,苟一處有隙,夏國來窺,則來窺處即是緊切要人處。逵若不可移,盍使竇舜卿攝領?”韓絳亦謂舜卿可使,上以為然,故有是命。
詔:“三司分在京諸司庫務為四科,令三司並提舉司勾當公事官每半年一次轉輪,各點檢一科。”以三司言提舉諸務司所管七十二處所差勾當公事,止是每季點檢官物齊整,其積壓陳損合係三司變轉,乞令因點檢除申本司外更申三司,故有是詔。尋罷之。
梁端不知已除提刑,因論青苗不便,故罷。
胡宗愈為諫官,遇事必言,然不肯出姓名,辭多微婉,故禦批有“潛伏中傷”等語。或曰禦批乃呂惠卿筆也。
向寶和二族,殺董裕二百餘級。
癸巳,賜大理寺丞王欽臣進士及第,秘書省正字唐出身。欽臣以文彥博奏舉,上書言事召對,至是並試學士院而有是命。欽臣,洙子;,詢子也。初,為北京監當官,上書言:“青苗不行,宜斬大臣異議者一二人。”王安石謂宜在館閣,故得召對。有才辨,韓琦甚愛之。既去,乃聞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