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秦漢的宰相製度容易造成權臣專權,從而架空皇權,也避免自己的故事重演,楊堅幹脆不設宰相,而是把宰相的職權一分為三,分別給予內史、門下、尚書三省,號稱三權分立。其中內史省是中央的決策機構,負責起草和頒布皇帝的詔令,長官稱內史令;門下省是中央的審議機構,負責審察政令,駁正違失長官稱納言;尚書省是中央執行機構,負責執行全國的政令,長官稱尚書令。三省互相獨立,又互相牽製,共同擔負丞相的職責,共同定令立法,參決軍國大政,以避免丞相權力過大而危及皇權。楊堅則高高在上,遙控指揮,分母越大越安全,這樣就避免一人之下,萬人之上某位權臣再次獨霸朝綱,而皇帝的權力得到空前加強。
其中我們最熟悉和常見的是尚書省,也是最有權力的部門,尚書省下設吏、民、禮、兵、刑、工六部。每部設尚書,總管本部政務。具體辦事機構就是這是六部:吏部,掌管全國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和調動;民部,掌管全國的土地、戶籍以及賦稅、財政收支;禮部,掌管祭祀、禮儀和對外交往;兵部,掌管全國武官的選拔,和兵籍、軍械等;刑部,掌管全國的刑律、斷獄;工部,掌管各種工程、工匠、水利、交通等。開始的時候,六部叫做六曹,即6個辦事機構。六部的長官為尚書。六部的設置成為後代封建國家中央政權的固定製度。三省六部製分工明確,組織嚴密,加強中央集權。
南北朝以來,由於地方郡縣設置過多,形成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局麵。隋初沿北齊、北周製設州、郡、縣三級地方機構。鑒於魏晉南北朝政區劃分毫無標準,地方行政混亂,支出龐大,開皇三年,楊堅聽從河南道行台兵尚書楊尚希的“存要去閑、並大去小”的建議,由原來的州、郡、縣三級製,變成了州、縣兩級製,廢除郡這一級,撤郡500多個,並且合並了不少州縣,裁減了大批官員。這種對地方行政機構大刀闊斧地精簡,節省了財政開支,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直接管轄。誠如學者錢穆所言:開皇之治的成功,簡化地方行政機構是一個基本因素。據統計隋初中央政府開支減省三分之二,地方政府之開支減省四分之三,全國於行政之經費,僅及南北朝時代開支三分一而已。故隋國庫之豐積,不無原因。
楊堅是隴西世家,當地的名門望族,他深知強龍難壓地頭蛇,以前的地方官員多出自於本地的大族,形成一個個地方小勢力和小圈子,致使中央的力量很難滲入。因此他廢除了地方官就地自聘臣屬的製度,所用之人,必須是外州縣者,凡本地人一律不得任用,這就是回避製度的起源。同時還規定凡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吏,一律由中央的吏部任免,把人事大權牢牢抓在朝廷的手中。還明確幹部任期,州縣官員要3年一換,不得連任。
在治國的實際中,楊堅逐漸認識到,當今天下什麼最珍貴,那就是人才,製度再好也需要有合格的人才才能實施好,一個朝代之所以崛起和興盛,其根本原因就是有一批傑出的人才,而亡國之君和衰微朝代則恰恰是人才缺失所造成的。縱觀中國曆史長河,對於人才的選拔可謂林林總總,原始社會時期,是依靠民選,專製政權出現後變成為世襲製;春秋戰國時代,則有多了一條毛遂自薦的道路;秦代命短,雖然由皇帝親自選拔官吏,但沒有形成製度;漢代時實行察舉製度,由各地官員負責選拔人才,並在中央成立太學院,可以說部分地擴大了人才的範圍,政府不再是貴族政府,而成為“士人”政府,湧現出一批傑出的學者型幹部。三國時代創設的“九品中正製”也是漢代察舉製度的翻版,但這種製度最大的弊端是缺乏一個公正客觀的硬性標準,僅僅依賴於選舉官的主觀判斷和愛好取舍,日久生弊,物以類聚,人以群分,九品中正製逐漸培養出了一批特權階層的門閥士族,使得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人才的選拔轉了一圈又回到了起點,徒有選拔之名,實為世襲之事。進入南北朝後,這種製度仍然盛行,做官要憑門第,朝中無人莫做官,使得有才之人無官坐,無才之人占朝廷,其產生的最大惡果就是集團勢力的膨脹,嚴重威脅著皇權的地位。
楊堅就是依靠這個製度上來的。因此,作為當事人,他非常清楚這項製度的危害性。於是,楊堅決定用一種新的製度來選拔官吏,那就是考試。楊堅規定每州每年要推薦有才學的貢士3人,推薦的標準是文章華美,並需經過特別考試。凡是京官五品以上、地方官總管刺史,要德、才兼備。這種製度在當時是具有進步性的。這樣選拔人才,一來可以打破士族壟斷,使各個階層有才華的人都有機會為政府效力;二來有了硬性的標準可以遵循,選拔人才就不會因為主觀好惡而有所偏差,這項製度後來演化為科舉製度,而楊堅無疑是該製度的鼻祖和創始人。楊堅開創建立的科舉製度,在中國曆史上留存長達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期才廢除,但“牆內開花牆外香”,當時的美英等國,不約而同地借鑒了這種選拔製度,作為政府文員的聘用方法。
在對官吏實行製度考核後,楊堅又開始考慮法律的製定和修改,要知道依法治國必須有一套完備的法典作為基礎。中國的法律製度自從秦朝製定了殘酷而又苛刻的刑律之後,曆代承襲,直到魏晉南北朝時期,都是一脈相承。楊堅的舊主子北周周宣帝頒布的《刑經聖製》,用法更加殘酷,簡直拿人不當人,動不動就梟首、車裂、宮刑、鞭打,搞得人心惶惶。楊堅上台後,立即廢除了這套“聖經”,本著“以輕代重,化死為生”的指導原則,製定了對後世法律影響深遠的《開皇律》,全律分為12篇,其名為:名例律、衛禁律、職製律、戶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開皇律》定罪隻500條,死刑隻分絞、斬二種,流放服刑不超過5年;杖刑分60至100共五等,不僅廢除了孥戮、連坐等禍及無辜的作法,還廢除了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杖等罪千餘條。
楊堅在實際工作中認識到,法律工作的關鍵還是人的素質,為了讓法律能夠真正地運用和普及,楊堅高舉“普法”大旗,要求上至官員下至士兵,,必須學法用法知法守法,並要參加律法知識基礎考試。所以終隋朝一代,官吏大都明律,即使有犯事的,但決沒有因不懂法而獲罪的。這就是隋末,各地饑民嗷嗷待哺時,各地官員雖然知道國庫中糧食堆積如山,卻不敢挪用絲毫的根源所在。
而更難得的是,楊堅又從百姓角度出發,認為平民一年四季,耕作勞苦,讀書不多,很難知禮知法,而普法工作又很難落到實處,因此平民犯罪可以從寬,也就是不知者不罪,而且其中有冤可以逐級上訴,直至皇帝親自處理,這項規定是以前各代所沒有的。清初著名思想家王夫之對這部法律大加讚賞:“今之律,其大略皆隋裴政之所定也。(裴)政之澤遠矣,千餘年間,非無暴君酷吏,而不能逞其淫虐者,法定故也”。
南北朝時期,皇權的最大隱患就是對軍隊的控製。楊堅深諳此道,因此著重對軍隊編製進行了大規模的改革,除了派自己的兒子和心腹執掌各地兵權外,還對改組了舊有的府兵製。三國兩晉時期實行的是世兵製,顧名思義,就是世代為兵的意思,其特點是士兵以戰爭作為唯一職業,做到專業化、技術化、終身化,隻管打仗不管生產,這使得要維持一支像樣的常備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因此,北周時創立了府兵製,號召戰時從兵,平時務農,農閑集訓。府兵製寓兵於農,自立軍籍,不編入民籍,不屬州縣,可以隨時調發,這顯然比完全依靠軍餉為生的世兵製有節省開支的優點,但北周的兵源大都是廣募豪右而來,名為國家軍隊,實則為地方豪右控製的地主武裝鄉兵,是地方武裝的合集,與中央不是一條心,因此中央統一調度支配頗多阻礙。
針對這種局麵,隋文帝楊堅規定軍人和家屬都隸屬於州縣,給予戶口和土地,從而把兵源從地主手中解放出來。同時,軍人本身仍舊保留軍籍,直接歸軍府統領,給予雙籍待遇。全國設立12個衛所,各衛置大將軍,為府兵的最高將領,總統於皇帝一人。凡出兵征防須由朝廷命將統率,調遣時必須持兵部所下之魚符,經州刺史和折衝府將領勘合後,才得發兵。戰爭結束則兵散於府,將歸於朝。這樣,將帥就不能擁兵自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