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之下並非王土(1 / 2)

當明朝滅亡後,黃宗羲隱居鄉間著書,拒不出仕。但仍然有人苛求他為什麼不學不食周粟、餓死在首陽山的伯夷、叔齊,還要活在大清的治下。黃宗羲辯解道:“田出於王以授民,故謂之王土。若後世之田,為民所買,是民土而非王土。”

苛求黃宗羲的人,沒有注意到這樣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土地製度是會變的,在周朝時,由於技術、製度等許多原因的限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僅僅是政治意義上的表述,可能還是一種產權現實。明清之際遠不同於周朝,明清的土地產權已很明晰,自己靠買來的田養活自己,當然不是新政權的恩賜。

2006年6月上旬,我去太原公幹,順便拜謁了心儀已久的晉祠。走過號稱中國現存最早的立交橋魚沼飛梁,我在宋代興建的聖母殿前徘徊良久,仰著頭看大殿走廊上方懸掛的一塊塊不同時期的牌匾,大多數內容是頌揚三千年前一段史實:“桐葉封弟”。如:“三晉遺封”、“桐封遺澤”、“惠洽桐封”等等。

這個典故稍有些文史知識的中國人應當熟悉。《史記晉世家》是這樣記載的:“武王崩,成王立,唐有亂,周公誅滅唐。成王與叔虞戲,削桐葉為珪”以予叔虞,曰:‘以此封若’。史佚因請擇日立叔虞。成王曰:‘吾與之戲耳。’史佚曰:‘天子無戲言。言則史書之,禮成之,樂歌之。’於是遂封叔虞於唐。唐在河、汾之東,方百裏,故曰唐叔虞。”這個典故引起我對中國土地製度的一些聯想。

太史公這段話敘述了兩次土地流轉。一次是通過戰爭的形式,“唐”這塊地方被周王室收回去;一次是成王與弟弟兩個小孩過家家,假戲成真,通過分封的形式,又把這塊土地給了唐叔虞。

如果用現代法律的、經濟的眼光來分析這段史實,晉祠所在的這塊土地的流轉究竟是所有權轉移,還是使用權或是其他權的轉移?用武力搶奪固然是財產轉移的一種非常古老的形式,而分封也很古老,它屬於哪一類財產轉移?

我想是不是可以將成王封唐叔看成一次贈予的行為?成王的戲言,是一種贈予的口頭合同,而桐葉代替珪成為雙方履約的憑證。這一贈予合同的內容和履行,是有著禮製的嚴格規範。《漢書地理誌》說:“周爵五等,而土三等。公、侯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成王封叔虞為第一等“公”,所以封地是方圓百裏。而接受贈予是有附加條件的,即諸侯必須定期向王室上貢,王室受到戰爭威脅時,諸侯要起兵勤王。所以春秋戰國時,楚國貢包茅不入,齊國帶頭提議伐楚;周幽王能烽火戲諸侯,以博寵妃褒姒一笑。

那麼,由此能不能說在周朝就真的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詩經小雅北山》)?周朝版圖內的所有田土、山川、灘塗等等都是周天子的私有財產,他有任意處置權?一般人是這樣認為的,海外史學家唐德剛也說,周朝封建之時(此封建非我們常說的五大社會形態之一的“封建社會”),“土地屬於天子或諸侯,大貴族可以將土地‘封’與小貴族,但不得買賣,百姓黎民更不得私有”(《晚清七十年自序:告別帝製五千年》)。但另一位研究土地製度非常有成效的史學家趙儷生則認為遠古的周朝,還沒有後世那麼純粹的土地國有製或土地私有製,他說:“井田製到頭來隻可能是不完整的公社所有製和不完整的‘王’有和貴族所有製的混合體。”(《中國土地製度史論要》)他認為周天子裂土封侯,“遠遠不是像後世那樣按清楚不移的頃畝分授,而是極其粗略地按‘族’的居地劃線(如‘少昊之墟’、‘殷墟’、‘有閻之土’、‘相土之東都’等)。由此可見,當時土地的‘王有’、‘君有’或者‘國有’,很大程度是名義上的,而實質則仍然屬於一個古老的共同體”(《有關井田製的一些辨析》)。

唐、趙兩先生的論點,我比較認同趙先生所說。具體對照“桐葉封地”這段史實,我們就發現,封地的界線也是很模糊的。“河、汾之東”究竟指哪些地方?汾河從南向北流,在新絳拐了彎變成由東向西,在河津注入黃河。那麼字麵上的理解,“河、分汾之東”則是汾河以東、風陵渡至河津黃河段以東到太行山以西這片廣袤的地區,何止方圓百裏?可見經濟製度包括土地製度在內必然受製於生產力水平和技術。也就是說成王隻能粗略地將一塊封地送給弟弟,不可能將田畝、人口登記造冊,產權明晰、數目清楚、界線明確地將土地所有權轉移給唐叔。自然不可能按照現代產權製度的概念去理解,認為封地內所有的土地都是唐叔虞的,隻能是象征意義上屬於他。比如,在那些被晉國君主又轉手賜給貴族的“公田”之外,小老百姓在荒涼的地方自己開墾一小片“私田”究竟屬於誰的呢?《詩經》、《左傳》中不乏“公田”、“私田”的並行記載,《孟子》中說道周朝井田製盛行時,“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