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真正公私分明應當在秦漢廢封建、置郡縣以後,趙儷生把漢代的土地所有製分為“國家所有、土地大量私有、土地小量私有”三種狀態,若從所有製來說,也就是公有、私有兩種並存,這應當是兩千多年來中國土地所有製的主要形式,其中宗族集體擁有少量的族田、墳山,但這種集體所有本質上是私有。
那麼此階段土地流轉有哪幾種形式呢?憑借手中的暴力非法或合法搶奪,仍然是重要的方式,比如政權沒收私人土地。同時也有封贈,當然不是周朝那種模糊的土地、人口捆綁在一起的贈送,而是田畝比較精確地授田給農民,或者獎賞給大臣。另外一種常見的土地流轉形式就是買賣。
自從秦漢土地國有和土地私有之間界線分明以後,朝廷當然不可能像周朝那樣分封了,一個人通過買賣得來的土地憑什麼被皇帝賜封給另一個人?那麼朝廷要賜封土地或授田,隻有兩種途徑。一是戰爭過後人口大量死亡,土地大量閑置,可以將這種無主地收為國有,然後再行分配或賞賜;二是利用政權的力量沒收大量土地歸朝廷所有。也就是說,在承認私人能擁有土地的前提下,一個政權並不自然擁有土地,他隻能先“化私為公”,然後才可能再“化公為私”。比如朱元璋將大富翁沈萬山找個理由充軍,沈家大量的動產、不動產歸朝廷沒收,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移。
一旦承認土地可以私有,中國曆朝曆代憑借政權的力量來主導、左右土地流轉是一件很艱難的事情。為緩和社會矛盾,抑製土地兼並可能引起動蕩;同樣,朝廷要想大量賜給功臣宗室土地,也不是很容易的。明朝萬曆帝寵幸鄭貴妃所生的第三子朱常洵,而不喜歡長子朱常洛,在大臣的苦諫下才很不情願地立長子為太子,封第三子為福王。鄭貴妃和福王要求得到補償,請求賜田四萬頃,最後討價還價變成兩萬頃,這依然是個驚人的數目。周天子能把河、汾以東的土地給弟弟,產生不了什麼社會震蕩,反而幾千年後三晉鄉親還在傳誦唐叔虞父子的德政;而明天子要賜田萬頃給心愛的兒子,卻不能隨心所欲。因為周朝的土地國有、私有之間並不很明顯,除了當時地廣人稀的原因外,周王封地給弟弟並不會產生現代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權轉移,所以可以將土地、人口模模糊糊地打包在一起,說弟弟,這個禮物送給你了,包裏大多數人並不會感覺到自己切身利益受損害。明代的土地公有和私有界線分明,不像周朝那樣模糊,朝廷沒有那麼多的公田賜給福王,就必須先“化私為公”,就如萬曆帝早年沒收了死去的老師張居正大量良田,賜給弟弟潞王。可到了福王就藩時,沒有張居正這樣的大臣有大量的田地可沒收,那麼就隻能侵占普通農民和小地主的土地了,這樣就必然激發社會矛盾。
承認土地私有必然就會承認土地買賣合法,土地買賣合法就可能引起土地兼並。中國曆代王朝在大的政治製度沒有改革前,解決土地兼並的辦法隻有一條:暴力。像王莽這樣的野心家兼理想主義者,試圖一勞永逸地解決這個問題,幹脆恢複過去的王田,讓朝廷擁有所有的土地,然後進行合理分配。他忘了時勢異也,自秦漢後私人擁有土地所有權已十分明確,怎麼可能開曆史的倒車回到西周時期?
朝代更替後,通過戰爭減少人口,用政權力量沒收一部分土地重新分配,人與地的關係出現一種較為理想的平衡狀態。但私有的土地一旦參加交易,就必然會重新出現土地兼並,而土地兼並到一定的程度就不是個經濟問題,而是個政治問題了,會產生失地流民,引起社會動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