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縣製,加強集權。新法規定將境內的村鎮全並為縣,每縣設縣令、縣丞各一人,縣令是一縣之長,縣丞掌管民政。當時秦國共建了三十一縣。這一措施是對以前分封製的否定。縣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的確立,有利於實現對廣大村鎮的管理,保證中央對全國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是秦國政治體製的根本性變革,中央集權製的封建國家在此基礎上生長了起來。
第四,實行連坐,互相監督。新法規定村鎮五家為保、十家相連,互相監督,一家有過,九家檢舉,不檢舉時,十家相連受法。客舍旅館過往行人,都要以文憑驗證,不許無證留宿。這條措施實是強化了村鎮的保安製度,有利於縣級政權的管理。對於一盤散沙的小農家戶,這是一項極有效的治理手段。
第五,設賞勸戰,以功定爵。新法規定官爵按軍功確定,能斬敵一首,即賞爵一級,退一步者即斬。功多者受上爵,車服任其華美;無功者即使富有,也隻許穿普通衣、乘普通車。王室族人以軍功多少決定其親疏,如無軍功,取消其王族之籍,以普通平民看待。凡私下爭鬥者,不論曲直,一並處斬。這條措施取消了以前以血緣親疏定卑尊等級的傳統方法,代之以按軍功大小確定政治上的卑尊等級,限製了宗室特權,通過獎勵軍功的辦法促進兵士的作戰積極性,提高軍隊的戰鬥力。
商鞅變法中的上述措施牽扯到國家的經濟製度(其中包括農業、工商、稅收等政策)、政治製度、保安製度及軍事製度,是一次全方位的社會改革。在整個改革中,商鞅以重獎嚴罰作為對整個社會運動的控製杠杆,意在增加社會財富,增加國家收入,增強軍事戰鬥力,加強國家集權。事實上,在戰亂的時代,一個國家擁有了可以集中使用的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強大的軍事力量,這個國家就可能無往而不勝。
英雄史觀釀苦酒
商鞅的改革創就了後來秦始皇所建社會新體製的雛形,使秦國在經濟和軍事上躍居列國前列,改革取得了全麵的勝利。他的改革所以成功,是有一些原因的:
第一,改革前大造輿論,使民眾對變法有相當的思想準備。據《史記·商君列傳》載,商鞅變法前在朝堂上與守舊派代表甘龍、杜摯等人進行了麵對麵的辯論,對他們的種種非難進行了逐一反駁,指出:“治世不一道,便國不必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既抨擊了守舊派的反對,又擴大了新法的輿論宣傳,他又用設獎移木當場兌現的手段向民眾表明政府說到做到的誠意,使民眾對改革所要出台的方案有精神準備,避免了因新法突然降臨而易招致的人心不安和社會動蕩。
第二,新法抓住了獎農、勸戰和加強集權這三大核心問題,以重獎作為引誘手段,以嚴罰作為限製手段,從正反兩個方麵宏觀調節,督促民眾按國家的需要從事個人奮鬥,造成一切名利自農戰出的社會環境。商鞅的改革有確定的目的,並且達到了目的與手段的高度統一。
第三,商鞅的改革是一次全方位的社會建設工程,各項措施配套銜接。比如經濟上強化了小農經營方式,政治上又通過連保製和縣級政權將分散的個體農戶統一了起來,既增加了生產,又實現了集權。又如墾田與稅收政策的銜接、立功與獎賞晉升製度的配套、廢除特權與以功定爵相結合的給出路方式等等。多項配套措施的絕妙處在於把國家利益同社會成員的私人利益嚴密地統一了起來,杜絕了有悖於國家利益的私人利益之獲得。同時,商鞅的改革一次到位,中間不存在過渡環節,這就避免了不配套的過渡方案可能引起的社會動蕩,也縮短了社會陣痛的過程。
第四,商鞅將各項改革的措施製度化、法律化,使之成為社會的規範,對全體社會成員形成強製或約束。他把李悝在魏國頒布的《法經》加以改造利用,使他的施政帶有法製化的特點。社會成員在法製的規範下,知道怎樣可以趨利、怎樣可以避害,避免了行動上的盲目,從而形成了整個社會運動的有序性。
第五,商鞅改革的措施得力,貫徹新政的態度堅決,他為實施新法而一往直前,義無反顧。改革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它將牽扯到社會各階層利益的調整和民風民俗的移易,必然會遇到種種阻力,商鞅對此有相當的思想準備。新法頒布不久,許多人都反映新法執行起來不方便,秦國太子嬴駟在這時也觸犯了新法,商鞅認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他以過人膽略毫不留情地處罰了嬴駟的師傅公子虔,此事在民眾中造成了強烈的震動,人們知道法不徇情,因而相戒遵守。新法推行十年後,人們從中得到了實際利益,非常高興。商鞅對自己的社會改革方案是非常自信的,他知道,新體製建立後,其運行機製的成熟需要一個過程,人們對這種體製的習慣和適應也有一個過程,如果在這個過程尚未度過時就根據一般民眾的評價而中止新法的執行,非但會前功盡棄,退回積弱的老路,反而會喪失中央的領導權威,動搖人們對決策人的信任,甚至有可能導致全社會對所革弊端的重新確認,引起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在改革的路上,有進路而無退路。商鞅嚴咎嬴駟的觸法行為,既打擊了反對派的氣焰,又以此為樣板,向民眾顯示了新法的嚴肅性,表明了他義無反顧、改革到底的決心。
第六,主持改革的領導核心認識一致、團結和諧、人事穩定。商鞅先向秦孝公進獻了霸道的治國方略,而後提出了改革圖強的綱領,又通過與保守派的辯論取勝,徹底爭取到了孝公的支持,臨變法前,他還向孝公提出了有關的用人問題,尖銳指出:“夫富強之術,不得其人不行;得其人而任之不專,不行;任之專而惑於人言,二三其意,又不行。”(第八十七回)整個變法過程中,孝公始終是商鞅的堅定支持者和堅強後盾。他選中了商鞅的治國方案,看中了商鞅的治國才能,於是讓他放手大幹,商鞅要處罰太子,其中沒有他的支持或默許是絕對辦不到的,他曾對商鞅加官晉爵,破例給予封邑,表明了對其政績的極大肯定。商鞅敢於在改革的風險舞台上無所顧忌、放開手腳踢打,其中也包含了對孝公的高度信賴。為了強盛國家的一致目的,他們君臣和諧一致、配合默契,共同合作十餘年之久,終於取得了列國矚目、千秋瞻仰的改革成就。
商鞅的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他未及收場之際,隨著孝公的逝去及舊勢力的報複,他本人慘遭車裂之禍,使一場成功的改革出現了他個人為改革而殉身的曆史性遺憾。商鞅個人悲劇的起因是在整個改革的過程中逐漸釀成的:
第一,他在改革前作了輿論上的宣傳,但他隻是要人們做好適應新法的思想準備,並沒有希望人們理解新法的精神實質,沒有把新法化作民眾的自覺行動,他一再認為“民不可與慮始”,“成大功者不謀於眾”(見《史記·商君列傳》)。這種上智下愚的思想使他過分小看了民眾。對關乎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改革事宜,他禁止人們議論,對改革的主體力量和受益者取敵視態度。新法出台後,百姓議論紛紛,有表示讚成的,有表示不讚成的,商鞅將他們拘至府中斥責說:“汝曹聞令,但當奉而行之。言不便者,梗令之民也;言便者,亦媚令之民也。此皆非良民!”(第八十七回)遂將他們遷徙於邊境為戍守之卒。他的新法隻準人們執行,不許人們議論,實際上奉行著“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孔丘《論語》語)的愚民方針。他還過分強調了改革的“逆民情”性,用法太嚴太猛,對民心傷害太多,他常親至渭水邊查閱囚犯,有時一天誅殺數百人。百姓是改革的受益者,但改革的設計人和主持人被車裂處死時,當時的百姓並未表示多少同情,甚至許多人協助官兵追捕,他死後爭啖其肉,這反映了商鞅改革過程中的一大過失,這一過失將他弄到了自食其果的地步。
第二,與上一問題相聯係,商鞅既然在改革中不希望依靠民眾的力量,那他必然把一切希望押賭在君王身上,君王就是他的全部依靠。他借助於君王的權力來推行新政,然而,借助於權力的人總是處在權力的威脅之下,當王權易手、自己被撤職時,終於變得孤單無靠,倉皇躲逃,最後被自己曾經借助過的強大權力所粉碎,蹈了吳起的覆轍。
第三,商鞅的改革富強了國家,新君上台,他受報複而被撤職,回歸封地時聲勢浩大,儀仗隊伍比於諸侯,百官送行,朝中為之一空。他高估了人們對他的評價度,放不下架子,故意張揚,以示尊榮,但他卻低估了這一形式與專製王權的不相容性。他高估了個人的力量,低估了離職後自我處境的危險,終於使嬴駟改變主意,派兵將他捕殺。
總之,英雄史觀作祟於商鞅的腦際,使他的改革沒有畫完一個圓滿的句號。
商鞅是秦國曆史上傑出的政治家,他富有治國治軍的戰略謀略,尤其是,他在秦國推行了全麵、深刻、基本上大獲全勝的改革,他創立了一個新社會製度的雛形,又為秦國把這種社會製度推向整個天下準備了雄厚的實力,他個人慘遭殺害,但他的功業彪炳史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