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10月13日開始修訂《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案》。
1983年11月22日經濟部前農業局為管製野生動物及其標本等出口事宜會商決議:(一)對於國產野生動物(含標本)連同其經飼養繁殖者,除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換等特殊需要,報請經濟部農業局核準者外,為徹底執行國內野生動物之保育信息,一律管製出口。(二)進口現行管製出口類野生動物經飼養繁殖後申請出口(含標本)者,經海關署之輸人許可證影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飼養證明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準辦理者,方予出口。
1982年5月26日台灣地區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其施行細則於1984年2月20日由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及交通部會銜發布以來,其中有關自然文化景觀之維護、保育、宣揚及管理機構之監督等事項,由經濟部主管,並由前農業局主司其責。經濟部以任務編組方式組成“經濟部自然文化景觀審議小組”並由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署、經濟建設委員會、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農業發展委員會指派高級主管代表組成之;其小組下並設技術組,就國內具有植物、動物、水生物、地質地形、景觀設計、生態、環境資源經濟等專家學者組成之。共同協助辦理生態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珍貴稀有動物之審查指定、調查、規劃、維護、保育及宣揚等工作。
農委會以台灣地區自然生態保育協會所草擬定《野生動物保育法(草案)》為藍本,函請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提意見,並邀集各部會及省(市)政府等各有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舉行8次會議,前後曆時7個月完成,於1989年6月完成立法程序並公布施行,現行之狩獵法暨其施行細則一並予以廢止。同年,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規定公告了1000餘種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的物種有了法律的保障,物種的保育得以更加落實。
1987年,政府順應民眾的期待,成立環境保護署,同時頒布《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揭示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如對自然環境有重大不良影響者,應對環境保護優考慮。
1991年以後
1991年施行《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施行重點在於國土保安、資源保育、環境保護及森林遊樂,並有以下執行之措施:所有保安林之造林費用由政府負擔、以激勵私人保安林造林;實驗林或試驗林非因研究或造林撫育更新需要不得采伐;全麵禁伐天然林、水庫集水區、生態保護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之森林;每年伐敁不得超過20萬立方公尺。
1992年政府決定增訂《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顯示政府對環境及生態保護的重視。
國家公園計劃於1992年7月1日公告實施,並於同日成立雪簕國家公園管理處經營管理。
農委會本於自然文化景觀之主管機關自1992年起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又陸續公告了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等10處自然保留區,使得自然保留區數量達到19處,1992年度開始,農委會將自然生態保育列人國家建設6年計劃,積極推動,複於1994年度開始完成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增列野生動物保育谘詢委員會;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進行開發利用行為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應檢附之資料與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輸出、輸入野生動物活體或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者,申請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之程序。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通過後,不僅在罰則上大為提高,各種規定也更形嚴格,將可更有效推動野生動物保育法之執行工作。1995年研為期3年之《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方案》,針對野生動物管理;非法案件查輯;教育宣導;國際合作;鑒認係統;人才培訓;試驗研究及棲地管理等工作項目,籍由跨部會力量,全力推動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成效卓著;該方案於1997年度結束,《跨世紀農業建設方案》中辦理為期4年之《加強野生動物保育執行計劃》接續《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方案》之執行。
保護自然生態的最佳途徑之一,為建設各類保護區並加強經營管理,使物種得在自然的狀況下生存、繁衍。所以農委會自1991年起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陸續核定了棉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15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各級機關也依據所核定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陸續公告了海鳥保護區等13處野生動物保護區,使得自然保護區域總麵積占全島麵積百分比達19.2%。
為兼顧海岸地區之環境保護、資源保育、災害防護與開發之和諧,以確保海岸土地之永續利用,內政部研擬完成《台灣地區海岸管理計劃》以作為將來海岸地區之發展與管理方針。
我們為順應國際環保潮流,追求永續發展,謀求全體國民之福祉,延續《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並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劃》,加強各項自然資源保育,以保育及管理自然資源,落實環境空間之理念,以追求資源之永續利用;加強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管理、山坡地保育、海岸保護、地層下陷防治等措施。以提供人類生生不息之承載環境,達成敏感地區之妥善保護,建立環境中生命周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係統,以降低環境影響,確保自然與人類互利共生;維護生物多樣性以保障當地之基因、物種、生態係以至於地景的多樣性,以便全民永續共享生物資源。
為落實資源永續利用政策及保護台灣固有的天然資源,農委會為完成該項理念,於1990年2月15日公告蘭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丹大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以及關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3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再加上原先已設立之保留區國家公園,已使得中央山脈保育軸之理念得以落實。
3.台灣地區保育政策現況
台灣地區之生態保育做法係依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開發並重的政策為主導,從提升民眾生態保育觀念,保育法規之健全,珍貴稀有物種及地景之調查、研究保育、人才培訓、生態基本資料庫之建立以及參與國際保育活動等全麵積極推行。茲就生態保育政策標略述如下:
3.1落實物種保存,維護生物多樣性
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實係經長時間演化而來,為生態係統中不可替代之一部分,具有其一定之功能;惟因人類對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環境之過度開發與利用,將危及包括人類之物種生存及延續,為改善困境,亟須加強物種之保存,並維持其多樣性。
3.2維持生態係統之平衡,確保野生動物資源永續利用
維持生態係統之平衡之功能,而近年來,人類對野生動植物資源缺乏以保育原則之運用,使野生動植物數量銳減,進而影響生態環境之平衡。穩定生態環境,有利於人類之生存,而人類為了發展,亦必須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隻有采取永續經營、合理利用之保育原則,開發使用野生動植物資源,致影響生態係統不平衡。
3.3健全野生動植物經營管理製度
野生動植物為可再生性資源,合理開發可保資源生生不息;反之,不當之利用則可導致資源之枯竭。過去人類因對野生動植物資源之利用,缺乏保育管理措施,致野生動植物資源銳減,或因開發之不當,導致生態失衡,致使野生動植物與產業發生衝突。因此,為使野生動植物資源達到最大效益,並促進人類與野生動植物間之和諧相處,應建立完善之野生動植物經營管理製度,以有效管理生態資源。
3.4提升民眾保育觀念及培植保育人力
落實野生動植物保育工作是全民的責任,而要全麵推動此觀念,則必須藉由廣泛宣傳及培育保育人力方麵著手,使正確之生態保育觀念普遍深植於社會各角落及階層,使大眾由衷接受,進而身體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