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章 退耕還林與生態係統管理(三)(3 / 3)

1961年至1970年

1962年前交通部觀光事業小組獲美援機關之協助,委托台灣省公共工程局規劃完成《陽明國家公園計畫》,麵積約28,400公頃,隻因當時未有法令依據而未推動實施。

1968年6月24日依狩獵法第12條及台灣省政府於1966年公布之《台灣省風景名勝地區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在各風景名勝地區,應予禁止或限製狩獵,並對於蝴蝶之綱捕與魚類之電捕,基於維護觀光資源,亦應予以禁止;又依狩獵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由台灣省政府在已核定之21處風景區,公告禁止狩獵等規定。

1969年8月間前觀光政策審議小組會商決議:《有關采收有效之保育野生鳥獸,維護觀光資源,請內政部研究辦理,並建議對野生動物分別製成模型或圖片,轉知各在山林地區服務之警察人員注意保護,嚴禁狩獵》;同年11月間又決議:關於保育野生鳥獸觀光資源問題,及印製稀有野生動物之發交管製單位參閱,請台灣觀光局洽商台灣省農林廳辦理,對於禁止采捕之規定,應再協調有關單位加強執行。同時,對於珍奇鳥獸之皮革標本等,應定期禁止銷售販賣,以期減少狩獵而保護野生鳥獸觀光資源問題,亦請經濟部加以研辦。

1970年3月間又決議:因鳥獸之保育,涉及法令之執行、修訂、銷售商之管理,以及民眾之教育等,亟須由有關機構組成協調及推行單位,否則成效難期顯著,建議由經濟部、內政部等機構代表組成《保育野生動物聯繁小組》,並以經濟部代表召集人,負責推動。

經濟部複於1970年3月18口召集會議,獲致結論:(一)本案所列第一優先保護之鳥類20種,獸類7種,請陳兼善教授邀請梁潤生教授、田澤民教授先行研究訂正中名及學名列表送經濟部,並請觀光政策審議小組將以上鳥獸用彩色照相印刷彩色圖片,並製模型分送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及省(市)警察機關,以加強保護該等鳥獸,禁止狩獵。(二)因山胞不依狩獵法規定狩獵,山地獵槍應由當地警察機關設法有效管製。(三)狩獵法規定之珍奇鳥獸及有益林木鳥獸,國貿局已照規定管製出口,今後對上列鳥獸標本亦應嚴格管製出口。

有關台灣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工作開始於1970年下半年,初由國科會補助,委托林業試驗所開始調查設置。

1971年至1980年

1972年5月80政府指示研究全麵禁獵,使台灣生動物得以充分繁衍,經由內政部及經濟部狩獵法第16條規定會銜呈報,核定台灣地區1972年10月1日起實施全麵禁獵。

1972年,部分熱心學者專家,有感於資源保育之重要及國外國家公園之發展,遂由當時內政部民政司成立“國家公園法擬定小組”,進行國家公園法起草工作,遂於1972年6月13日明令公布實施,當時並選定“太魯閣國家公園”為預定之第一處國家公園,惟因資源保育之觀念未普遍被接受及未積極展開各項工作,國家公園法公布並未產生積極作用。

1973年林務局訂定《自然保護區設置計劃》,除函請各機關提供資料外,並分各林區管理處,呈報其特殊價值之森林區域及天然紀念物以便列人保護,同時亦由事業預算內增列有關經費項目。

1975年10月於停獵屆3年後再公布停獵3年。

1975年6月19日訂定林業政策三項原則:林業之管理經營,應以國土保安之長遠利益為目標,不宜以開發森林為財源;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保安林區域範圍應予擴大,減少森林采伐;國有林地應盡量由林務局妥善經營,停止放租,現有木材商之業務,並應在護山保林之原則下,逐步予以縮小,以維護森林資源。

1976年自林業經營改革方案實施後,林務局由農委會補助進行“台灣自然保護區之調查及設置”計劃,調查全省國有林地內應設置自然保護區之地點30餘處,並設置全省北、中、南部3個大型之生態保護區,然因保育觀念之不夠普及且缺乏法律之認定。

國家公園法於1973年公布施行後,但實際業務仍因種種因素而未能開展,直至1977年9月1日政府決定“從事建設應顧及天然資源與生態之保護,從恒春到墾丁鵝鼻這一區域可依國家公園法規劃為國家公園,以維護該區域內優良之自然景觀”,經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決定優先規劃地區為台灣地區第二座國家公園。

1978年10月屆滿後又公布全麵無限期停獵。

1978年《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劃》之中,共列出29處自然保護區之名稱,然有關管理及後續調查計劃,並未引起有關單位之重視。

1978年8月23日內政部與經濟部報《台灣地區全麵停獵六年工作報告》(全文如附錄)。並於同年10月函國際貿易局,為維護天然資源,繼續保育野生動物,台灣地區自1978年10月1日起繼續實施野生鳥獸及其標本與附屬製品,均請列為管製出口物品。

1978年政府決定繼續停止核發狩獵許可證及停止銷售獵用彈藥,列名公布有害經濟作物之鳥獸,準在農作園地範圍內作自衛性之捕殺。不得越區狩獵,禁止販賣野生鳥獸,及其皮、毛、骨、肉類與標本等,並列為管製物資,禁止出口外銷,對違獵人依法處罰外,並不得占有獵物;違獵所用之獵具,除獵槍依法處理外,對其他有因果相關之器具,予以沒人處分。

1979年4月開始實施《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劃》,其中指定玉山、墾丁、雪山、大簕尖山、太魯閣、蘇花公路、東部海岸公路等地區為國家公園預定區域。

1979年9月內政部成立國家公園計劃委員會並召開第一次委員會議,積極推展墾丁國家公園規劃工作,至1981年初《墾丁國家公園計劃》規劃完竣,1982年9月1日公告生效,台灣地區首座國家公園終告誕生。

1980年4月政府決議:修訂《保護台灣沿海地區天然景觀資源措施》。

1981年至1990年

1982年4月《保護台灣沿海地區天然景觀及生態資源措施》修正通過。

1984年2月政府決定將台灣沿海地區劃為東北角海岸、蘇花公路、花東海岸、墾丁地區、外傘頂洲、彰化濱海及淡水河口等七個保護區。

1981年3月成立營建署,其下設國家公園家公園規劃工作,國家公園之業務得以迅速推展。1982年5月《觀光資源開發計劃》,指定在兩年內完成玉山、陽明山、太魯閣等國家公園規劃工作,1984年9月21日,更明確指示,將國家公園之規劃建設,列為今後6年14項建設計劃之一。至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已於1984年1月1日正式成立,玉山國家公園計劃於1985年4月6日公告實施,並於9月16日成立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太魯閣國家公園計劃則於1986年11月12日公告實施,並於同月28日成立太魯閣國家管理處。自1987年開始在雪山、大霸尖山地區進行資源調查,分析研究,認為本地區深具成立國家公園之價值及必要,“雪霸國家公園”範圍。

交能部觀光局於1979年12月起即委請國立政治大學完成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規劃研究報告,並由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擬訂《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劃》。循由都市計劃程序,於1982年2月公告實施。計劃內有陸地麵積8,870公頃,海域麵積4,275公頃,總麵積達13145公頃,北自台北縣水洞,南至宜蘭縣北港口,行政區域分層台北縣之瑞芳鎮、貢鄉及縣頭城鎮。

同時,為有效遏阻違獵行為,自1983年9月1日起,提高罰款十倍。

1983年6月16日研擬《台灣地區自然生態保育方案》,政府核定後作為推動台灣地區自然生態保育工作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