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1990年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的處境越來越不利。由於巴解組織在海灣戰爭中支持伊拉克,“得罪”了許多阿拉伯國家,科威特當局還將40萬在科威特打工的巴勒斯坦難民驅逐出境。海灣戰爭後,不少阿拉伯國家完全停止了對巴解組織的經濟援助,使得靠援助過日子的巴解組織陷入極為嚴重的財政危機。失去了阿拉伯國家的後盾支持,巴解組織急劇弱體化,已無力與以色列進行軍事對抗,不得不考慮與以色列和平談判,放棄絕不與以色列講和的巴解組織初衷。此後巴解組織的活動基本上純粹為了謀求本組織的生存,失去了巴勒斯坦人的普遍支持,成為一個脫離群眾的政治團體。
巴解組織求生存的另一個策略就是與美國改善關係。以前巴解組織拒不承認以色列,又積極從事恐怖主義活動,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美國一直不與巴解組織接觸。當巴解組織暗地裏透露出與美國改善關係的意願時,美國提出三個條件:一、承認以色列的生存權;二、承認聯合國分割巴勒斯坦的決議;三、放棄恐怖主義活動。巴解組織同意接受美國的三個條件後,巴解組織與美國急速接近,美國答應作為中介人調解巴解組織與以色列的和平。
在美國的推動下,1991年10月,在西班牙馬德裏召開了中東和平會議,會上確立了以聯合國242號和338號決議為核心解決阿以問題的方針。以色列從1967年占領的阿拉伯國家領土撤軍,阿拉伯國家承認以色列的生存權,即用“土地換和平”來解決曆史性爭端。1993年9月,在美國總統克林頓主持下,巴解組織主席阿拉法特和以色列總理拉賓,在華盛頓舉行了曆史性會談,簽署了關於巴勒斯坦臨時自治的原則宣言。《華盛頓協議》簽署後,西方媒體紛紛歡呼:中東問題的核心點巴勒斯坦問題,終於走上了政治解決的道路。
但事實並非新聞媒體報道的那麼樂觀。以色列和巴解組織本是勢不兩立的冤家,雙方之所以能走到一起和平談判,也是為形勢所迫。巴解組織與以色列和談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和談謀求本組織的“生存”,而以色列與巴解組織和談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巴解組織解決國內巴勒斯坦人的反抗問題。兩者各有私心,缺乏對和平的真正誠意,因此雙方達成的《華盛頓協議》,完全沒有涉及巴勒斯坦問題的四個關鍵:
一、巴勒斯坦獨立問題:巴解組織要求在1947年聯合國分割巴勒斯坦的181號決議框架下,在巴勒斯坦建立一個獨立國家。而《華盛頓協議》規定在巴勒斯坦的加沙地帶和約旦河西岸地區實行巴勒斯坦人的有限自治。巴勒斯坦自治政府隻有經濟文化方麵的自治權,沒有軍隊,隻有治安警察。
二、國境問題:巴解組織要求以聯合國分割巴勒斯坦的181號決議為基礎,劃定巴勒斯坦與以色列的國界。按照181號決議,巴勒斯坦國占巴勒斯坦總麵積的43%。但《華盛頓協議》規定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的範圍限於加沙地區和約旦河西岸,隻占巴勒斯坦總麵積的23%。
三、難民問題:巴解組織要求以聯合國242號決議為基礎,公正解決難民問題,讓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家園。以色列則拒絕讓巴勒斯坦難民返回家園,提出阿拉伯各國自行吸收巴勒斯坦難民。最後《華盛頓協議》對難民問題沒有做出決議。
四、耶路撒冷問題:按照聯合國181號決議,耶路撒冷為國際共管都市。1949年第一次中東戰爭後,約旦占領了耶路撒冷東部,以色列占領西部。但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時,以色列占領了整個耶路撒冷。
以色列在1980年通過立法,把耶路撒冷規定為以色列不可分割的領土,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並不承認以色列對耶路撒冷的主權。巴解組織要求以色列歸還東耶路撒冷,以色列拒絕,最後《華盛頓協議》對耶路撒冷問題沒有做出決議。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華盛頓協議》中,以色列的興趣隻在境內巴勒斯坦人的自治方麵,而巴解組織做出了極大讓步,在巴勒斯坦問題的四個關鍵點上全麵妥協。由於巴解組織已是一個脫離群眾的政治團體,並不能代表巴勒斯坦人的民意,所以《華盛頓協議》上巴解組織做出的承諾,並沒有被巴勒斯坦人廣泛接受。相反不少巴勒斯坦人反對巴解組織的“賣國協議”,指責巴解組織跪著接受以色列和美國的和平,因此他們千方百計搞爆炸等“破壞活動”,試圖阻止巴解組織和以色列達成的“賣國協議”。
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巴解組織原是在以色列境外巴勒斯坦難民營中誕生的政治組織,和以色列境內的以色列國籍巴勒斯坦人並沒有什麼直接聯係。而《華盛頓協議》規定的巴勒斯坦人有限自治,並不是以色列境外巴勒斯坦難民的自治,而是以色列境內以色列籍巴勒斯坦人的自治。按照民主的原則,本應該讓以色列境內的巴勒斯坦人自己選舉出自己的政府,可是美國卻硬要讓境外的巴解組織,作為領導巴勒斯坦自治區的唯一合法政府。對此以色列也多有不滿,認為境外出身的巴解組織沒有領導境內巴勒斯坦人的足夠威信,應該以境內的巴勒斯坦人為中心成立自治政府。但美國一意孤行,強壓以色列接受巴解組織建立自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