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門旁戶也。相錯穿室似謂旁門互相穿錯,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複道即複道(酉篇64言守宮之樓入葆宮為複道)。墉,牆也,“善”下孫疑有脫字,餘按酉篇59“葆宮之牆必三重,牆之垣,守者皆累瓦釜牆上”,所謂“善其上”者當屬累瓦釜之類,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蘇改作“繕”。
18 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備湛旱、歲不為。常令邊縣豫種蓄芫、芒、烏喙、祩葉,外宅溝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則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時令民間豫備雜糧及毒品以備急用。
取疏兩字為標題,疏即蔬,論語“飯疏食飲水”,“雖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儲蓄。久雨曰湛。歲不囗,王解作年不順成,據漢書食貨誌,古謂五穀不成曰不囗,又引賈子孽產子篇“歲適不為”,其說甚確。吳雲“此文令民家,下文令邊縣,句法似當一律,今從常字斷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儲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歲不為常”,所駁完全離開現實;蓋三年之豫蓄,每歲仍當推陳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則將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產,如是繼續替換,方為正規,舊日常平倉貯穀,便是如此。假說既蓄三年之積,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換替,勢必至物質腐壞,人民遭受重大之損失,且臨到有事時無可供用,此吳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歲必須儲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須歲歲豫儲,故特加“常”字,此吳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魚之草,烏喙是附子之類,亦有毒,祩,孫疑(即椒)之訛,急就篇雲“烏喙、附子、椒、芫華”,固數者並舉。孫又雲“葉不審何字之誤”,餘按“葉”即上舉各草之葉,非誤字,各葉置水中,可以毒敵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處,可填(窴同填)塞則填塞之,不可則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雲“凡敵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內井、樹、牆屋,並填除之,井有填不盡者投藥毒之”,即其遺法。
末兩句,乍看之似與上文不連,細思之,“安則示以危”者即囗括豫儲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則示以安”乃相對的補充之詞,舊注對此,均未說明,吳書且別為一節,非也。
19 寇至,諸門戶令皆鑿而類竅之,各為二類,一鑿而屬繩,繩長四尺,大如指。
此言門戶鑿孔之法,與子篇8為複出。
“類竅”猶言穿孔,“二類”即“二類竅”之省文,孫改“類”為“幎”,非是。
20 寇至,先殺牛、羊、雞、狗、鳧、雁、彘,皆剝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術。即腦字。
21 吏檟桐為鐵錍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囗囗為擊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錯誤極多,舊注家亦不能確言其大意,據餘揣測,似是兩節互為錯亂,約應鉤改如次:
(一)吏檟、桐、厚,簡為衡柱,事急,卒不可遠,令掘外宅林、課多少,若治城,囗囗為擊。
(二)為鐵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簡取厚材木如檟、桐、栗者為衡柱,如事勢已急,猝不可遠取,則盡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檟”原作“橝”,依孫改,圖書集成戎政典作“檀”。“擊”字運本作“墼”,酉篇6又有“擊”,因文既空缺,頗難斷定。“吏”可能為“囗”字之訛,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並言。栗,古文作“囗”,“囗”無疑是其壞體,栗是堅木也。
(二)段之錍,或說為斧,或說為箭,據文重五斤觀之,似不是箭,孫謂“擊”之形為三隅,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