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諸林木渥水中,無過一茷。
此言水內積存木筏之限製。
孫以“重五斤已上”連諸林(材)木為一句,謂指材木之小者;餘按古今人論材木,都以長、厚分大小,未聞論及重量,孫之讀法,顯不可從。茷亦作筏,今世謂之“排”(亦作),渥,浸漬也,材木未用時須浸水中以免拗裂,現尚如此,故特規定水內之木排,不可多於一茷,免事急時被敵利用。
23 塗茅屋若積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塗泥之厚度;積薪須塗土,見子篇24等節。
24 吏各舉其步界中財物可以左守備者上。
此言各吏人須調查轄區內財物,征發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內也。左即佐,見上11。子篇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備者盡上之”。
25 有讒人,有利人,有惡人,有善人,有長人,有謀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內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門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應名乃內之。使人各得其所長,天下事當。鈞其分職,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備。強弱有數,天下事具矣。
此節言用人當名實相副,各當其材。
使士,吳汝綸雲“當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蘇疑善下脫一字,又疑善門為善鬥之訛。應名謂名實相副,內同納。鈞同均,等也。
26 民相惡若議吏,吏所解,皆劄書藏之,以須告者之至以參驗之。
此言處理民間訴訟及人民控吏之法,參酉篇74。
民相惡若議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孫雲:“吏所解謂民相惡、有讎怨,吏為解之者。”非也;餘按解即辨護,人民控吏,於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辯護詞,然兩方均不可偏信,故靜候(須,待也。)查覆者報告到後,互相參勘,再判決其曲直。
27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為署吏,令給事官府若舍。
此言兒童之動員。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體高小於五尺也,申篇1“五尺童子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於五尺則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務。
28 藺石、厲矢、諸材器用皆謹部,各有積分數。
此言守城器用之數,應有登記。
藺石見酉篇26。厲矢見子篇74。部即部署,積分數,所存共若幹也。
29 為軺車以台:盛矢以軺車,輪廣十尺,轅長丈,為三幅,廣六尺。為板箱,長與轅等,高四尺,善蓋上,治中,令可載矢。
此言作載矢用的軺車之製法。
台是木名,當即巳篇8之。盛矢,舊訛“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訛。,畢以為轂字異文,是也。(孫疑指車前之胡,但又謂輪與不得同度,則已不能堅持其說。)依此,則輻字不得為輪字之誤。(孫疑“三幅”當作“四輪。”)轅即直轅,故板箱之長等於轅之長。蓋上治中,謂箱麵加蓋,箱囗整齊,乃可以載矢也。
30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眾,二不守也。人眾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遠,四不守也。畜積在外,富人在虛,五不守也。(率萬家而城方三裏。)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
畜積在外,言儲備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內。虛即墟,墟、市同義,在虛猶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眾之注,言大約萬家而城方三裏,則可守也,非墨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