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同三,俞雲:“參食者參分鬥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二十四石也。”換言之,即每日節省三分之一,依此計算,得2/3鬥X30X12=24石,又2/3鬥=6﹒6升,6﹒6除以2=3﹒3升,故曰“參食食參升小半”。蘇改為二十石,實出於誤會。
俞又雲:“四食者四分鬥而日食其二也,故終歲十八石也。”鬥食之半即一歲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雲:“五食者五分鬥而食其二,則每日食四升,終歲當食十四石四鬥。”蘇訛為十四石四升,已經陳校正。
俞又雲:“六食者六分鬥而食其二也,故終歲十二石也。”換言之,即所食止平時三分之一,則1/3X5升=1﹒6,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時,謂糧食缺乏,依文推算,得2X20+3X30+4X40=290升,即三個月內食二石九鬥;一歲應食十一石六鬥,比“六食終歲十二石”者所差止四鬥。孫雲“約謂危約”,語意難曉;餘謂約就是現在所雲“節約”,全句猶言經九十日之節約而民可免於死也。
“城中無食則為大殺”,殺,減也,此句原在子篇106節後,今依孫說,將這一句量移於此。
11 寇近,亟收諸離鄉金器若銅鐵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舉縣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長短及凡數,即急先發。寇薄,發屋,伐木,雖有請謁,勿聽。入柴,勿積魚鱗簪,當隊,令易取也。材木不能盡入者燔之,無令寇得用之。積木,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城四麵外各積其內;諸木大者皆以為關鼻,乃積聚之。
此言征發守城材料之法。
離鄉見酉篇29,邊鄙之鄉也。左同佐。
舉者調查登記也。凡數,總數也。發,征發也。先登記官吏不急需之品與夫儲存材木之狀況,趕緊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間不敢隱匿矣。
薄,迫也。敵已迫近,則應毀屋伐木,即有請求緩辦者亦不可聽,參酉篇67。
勿積魚鱗簪與午篇10“勿令魚鱗參”同義,簪、參音亦相近。當隊即當路,當路然後便於取攜。
材木不能盡入兩句,已見酉篇67,燔,燒也。
各以長短、小大、惡美形相從,謂材木要分類存放,需用時不至廢時選擇。又前6節言城外之物事,急時暫放城門之內,此言“城四麵外各積其內”,即謂四郊之物,應各向其相近之城門輸送;簡言之,東郊之物,應送存城內東關,南郊之物,應送存城內南關,餘可類推。
粵俗常謂孔曰“鼻”,(如針眼曰“針鼻”。)又普通木材為轉運利便起見,常於材端鑿一孔以便穿繩係縛,關鼻或即指此;畢雲“言為之紐,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12 城守,司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質在主所,乃可以堅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縣候、麵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財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者,乃得為侍吏。諸吏必有質,乃得任事。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夾門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閱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員任用及保質之製。
城守,猶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為質,後世則易為擔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稱,分見酉篇。“麵一”、孫謂每麵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職於太守署之吏。財足,孫讀才足(見巳篇20),吳釋富厚;餘按酉篇58言,“守之所親,舉吏貞廉、忠信、無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貞廉、忠信之省文,財足應與“無害可任事”相當,謂材能也,材、財同音,孟子“有達財者”,固借“財”為“材”,孫、吳兩解均不確。子篇47亦言“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質”與“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宮中”同義,猶之今世必覓保人而後可任事也。守大門者二人、夾門而立、各四戟、夾門立、人坐其下數句,與酉篇70四人夾令門內坐、二人夾散門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許行人門外逗遛,現代兵署猶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門之兩旁。又據酉篇15,吏卒侍大門者,門尉白晝三閱,入暮一閱,此雲五閱,較多一次,可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