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明白地懂藥(2 / 3)

劑量越大其作用表現或方式越強,此種劑量與效應關係的規律性變化稱為“量效關係”。如解除胃腸平滑肌痙攣藥硫酸阿托品在漸增劑量時,可依次出現心悸、散瞳、腹脹、麵部潮紅、興奮躁動、神經錯亂、死亡等反應。另如抗癲癇藥苯妥英鈉的治療、中毒、致死的血漿藥物濃度分別為10μg/ml、20μg/ml或100μg/ml。

什麼叫有效量、極量?

能引起最小藥理效應的劑量或濃度稱為最小有效量或閾劑量。

臨床上用於防治疾病中既獲得療效又較安全的劑量稱為治療量和常用量,為醫師所最常用。

超過有瀕臨中毒的可能劑量為極量,為允許使用的最大劑量,是安全用藥的極限,介於治療量和中毒量之間,分為1日或1次極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有所記載。

有些藥作用強烈、毒性劇烈,劑量與中毒量相近。能引起毒性反應的劑量為中毒量;致死量是導致人體死亡的藥量,但致死量和中毒量不屬於劑量範圍。

如何按嬰幼兒體重計算藥品劑量?

為了科學和精確地計算藥品劑量,許多藥品按千克體重(kg)來計算。如小兒肺部感染服用琥乙紅黴素顆粒,說明書上提示的劑量為30~50mg/(kg·d),即30~50毫克/(千克·日),分3~4次服用,如小兒體重為20kg,則一次劑量的計算方法為:

已知兒童的每千克體重劑量,直接乘以體重即可得1日劑量,再除以給藥次數。即為:(30~50)×20=600~1000mg,若分成3次,即為一次200~333mg,若分成4次,即為一次150~250mg。

嬰幼兒劑量的計算方法有幾種?

嬰幼兒用藥劑量的計算方法常用有3種。

按年齡來計算劑量

嬰兒藥物劑量=(月齡×成人量)÷150

小兒藥物劑量=(年齡×成人量)÷(年齡+12)

另外,2010年版《中國藥典》附錄中,規定了嬰幼兒童劑量折算表,也可以參考下表:年齡劑量(相當成人的若幹份)初生~1個月成人劑量的1/18~1/141~6個月成人劑量的1/14~1/76個月~1歲成人劑量的1/7~1/51~2歲成人劑量的1/5~1/42~4歲成人劑量的1/4~1/34~6歲成人劑量的1/3~2/56~9歲成人劑量的2/5~1/29~14歲成人劑量的1/2~2/314~18歲成人劑量的2/3~全量注:本表僅供參考,用時應根據兒童的體質、病情及藥物性質等多方麵因素酌情決定。按兒童體重來計算劑量

若已知兒童的每千克體重劑量,直接乘以體重即可得1日或1次劑量。如口服氨苄西林,劑量標明為每日每千克體重20~80mg,分4次服用。如兒童體重為15kg,即為:(20~80)×15=300~1200mg,分成4次,即為一次75~300mg。

如不知兒童每千克體重劑量,可按下式計算:

小兒劑量=成人劑量60×小兒體重(kg)

如不清楚兒童的體重是多少,可按下列計算公式得出:

1~6個月小兒體重(kg)=月齡×0.6+3

7~12個月小兒體重(kg)=月齡×0.5+3

1~10歲小兒體重(kg)=年齡×2+8

如所得結果不是整數,為便於服藥可稍微調整。用體重計算年長兒童的劑量時,應避免劑量過大,選用劑量的下限。反之,對嬰幼兒可選擇劑量的上限以防藥量偏低。

按體表麵積來計算劑量

可按體表麵積計算,對部分特殊藥品,如抗腫瘤藥、抗生素、激素等,應以體麵表積計算。

體表麵積=(體重×0.035)+61(m2)

若已知每平方米藥物劑量,直接乘以個人的體表麵積即可。若不知每平方米藥物劑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兒童劑量=成人劑量×兒童體表麵積/1.73m2。

什麼是藥品的有效期?

有效期是控製藥品質量的指標之一。因為有相當數量的藥品包括抗生素、生物製品(酶、血清、疫苗、抗毒素、胰島素、絨促性素)的穩定性不夠理想,無論采用何種貯藏方法,若放置時間過久,都會產生變化,降低療效,增加毒性或刺激性。因此,對不穩定的藥品須規定有效期,以免失效或誘發不良反應。

根據國家對藥品有效期的規定:“有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質量的期限”。藥品有效期的計算按生產批號下一個月第1日算起,在藥品標簽內須列出有效期限。對超過有效期的藥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之規定,已屬於劣藥,不能再用!

藥品的有效期限有2種概念:即失效期與有效期。失效期是指藥品在一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證質量的期限,達到此期限即認為失效,可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前1個月的最後1天為止。如失效期為2004年12月,則可用到2004年11月30日。有效期是指可保證藥品安全有效的期限。可使用到藥品標識物上所標明月份的最後1天,如標示有效期為2004年12月者,係指使用到12月31日止。目前,我國藥品生產企業對各種藥品(包括注射劑、片劑、膠囊劑、顆粒劑、散劑等)均規定了有效期,沒有有效期限的藥品不得上貨架。另在標識上應以有效期至×年×月×日的形式。

什麼是藥品生產批準文號?

藥品生產批準文號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予藥品生產企業(公司)生產、銷售藥品的法律文件的序號,是進入市場流通和使用必不可少的標誌。鑒於曆史的原因,1985年7月1日以前,藥品審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審評,並授予地方藥品批準文號和地方質量標準。自衛生部(85)衛藥字第43號文下達《新藥審批辦法》後,改為國家衛生部審評和衛藥準字文號。

常見的地方生產批準文號有鄂衛藥準字第××號,指藥品經湖北省審評批準後生產文號。滬衛藥準字第××號,指藥品經上海市審評批準後生產文號。京衛藥準字第××號,指藥品經北京市審評批準後生產文號等。

自2001年4月起,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統一換發藥品生產批準文號和標準,以整頓較混亂的藥品的生產秩序。對由各省、市、自治區批準的地方藥品標準(地標),逐步轉換為國家標準(國標)。至2004年1月,所有的地方標準的清查工作結束,標注地方標準的藥品退出市場,不得再生產和流通。

什麼叫藥品的生產批號?

生產批號是指由同一組方,在規定的限度內具有同一性質和質量,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生產的藥品的序號。

例如注射劑,在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製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粉針劑以同一批原料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固體或半固體製劑係指在成形或分裝前,使用同一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的產品。

中藥製劑的固體製劑係指在成形或分裝前,使用同一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產品,如采用分次混合,經驗證,在規定限度內所生產的一定數量的均質產品為一批;液體製劑和膏劑以在灌裝(封)前,經同一台混合設備最後一次混合的藥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原料藥包含兩種:①連續生產的原料: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②間歇生產的原料:可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後混合所得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混合前的產品必須按同一工藝生產並符合質量標準,且有可追蹤的記錄。

生產日期是指藥品生產的具體時間。使用期限是能夠保證藥品質量和功效,可安心使用的時間範圍。一般排列規律是年份、月份、日期,如040226,可以認為是2004年2月26日生產的序號。上述參數在選擇藥品時都應注意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