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
《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教計〔2007〕114號各市及義烏市教育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現將《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教財〔2007〕7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研究執行:
一、各市教育、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所屬高校勤工助學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確保高校勤工助學工作健康、有序開展;要動員社會力量關心、支持大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適合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崗位,切實保障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統一組織和管理。各高校要嚴格按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認真製訂並完善本校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為全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在組織學生勤工助學活動過程中,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強對學生安全的教育,提高全體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要特別關注、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努力幫助他們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並在崗位安排、報酬支付等方麵予以政策傾斜。
三、各高校要按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專項經費用於學費減免、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要科學製訂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用於勤工助學的經費支出比例原則上不低於30%。
四、各高校要對本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作一次全麵的檢查,認真總結經驗,查找存在的問題,完善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努力提高勤工助學工作的管理水平和質量。請各高校在今年10月底前將工作總結和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辦法上報省教育廳學貸中心。(聯係人:朱偉君,聯係電話:0571-88008630,傳真:0571-88008631,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地址:杭州市文暉路321號,郵編:310014)
附件: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
《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財〔2007〕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部屬各高等學校:
為規範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教育部、財政部聯合製定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工作,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學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於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第五條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餘力、自願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由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有組織地開展。
第六條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校的財務、人事、學工、教務、科研、後勤、團委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八條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下設專門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具體負責勤工助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學校的職責
第九條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鼓勵校內有關職能部門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及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麵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十條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製訂並不斷完善本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籌措經費,設立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並製訂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協議的學生,可按照協議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紀校規的,按照學校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章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的職責
第十三條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協調校內各單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四條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學崗位,並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五條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六條在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的領導下,配合學校財務部門共同管理和使用學校勤工助學專項資金,製訂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並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九條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
第二十條設崗原則:以工時定崗位。
(一)按每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月平均上崗工時不低於20小時為標準,測算出學期內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學總工時數(20工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總數),統籌安排、設置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二)設置的崗位數量既要滿足學生的工時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一條崗位類型: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三)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後勤服務等為主;
(四)學校後勤部門應大幅度減少雇用臨時工,調整出適合學生參與管理和服務的崗位,為學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學機會。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統一管理,並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二十三條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審核同意,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四條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以每月40個工時的酬金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製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計酬基準,可適當上下浮動。
第二十五條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每小時酬金可參照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於每小時8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