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教字〔2007〕175號各市、縣(市)財政局、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寧波不發):
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全麵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的要求,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製定了《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麵得到全麵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資助高校全日製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關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另行通知。
各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對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綜合考慮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錄取分數、一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後予以確定。
第四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設立。省屬高校和省屬高校舉辦的獨立學院全部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公辦高校和其舉辦的獨立學院由省與學校所在地設區市(含義烏市)財政按比例分擔;省市共建的高校由省財政和學校所在地市財政按比例分擔;獨立設置的民辦高校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省政府直接審批成立的,由省財政負擔,各地申報成立的,由省與學校所在地設區市(含義烏市)財政按比例分擔。具體分擔比例按《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改革的通知》(浙政發〔2007〕5號)規定的免雜費省與市分擔比例執行。省市分擔高校名單詳見附1。
第二章獎勵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五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製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章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七條每年4月底前,省學生資助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提出全省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批。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審批後於5月底前報財政部、教育部。
第八條每年9月1日前,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將財政部、教育部最終審批確定的我省當年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全省各高校。
第四章申請和評審
第九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並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一條高校要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評審辦法,並報省教育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