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浙江省教育廳 浙江省財政廳(2 / 3)

第二十七條學生參與校內非營利性單位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從勤工助學專項資金中支付;學生參與校內營利性單位或有專門經費項目的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支付或從項目經費中開支;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與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勤工助學管理服務組織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簽訂協議書並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後,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二十九條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

浙教計〔2007〕121號各市及義烏市教育局、財政局,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製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07〕8號)要求,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聯合製定了《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1.本辦法適用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收的本專科(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2.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必須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認定工作的組織

5.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麵領導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校的認定工作。

6.院(係)成立以分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院(係)領導為組長,院(係)學生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等擔任成員的認定工作組,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7.按專業以年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同專業學生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年級同專業範圍內公示。

8.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校應製訂嚴格的認定工作程序,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院(係)認定工作組、年級認定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第三章認定的標準

9.認定的標準分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和家庭經濟困難兩檔。

10.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和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低保標準以上、低保標準150%及以下家庭的高校學生或因突發事件及因災、因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學生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非特困殘疾學生憑《殘疾證》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享受國家資助政策。

第四章認定的程序

11.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之前,應向在校學生發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並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已被所在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不再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12.每學年開學時,認定評議小組要組織申請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

1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對照認定標準,並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年級同專業學生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係)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14.院(係)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後予以更正。

15.院(係)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後,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對院(係)認定工作組的答複仍有異議,可通過書麵方式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複議。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複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複。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16.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彙總各院(係)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確定。

第五章認定工作的管理

17.學校和院(係)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複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學校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8.學校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學校應及時做出調整。

19.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要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同時每年要把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及時上報省學生資助管理部門,以建立、健全全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庫。

20.成人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本專科(含高職)學生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附件1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學校:院(係):專業:年級:

注:低保戶、烈士家庭、五保戶、殘疾學生等附證明文件複印件。

附件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學校:

浙江省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書

甲方:浙江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

乙方:中國工商銀行浙江省分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和《浙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單位關於浙江省國家助學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2號)等文件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業務合作協議。

1.合作內容

1.1本合作協議項下的合作內容係指甲、乙雙方及其所代表的機構從事的浙江省地方屬高校(簡稱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活動。

1.2甲方是浙江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專門管理機構,有義務對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加強管理和監督。

1.3乙方是浙江省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承辦銀行,應負責落實各高校的經辦銀行。經辦銀行確定後,乙方負責將甲方每年下達給高校的借款學生人數和借款需求額度下達給經辦銀行,並督促經辦銀行與高校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合作協議,該協議的各項條款應與甲、乙雙方的合作協議嚴格保持一致。乙方有義務管理和監督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