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初涉商場,經營輪船招商局(3 / 3)

在跌價競爭一段時間後,太古、怡和見無法戰勝招商局,隻好又回到談判桌前,與招商局重開談判,簽訂第三次齊價合同。這是盛宣懷靠增強實力,以鬥爭求和談策略的勝利。

齊價合同簽訂後,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盛宣懷仍然毫不妥協地與太古、怡和破壞合同的行為作鬥爭。當太古、怡和派人與盛宣懷商議“應公派一洋人查賬”,並擬派他們的私人時,盛宣懷堅決予以拒絕,說“此事不應以私人充當,必須三家公司保舉信其公正無私方能公請查賬”,從而擊破了太古、怡和欲借此營私並掌握招商局賬目大權的陰謀。盛宣懷始終警惕著對手是否有違反齊價合同之事,曾查出太古私自降低運費的行為,向其表示了抗議,說如“太古強詞奪理,即與散去合同亦屬無妨”,迫使太古、怡和再不敢無顧忌的任意違約。

齊價合同執行不久,即產生了實際效果。光緒十六年(1890年),當三家跌價競爭時,招商局當年贏餘為2.08萬餘兩,第二年降至1.7萬餘兩。而執行新合同的第一年,即光緒十九年(1893年),招商局淨餘27.64萬餘兩,此後更是逐年增多。招商局麵值百兩的股票,也由光緒十六年的50兩左右,上漲到光緒十九年的140兩以上。這也就是盛宣懷極力促使招商局與太古、怡和競爭並簽訂齊價合同所起的作用了。

除招商局、太古、怡和三公司外,在長江上還行駛著不少不屬於這三家壟斷聯盟的船,即“野雞船”。對“野雞船”,盛宣懷的政策是使其無利可圖,逐步就範歸並。所以他讓招商局采用各種手段排擠“野雞船”,並設法吞並或邀其入夥,以減少競爭對手,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由於“野雞船”大多是外國洋行企業的輪船,盛宣懷這樣做,也起到了保護民族航運業的作用。

(5)創辦內河小火輪船運

在招商局督辦任上,盛宣懷還做了一件利商利民利國的大事,即倡議設立航行於內河的小火輪航運公司,以發展內河輪船航運業。他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出於避開洋人、到內地獨立自主地發展商業以致富強的考慮。光緒十二年(1886年),他兼任山東登萊青道,第一次正式出任道台之職。有了自己的轄區後,他開始實踐自己設河內小輪航運的夢想。在先征得李鴻章的同意後,盛宣懷又做山東商人和山東巡撫的工作,得到了商人們的一致讚同,巡撫也很快批準了他的請求。這樣,中國內河小輪航運業,首先在山東省出現並很快發展起來。由於這一舉措十分有利於商品運輸和交流,便商利民,所以深受人們歡迎。盛宣懷見它有了初步成效,加速了商品流轉,促進了國民經濟發展,遂想把它從山東推廣開去,以至全國。

廣東和台灣首先推廣開辦內河小輪航運。在廣東,盛宣懷打算先行舉辦佛山、三水、肇慶等地的小輪航運,並為此親自擬定《粵省內地江海民輪船局章八條》,決定在資本40萬兩中,由招商局出6成,粵商出4成,使之既成為招商局分支機構,又照顧到地方紳商的積極性。肇慶等地通航後,盛宣懷又將下一個目標定在梧州。梧州通航後,當地出產的藥材得以外運,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十分有益。

台灣的內河小輪航運是在盛宣懷建議之下,由台灣軍務大臣劉銘傳下令舉辦的。台灣為此專門設立了商務總局,負責輪船航運。該局與招商局采取了“外合內分”形式。“外合”即表麵合起來,以對付太古、怡和兩公司,因這樣就不會受到“野雞船”的對待,使兩公司無法擠垮它;“內分”則是在台灣商務總局另立賬簿,實行獨立核算。“外合內分”是盛宣懷的主張,既對招商局有利,更促進了台灣民族航運業的獨立發展。

在盛宣懷的大力倡導下,內河小輪船航運擴展很快。光緒十七年(1891年),專門設立了粵港渡輪公司,成為太古、怡和的有力競爭對手。光緒十八年(1892年),盛宣懷指示廈門招商分局設立福建泉漳兩郡民輪駁船公司,把內河小輪航運推廣到福建省。

在督辦輪船招商局的同時,由於李鴻章的提攜,盛宣懷的官位也逐步上升。光緒十二年至十八年(1886~1892年),他任山東登萊青道兼煙台海關監督;光緒十八年至二十二年(1892~1896年),他任天津海關道,這一重要官銜成了他大發跡的起點,也為他進一步經營洋務派其他企業創造了更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