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跨國公司本地嵌入演進機製(10)(3 / 3)

問題的話,那麼“能不能”則涉及“如何正確做事”的問題。所以,首先需要弄清楚“應不應該”的問題,至於“能不能”,也不要過於悲觀,既然是雙方博弈,至少說明存在一定協調空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博弈均衡解,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當地政府的談判實力和執政能力,尤其是製度創新能力。台灣在早期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政府角色轉變給政府角色爭論提供了很好的例證,早期東莞和蘇州在招商引資的成功也提供了製度創新重要性的正麵例證。

(三)政府的政策著力點問題

隨著政府角色的變化,政府的政策著力點也應該相應改變。總結許多國家的外資促進政策的曆史演變,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代外資促進政策,各國通常隻是簡單實行FDI體製自由化(包括減少FDI準入障礙,製定外國投資者優惠政策,提供寬鬆的政策環境等)。企業從一個地區被吸引到另一個地區,通常是從高成本地區向低成本地區流動,考慮的因素主要是廉價勞動力、合適的經營環境和寬鬆的政策(格拉斯米爾,1999)。第二代外資促進政策表現得更為主動,通過“推銷”自己的國家來積極爭取FDI,最典型的就是建立國家投資促進機構。但隨著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方政府紛紛投入到引資競爭,使得引資政策變得“標準化”。由此,產生了為開發有別於其他國家和區域的可識別的“差異化”區位優勢的第三代政策,即利用產業集群來吸引FDI——將一個國家(區域)不可移動的區位優勢與企業可移動的競爭優勢匹配起來,借此提升本國(區域)的區位優勢,進而形成“區位品牌”(鄭京淑,2004)。

基於本章的分析,可以這樣來看待上述外資政策的演變:首先,隨著外資政策不斷演進,其政策出發點越來越接近跨國公司本地嵌入問題的實質和核心,尤其是第三代外資政策;其次,誠然,第三代外資政策很大程度上吸納了產業集群理論觀點,但需要補充的是,跨國公司本地嵌入行為是一個多尺度、跨地域空間的問題,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應該放寬眼光,既要關注本地區位環境的建設,也要熟悉當今跨國公司投資與經營管理行為的現狀與趨勢,同時還要將問題置於本地產業所處的全球價值鏈的類型與動態治理關係視野中去審視。在適當的時候以適當的政策手段介入到上述三個方麵的互動博弈中,也許可以大大拓寬政策空間,至少能夠降低政策的狹隘性和短視性。最後,更要關注隨著不同發展階段,適時調整政府的政策導向和焦點。比如從初始著眼於跨國公司的本地化到著力於本地企業的培育,從地理性區位因素的建設到創新環境的建設,從本地市場保護到市場的統一、開放與規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