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難釋也。若眼.耳不能遠見.聞故。不應修生天眼.耳根
論。若眼能見至不至諸色外難。如文可解
論。如何磁石至不至鐵耶。引喻答也
論。執見至境至至眼諸色。就外計以眼合知反例釋也
論。又如鼻等至耳根亦爾。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釋 問如人處在密闇室中。眼見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見。見色必因明故。處極闇處開閉眼同都無所見。若能見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見逼眼闇色
論。意無色故非能有至。釋意不取至所以也
論。有執耳根至亦能聞故。敘異執也。如前所引正理論破
論。所餘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論。雲何名至問也
論。謂無間生。答也。非是相觸名至。但無間生名至。一切功能不離體故。不可言體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雖近.遠不同。俱無間生皆名為至
論。又諸極微為相觸不。問也
論。迦濕彌羅國至更無細分。有部答也
論。若爾何故相擊發聲外難
論。但由極微無間生故。答也
論。若許相觸至體應相糅反難外人
論。不相觸者至雲何不散外人重難
論。風界攝持至如劫成時。遮外難。故說有多種風廣答也
論。雲何三根至名取至境。問也。既不相觸如何無間生即名為至
論。即由無間至都無片物答也
論。又和合色至同類相續。第二師答。謂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觸無失
論。由許此理至義善成立。引婆沙文證。論。故彼問言至同類相續。廣引婆沙文。正理不許此義。正理論雲。鄰近生時即名為合。豈待相觸。方得合名。又汝不應躊躇此義。此彼大種定不相觸。所以者何。是所觸故。非能觸故。諸色蘊中唯有觸界名為所觸。但有身根名為能觸。此外觸義更不應思。若謂所觸亦能觸者。應許身根亦是所觸。則境.有境便應雜亂。然無雜亂立境.有境。若謂此二無雜亂失。身識所緣.所依別故。豈不由此轉成雜亂。謂若身根亦所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緣。若許觸界亦能觸者。何緣不作身識所依。若諸極微定不相觸 毗婆沙論則不應言非觸為因生於是觸。謂離散物正和合時。是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和合物正離散時。是觸為因生於是觸。謂和合物複和合時。非觸為因生於非觸。謂向遊塵同類相續。毗婆沙宗決定不許極微展轉更相觸義。應知彼言有別意趣。且向遊塵多極微集而彼論說非觸為因生於非觸。故知彼言定有別意。有何別意。謂於和合說是觸言 準此論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觸 豈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無差別。故則應能觸通鼻.舌根。所觸亦應兼於香.味。此亦非理。鄰近雖同而於其中有品別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無品別。鼻等亦爾。取至境同。於至境中應有品別。又滑.澀等世間共起所觸想名。對彼身根說名能觸。故無有過 準此。正理有其兩釋 一以近故。二以順世間故 有餘師說。雖諸極微互不相觸。而和合色相觸無過。由此撫擊得發音聲。如諸極微雖無變礙而和合色變礙非無。此不應理。非離極微有和合色。若觸和合應觸極微。彼即應許極微相觸。是故前說於理為善 此破與此論同
論。尊者世友至住至後念。第三尊者釋。若謂此極微非無間生。於現在世移處相擊。此即住一刹那應至後念
論。然大德說至假立觸名。此是第四大德釋。大德即是法救論師。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論。此大德意應可愛樂。論主評取第四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