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又說界聲至名十八界。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釋為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是實。立量破有部雲。色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主難也。經說聚義名之為蘊。而言一實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雲。若以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說我故。如世間聚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永斷此無邊蘊。為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同故總說為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一合想現起我執。為令彼除一合想故。說一蘊中有眾多分。不為顯示色等五蘊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為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亦說蘊故。蘊定非假。如說俱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說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說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義名之為蘊。雖言物所聚故。非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與經不同
論。或有說者至我當與汝。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雲。可三世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說。破第三說。前說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二說亦得。經不說荷果重擔義名為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為正
論。若謂此經至說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異於經部
論。然毗婆沙至亦說燒衣下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雲對法諸師說。若觀假蘊。彼說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不觀者。彼說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色蘊準此。一極微得名為蘊。故知蘊是其實 通雲。此應於分假說有分者 極微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喻說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說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緣
論曰至蘊等三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說為三
論。傳說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知故言傳說 故正理雲。善逝意趣雖極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為愚心所說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為愚色說處。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為愚色.心說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利中鈍。為利說蘊。蘊略故。為中說處。處非廣.略故。為鈍說界。界門廣故 眾生根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說。鈍者廣說。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鈍為略說利為廣說
論。樂亦三種至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說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雲。經主。此中所說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我所隨。迷識依緣。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緣如其次第。世尊。為說蘊.處.界三
論。何緣世尊說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