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1 / 3)

論。如是一切至說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為一聚。但名中總略為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雲。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雲。名略非體也 婆沙七十四雲。餘經複說雲何色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粗.若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為一聚。說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說亦爾。此為遮止外道所說。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為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為遮彼意故。世尊說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廣說。阿毗達磨作是說言。雲何色蘊。謂十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為遮止譬喻者說。謂譬喻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所緣。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緣。為遮彼意故作是說。雲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也

論。自身名內至或約處辨。自身名內者。自身名內。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處釋內外。五根名內。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粗.細。有對名粗。五根.五境名粗。無表名細.相待粗.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粗細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難也

論。染汙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為勝。有覆無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粗.細二與色蘊義別。餘義皆同

論毗婆沙師所說如是。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德法救至粗細同前。述異說也。此師不說有無對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說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說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所故。類同色說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故隨所依說遠.近也。四蘊粗.細同婆沙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法名為處者。舉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世取果。名為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舉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

論。此中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

論。若爾無為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雲。若爾。處.界義應相濫。俱心.心所生本義故。由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黃等展轉相望。體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 有說。安立時分異故 複有說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界體並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俱舍師釋處.界相濫難雲。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緣名生之本。謂無為法一界少分。從多分說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為釋難三科名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複是界義。若許無為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為唯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俱舍應求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