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3 / 3)

論。此複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為意界。第三分識蘊為處.界也

論。如是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重總分五蘊。為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複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為所依義名之為意。為能依義名之為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為識。即唯六識。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為所依義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為十七 攝識從意即為十二

論曰。至界成十八釋也 此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為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子已住因性。闕餘緣故後果不生。後心亦爾。已住意性。餘緣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界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雲何。自下一頌。第二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真實義

論。所以者何。征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攝徒眾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緣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緣生依二處 自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破。此文初也 為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並。及如蛇兩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貓.鴟二鼻二耳。雖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緣生二。有部難也

論。為所發識至各生二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雲。為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嚴 此釋不然。如駝.貓等。如是醜陋何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別而生。此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緣如是差別。因緣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安布差別。待因緣起。非為嚴身 若爾何故說眼等根。為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別義。非為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增上圓滿亦說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為端嚴者。正是為令用增上義 準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俱舍(今難。為若發識少大即得何用二處如正理前解為勝)

論。已說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四。釋蘊.處.界。即分為三。四問答分別 釋蘊義中。文複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舉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