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7章 議政事 三殿震撼眾人心(2 / 3)

郡守府衙:負責處理郡守府日常行政工作及秦城的日常管理。由聞逸羽親自負責,俞建平任長史協助。

監察司:負責秦地全境所有官員的監察、考評,可對包括領主在內的所有官員提出批評意見或建議,監察司所立官員政績案卷,可做官員升降的憑據,但監察司無權對官員做主任免。監察司也是唯一一個跨行政、軍事的部門,雖歸郡守府管轄,但工作獨立,不受郡守府限製。監察司最高長官為禦史,由楚懷遠暫時擔任,待再有合適人選之後再另行任命。

轄區各縣:秦地下轄五個縣區,每個縣區都有固定的區域劃分。每縣隻負責本縣境內的一切行政事務,負責本縣的經濟發展和民眾安定,負責處理本縣的民事糾紛及刑事案件,做好戰時的支前工作。各縣縣令仍由當前的五位縣令繼任。

秦王府:領主轄下最高軍事機構,負責秦地軍隊的建設、各級軍官的任免以及軍隊訓練的檢查,負責境內治安,負責對外作戰。下轄參謀部、情報部、後勤部和軍械部四大部門和五大軍團。最高軍事長官為督軍,由呂雲瑞兼任,秦王秦朗協助。

參謀部:負責軍隊的建設、訓練安排,負責軍隊的調動,負責向督軍推薦各級軍官人選,負責戰事的策劃和籌謀。參謀部最高長官為參謀總長,由秦王秦朗兼任。

情報部:負責籌建秘密情報部隊,負責彙總情報人員傳來的各種情報,並加以劃分、分析,將收集到的情報及時上傳秦王府。下轄的情報部隊和人員名單除情報部負責人及領主之外,任何人都無權調動和知曉。情報部最高長官為諜報長,由左明堂擔任。

後勤部:負責全部軍隊的軍需供應、分配及軍餉的貯備、發放,負責核查下屬各軍團的裝備情況並登記造冊,負責督察各軍團軍餉的及時發放。後勤部最高長官為軍需總長,由秦朗舉薦的張靖昱擔任。

軍械部:負責各種軍事裝備、器械的研製、生產,肩負著全軍武器、裝備更新換代的重任。軍械部除部門負責人和領主之外,其他外部人員除非得到二人許可,否則一律不得進入,;即使是內部人員,除了自身負責的部分,對其他的事情也一律不得打聽。軍械部最高長官為神工令,暫由左明堂兼任。待有合適人選再行交接。

情報部、軍械部為秦地最高機密之處,其他任何部門人員均不得打探和私自進入,違者以通敵罪論處。

秦地原有五大軍團駐守,名義上歸國家調度,其糧草輜重、武器裝備、軍餉一直由國家調撥。因其長久以來一直是歸秦王節製,大部分官兵家屬已落根秦地,呂雲瑞也就毫不客氣地將他們全都一齊納入了秦地軍製改革的範圍之內。而五個軍團的軍官也同意按新法試行改革,雙方一拍即合,自是皆大歡喜。

按照夏****製,小隊為最小的軍隊編製,人數在百人左右,有小隊長一名,屬低級軍官;其上為中隊,滿員為十個小隊,人數在千人左右,此外每個中隊還有編製之外的一小隊斥候部隊,負責偵查任務,各中隊有中隊長一名,屬中級軍官;再上就是軍團,軍團的大小規模不等,最小也要由十個中隊組成,大的可由二十或三十個中隊個中隊組成,軍團同樣有編製之外的斥候部隊,規模比中隊略大。同時,每個軍團在作戰中隊的編製之外,都有一或兩個中隊的輜重兵,專門負責全軍團的糧餉輜重。在秦地的五個軍團,都屬於那種二十個中隊編製的軍團。它們分別是白虎騎士團和疾風騎士團兩支騎兵軍團,赤血軍團、猛龍軍團和虎威軍團三支步兵軍團。軍團一般有軍團長一名,負責整個軍團的軍務,負責軍團指揮和帶兵打仗;另外還有一名副官作為軍團長的助手,負責處理軍團雜務,戰時則負責協助軍團長指揮和作戰。軍團長和副官各有一小隊親隨護衛。每個軍團各有兩萬五千人。

秦地這次的軍製改革,基本上沿用了夏國原有的軍隊框架,小隊、中隊、軍團的建製未變,但又有了細致劃分。軍隊的基本單位不再是小隊,而是由五人組成的小組,被稱為“伍”,其中由一名士兵擔任伍長,由此構成軍隊的最基礎作戰單位;兩伍為一“什”,由什長統領;五什為一“卒”,設一卒長指揮,卒長可在五什之外另設一什為親兵,負責傳達卒長指令或支援其他各什作戰;兩卒為一小隊,仍以小隊長為指揮官,小隊長可加設兩什士兵為親兵,用以傳達小隊長命令及支援下屬各卒、什作戰;中隊原建製不變,仍為十個小隊,指揮官仍稱中隊長,可設一卒士兵為親兵,另外,各中隊保留一小隊斥候的建製,同時加設一名副官,負責協助中隊長工作,並負責做好全中隊士兵的思想工作;軍團保留兩個中隊的輜重編製,斥候隊擴充為一個中隊,護衛隊擴充為兩個中隊,軍團長仍為軍團主帥,副官改稱為副軍團長,同時增加一名參謀長參與軍團指揮、決策,並重點負責全軍團的思想工作。軍團作為獨立的作戰單位,軍團長擁有軍團的獨立指揮權,在不違背參謀部製定的整場作戰方針的前提下,可以依據戰場形式,對本軍團的作戰部署做隨機調整。但如有重大軍事改變,必須要經副軍團長和參謀長同意方可執行。副軍團長和參謀長對軍團長有監督之責,軍團長的決定如遭二人一致反對,則不得執行。若軍團長執意獨斷專行,二人有權解除軍團長職務,由副軍團長接替指揮權。如有一人反對一人讚成,則軍團長仍可按照自己的主見執行,功過由三人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