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在外84(1 / 2)

求職防騙

保證金

一些用人單位要求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時,交納一定數額的抵押金或者扣押身份證。其目的是為了約束勞動者,防止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這種想法可以理解,然而采取的方法卻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者風險金,甚至扣押身份證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製止。

勞動保障部頒布的《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10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對於違反法律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風險金(物)或者扣押身份證等行為,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警惕黑職介

求職過程中,許多人都曾遇到不法職業介紹所。他們許諾打工者可以找到工資很高的工作,然後收取定金、介紹費和手續費等。

但不法介紹所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當過幾天打工者再來找他們時,已經找不到他們蹤影了。這些不法分子經常轉換地址,使用假姓名,很難找到他們。

所以,在職介所求職時,你必須知道需要履行哪些手續,需要你出示哪些證件,如果手續過於簡單,就要謹慎對待。

為避免受騙,可以要求中介機構出示各種證明、營業執照等,查看其辦公地點與營業執照上的是否一致,從而識別他們是不是合法機構。

試用陷阱

一些用人單位為降低人力資本,大量招募短期臨時工,且不簽訂勞動合同,待3個月試用期滿,就以各種各樣的借口予以解聘。

如果對勞動法不了解的話,作為一個打工者,很可能就吃了啞巴虧。表麵上,用人單位此舉合情合理,實際上你已經掉入了一個溫柔的陷阱。

當事人雙方已經實際履行勞動權利義務的,雙方的勞動關係應視作已經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隻有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時,雙方才可以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沒有正式合同便沒有試用期,更不存在單獨的所謂“試用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隻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的試用期視做勞動合同期限。

沒有簽合同的,因為實際勞動關係存在,應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違規約定“試用期”的,應視為實際勞動期限,約定臨時用工的,應視為合同製工,在發生勞動關係的期限內,不管“試用”、“臨時”,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養老金,否則都應視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