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患病(含非因工負傷)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或單位得到物質幫助的製度。
我國職工疾病保險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待遇、疾病、負傷、殘疾期間生活待遇。《勞動法》的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對此有原則要求,同時還在與《勞動法》配套頒發的《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有著詳細的規定。
當然,隨著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發展和完善,疾病保險費用將逐步實現由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合理負擔。
但無論是何種性質的用人單位,都不得在勞動者一旦患病時就將其辭退或者解除合同,而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法律和政策,給予醫治和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
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是國家或社會對因生產工作負傷、致殘、死亡,而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提供生活保障、醫療服務、職工康複和經濟補償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
職工傷害統稱為工傷,內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工傷保險製度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無責任補償原則。
又稱無過失補償原則。無論職業傷害責任主要屬於雇主,或者第三者,或是自己個人,受傷害者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如雇主不承擔直接補償責任,則應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統一安排工傷補償。
■補償工資損失原則。
工傷保險待遇與受傷害工人以往的工資收入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
■個人不繳費原則。
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這是工傷保險區別於其他社會保險項目的標誌。
■補償與預防、康複相結合的原則。
工傷社會保險的根本任務是保障職工的生活,保護職工健康,促進社會安定。基於此,工傷保險就應與事故預防、醫療康複、職業康複相結合。
生育保險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用人單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1994年原勞動部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對生育保險製度作出了規定,但是,目前我國的生育保險製度還沒有普遍建立,各地工作進展不平衡。
一些已經開始建立生育保險製度的地區,基本上出台了地方政府規章,對本地區生育保險進行了規範,但有的地區沒有將農民工納入生育保險覆蓋範圍。
如果農民工所在地區將其納入了生育保險覆蓋範圍,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參加了生育保險並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則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以及各地製定的生育保險地方政府規章的規定,其內容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麵(具體內容應查閱當地規定)。
■基金和繳費。
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人數和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等項費用確定,並可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停發工資,改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
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製度。
失業保險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間接目的是在於促進勞動者的再就業。失業保險製度包括的內容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方式、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的享受條件及失業保險的管理等。
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主要采取強製征收社會保險費,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繳費,政府適當補貼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