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高校教師職務聘任製改革探索(1 / 2)

在高校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改革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有一些是我們的改革方案與現實操作之間的矛盾,而有一些在是教師聘任製度本身的矛盾和問題。因此,必須充分認識到教師職務聘任製度也是一把雙刃劍。在實行聘期聘任製的前提下,建立終身教授製,克服並規避兩者之間相互的消極因素,無疑將有利於教師聘任製度改革的健康持續地進行。根據學校自身的辦學條件和特點,華東師範大學對終身教授製度進行了3年的嚐試和探索。

一、教師職務聘任製是一把雙刃劍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是高等學校教師管理和任用的基本製度,是高校根據教學和科研任務的需要,科學設立工作崗位、聘任合適人員並規定受聘者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的製度。高校教師職務聘任製度改革始於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的規定》。《高等教育法》也規定高校實行教師聘任製,教師經評定具有任職條件的,由高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高校教師聘任製度改革的核心在於:按需設崗,實現教師職務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擇優聘任,變教師職務的內部晉升為麵向社會的公開招聘,建立其隊伍的競爭和優化機製;合同管理,變教師職務的終身聘任製為聘期聘任製,並建立其責權利相統一的用人機製。

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各高校根據“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在教師崗位設置、職務評審和聘任以及建立考核製度等方麵進行了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少的經驗。教師聘任製度的改革實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高校教師的鐵飯碗,有利於教師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教師隊伍的流動,優化了教師隊伍的結構,對加強高校學科建設,提高學術水平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我們也看到,教師職務聘任製是一把雙刃劍,在實行教師職務聘任製的前提下要充分認識並規避聘任製所帶來的消極因素。

在原有的教師職務製度下,高校教師隊伍是一個相對穩定的係統,教師一旦進入這個係統,就踏入了一個按部就班、共同晉升的職務結構中,就可以終身廝守著一個崗位。教師隊伍缺乏競爭機製和流動機製,成為一個超穩定的結構係統。教師職務聘任製的實施就是要打破這種超穩定的結構,提高教師隊伍的活力,促進教師隊伍的發展。但是,高校作為一個研究高深學問的場所,又需要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優秀學術隊伍,有一個相對穩定的學術環境,對學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尤其是在人才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減少優秀人才的流失,鼓勵優秀人才安心高校工作,保持教師隊伍的相對穩定,是聘任製實行過程中所必須關注的問題。

嚴格考核是聘任製實施的基礎,是職務續聘、緩聘、解聘及崗位津貼分配的依據,它可以起到調動教師積極性的指揮棒的作用,由於高校教學科研工作的特點決定了考核本身的複雜性,世界範圍內還沒有一種公認的適合高校科學研究和教學特點的有效考核辦法。對聘任製實施過程中的考核,人們則表示出了一係列的擔憂:解聘的聘任考核和聘期內嚴格規定的教學科研工作的硬性考核指標會不會給教師帶來過大的心理壓力,甚至超出個人心裏承受壓力,影響教師的職業認同感?會不會因為過大的壓力滋長粗製濫造、抄襲剽竊等學術腐敗的風氣?硬性的考核指標會不會導致為完成任務量而工作,追求短期業績,在小項目、小成果中低水平重複,放棄需要經過長時間的潛心研究才有可能完成的創造性的重大項目和成果?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聘任製,為優秀教師創造一個相對穩定和寬鬆的環境 ,使他們能按照科學研究的內在規律,安心地在各自崗位創造性地工作。

二、“終身職位”製度可以克服教師職務聘任製中的

消極因素

“終身職位”製度使在全麵推行教師職務聘任製的前提下,把經過若幹有限聘期的教授(或者副教授)長期聘在相應崗位上,不再按照聘期不斷進行聘任。以此保持優秀學術隊伍的穩定,創造寬鬆的學術環境,促進學術的可持續發展。

美國是實施終身職位製度的代表性國家,終身職位製度是其現代高等教育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高等教育管理體係的重要特色,對於美國高等教育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1915年,美國大學教授協會成立,並發表了“學術自由和終身教授職位的原則”的聲明,提出為了大學學術自由的原則,需要對教師予以職業上的特殊保障,即確立終身聘任製。1934年,美國教授協會和美國學院協會舉行聯合會議,重申了學術自由原則,並於1940年發表了《關於學術自由與終身聘任製原則的1940聲明》,進一步明確了終身聘任製對於保障學術自由的必要性,並從組織和製度上為這一製度奠定了基礎。

建立終身聘任製度的原意是保護學術自由的傳統。學術自由的傳統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蘇格拉底和柏拉圖都相信真理的發展要依靠自由和公開的辯論。到19世紀柏林大學的創立,學術自由更成為大學最重要的辦學理念和原則,並製定措施來保障大學教師的教學和研究自由。到20世紀,終身聘任製的概念在美國得以確立,為教師在教學科研領域的自由探索提供了一個長期穩定的機會,成為保護大學學術自由的重要製度。“社會給教授提供這種學術特權(終身教職)是因為這與他們觀點的誠實利害攸關。這與法官的終身任職極為相似。如果教授們在表明態度時還要擔心經濟上的報複,他們就可能膽怯,以至於完全放棄學術活動,這對社會明顯有害。”([美]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王承緒,等,譯.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