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馬關條約》割讓釣魚列嶼考(3 / 3)

治二十八年( 1895年)一月十四日內閣會議決定將尖閣列島歸衝繩縣所轄,次年即明治二十九年 (1896年),又決定將列島歸入八重山所屬,這時古賀氏便申請政府許可他使用作為國有地的尖閣列島了 。”

把 1895年 6月 10日的事拖後到 1896年去了。還是讓古賀辰四郎自己來說明事實吧——現將他在 1895年 6月 10日所寫“開拓申請”譯文摘錄如下:

內務大臣子爵野村靖閣下:……為進一步擴大業務,自衝繩正東之無人島,不斷將捕獲魚貝運至大東島向合作社員供應……於明治二十四年 (1891年) 11月 20日就開墾該島已獲衝繩縣丸岡莞爾知事批準 。明治十八年( 1885年)巡航衝繩諸島時,駛船停泊並登上八重山之北 90海裏的久場島(此並非黃尾嶼而是釣魚嶼),僅發現俗稱阿呆鳥的島群……其間,打算以經營阿呆鳥為目的,及早提出申請租借久場島全島,但聞久場島未明確歸屬我邦 ,故而至今竭力克製上述願望 。……然而此次應果斷將該島確定為日本所有 ,以滿足多年之願望 。

……古賀辰四郎明治二十八年( 1895年)六月十日古賀在文內提到兩件事情。其一是他申請租借“衝繩島正東”之大東島,已於 1891年 11月 20日獲得知事批準;其二是他多年來想要租借釣魚嶼,均因該島歸屬不明而未能如願,而今台灣交接已逾一周,“此次應果斷將該島確定為日本所有 ”。

關於大東島歸屬日本的全過程,留待下文詳述。這裏須先說明的

在官報及報紙上,明確公告了大東島的經緯度位置、名稱和轄區之後,正式歸入日本版圖的,從而古賀才有可能在其後 3個月獲準租借該島。

然而釣魚嶼的情況卻完全不同。日本政府明知其為中國領土,隻能暗箱操作: 1885年井上馨致山縣有朋“親展密函”,諄諄告誡其事“不可在官報及報紙刊登”;9年後野村靖也以朱書“秘”函嚴防外泄; “1·14內閣決議”更是長期秘而不宣,從未付諸實施。故爾古賀在根據《馬關條約》交接台灣 8天之後,才興高采烈地聲稱要將釣魚列嶼“果斷地”“確定為日本所有”,他個人多年的宿願終於實現。不隻此也。 1974年,日本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中還說: “《日清講和條約 》(即《馬關條約》)……決定了懸而未決的尖閣列島的領有問題 。”他說錯了一點,即 1895年時,尚未出現“尖閣列島”這一地域名稱。但是,他卻與古賀辰四郎一樣,承認了另一個基本事實:日本是根據《馬關條約》的規定,攫取了台灣全島及包括釣魚列嶼在內的“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五,對比大東島納入日本版圖的全過程,《日皇十三號敕令》反證了“ 1·14內閣決議”將釣魚嶼劃歸衝繩縣一事並未付諸實施。

在這裏,不妨拿 1885年井上馨 38號文中提到的大東島,在 1891年(明治二十四年)編入領土的舉措,與“ 1·14內閣決議”暗令衝繩縣在釣魚嶼“樹立標樁”一事進行對比。當年日本將小笠原群島西南偏南的原無人島編入日本領土時,首先在 1891年 7月 4日,由內務省向外務省提出:“位於小笠原西南偏南外海,分散北緯 24°0′至北緯 25° 30′、東經 141°0′至東經 141°30′之間的三個島嶼……需要對該島嶼的名稱、所屬作出規定”;並在另附的開會提案中,明確指出該島嶼“從今開始歸為小笠原群島所屬,在其中央的島嶼稱為硫黃島,在其南部的島嶼稱為南硫黃島,在其北部的島嶼稱為北硫黃島”;外務省對此皇以第一百九十號敕令,在“官報”及報紙上,公告了該島嶼的經緯度位置、名稱和轄區。甚至早在 1876年(明治 9年) 10月,日本政府就把占有小笠原群島的意向,逐一通知了各國駐日使節。為什麼對確屬無主島的大東島納入日本版圖操作得如此細致入微,周全有加,而事與中國有關的“ 1·14內閣決議”卻完全與之相反?唯一的原因便是,日本明知釣魚列嶼並非“無主地”,而是中國領土,隻能使出見不得天日的鬼蜮伎倆。

日本不是搬出 1896年《日皇十三號敕令》作為侵占釣魚列嶼“合法”的依據嗎?按該敕令第一條下第一郡“島尻”所屬最後一地,便是堂而皇之地寫上 5年前業已合法納為領土的“大東島”;而一年前經過所謂“ 1·14內閣決議”“劃歸衝繩縣”的釣魚列嶼,卻“榜上無名”。

這一事實本身就足以證明:第十三號敕令不僅不能作為日方 1895年 1月 14日“領有”釣魚列嶼的依據,而且恰恰相反表明,釣魚列嶼在 1月 14日至 6月 2日期間,根本不曾歸屬衝繩縣,而是 6月 2日根據《馬關條約》,隨同“台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被納入“台灣總督”樺山資紀的囊中。

這兒附帶說說,是否當初日本所有經過操作“規範化”而劃入領土的行為,就統統都可以心安理得、高枕無憂了呢?恐怕未必。筆者以為,以 40年前井上清教授表示對其“大有懷疑”的韓國稱“獨島”、日本稱“竹島”問題為例,盡管 1905年 1月 28日由日本內閣作出了決定;盡管 2月 25日由內務大臣向島根縣知事下達過訓令,“位於北緯 37°0′30″、東經 131°55′,距隱岐島西北 85海裏之島嶼稱為‘竹

大臣所飭頒布了告示……但是,眾所周知,就在改稱“竹島”前一年的 1904年年初,日本借助發動日俄戰爭之機,以武裝力量為後盾,以“日韓同盟”為借口,於 2月 23日,強製韓國接受《韓日議定書》

這一亡國條約,使韓國實際上完全變成了日本的屬國,韓國政府形同傀儡,一切內政、外交悉為日本軍國主義所操縱,有如後來“滿洲國”之兒皇帝。試問:日本在如此情況下“命名”並據為己有的“竹島”,能具有國際法上的效力嗎?

第六, 1897年 3月,日本海軍水路部長肝付兼行所繪《第二百十號海圖》中,釣魚列嶼均用中國原名,並無“ 1·14內閣決議”所謂“魚釣島”“久場島”。

明治三十年( 1897年) 3月 29日,日本海軍水路部刊行了部長肝付兼行所繪《第二百十號海圖》(見圖 46)內,“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幾乎全部使用了中國人的原始命名,而將抄譯英國海圖之圖 46 日本海軍部水路部長肝付兼行所繪《第二百十號海圖》局部

嶼(ラレー)。值得注意的是,此圖問世時,晚於“ 1·14內閣決議”已逾整整2年,但它並未使用 1895年“ 1·14內閣決議”中提到的“魚釣島”“久場島”,也未使用專供竊土之用的“久米赤島”,表明繪製者或者對“ 1·14內閣決議”一無所知,或者對其不以為然,總之,它並不認為日本取得釣魚列嶼是來自內“ 1·14內閣決議”,而是“日清之戰”

取得的“戰利品”,因而肆無忌憚地沿用了中國方麵對該列嶼各島的原始命名,無意中竟成為否定“ 1·14內閣決議”的佐證——這也許是出該圖繪製者始料所不及的吧!

綜上六個方麵所述,從不同角度證實: 1895年日本從中國攫取釣魚列嶼,全然與“ 1·14內閣決議”毫不相幹,而是中國甲午戰敗被迫簽訂城下之盟《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項的產物。今天日方以該決議作為“尖閣諸島係日本不存在爭議的固有領土”論的“法理依據”,無論是在國際法上還是日本國內法上,都是非法無效的。

在這裏,果真應了 40年前奧原敏雄氏的一席話:

如果能夠證明上述事實,則可以斷定日本已經非法將按照國際法確定為中國領有的尖閣列島劃入了自己的領土。而且,如果日本這樣的劃入行為確實發生在日清戰爭行將結束之前,被說成這是日本趁戰勝之機強行掠奪的行為,也是無話可說的……一旦日本竊據中國領土釣魚列嶼的曆史真相大白於天下,則他們為建立“先占”理論而“虛構的曆史”,勢必如多米諾骨牌般一連串倒將下來,“大日本帝國”的“生命線”岌岌可危,“喉以呼之,手欲取之”的 800億桶石油也就屬南柯一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