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馬關條約》割讓釣魚列嶼考(2 / 3)

(三)有關日本攫取釣魚列嶼源於《馬關條約》舉證種種,曆史宣判了“1·14內閣決議”的非法和無效第一, 1895年 6月 2日交接台灣時,中、日代表雙方曾就界定“台灣全島及其附屬所有各島嶼”達成一項共識,即以海圖或地圖公認的台灣附屬島嶼為準。現在存世的《交接台灣文據》,並未對“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作明確界定: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在馬關兩帝國欽差全權大臣所定和約第二款中國永遠讓與日本之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並澎湖列島在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之管理主權,並別冊所示各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均皆清楚。為此兩帝國全權委員願立文據,即行署名蓋印,以照確實。

長期以來,日本方麵對交接台灣的具體過程、特別是“台灣全島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的真諦實義諱莫如深。 1972年,日本國士館大學講師奧原敏雄氏,隻是閃爍其詞地提及:

關於台灣的附屬諸島嶼,在講和會議上,清國方麵深恐日本主張接近福建省的島嶼也被作為台灣的附屬島嶼,於是提出了列舉具體的島名的提案,而日本方麵卻說明了在台灣與福建省之間有澎湖列島,以使清國不致引起擔憂,清國方麵也有了瞭解的意態。實際情況是, 1895年 6月 2日下午談判交接台灣時,中方李經方與日方水野弁理公使,進行了為時短促的交涉。李經方基於《馬關條約》內“未標明有關台灣附屬島嶼的區域”,提出“是否有必要將台灣附屬島嶼的名稱列在目錄中”時,水野弁理公使狡辯道,“如果依照閣下的意見,列舉各個島嶼的名稱,若有遺漏島嶼或者無名島,則將導致其不能成為我政府所領有島嶼”。

強調指出其劃分的標準為:“海圖及地圖上 ,若公認台灣附屬島嶼是指台灣附近的島嶼 。”(見下頁圖 38、圖 39)就是說,以公認權威《從日本公文史料看釣魚島屬於中國的史實與法理》,載《中國青年報》 2012年 9月 22日。

圖 38 台灣交接公文及談判紀要圖 39 李經方與水野弁理公使對“台灣附屬島嶼”的界性的海圖和地圖作為標準,雙方對此達成了共識。《奧本海國際法》有關“條約的解釋”之內容載明:“各締約國可以有各種不同的方法自己作出解釋而不顧一般解釋規則。它們可以非正式地同意某種解釋 ,並且按照這種解釋來執行條約 。”另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條約之解釋”可參照上下文進行,而“上下文”包括的內容是: “(甲)當事國嗣後所訂關於條約之解釋或其規定之適用之任何協定”;“(乙)嗣後在條約適用方麵確定各當事國對條約解釋之協定之任何慣例”。李經方與水野的短暫交談記錄,可作為締約雙方在締結《馬關條約》之後就條約解釋或適用所達成的一致,可作為“上下文”使用。也就是說,利用此談話記錄進行解釋,符合國際法關於條約解釋的一般原理。他們達成共識的以“海圖和地圖上”“公認台灣附屬島嶼是指台灣附近的島嶼”,來解釋和執行《馬關條約》中關於台灣“附屬各島嶼”的規定,完全是符合國際法原則的。

第二,三幅世所公認的權威性圖證明釣魚列嶼屬於台灣。

1998年,鄭海麟先生搜集了多幅西洋人所繪地圖,證明 19世紀後期釣魚列嶼為中國所屬。其中一幅以台灣為中心的東中國海沿岸圖(見圖40),是由法國出版家兼地理學家皮耶 ·拉比和亞曆山大 ·拉比 1809年所繪。圖中將釣魚台、黃尾嶼、赤尾嶼的設色與台灣的紅色相同,而八重山、宮古群島與衝繩本島均繪成綠色,清楚地標出釣魚列嶼係台灣附屬島嶼。

2001年 5月,鞠德源先生介紹經英國官方最後核準、由約翰 ·卡瑞鐫版印刷的《最新中國地圖》(見圖 41)。圖中關於台灣全島及附屬各島嶼的繪圖,以及填注島嶼的名稱,都比以往西方出版的地圖詳盡準確。其中填注的台灣附屬島嶼東北諸島,都明顯地沿襲了乾隆三十二年( 1767年)法國傳教士蔣友仁( Michel Benoist)的畫法和按閩語方言的島名讀音: Kilong-shan(雞籠山)、

圖 40 法國 1809年《東中國海沿岸圖》局部

圖 41 英國 1811年《最新中國地圖》局部

Ponkia(彭佳山,蔣原圖作“彭佳”)、Hoapinsu(花瓶嶼,蔣原圖作“華賓須”)、Hao-yu-su(釣魚嶼,蔣原圖作“好魚須”)、Hoan-oey-su(黃尾嶼,蔣原圖作“懽未須”)、Tche-oey-su(赤尾嶼,蔣原圖作“車未須”)。可見,由中國所一貫堅持的台灣附屬島嶼釣魚列嶼是中國的神聖領土,早已為西方各國所承認和沿用。英國海事局 1877年所繪《中國東海沿海地區從香港至遼東灣圖》(見圖 42),是在《馬關條約》談判過程中,由中方代表於 1895年 4月 9日提出全麵修正案第二條第二款中所提及的“英國海圖”,並獲日方采納(此修正案後來編入《日本外交文書》第 28卷第 1083號附件),以該圖劃定割讓澎湖列島的經緯四至之線,同時確定了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的條約文字。

圖 42 英國海圖局《中國東海沿海地區從香港至遼東灣圖》局部嶼,根本不是“無主地”,其權威性毋庸置疑。證明 1895年釣魚列嶼之淪入日手,不可能源出於“ 1·14內閣決議”之“無主地”“先占”,而純粹是《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的必然結果。

第三,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是在率領征台艦隊“接收”台灣的航程中,於 1895年 5月下旬侵占了釣魚列嶼,並將花瓶嶼誤為“尖閣島”。

拙著 94年版曾經引用明治二十八年日本海軍省所撰《日清戰史稿本》《別記 ·台灣匪賊征討》(見圖 43、圖 44)。該件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圖 43“淡水港以北約九十海裏”,已非“小基隆海麵”;二是圖 44“尖閣島以南五海裏 ”,如指釣魚嶼,則經緯度並非“北緯二十五度二十分,東經百二十二度”,而是北緯 25°45′,東經 123°28′,二者差距懸殊。

正當我為此事困惑難解時, 2000年年初,細心的師弟、南開大學日本研究院的米慶餘教授電告,圖 43中第三行第 8字“凡 ”字 94年版誤譯為“九”。“大凡十海裏 ”即“大約十海裏 ”,於是文意豁然貫 圖 43 “淡水港 北約十海裏之 小基隆海麵”圖 44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所示“尖閣島”之經緯度二十分”,問題一迎刃而解。

至於問題二, 2012年 9月初,承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張植榮教授在電話中轉告,謂日本橫濱大學村田忠禧教授認為,日本首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等人所謂“尖閣島”,並非釣魚嶼,但未及細談。筆者循著這一思路,找到北緯 25°20′、東經 122°的坐標,恍然大悟,坐標正是位於花瓶嶼(北緯 25°29′、東經 121°59′)“以南五海裏”——原來,當年堂堂首任“台灣總督”,依然沿襲了英國海圖的錯誤,把花瓶嶼當作了“尖閣島”(見圖 45)!

1895年 5月下旬, “大日本帝國全權委員 ·台灣總督 ·海軍大將·從二位 ·勳一等子爵”樺山資紀,正是在前往“接收”台灣的航程中,侵占了釣魚列嶼。 6月 2日“午後九時,島村書記官攜帶(樺山資紀)總督簽字蓋章之公文,再回公益號,由李經方簽字蓋章後即歸來,圖 45北緯 25°20′東經 122°坐標位置示意圖承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李明傑研究員繪製此圖,謹此誌謝。

於是交接台灣事宜完全結束”。釣魚列嶼隨之陷入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魔爪,與“ 1·14內閣決議”無涉。第四, 1895年 6月 10日,古賀辰四郎承認釣魚列嶼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後為日本所有。這裏,不妨從 102年前日方無意中提供的一條佐證談起。 40年前,井上清先生在首篇探討釣魚列嶼歸屬的文章中,曾經轉引過一條“極為重要”的資料,即 1910年 1月為古賀辰四郎表功的《古賀在琉球的功績》文中提到:

明治二十七年( 1894年),[古賀]向[衝繩縣]知事提出開拓這個島(指釣魚島)的申請,但因當時該島是否屬帝國所有不明確而被退回。他又進一步向內務大臣和農商務大臣提出申請,並親自去東京都陳述這個島嶼的情況和開拓的意願。仍未得許可。當時正逢明治二十七 、二十八年戰役 (日清戰爭 )結束 ,台灣歸帝國版圖 ,明治二十九年( 1896年)發布的十三號敕令宣布尖閣列島屬於我國,[古賀]遂立即向本縣知事提出開拓申請,同年九月始獲批準,他多年來對這個島嶼的宿願終於實現。在這裏,隱瞞了一件重要事實:古賀第三次提出租借釣魚嶼之舉,時在 1896年 3月“十三號敕令”之前整 9個月,正是趁甲午“戰役結束,台灣歸帝國版圖”之機,在根據《馬關條約》交割台灣事宜完全結束後的第 8天,即 1895年 6月 10日,才向衝繩縣第三次提出了“開拓申請”,並最終於翌年 9月得到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