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來,為了給“ 1·14內閣決議”圓謊,日本政要及其“學者”發表有關“尖閣列島領有權”的高論,直到 2012年 10月 3日《關於尖閣諸島的三點曆史真相》,都在一遍遍地重彈 1972年 3月 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定下的老調:
尖閣諸島自 1885年(明治十八年)以來,政府通過衝繩縣當局等方式再三進行實地調查,在慎重確認了該諸島不但是無人島,而且未發現清國統治的痕跡的基礎上,於 1895年(明治二十八年) 1月 14日內閣會議決定在當地修建界碑,正式將其編入我國領土。如本章前麵所述,日方自 1885年起對釣魚列嶼進行的幾次“調查”報告,從無一次說過該列嶼“未發現清國統治的痕跡”;這話隻是出自內務卿山縣有朋一人之口,並且已遭外務卿井上馨的層層反詰而予以否定;時至今日,日本外務省在談及 1885年釣魚列嶼問題時,竟然置最具權威性的井上馨的意見於不顧,而隻會拾山縣之牙慧,堪稱數典忘祖。更何況,山縣當年也隻說過該列嶼是“無人島”,而今卻被衣缽繼承者們發展為“無主島”,又可謂青出於藍而勝於藍。
釣魚列嶼之落入日本手中,究竟是取決於 1895年 1月 14日的日本內閣決議?還是甲午戰敗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的惡果?這是本節討論的主旨。
(一)日本等待 9年之久“今昔情況已殊”的“良機”終於到來就在 1885年井上馨密複山縣有朋,囑咐“俟諸他日”竊取釣魚列嶼之後 9年,日本方麵朝思暮想、望眼欲穿的“良機”終於到來——1894年春,朝鮮爆發了東學黨起義,清朝政府應朝鮮政府的請求,派出軍隊幫助朝鮮政府進行鎮壓。日本政府秉承明治天皇“開拓萬裏波濤,布國威於四方”的侵略方針,經過長期備戰之後,認為時機業已成熟,便借口東學黨具有反日傾向,也派軍隊進駐朝鮮。當東學黨已被平定後,日本軍隊、中國軍隊本來都應撤離朝鮮國土,但日本軍隊卻製造事端,向駐朝的中國軍隊發動突然襲擊,並在海上攻擊中國補給船隊及護航戰艦,使中國數千官兵喪生。在此情況下,清政府被迫於 8月 1日對日宣戰。
9月 15日,中國陸軍在平壤嚴重失利。 9月 17日,黃海大戰,北洋水師遭受重創。 10月,日軍第一軍在山縣有朋率領下,渡過鴨綠江,侵入“盛京”
(遼寧)境,連陷九連城、鳳凰城等地;第二軍則在花園江登陸,陷金州、大連、旅順,僅在旅順就血腥屠殺我同胞二萬餘人,至今猶有“萬人坑”遺址。 11月初,中國敗局已定,李鴻章奏請天津海關稅務司德璀林(Gustar Detring)赴日試探求和,為日方所拒。此時,日本已暴露其圖謀侵占台灣的野心——當月 15日,李鴻章《複張香帥電》文中即已提到:“署請各國調處,明言聽韓自主,酌賠兵費,而日猶未饜,赫德(Hart)謂欲索台灣……”
正是在這樣的局勢下,日本政府知大局已定,可以穩操勝算,為所欲為。內務大臣野村靖乃於 12月 27日,向內務大臣陸奧宗光發出秘密文件,就如何答複一年前 11月 2日衝繩縣知事第三次申請建立管轄航標一事,進行磋商(見下頁圖 37):
圖 37 野村靖致陸奧宗光第 133號密函
秘別一三三號 [收文日期:(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外務大臣子爵 陸奧宗光鈞鑒:
為在久場島、魚釣島建立管轄航標事,如附件甲〔省略〕所示,衝繩縣知事早已呈報在案。關係此件之附件乙,係明治十八年時,業經與貴省磋商後,以指令下達。唯因今昔情況已殊 ,故擬以另文將此事提交內閣會議審議。特此先行協商,敬希核奪。內務大臣子爵 野村靖(公章)明治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好一個“今昔情況已殊”,野村一語泄露了天機!無怪乎當年要將此文以朱筆標注紅色“秘”字以示詭秘。請問今天所有日方論者:你們之中哪一位敢於直麵這“今昔情況已殊”一語?哪一位在何時、何地、哪篇文章中對此詳加解釋過?同樣是前述貴國那位“尖閣諸島防衛協會會長”,在前引《照片 ·資料集》第 102頁,卻摒棄 1894年 12月 27日的主件不用,而錄入了次年 1月 12日的“另文”:
衝繩縣內八重山群島西北方之久場島、魚釣島,迄今為無人島嶼,但近來有人欲前往該島從事漁業經營,有加以管理之必要。基此,衝繩縣知事特具文呈請將該島嶼劃歸該管轄,並設立標樁等情。查上述島嶼應歸該縣所屬,故擬依其所請,準予設立標樁。
可否之處,謹請內閣會議審核。
就這樣,不僅規避了“今昔情況已殊”的尷尬,而且堂而皇之地胡謅“查上述島嶼應歸該縣所屬”雲雲,可謂一箭雙雕。
從 1885年 10月 21日井上馨轉述釣魚列嶼乃“台灣附近清國所屬島嶼”,到 1895年 1月 12日野村靖所謂該島嶼“應歸(衝繩)縣管轄”;從井上馨說“建立國界標誌著手開拓一事,當以俟諸他日為宜”,到 1895年 1月 14日內閣決議,悍然“批準”將釣魚嶼、黃尾嶼劃歸衝繩縣管轄,一言以蔽之,就是因為“今昔情況已殊”!對於從 1885年到 1895年究竟有哪些方麵“今昔情況已殊”,40年前井上清氏已作過全麵而詳盡的論證,日方至今尚無任何反駁——倘若有,請舉證。
(二)釣魚列嶼與《馬關條約》的關聯
回過頭來,再說釣魚列嶼與《馬關條約》第二款第二條“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的關聯。對此,當年日本外務大臣陸奧宗光曾有一段自供:“這個媾和條約(指《馬關條約》)因戰局的發展,內容輕重和寬嚴程度自然也隨著有所不同,因而後來對該案斟酌實際情況所有附屬各島嶼”形成過程頗有幫助。
日本垂涎台灣由來已久,《馬關條約》從初草、修改到最後定稿,前後約半年左右,對“台灣”範圍的界定也日趨明晰化:在 1894年10月陸奧宗光最初所擬媾和方案“乙案”中,第二條僅籠統提出“中國將台灣全島割讓與日本”;到“草成於 11月底前後”的《媾和預定條約草案》第三條內,雖較前稍加細化,也隻是“清國將台灣全島及——島之主權,並該地方所有堡壘及官屬物件永遠割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按文內待填充島名處當係澎湖列島。在“台灣”範圍尚未完全具體化之前,野村靖唯恐 9年前“俟諸他日”的夢想不能成真,急忙先單獨解決釣魚嶼和黃尾嶼問題,重新撿起積壓一年之久的衝繩縣知事申請,於 12月 27日提交外務大臣陸奧宗光密議,於翌年形成了所謂“ 1·14內閣決議”,21日下令衝繩縣樹立標樁——其後 74年即1969年,日本政府方才唆使琉球石垣市政府匆忙“建立”了標樁。
“1·14內閣決議”後 13天即 1月 27日,日本明治天皇在廣島大本營,就日清媾和問題召集禦前會議,決定了《媾和預定條約》的最新修改稿,“台灣”範圍進一步具體化,並明確將澎湖列島列為割占對象,也就是說,此預定條約已經涵蓋、超越並取代了“ 1·14內閣決議”涉及的範圍; 4月 1日,伊藤博文提交李鴻章的《和約底稿》第二款第二項內,已經把割讓台灣的範圍,明確界定為“台灣全島及所屬諸島嶼”;到 4月 17日正式簽訂《馬關條約》時,更進而最後確定為“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縱觀其全過程可以窺見,隨著《和約底稿》文內關於“台灣”範圍界定的日趨明晰化,明治政府對所謂 “1·14內閣決議”的關切程度逐步淡化,無人再提。日本之侵占包括釣賅地概括:“日本占領釣魚台列嶼的‘障礙’,已因日本戰勝中國,而使情勢徹底改變。正因為日本是利用武力來掃除其占領釣魚台列嶼的‘障礙’,所以日本占領釣魚台列嶼的國際法理論,是以‘無主地的先占’為始、為名,而以‘挾勝行侵竊占’為終、為實。 ” 1895年 4月 17日簽訂的《馬關條約》,其內容全然是日本軍國主義強加於我國的。約內規定中國割讓的地區有三:其一為遼東半島,“四至”清楚,經緯度分明(後因三國幹涉割讓未遂);其二係澎湖,在 4月 6日的草約中,雖僅寫為“澎湖列島”,但在正式簽約時,即已明確界定為:“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一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間諸島嶼”;三即台灣,則籠而統之地寫作“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這是日本為使侵占釣魚列嶼“合法化”而蓄意埋下的伏筆:倘因清廷戰敗無力顧及日本侵釣一事,日方便可順手牽羊,神不知鬼不覺地將釣魚列嶼攫為己有;如果清國對此提出異議,則日方可將其合理地解釋為該列嶼係包含在“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的範圍之內。可謂左右逢源,進退有據——這便是日本打的通過《馬關條約》內台灣範圍模糊化,從而使其侵占釣魚列嶼“合法化”的如意算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