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重點是:一、投資少、收效快、效益好、就業容量大、與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行業,主要是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金融業、保險業、旅遊業、房地產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和文化衛生事業等。二、與科技進步相關的新興行業,主要是谘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等谘詢業)、信息業和各類技術服務業等。三、農村的第三產業,主要是為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為提高農民素質和生活質量服務的行業。四、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全局性、先導性影響的基礎行業,主要是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科學研究事業、教育事業和公用事業等。
《決定》中提出了13條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如《決定》中指出:“充分調動各方麵的積極性,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要放手讓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私營企業、個人興辦那些投資少、見效快、勞動密集、直接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對國民經濟發展具有全局性、先導性影響的基礎行業主要由國家辦,但也要引入競爭機製,在統一規劃、統一管理下,動員地方、部門和集體經濟力量興辦。”《決定》中提倡:“積極進行多種形式的改革和試點,大膽利用海外資金、技術和銷售渠道;通過發行債券、股票等各種途徑、方式籌集資金;積極推進集團化經營,打破部門、地區、行業和所有製界限,組建全國性和區域性第三產業企業集團,加快發展第三產業。”
《決定》提出:“以產業為方向,建立充滿活力的第三產業自我發展機製。大多數第三產業機構應辦成經濟實體或實行企業化經營,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現有的大部分福利型、公益型和事業型第三產業單位要逐步向經營型轉變,實行企業化管理。”
1994年又出台了《交通運輸產業政策》。
四、產業組織政策
產業組織政策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了彌補市場機製的不足,由政府製定幹預市場行為,調節企業關係的公共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的實質是協調競爭與規模經濟之間的矛盾,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促進有效競爭。
反壟斷政策是產業組織政策的最重要的內容。反壟斷政策就是用政府幹預這隻“看得見的手”來限製壟斷組織這隻“看得見的手”。它是最早也是最重要的產業組織政策,是政府對壟斷性的市場結構、行為和績效的一種法律製約和政策限製。盡管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各不相同,但其主要內容基本上分為以下幾個方麵:
(一)禁止私人壟斷和卡特爾協議
私人壟斷是指個人、公司或財團通過兼並、收購或低價傾銷等手段,把其他競爭對手從市場上排擠出去,從而確立自己在市場中的壟斷地位,並以此支配市場。對於這種情況,反壟斷法是堅決禁止的。如美國的《謝爾曼法》規定,任何壟斷或企圖壟斷者,或與他人聯合、串謀,借以壟斷州際之間、國際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活動者,將被視為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一般並不反對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企業在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隻是禁止濫用支配地位。就是說,凡是通過高效率、低消耗以及行使專利權或特許權,甚至由於曆史原因形成的壟斷並不屬於被禁止的範圍。
卡特爾協議是指多個企業以壟斷市場、獲取高額利潤為共同目的,在一定時期內就劃分市場、規定產量、確定價格而達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協議。卡特爾協議又分為“縱向卡特爾協議”和“橫向卡特爾協議”。對於第一種協議,在有些國家一般並不予以禁止。對於第二種協議,由於它限製了企業的生產能力,破壞了市場競爭.並有可能形成市場壟斷,因此各國的反壟斷法原則上對此都是禁止的。
(二)禁止市場過度集中
市場適度集中有利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但過度集中又會產生企業壟斷,從而限製競爭。企業兼並是實現市場集中的主要途徑,適當的企業兼並有利於企業擴大生產和經營規模、改善產品結構、提高智力投資利用率,獲取市場競爭的優勢。但是,不當的企業兼並則會減少甚至消滅競爭。其原因是:競爭對手間的兼並,像聯合控製價格的協議一樣,消滅了當事人之間的競爭,而且是永久性的消滅;通過兼並,一些本來處於支配地位的企業則能更有效地操縱市場;兼並會增加其他企業進入市場的障礙,減少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機會;兼並往往與驅除對手定價或掠奪定價行為同時出現。因此,各國的反壟斷法對於能夠形成市場過度集中的企業兼並是加以禁止的。特別是對大企業間的兼並通常是禁止的,但允許一般的企業兼並。
(三)限製壟斷行為
壟斷行為是指在市場中居支配地位的大企業,憑借自身的經濟實力對其他企業施加影響,迫使他們按自己的意願行事,從而妨礙公平競爭。如價格歧視、獨家交易、搭配銷售壓降傾銷等壟斷行為。限製壟斷行為就是政府通過反壟斷法對其壟斷行為加以限製,以保護合法的競爭。
(四)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政策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政策是產業組織政策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由於國情的不同,各國反壟斷政策的例外條款也各有特色。下麵主要介紹美國和日本的做法。
1.美國反托拉斯法和政策
美國政府運用反托拉斯法來限製廠商的市場力量,並對他們之間的競爭加以控製。反托拉斯法並非使壟斷非法化,而是控製廠商獲取和維持市場力量的程度。美國指導反托拉斯的三部主要法律是1890年《謝爾曼法》,l914年《克萊頓法》以及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多年後,又通過了《羅賓遜—帕特曼法》、《維勒李法》和《席勒—凱福法》,對上述三部法律進行了增補、修改。由於現實經濟的發展變化和新的經濟理論對產業組織問題的新的解釋,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也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有很大的改變。
反托拉斯法是在美國產業發生巨大變動的時期被通過的。在通過《謝爾曼法》的1890年前後,現代美國公司的誕生以及通過兼並所產生的大廠商使得規模龐大的公司變得越來越普遍。為了調整經濟規模,19世紀90年代以及20世紀初兼並達到了曆史上的最高潮。作為美國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的《謝爾曼法》,在某種程度上是適應美國經濟的變化而通過的。它的核心內容是其中的第一條和第二條。第一條:任何以約束州際或國際貿易或商業為目的的契約,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聯合或密謀都被宣布為非法。也就是說,第一條明確地禁止卡特爾組織。第二條:任何個人,如果有壟斷的意圖或企圖和其他個人或團體聯合或密謀以壟斷任何一部分的州際或國際貿易或商業,都將被認為犯有重罪。
1914年美國議會通過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主要針對四種特定的行為。該法第二條禁止削弱競爭的價格歧視。第三條禁止的是削弱競爭的搭配銷售和獨家經營。第七條禁止削弱競爭的兼並。第八條則是禁止競爭廠商之間的連鎖董事會的產生。《克萊頓法》還允許受害當事人一方通過法律程序獲得三倍賠償金以及律師費用。
《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則創建了一個新的政府機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它負責執行反托拉斯法,根據《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的反托拉斯法來判決裁定爭議以及其他行為。《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主要的反托拉斯條款是第五條,它禁止不公平競爭的方法。聯邦貿易委員會的其他責任還包括保護消費者以及阻止欺騙性廣告。
2.日本反壟斷政策
日本反壟斷政策是在基本承認《謝爾曼法》和《克萊頓法》的合理條款的基礎上,規定出“適用除外”範圍,主要包括:
(1)自然壟斷所固有的行為。如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鐵道、電力、煤氣等產業的生產和銷售(但同時對這些產業實施嚴格的進入規製、價格規製、質量規製和退出規製)。
(2)基於特定事業法令的正當行為。
(3)無形財產權的行使行為。如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可以行使排他性的壟斷權。
(4)依法成立的各種合作社的行為。
(5)轉銷價格的商定和維持行為。
(6)不景氣卡特爾。當某一特定商品供求嚴重失調、價格低於平均生產費用以下,相當一部分企業即使通過企業合理化也難以維持時,生產該產品的企業經主管大臣的同意並得到公正交易委員會的認可,可以為克服不景氣而簽訂有關限製產量、銷售量的卡特爾。
(7)合理化卡特爾。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需特別簽訂卡特爾時,經公正交易委員會的認可,可作為《壟斷禁止法》的適用除外範圍。
(五)中國的產業組織政策
《反壟斷法》從1994年被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曆經13年於2007年8月麵世,從此中國有了自己的《反壟斷法》。《反壟斷法》的出台標誌著我國企業的市場行為有了法律的規範和準繩。這部《反壟斷法》中的第十三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第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第二,限製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第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第四,限製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製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第五,聯合抵製交易;
第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我國的改革開放推進了我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單一的公有製體製不利於發揮市場機製對資源合理配置的作用,針對我國存在的行業封鎖、地區封鎖、效率低下的問題,1980年國務院製定了《關於推動經濟聯合的暫行規定》。《規定》中指出:“組織聯合,一定要從生產發展的迫切需要出發,堅持自願原則,不能用行政命令強行組織鼓勵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組織聯合,不受行業、地區和所有製、隸屬關係的限製。但不能隨意改變聯合各方的所有製、隸屬關係和財務關係。組織聯合,要平等互利,兼顧各方的經濟利益。根據各方提供的條件,包括資金、原料、技術、勞力、場地、設備、設施等,確定分享經營成果(利潤、產品)的比例,簽署協議或合同。聯合的形式,要從實際出發,允許多種多樣,不要硬套某種模式。”
為了進一步推動我國改革開放中的橫向經濟聯合,推動橫向經濟聯合的健康發展,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中指出:“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要在自願的基礎上,堅持“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形業界限的限製,不受所有製的限製。要積極發展原財料生產與加工企業之間的聯合,生產企業與科研單位(包括大專院校)之間的聯合,民用與軍工企業之間的聯合,工、農、商、貿企業之間的聯合,以及鐵路、公路、水運、民航企業之間的聯營,等等。這些聯合,可以是專業化協作,也可以是人才、資源、資金、技術和商品購銷等方麵的聯合。通過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逐步形成新型的經濟聯合組織,發展一批企業群體或企業集團。”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指出:“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全麵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製保障。主要任務是: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製;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製;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係;完善宏觀調控體係、行政管理體製和經濟法律製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製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製。”
五、產業技術政策
(一)產業技術政策概述
產業技術政策,是指國家對產業技術發展實施指導、選擇、促進與控製的政策的總和。它以產業技術為直接的政策對象,是保障產業技術適度和有效發展的重要手段。現代技術的發展主要是有組織地開發的結果。18世紀首先發生在英國的產業革命,充分展示了技術對經濟和社會的巨大影響力,並從質和量兩方麵給人類帶來了劃時代的變化。此後,政府對技術的直接和間接介入的機會大幅度增加,政策與技術的結合越來越密切,產業技術政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的。
此外,兩次世界大戰使各國當政者認識到了國家有組織地開發兵器的重要性,美國原子彈的問世,便是國家政策介入技術開發的典型例證。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之後,西方各國普遍推行了以降低能耗、提高產品附加值為目標的高新技術開發政策。
產業技術政策是產業政策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同產業組織政策、產業結構政策和產業布局政策是並列關係。
產業技術政策的必要性體現在:第一,由於技術成果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技術開發的成本與技術的社會收益之間存在不對稱關係,個人收益率總是低於社會收益率,其外溢效益十分明顯。此外,基礎研究的回報率往往極低,技術成果應用的收益率高而社會邊際成本卻接近於零,加上技術開發存在技術與商業雙重風險,以及技術開發的難度增加、投資規模日趨擴大等因素,都不可避免地造成私人投資的不足。所以,國家必須製定和推行專利保護政策、風險投資促進政策(如批準設立風險投資基金,政府對研究開發投資實行信貸擔保、貼息、按比例分擔等)、基礎研究支持政策等;第二,現代經濟進步越來越依賴於連續、高效、大規模和有組織的技術創新。雖然市場競爭中的價格機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技術進步,但並不能自動實現技術開發領域中的資源最優配置。在缺乏政策介入的情況下,單靠市場機製將會導致技術開發投資不足或重複投資問題。為了實現技術資源的有效開發和最優配置,防止技術創新的中斷,確保產業技術的持續進步,國家就必須以適當的政策手段對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進行有效的指導、組織、扶植和協調。實踐證明,產業技術政策是有組織地推進技術創新的得力手段,凡是能夠成功地實現產業結構高度化的國家,都較好地運用過產業技術政策。發達國家尚在以產業技術政策推動技術的持續進步,對於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而言,推行產業技術政策的必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二)產業技術政策的內容和手段
一般而言,產業技術政策應當包括兩方麵的內容:一是確定產業技術的發展目標和具體計劃,包括製定各種具體的技術標準、技術發展規劃,公布重點發展的核心技術和限期淘汰的落後技術項目清單;二是技術進步促進政策,包括技術引進政策、技術擴散政策、技術開發扶植政策。技術引進政策是使後發國家通過直接引進別國的成熟技術贏得後發優勢的重要手段。但僅有引進技術是不足以擺脫技術落後狀況的,必須在鼓勵技術引進的同時,重視對引進技術的消化、改造和提高,這是日本的基本經驗。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高度重視產業技術政策的製定與實施。1978年中國政府製定了《1978—1985全國科學院發展規劃》,1983年出台了《“六五”國家重點科技攻關計劃》,1984年政府製定了《1986—2000科技發展規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計劃》,1985年製定了《星火計劃》,1988年製定了《火炬計劃》。這些充滿產業技術政策的規劃和計劃,對我國的科技進步起到了極大的推進作用。
1996年,我國政府出台的“技術創新工程”規劃明確提出了“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組織實施500項重大技術創新項目,開發5000項重點產品”的目標。1997年頒布的《“九五”國家重點技術開發指南》進一步確定以具有一定超前性或具有世界先進水平的166項重大關鍵技術為開發重點,這些技術涉及電力、石油天然氣、煤炭、鐵路、交通、郵電、通訊、鋼鐵、有色金屬、石化、建材、電子、機械、船舶、輕工、紡織、建築、醫藥等18個行業。它是我國當前產業技術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其宗旨在於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提高我國產品的技術含量與附加值,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